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隐名股东与实际投资人之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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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实际投资人):
乙方(股东人):
乙方系甲方之父,因客观原因甲方借用乙方名义成立,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避免乙方其他法定继承人侵害甲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共同作出以下约定:
一、系年月日在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为元,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中记载的股东为:,占公司%的股权,占公司%的股权。乙方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二、乙方的名义出资万元全部由甲方实际出资。甲方的出资在年月日全部到位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明。
三、甲方以实际出资比例享有对公司管理参与权、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权益,并承担投资风险。乙方虽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也不享有股息及其他股份财产权益的分配,不承担投资风险。
四、乙方向公司及其他股东、其他法定继承人披露甲方及本协议的存在,使公司及乙方其他法定继承人认可甲方的实际股东身份,并行使权利。
五、若公司与第三人出现纠纷时,由甲方承担实际的股东责任,乙方不承担实际股东责任。
六、本协议正本份,全体股东各执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公司其他股东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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