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执政权威与司法权威及行风评议等关系
浅析执政权威与司法权威及行风评议等关系
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把坚持依法执政作为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这是对党的执政规律的深刻揭示,是巩固和加强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重大举措。对此,我们必须有两个清晰认识。
一、两个清晰认识
一是要清晰认识:司法环境也是执政环境,表明我们在认识上已经把执政和司法紧紧地联系在一起。我们党是执政党,在整个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处于领导和核心地位。人民法院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份,司法权力是国家政权的重要部份。党执政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必须掌握好国家的司法权力。因此,创造良好的司法工作环境和条件,也就是为党依法执政创造良好的执政环境和执政条件。
二是要清晰认识:司法权威也是执政权威。既然司法工作是党的依法执政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那么党的权威和国家的权威就必然地、内在地包括了司法权威。损害司法权威实际上就是损害了党的权威和国家的权威。因此,保障司法权威是党实行和坚持依法执政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坚持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我们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
必须清晰认识执政环境与司法环境,执政权威与司法权威两者之间的关系,必须明白,司法权威是执政党权威的重要组成部份,此任务非法院单独能以完成。影响司法权威的因素很多,除了司法体制的因素外,还有历史文化、公民法律意识、媒体舆论等因素,因而要确立司法权威也应从多方面着手,党委、政府、人大、媒体、公民等社会各界与司法机关一起共同努力,才能真正使司法权威得以确立。
二、如何树立司法权威
从法院自身来讲,要努力做到司法公正,这是提高司法权威的重要前提。司法的权威性依赖于司法的公正性,只有当司法是高度公正的,人们才能对司法产生信赖和尊重,即古人所说的“公生明,廉生威”。如果司法不公,裁判缺乏公信力,司法权威便无从谈起。因而司法工作要始终坚持以公正和效率为主题,以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的,做到司法公正,充分保障人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则司法将会越来越具有权威性。
同时要坚持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司法工作的开展离不开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司法权威的确立同样需要党委和人大的支持。司法权威是党的权威和国家权威的重要体现,党委要坚决支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排除各种非法干预司法活动,纠正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克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现象,为司法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司法权威的确立创造有利的条件。
其次是行政机关要增强诉讼平等观念,尊重司法活动,自觉履行生效裁判。行政机关的行为一般都代表着政府的行为,其行为对社会公众有着重要的引导作用。如果行政机关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在涉案诉讼中带头不尊重司法活动,不自觉履行生效裁判,甚至抗拒法院的执行,其行为会对社会公众起着负面的导向作用,这对司法权威的破坏远远大于一般当事人的行为。
再者是要提高公民法律意识,逐步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公民只有懂法、知法,才能做到守法,才能理解和尊重法院的裁判,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才能得以提高。因此进一步扎实地开展普法工作,加强公民的法律教育,切实提高公民的法律知识。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了,司法权威的确立才会有群众基础。
最后一点,就是要加强司法宣传,为司法权威的确立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必要的舆论监督对于促进司法公正,预防和减少司法不公有着积极的作用。
三、司法独立与行风评议
(一)司法独立也是一种考验
司法独立是一个极为浅显的道理,也是一种严峻的考验,更是任何裁判者最为基本的秉性,缺乏独立则枉称为裁判。对于司法独立,德国学者将其概括为八个方面:1、独立于国家和社会间的各种势力;2、独立于上级官署;3、独立于政府;4、独立于议会;5、独立于政党;6、独立于新闻舆论;7、独立于国民时尚与时好;8、独立于自我偏好、偏见与激情。美国法官则认为司法独立由两个方面组成:第一、个人意义上的司法独立性,法官依据每一案件的事实运用法律,不受公众情感或压力的干扰;第二、制度层面的司法独立,即司法与立法和政府部门是平等的,不受他们的控制(参见【美】马丁·阿斯潘(美国伊利诺斯州区地区首席法官)所著《法律道德和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每个法律人的梦想,是民主与法治、建设与发展的保障,是人们自由并且安居乐业的太阳,更是文明社会发展的必然方向。但并不等于说为了司法独立,就必须脱离党的领导,也不等于说因为要党的领导,我们就不要司法独立,将两者对立起来。一个国家需要司法独立,一个政党要管理好国家更需要司法独立。因为,有了司法独立,才会有正常的社会运秩序,才能够遏制腐败与贪婪,才能够保证理性与良知不被盲目的热情与冲动所驱使,才能使代表人民意志的党的主张通过法律在全国得到全面地贯彻和执行。因此,我们所要解决和追求的是怎样在党的领导下的司法独立,或者说是怎样在党的领导下实现司法独立,这是对我们党的智慧和执政能力的考验!
(二)对法检机关开展行风评议与现代司法理念的撞击
在今年年中召开的全国法院加强基层建设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强调,各级党委要提高认识,努力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罗干要求,各级党委要从落实中央要求、维护司法权威的高度,努力改善所在地区的司法环境,支持人民法院抵御、克服各种干扰,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统一,不得出于地方和部门利益就个案审判和执行向法院施加压力,不得组织法院参加行政执法、行风评议等活动,不得要求法院从事招商引资、经济创收等经营性活动。罗干同志在全国法院基层建设会议上强调的“三个不得”,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支持“两院”依法办案,司法独立的坚强决心。党的领导是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政治保证,也是人民法院依法抵御各种干扰,切实维护司法独立的坚强后盾。
我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今年“全国法院加强基层建设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为加强基层法官执业保障,切实解决当前基层人民法院法官业外活动负担过重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发布《关于法院、检察院不参与各地行风评议活动的通知》。肖扬院长的讲话,更进一步揭示了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宪法地位,表明我们正努力“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高检、高法于今年6月28日联合发出《关于法院、检察院不参与各地行风评议活动的通知》。由此可见,法检参与行风评议与现代司法理念发生了严重碰撞。
严格意义上的行风评议可以被视为民意的直观表现,这是一种多数意见占优的民主方式,司法独立是否需要在特殊的情形下背离民意的判断、对抗民主的结论?不容质疑,当然需要。因为设计现代司法制度的出发点就在于消除民主制度的局限性,确保社会不受暂时、狂热并且易受人利用的民主激情的破坏。如果暂时让以局部的民意能够通过舆论或者行风评议的渠道进入司法领域发挥影响,可以想象司法独立将面临着何等的压力,法官将面临何等的威胁,当面对具体的案件,特别是当根据法律得出的裁判结论不符合当地多数人的情感与利益时,生存于非真空社会地带的法官,最终则极有可能屈从于民意而放弃重要的法律原则。
在一些涉及地方利益的民事案件中,法官如果做出有损于地方多数人利益的裁决,随之而来的行风评议将迅速还以颜色--很多法院在评议中名列倒数第一。这种结论或许能够说明当地法院不得人心,但却无法体现司法的真正功效,也许正是由于公正的司法,才招致激烈的斥责,司法独立本来可以保证法院及其法官不受此类斥责的影响,但是行风评议却使他们不得不面临如此两难的选择:选择法律则意味着违背当地多数人的意志,从而招致如潮的恶评;选择民意则意味着放弃法律的公正,这种放弃对于从事法律多年并以此为业的法官而言,同样是一种莫大的羞辱。把法院、检察院与公安、工商、城建等政府行政职能部门放在一起接受评议,实际上就是与宪法规定的“一府两院”的政权组织形式相悖,有违宪之嫌疑。
法院参加一些部门组织的行风评议,则似剥下法官本应穿着的法袍,生硬地套上印有某些部门标记的队服,再让全场球迷以某一方队员的标准去评判裁判的“作风”,如此失去本意裁判的比赛将意味着混乱、野蛮,毫无公正可言。可以说,非专业化的民主评议有可能成为干扰司法公正的噪音。
行风评比给审判中立带来很大的干扰,对于司法公正的影响已显而易见。其在客观效果上是损害了司法的独立、公正与权威。如果行风评议成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又一种制约力量,那么,司法审判将不得不在某种程度上顺从于“民意”,甚至屈从于被操纵的“民意”,司法的独立性也将无从谈起。
法院在行风评议中的名次很差,固然与法官的判案水平和工作作风有关,但更重要的原因是,法院作为独立的审判机关,不可能调和所有的利益与矛盾,在依法行使审判权力的过程中,必然会“得罪”某些社会群体,有时甚至要“得罪”本地的重要人物。作为最终的裁决机构,法院理所当然要承载起整个社会的矛盾和冲突,要想让这个搏击在风口浪尖上的国家机关获得很高的得票率,无疑是不可能的。在此不禁会使人产生疑问,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就在于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的原理,对不同职能机关的评议,是否应该有不同的参照系数?
法院、检察院不再接受行风评议,尽管还在纸上,也不管它是否为一厢情愿。但这也并不等于这两家司法机关可以为所欲为,绝对的权力造成绝对的腐败,这是永恒的真理。在现行的政治体制下,司法机关必须接受党的政治领导,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接受群众的舆论监督等等。但是对法检的一切领导、监督、制约都要依法进行,要按宪法原则来正常化、有序化地开展。
四、注意防范几种常见的损害司法权威的错误观念
一是把本应自己承担的诉讼风险责任,推卸给司法机关。打官司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司法机关自当尊重。但打官司有输有赢,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许多风险责任要由诉讼当事人自己承担。又如“法律白条”问题,也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法院执行不力。因为债权人起诉债务人时,要先估量一下债务人究竟有无财产、有多少财产可以被执行。如果债务人一贫如洗,债权人即使胜诉,法院也无法为你兑现判决结果。
二是不懂得诉讼权利是一种“过时不候”的时效性权利,用“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道德观念代替“有权(利)不用,过期作废”的诉讼时效观念。
三是不懂得司法审判权是一种终局性权力,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必须维护和执行。司法机关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处理社会纠纷的最后、最高的裁判权。对于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的裁定和判决,任何人、任何单位都必须执行与维护。
四是不懂得司法权力是一种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力,司法活动不受任何个人、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的干扰。《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员要成为维护法律权威的模范,党要依法执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权是一种集体行使的权力,它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但根据宪法所作的分工,它不会代替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信访制度对于政府密切联系群众、解决社会纠纷具有重要意义,但它同样不会直接改变司法裁定和判决;媒体虽然拥有客观报道权和判决之后的评论权,但同样不能改变司法机关的决定。它们也都负有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职责。
五、依宪执政必定春风化雨
由于司法派生于政治并从属于政治这一本质特征,决定了司法体制必然是政治体制的分支,有什么样的政治体制就有什么样的司法体制。笔者同意如下的宪政体制构想:在我国现行的一元化政体之下,首先将党的领导纳入宪法的框架之中,依宪执政;其次是所有社会公权力运作须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宪定权力机关为核心;再者是按照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受其监督、向其报告,对其负责这一宪法原则,以及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规定,两院的人事、经费等由同级人大直接依法管理为宜,司法机关从人、财、物上脱离对同级党委、政府的依赖关系,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可通过人大工作体现出来。这个构想体制的实施应当不会太远,因为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施政方略即依宪执政,党和政府的职能正在悄然地从专政色彩里走出来,依法治国的梦想一定会加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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