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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管辖是怎么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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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以下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二)被告属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

  (三)被告被劳动教养;

  (四)被告被监禁;

  (五)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

  三、下列情况适用离婚诉讼管辖特别规定:

  (一)、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离婚案件管辖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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