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地方行政管理制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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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曾沿袭元朝的行省制,洪武九年改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承宣布政使司下设府和直隶州,府以下有县和属州,各直隶州以下有县,形成了一个省府州县四级制与省州县三级制并存的大体格局。后分设都指挥使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三司,分掌各省军、司法权力,后逐渐被巡抚制度代替,巡抚常常成为各省权力统一的最高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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