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直接列支可以税前扣除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由以上规定可知,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在税前扣除,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扣除比例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二必须是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三是具有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企业按规定比例计提工会经费但没有按要求拨缴,而是直接以发生的符合工会经费开支范围的支出发票等列支,其支出不得作为工会经费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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