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犯供述的证据种类属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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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共犯被告人的供述属于什么证据在理论结合实务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这类共犯口供属于后审案件的“证人证言”,认为该同案犯供述是经过调查属实的,其真实性建立在较牢靠的基础上,且该被告人与后案审理的共犯人在利害关系上已牵扯不大,实际上已成为后审者犯罪事实的知情者,其诉讼地位因而发生变化,成为另案诉讼的证人。
另一种观点认为,将非同案共犯的供述界定为“被告人供述”这一证据种类更为合适。一方面,国外立法的相关规定,是与该国司法制度的设置密不可分的,是以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以及传闻证据、交叉询问等证据规则的确立为前提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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