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合作协议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繁荣市场,搞活经济,增加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诚实守信、平等互利、志愿入伙的基础上,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第二条 全体合伙人应自觉遵守本协议,违约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经营场所
第三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为: xxxx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
第三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及方式: 自创品牌连锁零售、批发。
第四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项目和范围:鞋包皮具类相关产品研发、维修保养、销售。
第三章 合伙人的姓名、住所及家里主要成员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合伙人 共三人如下。
1、合伙人x某 、性别:男 、住所:xxxxxxx ,
2、合伙人x某 、性别:男、住所:xxxxx ,
3、合伙人x某 、性别:男 、住所:xxxxxx 。
第三章 合伙人数额、出资方式、比例、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第六条 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期限如下:
1、合伙人姓名 出资xx万元人民币,用xx方式出资,出资比例x%,本出资应在合伙协议签订之日时缴付。
2、
3、
第七条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公有资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八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第四章 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九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 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十二条 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十三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他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资金管理、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第十五条在签订协议书时合伙人必须于xxxx年xx月xx日之前将每人的投资资金存入xxxx银行开设的账号为xxxxxxxx共同帐户上。银行账户必须开通实时电话短信通知服务,银行卡密码短信通知服务分别由合伙人xxx三人分别持有。(例:银行卡有x某持有,密码由x某持有,短信通知服务有x某持有,账号姓名x某。)
第十六条经营中每天的营业款将由xxx或(指定人员)在每天下午xx点之前存入在xxxx银行开设的帐号为xxxxxxxx共同账户上。银行账户必须开通实时电话短信通知服务,银行卡密码短信通知服务分别由合伙人xxx三人分别持有。(例:银行卡有x某持有,密码有x某持有,短信通知服务有x某持有,账号姓名x某。)(指定人员存取款例如收银员或者店长)
第十七条合伙企业在经营中,合伙人共同协商必须留有充足固定的周转资金能够使店面正常经营。(例如:每天购买原材料 合伙人和员工工资 房租 品牌管理费 水电费 工商税务费等所有一切因经营产生的费用)
第十八条 本合伙企业税后利润营业资金提取xx%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和转为合伙人增加投资、弥补亏损), 提取xx%公益金(用于合伙人和职工福利),提取xx%承担风险责任 ,余下按投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十九条 合伙企业的所有资金伍千元以上使用都必须经过合伙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不同意,其他合伙人也不得动用资金。
第二十条 合作期间合伙人不得任何某一人单方撤出或抽回投资资金,如有很特殊情况一方必须撤出并抽回资金也要经另外两人同意后方可撤出。撤出后资金按照前期投资资金全额的百分之伍拾抽回。(例:前期投资资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撤出后抽回人民币壹拾五万元整。这部分资金将有剩下的另外两位投资人共同平均支付,同时剩余两位投资人将继续履行合作协议的一切约定。)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投资协议到期时如有任何一方想撤出不想在继续合作时,撤出一方将按照前期投资资金的百分之伍拾抽回。(例:前期投资资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撤出后抽回人民币壹拾五万元整。这部分资金将有剩下的另外两位投资人共 同平均支付。)
第二十二条 在合作投资协议到期时如有两方想撤出不想在继续合作时,撤出两方将按照各自前期投资资金的百分之伍拾抽回. (例:前期各自投资资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撤出后各自抽回人民币壹拾五万元整。这部分资金将有剩下的另壹位投资人支付。)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利润亏损的分配承担比例同合伙人出资比例一致,分别如下:
x某百分之x x某百分之x x某百分之x
第二十四条 合伙企业每 月结算一次,对前一时期的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根据伙人对合伙企业利润亏损的分配承担比例确定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五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伙人对合伙企业利润亏损的分配承担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自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二十六条 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第二十七条 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形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第六章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 经合伙人一致协商同意,委托或一起执行。
第三十条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xxx为合伙负责人,执行事务权限为:
1、 对合伙连锁店营销策划、店长的招聘、订制计划工作
2、 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
4、 支付合法债务;
第三十一条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xxx为合伙负责人,执行事务权限为:
1、 对外接待行政工商事宜
2、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开发连锁店计划
3、 对合伙事业流动资金进行管理;
4、 支付合法债务。
第三十二条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xxx为合伙负责人,执行事务权限为:
1、 合伙的产品(货物)采购。
2、 合伙的产品研发,厂家订购合同。
3、 支付合法债务。
第三十三条 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簿。
第三十四条 不参加合伙企业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第三十七条 被委托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时,经双方协商解决,如造成损失由被委托执行人赔偿。
第三十八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改变或使用合伙企业名称,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其他财产权利,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第四十条 合伙人家属亲戚朋友不参与经营,如有特殊而合伙企业需要时也必须全体合伙人协商同意后才可参与经营。(特殊是指为合伙企业带来技术、经济利益等人才)
第四十一条 合伙人及家属亲戚朋友不得在合伙企业中记账赊账,
第四十二条 因经营需要等产生的费用合伙人协商同意后现场掏钱平均分摊费用,不得记账赊账。
第四十三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七章 入伙与退伙
第四十四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五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对前合伙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出现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人可以退伙。
第四十六条 当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分额,合伙人为当然退伙。
第四十七条 当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时,为造成损失进行赔偿。
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退出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出人按照退出时的财产情况进行结算,退还退出人的财产份额。退还退出人的财产份额的办法,经全体合伙人决定,xx年后可以以参股资金的本和利息退还货币, 退出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退出人对其退出前以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有继承权,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资格。合法继承人不愿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第八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第五十条 当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合伙企业解散。
第五十一条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进行清算,并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第五十二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债务,返还企业的出资的顺序进行清偿。
第五十三条 违约责任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支付投资份额10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四条 其他规定 当合伙人执行本协议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五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 年。
第五十六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五十七条 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并经工商行政机关注册登记后生效。
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
年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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