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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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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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