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例900字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各种法规条例自然是为了人们生活的更好,所以我们不容置疑的应遵守但事情真的就这么简单吗?不是。当破例与生命划上等号时,就不得不破例。
2010年12月3日清晨,一名29岁的临产孕妇被转送至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行抢救。而孕妇临产时出现胎盘早剥,因危及母子生命,必须进行剖宫产手术。然而经医生、家人轮番劝说,她仍坚决拒绝签字,甚至在手术台上也大喊“要自己生”。最终,医生征得其家人同意后,破例为其进行剖宫产。这不可避免的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但一次破例真实地挽救了鲜活的生命,这样的破例难道不应被我们认可和支持吗?医生们更是做好被起诉的准备,而甘心破例,她们将最大的利益给了患者,自己承受着一切后果,这样的医生难道不应被我们赞扬和敬佩吗?
但在三年前,同样的危急下得到的却是相反的答案,一个循规蹈矩、不敢的答案。
2007年11月21日,怀孕9个月的李丽云因呼吸困难,在同居男子肖志军的陪同下赴北京某医院检查,医生检查发现孕妇及胎儿均生命垂危。由于肖志军多次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最终孕妇及体内胎儿不治身亡。医院不敢破例,结果竟是一尸两命的惨剧!事后肖志军坚持认为责任在院方,而法院认定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的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侵权,驳回孕妇家属的诉讼请求;但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由朝阳医院向原告支付10万元的经济补偿。救,被告;不救,亦被告。难道你不觉得破例去救更能让自己的心坦然吗?救死扶伤到底是谁的天职,难道是那一纸条例吗?
破例,事关生存。文明的底线就是生存,当一个公民的生存权受到公然威胁时,所有附着在社会成员间的种种制度羁绊都应该为其让路。生命宝贵,破例亦在所不惜。只看到制度,而看不到生命;只尊重制度,而不尊重生命;手握救死扶伤大权,而敬畏束手束脚的制度;宁可要受法律保护的不作为下的事故免责,不要道德推崇的当机立断下的破例救助。这样的选择无疑令无数人痛心,但真正的受害者是生死边缘痛苦挣扎的患者自己,是悲苦万分、悔恨不已的患者家属。破例吧,为了重于一切的生命!
破例,绝非本意。只期望法制条例更加完善,让人们在履行职责时少几分是否破例的疑惑犹豫,去几许对破例后果的担忧惧怕,多一些给他人的关爱、信任,添几道人性美闪耀的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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