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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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当事人是否进行起诉、对谁进行权利的追究,是当事人的一项基本诉权。因此,在法院管辖权异议的审查阶段,应当以程序性审查为主,即法院应当紧紧围绕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至于案件的实体法律关系的审理,则应当在法庭审理阶段进行。
如需进一步了解这个问题,可参阅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商业秘密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该书针对这个问题有专门阐述和介绍。该书的作者唐青林律师系商业秘密领域专业律师,办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商业秘密案件并获胜诉判决,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编的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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