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经济适用房的买卖政策
哈尔滨经济适用房的买卖政策
哈尔滨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符合下列哈尔滨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
(三)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四)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分别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住房价格水平等情况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核准手续:
(一)申报。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同时选择确定申请类别。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组织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初审,对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初审合格的,在申请家庭所在地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上报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初审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哈尔滨经济适用房的买卖政策
哈尔滨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经济适用住房的货币补贴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是指人民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销售价格、面积,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并提供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是指人民政府以货币补贴形式,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购房补贴。
本办法所称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利用自用土地,限定销售价格、面积,按照合理标准建设住房,并提供给本单位内部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应当遵循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工作。
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价格、民政、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和货币补贴计划,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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