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旅游行业管理研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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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旅游经济的发展,不仅要有丰富的乡村旅游资源,而且要有组织协调乡村旅游发展的能力,即行业管理能力。资源是基础,管理是手段,丰富的资源与完善的管理是推动乡村旅游发展的“两个轮子”,二者缺一不可。资源丰富而管理滞后,其资源的开发利用就大打折扣,难于实现将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随着乡村旅游的快速发展,其行业管理越来越发挥着独特而显著的作用,可以说,行业管理的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地方乡村旅游业的兴衰与成败。重视乡村旅游的行业管理研究,既是行业管理本身之所需,更是乡村旅游提质换档、实现转型之必须。
一、乡村旅游行业管理的概念
乡村旅游行业管理,通俗地讲,就是旅游行业管理在乡村旅游中的推广与应用。旅游行业管理,按照有关专家的解释,就是“政府组织及行业组织通过旅游政策、法规,引导旅游发展方向,建立市场规则,协调、监督和维护市场秩序,规范旅游企业行为,达到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的目的”。以此类推,乡村旅游行业管理就是各级政府及乡村旅游行业组织,以乡村旅游目的地的吃、住、行、游、购、娱等相关要素为管理对象,通过运用行政、法律及经济手段,建立市场规则,协调、监督和维护市场秩序,规范经营者行为,以达到提高乡村旅游服务质量、增强经济效益及实现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乡村旅游行业管理作为乡村旅游业最基本、最关键的因素之一,其主体就我国乡村旅游发展现状来看,主要有两类:
一是政府部门。我国乡村旅游起步较晚,尚处在初期阶段,存在着许多“瓶颈性”矛盾和问题,如设施需要完善,经营需要规范,规则需要建立,秩序需要维护,行业标准需要确立,这些工作必须且应当由政府来支持、推动,离开了政府的主导,乡村旅游发展必然矛盾重重,步履维艰。
二是行业协会。乡村旅游行业协会是乡村旅游经营者自发成立的市场中介性组织,是政府管理职能的延伸,其实质是介于政府和经营者之间的非政府行业管理机构。随着我国乡村旅游经营管理的不断完善,政府行政管理逐步向行业管理的转变,行业协会在乡村旅游的管理中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重要。
二、乡村旅游行业管理的重要作用
规范作用。针对乡村旅游发展进程中不可避免所出现的盲目开发、重复建设、生态破坏、经营紊乱、竞争无序等问题,政府部门通过行业管理,建立服务标准,规范企业行为,查处违法问题,制止无序竞争等,为乡村旅游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起着指导作用。乡村旅游经营的主体大多是当地农民,普遍素质不高,信息闭塞,观念落后,知识缺乏,严重制约着乡村旅游的发展。对此,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的管理,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通过推广管理经验、指明发展方向、提出改进意见等指导帮助农民提高经营管理的能力和素质,使其在实践中少走弯路,多出成效,让旅游资源优势尽显,充分发挥。
服务作用。乡村旅游因经营主体的弱势性及资源环境的复杂性,决定了乡村旅游的行业管理应重在扶持与服务,着力开辟乡村旅游发展的“绿色通道”。加大导向性资金投入力度,不断完善旅游基础设施,使乡村旅游协调发展,整体推进;积极提供信息支持,开阔发展视野,使乡村旅游目的地在竞争中抢占先机,把握主动;组织乡村旅游目的地整体对外宣传,进一步扩大目的地知名度。
调控作用。乡村旅游各产业要素,彼此依赖性强,哪一方面缺失或不完善,都会直接影响到乡村旅游的综合接待能力,甚至影响到乡村旅游的持续发展。行业管理主体应当全面把握各要素发展情况,并运用行政、税收、法律等手段有效把握平衡,适度抑制过快行业,扶持发展滞后行业,确保资源合理配置,有效整合,协调发展,整体推进。
监督作用。监督是乡村旅游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乡村旅游发展初期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甚至存在着不合法的事情,需要通过行业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营者守法经营,不断改进经营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增强乡村旅游吸引力和竞争力。
三、当前乡村旅游行业管理存在的问题
权威不足。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乡村旅游的政府机构,普遍权力小、地位低,在乡村旅游中难以成为管理核心,缺乏应有的权威。造成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权威性小,一是国家旅游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缺乏有力的法律法规支持;二是乡村旅游中有关资质认定、项目审批、颁发营业执照等关键环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无权过问,经营中出了问题往往拍不了板,定不了调。如有的家庭旅馆经营多年却从未缴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只能提醒督促,最终还得协调其他部门解决。
管理滞后。乡村旅游发展中普遍存在着重效益、轻管理,重数量、轻质量的现象,许多地方没有制定具体的乡村旅游管理办法,如乡村旅游目的地、住宿设施、餐饮饭店、从业人员等进入市场应具备的条件,市场监管措施,安全保障等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行业管理缺乏依据,随意性大,致使行业管理跟不上乡村旅游发展的步伐,造成乡村旅游许多项目未能纳入行业管理的范围。
欠缺统一。乡村旅游行业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只有各个部门相互配合、统一行动,才能有效管理好旅游市场。但由于受本位主义的影响,各个部门之间相互协调、配合不够默契,难以实行统一管理,致使旅游市场出现问题后,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比较严重。
四、加强乡村旅游行业管理的对策
1?提高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威性。提高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威,不仅是加强乡村旅游行业管理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乡村旅游能否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主管旅游的政府机构,除现有的职权外,根据旅游行业管理及乡村旅游市场监管的需要,应适当扩大一些行业管理职权。如重点景点和重大旅游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权;乡村旅游饭店和餐馆的审批权;乡村旅游景点(线路)的审批权;旅游价格审批权;牵头组织开展旅游市场的监察权等等。此外,加大旅游行政执法力度,提高旅游质量监督工作效能。建立健全旅游消费者保护机制,扎实做好旅游投诉服务工作,依法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来树立行业管理在旅游经营者和游客心目中的威信。
2?建立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在当前国家旅游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旅游市场中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无法查处的情况下,要管住、管好乡村旅游市场,仅仅靠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依靠全社会力量,需要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全力支持和密切配合。因此,乡村旅游行业管理,必须要走旅游专业执法和联合执法相结合的路子,且必须建立长效机制,使二者结合的办法成为一种制度化的乡村旅游行业管理模式。
借鉴一些地方乡村旅游发展的成功经验,当前市县旅游局应下设旅游联合执法大队,长期抽调公安、工商、交通、技术监督、交警、城管、卫生等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进行联合执法。联合执法大队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直接领导,但业务上接受各相关部门的指导。各部门人员的身份不变,编制不变,工作上接受旅游行政部门及其编制所属部门的双重领导。
3?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当前,社会监督越来越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视,成为各旅游目的地加强和改进旅游行业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一方面,建立举报制度。旅游行政部门开设乡村旅游举报、投诉热线电话,随时受理有关乡村旅游开发、经营及服务等方面的举报和投诉。在乡村旅游村落设立举报箱,实行举报奖励制度,使监督公开化、透明化。另一方面,强化新闻监督。利用新闻媒体信息面广、影响面宽、舆论强大的特点,对旅游经营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曝光,借助新闻的力量实现行业管理的目标。
4?加强行业协会建设。行业协会是旅游市场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旅游市场体系成熟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志。健全的旅游市场体系及市场运行、管理机制,离不开行业协会。一方面,政府和旅游行政部门要赋予乡村旅游行业协会一定的权力。行业协会是独立于政府的一种社会中介组织,是平等的法律主体,有权力参加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政法规和法律活动。对此,政府及有关部门,可让行业协会参与政府的一些行业管理职能,让行业协会以协会名义代替政府部门组织开展各种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行业检查评比活动等。这样,可以增强行业协会的权威,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加强对乡村旅游行业协会负责人的培训。乡村旅游行业协会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大都为当地农民,缺乏行业协会相关知识和业务技能,通过培训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民主观念,提高他们的组织领导水平和协调能力,让协会真正起到政府、经营者、市场之间联系的纽带和桥梁作用。
一、乡村旅游行业管理的概念
乡村旅游行业管理,通俗地讲,就是旅游行业管理在乡村旅游中的推广与应用。旅游行业管理,按照有关专家的解释,就是“政府组织及行业组织通过旅游政策、法规,引导旅游发展方向,建立市场规则,协调、监督和维护市场秩序,规范旅游企业行为,达到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的目的”。以此类推,乡村旅游行业管理就是各级政府及乡村旅游行业组织,以乡村旅游目的地的吃、住、行、游、购、娱等相关要素为管理对象,通过运用行政、法律及经济手段,建立市场规则,协调、监督和维护市场秩序,规范经营者行为,以达到提高乡村旅游服务质量、增强经济效益及实现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乡村旅游行业管理作为乡村旅游业最基本、最关键的因素之一,其主体就我国乡村旅游发展现状来看,主要有两类:
一是政府部门。我国乡村旅游起步较晚,尚处在初期阶段,存在着许多“瓶颈性”矛盾和问题,如设施需要完善,经营需要规范,规则需要建立,秩序需要维护,行业标准需要确立,这些工作必须且应当由政府来支持、推动,离开了政府的主导,乡村旅游发展必然矛盾重重,步履维艰。
二是行业协会。乡村旅游行业协会是乡村旅游经营者自发成立的市场中介性组织,是政府管理职能的延伸,其实质是介于政府和经营者之间的非政府行业管理机构。随着我国乡村旅游经营管理的不断完善,政府行政管理逐步向行业管理的转变,行业协会在乡村旅游的管理中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重要。
二、乡村旅游行业管理的重要作用
规范作用。针对乡村旅游发展进程中不可避免所出现的盲目开发、重复建设、生态破坏、经营紊乱、竞争无序等问题,政府部门通过行业管理,建立服务标准,规范企业行为,查处违法问题,制止无序竞争等,为乡村旅游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起着指导作用。乡村旅游经营的主体大多是当地农民,普遍素质不高,信息闭塞,观念落后,知识缺乏,严重制约着乡村旅游的发展。对此,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的管理,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通过推广管理经验、指明发展方向、提出改进意见等指导帮助农民提高经营管理的能力和素质,使其在实践中少走弯路,多出成效,让旅游资源优势尽显,充分发挥。
服务作用。乡村旅游因经营主体的弱势性及资源环境的复杂性,决定了乡村旅游的行业管理应重在扶持与服务,着力开辟乡村旅游发展的“绿色通道”。加大导向性资金投入力度,不断完善旅游基础设施,使乡村旅游协调发展,整体推进;积极提供信息支持,开阔发展视野,使乡村旅游目的地在竞争中抢占先机,把握主动;组织乡村旅游目的地整体对外宣传,进一步扩大目的地知名度。
调控作用。乡村旅游各产业要素,彼此依赖性强,哪一方面缺失或不完善,都会直接影响到乡村旅游的综合接待能力,甚至影响到乡村旅游的持续发展。行业管理主体应当全面把握各要素发展情况,并运用行政、税收、法律等手段有效把握平衡,适度抑制过快行业,扶持发展滞后行业,确保资源合理配置,有效整合,协调发展,整体推进。
监督作用。监督是乡村旅游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乡村旅游发展初期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甚至存在着不合法的事情,需要通过行业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营者守法经营,不断改进经营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增强乡村旅游吸引力和竞争力。
三、当前乡村旅游行业管理存在的问题
权威不足。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乡村旅游的政府机构,普遍权力小、地位低,在乡村旅游中难以成为管理核心,缺乏应有的权威。造成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权威性小,一是国家旅游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缺乏有力的法律法规支持;二是乡村旅游中有关资质认定、项目审批、颁发营业执照等关键环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无权过问,经营中出了问题往往拍不了板,定不了调。如有的家庭旅馆经营多年却从未缴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只能提醒督促,最终还得协调其他部门解决。
管理滞后。乡村旅游发展中普遍存在着重效益、轻管理,重数量、轻质量的现象,许多地方没有制定具体的乡村旅游管理办法,如乡村旅游目的地、住宿设施、餐饮饭店、从业人员等进入市场应具备的条件,市场监管措施,安全保障等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行业管理缺乏依据,随意性大,致使行业管理跟不上乡村旅游发展的步伐,造成乡村旅游许多项目未能纳入行业管理的范围。
欠缺统一。乡村旅游行业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只有各个部门相互配合、统一行动,才能有效管理好旅游市场。但由于受本位主义的影响,各个部门之间相互协调、配合不够默契,难以实行统一管理,致使旅游市场出现问题后,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比较严重。
四、加强乡村旅游行业管理的对策
1?提高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威性。提高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威,不仅是加强乡村旅游行业管理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乡村旅游能否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主管旅游的政府机构,除现有的职权外,根据旅游行业管理及乡村旅游市场监管的需要,应适当扩大一些行业管理职权。如重点景点和重大旅游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权;乡村旅游饭店和餐馆的审批权;乡村旅游景点(线路)的审批权;旅游价格审批权;牵头组织开展旅游市场的监察权等等。此外,加大旅游行政执法力度,提高旅游质量监督工作效能。建立健全旅游消费者保护机制,扎实做好旅游投诉服务工作,依法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来树立行业管理在旅游经营者和游客心目中的威信。
2?建立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在当前国家旅游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旅游市场中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无法查处的情况下,要管住、管好乡村旅游市场,仅仅靠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依靠全社会力量,需要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全力支持和密切配合。因此,乡村旅游行业管理,必须要走旅游专业执法和联合执法相结合的路子,且必须建立长效机制,使二者结合的办法成为一种制度化的乡村旅游行业管理模式。
借鉴一些地方乡村旅游发展的成功经验,当前市县旅游局应下设旅游联合执法大队,长期抽调公安、工商、交通、技术监督、交警、城管、卫生等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进行联合执法。联合执法大队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直接领导,但业务上接受各相关部门的指导。各部门人员的身份不变,编制不变,工作上接受旅游行政部门及其编制所属部门的双重领导。
3?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当前,社会监督越来越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视,成为各旅游目的地加强和改进旅游行业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一方面,建立举报制度。旅游行政部门开设乡村旅游举报、投诉热线电话,随时受理有关乡村旅游开发、经营及服务等方面的举报和投诉。在乡村旅游村落设立举报箱,实行举报奖励制度,使监督公开化、透明化。另一方面,强化新闻监督。利用新闻媒体信息面广、影响面宽、舆论强大的特点,对旅游经营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曝光,借助新闻的力量实现行业管理的目标。
4?加强行业协会建设。行业协会是旅游市场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旅游市场体系成熟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志。健全的旅游市场体系及市场运行、管理机制,离不开行业协会。一方面,政府和旅游行政部门要赋予乡村旅游行业协会一定的权力。行业协会是独立于政府的一种社会中介组织,是平等的法律主体,有权力参加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政法规和法律活动。对此,政府及有关部门,可让行业协会参与政府的一些行业管理职能,让行业协会以协会名义代替政府部门组织开展各种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行业检查评比活动等。这样,可以增强行业协会的权威,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加强对乡村旅游行业协会负责人的培训。乡村旅游行业协会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大都为当地农民,缺乏行业协会相关知识和业务技能,通过培训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民主观念,提高他们的组织领导水平和协调能力,让协会真正起到政府、经营者、市场之间联系的纽带和桥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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