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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约的效力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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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这一规定采取了世界各国通行的“到达主义”立场。依到达主义,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何谓到达?应作广义解释:

  (1)到达受要约人与到达代理人(包括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2)“到手到达”与“非到手到达”(送达受要约人所能实际控制之处所,如信箱);

  (3)数据电文要约的到达。

  《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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