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残币兑换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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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对残缺人民币实行新的兑换办法。央行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规定如下:1、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具备规定特征的即可全额兑换;2、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具备规定特征的半额兑换。
新旧兑换办法区别:
1、将原来“票面残缺不超过五分之一的具备规定特征的残缺人民币全额兑换,票面残缺五分之一以上至二分之一的具备规定特征的半额兑换”修改为“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具备规定特征的全额兑换,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具备规定特征的半额兑换”;
2、同时特意做出“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只能兑换半额”的新规定;
3、另外,取消对原来因遭火灾、虫蛀、鼠咬、霉烂等特殊原因形成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标准的单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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