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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和质权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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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和留置权在成立条件,客体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具体而言:

1、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设立。

2、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3、质权标的有动产和财产权利。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行使。留置权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以实现。

5、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八十七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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