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土地使用权抗辩理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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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土地使用权抗辩理由有:
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2、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法律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0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或者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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