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二考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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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目二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
2、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在十日后重新预约考试。
3、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
4、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5、合格标准:满分为100分,设定不合格、减20分、减10分、减5分的项目评判标准。符合下列规定的,考试合格: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成绩达到90分的;报考其他准驾车型成绩达到80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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