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演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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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城市基础设施和各类建筑物等物质环境的现代化无可非议地是现代城市规划与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但它仅仅是城市现代化的一个方面,即物质环境的现代化。因此它也只是现代城市规划的一个方面的内容,即城市的物质建设规划。从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所走过的路程来看,城市规划已从早期的建筑规划发展到形态规划和物质建设规划,又发展到了现在的环境规划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已包含了物质建设、经济发展、文化进步、社会发展及社会安全与福利保障等多方面的内容。俗话说“站得高、看得远”,高起点就是看得全面一些,看得远一些。
近几年来,我国的规划工作者在探索城市规划内容的变革方面做了不少努力。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普遍推行,城市设计的大力提倡,“远景规划”、“容量规划” 和“极限规划”的尝试,以及“弹性规划”、“滚动规划”的提出,都有不少好的经验,反映了我国的城市规划也正在逐步走出“建筑规划”和“形态规划”的物质规划的圈子,开始走向了环境规划与社会发展规划的广阔天地。城市并不是建筑的扩大化,城市社会也不是家庭和社区的扩大或叠加。系统论关于“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观点早已为大家所熟悉。那末对城市的规划而言,也就需要对城市的社会发展进行全面研究和整体的把握,才能做到对城市的发展与建设起到科学的预测与合理的引导及调控作用。
从我国城市规划工作的现状来看,我们在总体规划阶段已开始走向较为全面的社会发展规划,作了一些探索和努力,对未来的发展也留有弹性和余地。但在详细规划阶段,我们还是基本上没有跳出“物质形态规划”的内容,没有对未来社区的发展进行全面的思考和精心的策划与安排。例如,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我们的居住区及住宅与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与设计,应如何来适应社区结构和社会生产、生活活动的内容与方式的变化?基础设施的超前,城市人口与用地规模的预测固然必要,但对城市社会发展所将引起的变革与需要作出前瞻性的安排与引导,也许是我们目前详细规划工作更需要研究和落实的内容。而要做到这一点,则要求我们的规划师在做规划时应进行更为广泛和深入的社会调查与研究,了解和掌握社区生活中正在发生和将要发生的变化与需求,同时也要求我们的规划也应有更多的“公众参与”性。因此,高起点的规划就是高度科学性与前瞻性的规划,就是高度“公众性”的规划。
那么什么又是城市规划的“高水平管理”呢?目前我国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建设的管理大致可分为项目管理(立项、选址),资源配置管理(技术指标的控制与用地审批),和形态、形象管理(设计方案审批)三个方面的内容。这些管理工作都是以现有的法律和法规为依据,通过对“一书二证” 的核发进行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
城市规划管理作为城市整体利益和市民公众权益的综合代表与维护者,必须在宏观调控和微观协调两个层面上进行工作,即“管理”与“服务”的双重功能。规划管理作为一种政府行为,它既要体现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定和执行各种法规及技术标准,采取各种强制性的行政命令和干预手段以规范不同利益集团和个人的建设行为,来维护城市的整体利益和公众权益。作为一种城市发展建设的反馈、调控机制,它又需对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与利益冲突进行及时的协调与整合。而目前我们的工作则偏重于在前一个层面上进行、对后一个层面的工作尚为不足或很少顾及。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往往是政府、利益集团和市民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点。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我们接待了不少来访、咨询和投诉的市民。有关土地纠纷、要求维护合理间距及通风、采光、控制噪声、消除污染等合理权益等问题已日益增多。这充分说明居民和有关单位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问题已十分突出了,而这正是城市规划部门应为之“服务”的内容。
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下,官僚主义是“公仆”们最需解决的弊病。然而在市场经济的体制下,体现“公平”则已经成为极为重要的问题了。因此,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将面临越来越多的利益纠纷。处理矛盾、平衡利益、进行磨合和协调工作,这个城市规划管理第四个方面的工作内容,将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占据日显增大的比重。 “体现公平、合理和高效益”,这就是城市规划的服务,就是城市规划的高水平管理。
近几年来,我国的规划工作者在探索城市规划内容的变革方面做了不少努力。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普遍推行,城市设计的大力提倡,“远景规划”、“容量规划” 和“极限规划”的尝试,以及“弹性规划”、“滚动规划”的提出,都有不少好的经验,反映了我国的城市规划也正在逐步走出“建筑规划”和“形态规划”的物质规划的圈子,开始走向了环境规划与社会发展规划的广阔天地。城市并不是建筑的扩大化,城市社会也不是家庭和社区的扩大或叠加。系统论关于“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观点早已为大家所熟悉。那末对城市的规划而言,也就需要对城市的社会发展进行全面研究和整体的把握,才能做到对城市的发展与建设起到科学的预测与合理的引导及调控作用。
从我国城市规划工作的现状来看,我们在总体规划阶段已开始走向较为全面的社会发展规划,作了一些探索和努力,对未来的发展也留有弹性和余地。但在详细规划阶段,我们还是基本上没有跳出“物质形态规划”的内容,没有对未来社区的发展进行全面的思考和精心的策划与安排。例如,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我们的居住区及住宅与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与设计,应如何来适应社区结构和社会生产、生活活动的内容与方式的变化?基础设施的超前,城市人口与用地规模的预测固然必要,但对城市社会发展所将引起的变革与需要作出前瞻性的安排与引导,也许是我们目前详细规划工作更需要研究和落实的内容。而要做到这一点,则要求我们的规划师在做规划时应进行更为广泛和深入的社会调查与研究,了解和掌握社区生活中正在发生和将要发生的变化与需求,同时也要求我们的规划也应有更多的“公众参与”性。因此,高起点的规划就是高度科学性与前瞻性的规划,就是高度“公众性”的规划。
那么什么又是城市规划的“高水平管理”呢?目前我国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建设的管理大致可分为项目管理(立项、选址),资源配置管理(技术指标的控制与用地审批),和形态、形象管理(设计方案审批)三个方面的内容。这些管理工作都是以现有的法律和法规为依据,通过对“一书二证” 的核发进行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
城市规划管理作为城市整体利益和市民公众权益的综合代表与维护者,必须在宏观调控和微观协调两个层面上进行工作,即“管理”与“服务”的双重功能。规划管理作为一种政府行为,它既要体现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定和执行各种法规及技术标准,采取各种强制性的行政命令和干预手段以规范不同利益集团和个人的建设行为,来维护城市的整体利益和公众权益。作为一种城市发展建设的反馈、调控机制,它又需对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与利益冲突进行及时的协调与整合。而目前我们的工作则偏重于在前一个层面上进行、对后一个层面的工作尚为不足或很少顾及。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往往是政府、利益集团和市民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点。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我们接待了不少来访、咨询和投诉的市民。有关土地纠纷、要求维护合理间距及通风、采光、控制噪声、消除污染等合理权益等问题已日益增多。这充分说明居民和有关单位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问题已十分突出了,而这正是城市规划部门应为之“服务”的内容。
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下,官僚主义是“公仆”们最需解决的弊病。然而在市场经济的体制下,体现“公平”则已经成为极为重要的问题了。因此,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将面临越来越多的利益纠纷。处理矛盾、平衡利益、进行磨合和协调工作,这个城市规划管理第四个方面的工作内容,将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占据日显增大的比重。 “体现公平、合理和高效益”,这就是城市规划的服务,就是城市规划的高水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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