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罚金该如何交
罚金是属于刑法中附加刑的一种,我国刑法规定附加刑有:1、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犯罪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2、没收财产,指将犯罪人的财产强制收归国家有;3、驱逐出境,强制犯罪的外国人强制离开中国国境,这里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外国人;4、罚金,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方法。这4种附加刑适用的对象都不同,例如罚金,主要适用于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其他故意犯罪。缴纳的方式也有5种:1、一次性缴纳;2、分期缴纳;3、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4、随时追缴。5、减少或者免除缴纳。罚金具有以下特征:1、是一种强制惩罚措施;2、只能执行犯罪分子个人的财产,不能执行犯罪分子家属或亲人的财产;3、只能强制犯罪分子所有财产中的一部分财产;4、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后缴纳。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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