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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统与唐律疏议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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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者区别在于体例和内容不同;

  体例方面的区别:

  宋代法典不称律,而称刑,以类统编本朝的刑事法律,不限于律文;对刑事法律加以汇编,《宋刑统》在篇下设门,整部法典分为213门,先列明律条及疏议,再在准字以下编列前朝和宋初的敕、令、格、式,将同一功能的各种法律规范集中汇编;新增起请条32条,对以往敕、令、格、式提出的修改建议,具有法律效力;总括余条准此,列于名例律之后,《唐律疏议》中有44条类推适用的条文,散见于律文之中,《宋刑统》将唐律条文统编一门,集中附录在名例律之后;内容方面的区别:

  在刑罚制度上,《宋刑统》创制了折杖法,用决杖来代替笞、杖、徒、流等刑罚,是宋初缓解社会矛盾、宽减刑罚的刑制改革措施;民商事法律规范更加完善,《宋刑统》中的户绝资产门、死商钱物门、典卖指当论竞物业门、婚田入务门,是唐律中未有规定,予以新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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