加强司法宣传工作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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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是任何一个国家、一个政党表达政治主张、维护自身政权的重要工具。由于我国几千年的“人治”所带来的影响,社会的法治和大众的法治理念尚处在萌芽阶段。如果我们不知晓或者不善于运用宣传手段来表述自己的理念和传递法律的精神内核,那么社会和公众对于现行法律将盲目无从,随之对法院的抱怨和对法官公正性的斥疑将应运而生,接踵而来的将是缠诉、上访等问题所导致重复劳动的成倍增长。我们必须加大司法宣传力度,才能实现公正与效率主旨。那么,当前法院的司法宣传工作存在哪些问题,怎样才能加强司法宣传工作,在本文中,笔者结合多年在基层法院的从事宣传工作的经验,作一些粗浅的探讨,以供参考。
一、当前法院司法宣传中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宣传制度规范中的缺失。一是现有宣传工作制度中仅有统一原则规定,具体报道的尺度范围则由各法院自行掌握,这使法院宣传工作因宣传人员能力的差别而在总体上呈现出不平衡状态。二是为促进法院宣传工作而订立的考评机制,若不能合理设计考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引导干警对司法宣传的方向、内容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干警很可能为争先创优等因素刺激,片面追求上稿率,从而增加消息报道,减少深度报道;为迎合媒体和观众需要而增加个案报道,减少教育普法,结果可能反而使法院宣传工作偏离宗旨,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
(二)司法宣传内容的局限性与狭隘化。由于新闻媒体在报道内容方面越来越重视观众需求和广告客户的需要,而法院进行司法宣传的众多内容中,只有对各类典型案件的审理情况才可能吸引最大范围的观众群体关注,促使媒体进行采访报道,这使法院司法宣传的范围和内容受到局限,而逐渐变得狭隘。同时媒体还为了在有限版面内尽可能多地刊载广告,不断缩减其他版面,使得在司法宣传报道中300字以下的消息报道日渐成为主流,而一些深度报道,尤其是与法院改革、建设有关的一些大型宣传报道缺乏发表的场所,这与当前法院的宣传总体趋势和目标相背离。
(三)法院与新闻单位之间缺乏互动监督。法院有权有责对新闻报道的客观真实性进行审查监督,它与新闻舆论监督在实践中构成一种相互制衡的关系,但法院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比较滞后。部分法院宣传工作未能及时适应媒体变化和新闻需要,并进行应对调整,从而影响了法院司法宣传工作的力度。
二、加强法院司法宣传工作的建议
(一)完善制度,规范进行法院司法宣传工作。根据新闻宣传具有的灵活性特征,在制定统一的、自上而下的宣传工作纪律进行规范管理的同时,各法院应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上级部门在下达关于法院宣传原则性规定的同时,可以标注说明或举办培训班组织学习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就相关问题达成共识;同时就现有考评机制中不合理部分进行修订,以促进司法宣传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重视司法宣传的人才培养。从事宣传工作的人都知道,这是一件辛苦活,需要具备综合性的知识和能力,需要付出很多默默无闻的工作,牺牲很多休息和娱乐的时间。所以各法院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鼓励大家多做宣传工作,并对宣传工作突出的干部加以提拔使用。
(三)努力提高法院司法宣传工作的质量和层次。当前法院宣传工作要顺应政法新闻需求形势,适时调整工作方法,树立精品意识,加大报道的力度、深度和广度,不断提高法院宣传报道的质量和层次。如在报道内容受限的不利条件下,法院可以案件审判为载体,深入浅出地阐释法律的含义、理论和道理,同时结合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法院改革作进一步的宣传,从而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也可以在捕捉新闻点、遣词用语、报道技巧等方面加以改进,满足媒体报道和受众心理需要,能够为其所接纳。
(四)法院应与新闻单位进行广泛的联系合作。一方面法院应转变被动的工作作风,主动与新闻单位联络,建立稳定的信任与合作关系。通过联系和交流,促进双方对一段时期的政法新闻宣传重点或某一方面问题达成共识,以把握好新闻宣传尺度,充分发挥正面导向作用。还可通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与新闻媒体联合开设专栏报道等方式,经常性介绍法院的工作重点,发布重大、典型案件的审理情况,组织好法院的重点报道和日常性的报道工作。另一方面,法院也要正确对待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单位的正确意见要认真听取、及时纠正,从而促进法院司法宣传工作向深层次发展。
一、当前法院司法宣传中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宣传制度规范中的缺失。一是现有宣传工作制度中仅有统一原则规定,具体报道的尺度范围则由各法院自行掌握,这使法院宣传工作因宣传人员能力的差别而在总体上呈现出不平衡状态。二是为促进法院宣传工作而订立的考评机制,若不能合理设计考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引导干警对司法宣传的方向、内容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干警很可能为争先创优等因素刺激,片面追求上稿率,从而增加消息报道,减少深度报道;为迎合媒体和观众需要而增加个案报道,减少教育普法,结果可能反而使法院宣传工作偏离宗旨,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
(二)司法宣传内容的局限性与狭隘化。由于新闻媒体在报道内容方面越来越重视观众需求和广告客户的需要,而法院进行司法宣传的众多内容中,只有对各类典型案件的审理情况才可能吸引最大范围的观众群体关注,促使媒体进行采访报道,这使法院司法宣传的范围和内容受到局限,而逐渐变得狭隘。同时媒体还为了在有限版面内尽可能多地刊载广告,不断缩减其他版面,使得在司法宣传报道中300字以下的消息报道日渐成为主流,而一些深度报道,尤其是与法院改革、建设有关的一些大型宣传报道缺乏发表的场所,这与当前法院的宣传总体趋势和目标相背离。
(三)法院与新闻单位之间缺乏互动监督。法院有权有责对新闻报道的客观真实性进行审查监督,它与新闻舆论监督在实践中构成一种相互制衡的关系,但法院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比较滞后。部分法院宣传工作未能及时适应媒体变化和新闻需要,并进行应对调整,从而影响了法院司法宣传工作的力度。
二、加强法院司法宣传工作的建议
(一)完善制度,规范进行法院司法宣传工作。根据新闻宣传具有的灵活性特征,在制定统一的、自上而下的宣传工作纪律进行规范管理的同时,各法院应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上级部门在下达关于法院宣传原则性规定的同时,可以标注说明或举办培训班组织学习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就相关问题达成共识;同时就现有考评机制中不合理部分进行修订,以促进司法宣传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重视司法宣传的人才培养。从事宣传工作的人都知道,这是一件辛苦活,需要具备综合性的知识和能力,需要付出很多默默无闻的工作,牺牲很多休息和娱乐的时间。所以各法院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鼓励大家多做宣传工作,并对宣传工作突出的干部加以提拔使用。
(三)努力提高法院司法宣传工作的质量和层次。当前法院宣传工作要顺应政法新闻需求形势,适时调整工作方法,树立精品意识,加大报道的力度、深度和广度,不断提高法院宣传报道的质量和层次。如在报道内容受限的不利条件下,法院可以案件审判为载体,深入浅出地阐释法律的含义、理论和道理,同时结合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法院改革作进一步的宣传,从而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也可以在捕捉新闻点、遣词用语、报道技巧等方面加以改进,满足媒体报道和受众心理需要,能够为其所接纳。
(四)法院应与新闻单位进行广泛的联系合作。一方面法院应转变被动的工作作风,主动与新闻单位联络,建立稳定的信任与合作关系。通过联系和交流,促进双方对一段时期的政法新闻宣传重点或某一方面问题达成共识,以把握好新闻宣传尺度,充分发挥正面导向作用。还可通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与新闻媒体联合开设专栏报道等方式,经常性介绍法院的工作重点,发布重大、典型案件的审理情况,组织好法院的重点报道和日常性的报道工作。另一方面,法院也要正确对待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单位的正确意见要认真听取、及时纠正,从而促进法院司法宣传工作向深层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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