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实缴义务由谁承担
股权转让中实缴义务应由谁来承担,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1)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向股权受让人明示其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受让人仍受让该股权的,由于股东已经告知股权受让人,且股权受让人受让之股东资格当然包含股东的权利与义务。故股权受让人应当承担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义务。(2)股权受让人不知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对股权受让人隐瞒未实缴出资而转让该股权的,股权受让人作为新股东应当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然后依据公司章程向股东追究违约责任。(3)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已经负有出资义务,但股东没有出资并转让该股权,受让人在知情的情况下仍受让的,股东和受让人应当承担连带出资义务。
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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