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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监护人的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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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护人称谓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及保护责任的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至19条规定内容的人。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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