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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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朝中央政府的体制沿用隋朝的三省六部制,三省是指中央政府的三个中枢机构中书省、门下省与尚书省。
2、中书省传承皇帝的命令,草拟诏书,经门下省审核驳正后,交皇帝批准,尚书省负责执行皇帝诏敕和经皇帝批准的各项政令。
3、三省的长官集体出任宰相,三省的职权明确划分,各有分工,互相制约,尚书省下设六部,即吏、户、礼、兵、刑、工六个中央行政部门。
4、吏部掌职官的任命、考课、管理等,户部掌户籍与财政收入管理等;礼部掌祭祀、礼仪、教育、科举等,兵部掌六品以下武官的选授、考课、武举、军事行政等,刑部掌大理寺审理案件的复核以及京师百官的案件会审等,工部掌土木、水利工程及农、林、牧、渔业等,六部各有四司,分掌有关行政事务。
5、三省六部制的确立和完善,表明封建行政体制走向成熟化与定型化,对后世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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