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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区别行政复议与政府信息公开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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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效果 相比其他地方规章,《规定》实施后的良性社会效果比较明显。与《规定》实施前比较,公民知情权得到更有力保障;从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方面,法律猫指大部分政府信息都通过不同的渠道予以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总体及时;根据第一部分有关数据统计分析,2004年-2007年政府主动信息公开量每年增长情况是,2005年是47.1%,2006年是31.1%,2007年是25.5%。在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件数方面,2004年-2007年政府信息公开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的件数与总件数比例,2004年是99.1%,2005年是93.9%,2006年是91.0%,2007年是90.9%;同意公开部分和部分同意公开的件数占总申请件数比例,2004年是84.8%,2005年是78.1%,2006年是79.5%,2007年是72.6%,回答政府信息公开及时性问题中,回答一般和十分及时的达94%。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本表示满意,在调查中,回答比较满意和一般满意的比例是85.6%。

  实施效果 通过行政复议程序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是《规定》实施效果的有效保障。找律师网解释根据本文第一部分数据统计分析,2004年-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案件数量和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案件占总案件数量比例增长很快,以及2004年-2007年上海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情况,上海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远高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说明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相对人选择行政复议渠道解决信息公开行政争议的意愿增强;2004年-2007年上海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案件数量比例下降,说明行政复议申请人对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信息公开行政争议的信任度增强,市民认为选择行政复议的救济方式更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和保护公民知情权。

  行政复议 从全国范围来看,行政复议也是信息公开申请过程中较为有效的救济途径,2012年上半年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向全国范围60家环保厅(局)申请环境信息公开80份,提出行政复议35件,获得63份答复,而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获得的答复占全部答复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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