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命名规则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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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命名应按照首都放射线(以首都为起点,放射线止点为终点)、北南纵线(以路线北端为起点,南端为终点)和东西横线(以路线东端为起点,西端为终点)的起讫点方向顺序排名,采用起讫点所在地的主要行政区划名称。
在路线起讫点的地名中间加连接符“—”组成,称为“XX—XX公路”。 我国普通国道的路线编号,由国道标识符“G”和三位数字编号组配表示。
国道简称则用起讫点地名的首位汉字组合表示,或采用起讫点城市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定地名简称表示。
我国国道的公路编号首字母的行政等级采用一位字母标识符。包括G(国)、S(省)、X(县)、Y(乡,和县重复,采用后移一位Y)、C(村)、Z(专用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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