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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和田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和买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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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和田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和买卖政策

新疆和田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区工作或居住;申请人配偶非三水户籍的,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城镇职工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含80%)。

(3)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含15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

(5)现无租住廉租住房、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

未来和田将逐步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完善多渠道、多层次的住房分类供应体系。和田2014年建设公租房3360套、2015年建设公租房3005套。近期,和田禅城区2014年公租房开始接受申请。与往年不同,2014年首次实行全年受理,首次实行外来务工人员和和田本地户籍人员分开申请,且申请条件比往年放宽不少。往年公租房的申请仅限于每年的4~5月。

新疆和田公租房的买卖政策

根据宪法规定,应一律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把房产归还给房主。对于自住房和出租房,应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处理方法,根据国家财力、物力的可能逐步解决。当前,首先要解决公占私房和原自住房被挤占后现在居住困难的房主的问题。要制定腾退房屋计划,房主现在居住困难的先解决,不困难的缓解决,分期分批落实。

1、凡单位和个人挤占私人自住房,必须坚持谁占谁退的原则。原占用单位已同其他单位交换使用的,由现占单位负责腾退,交换双方的遗留问题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不得以任何借口互相推诿拖延。房屋腾空后,由占用单位负责必要的修理,然后退还原房主。

2、凡机关部队、领导干部占用的私人自住房,均应争取在今年年底以前腾退完毕,不得拖延。工厂、企业、学校及“三站、两代、一所”占用的私人自住房,要做出退房计划,分期分批,逐步腾退。其中占用“三高”、知名人士、华侨的自住房,争取在今年年底以前腾出,退还给原房主。

3、原房已经翻建、改建成生产、营业用房的,可由现占单位另筹房屋安置房主住房,原房由现占用单位按房管局的规定作价收购(不属落实私房政策,任何单位不得购买私房)。

凡其中占用“三高”、知名人士、华侨和现在住房十分困难的房主的房屋,要尽先安排,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基本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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