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考核激励机制 强化公安队伍建设
建立考核激励机制 强化公安队伍建设
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发展阶段。在新的形势下,公安机关担负的任务越来越重,队伍建设的要求越来越高,迫切需要建立一套完备的考核激励机制,解决当前工作中“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问题,进一步形成竞争、择优的环境和氛围。这既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发展变化,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的根本途径,也是事关公安工作全局、着眼于队伍长远发展的战略措施。因此,建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为基本点的考核激励机制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抓住核心,把握重点,准确、科学地构筑考核激励机制平台
公安机关的考核激励机制建设是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之一,对调动和激发广大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科学地设定考核内容事关机制运作成败的关键,它直接关系着考核的目的和质量。过去,公安机关也实行过目标管理和日常考核。但是,考核的内容不够具体,不够规范,效果也不够明显。因此,从目前我市公安机关的实际出发,民警考核主要应以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概括民警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五个意识”即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忧患意识、群众意识、法治意识。具体表现在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德的核心是公,即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并有全面服务小康社会,担负起“三大使命”重任的坚定信念。能,主要是指民警是否有胜任本职工作的相关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能的关键在于干,只有在“干”这个试金石上检验一番,才能有所鉴别,有所共识。勤,主要是指民警的工作态度和办事效率,它体现了民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的要害是实,就是为党、国家和公安事业尽心尽力、勤勤恳恳办实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绩,就是指民警的工作实绩,指工作的数量、质量和贡献。绩的实质是真,即工作中努力取得的真实功绩和成果。要想对民警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实施全面的考核,就要从制订和完善科学、完整的绩效标准入手,在制订民警绩效标准时必须牢牢把握绩效标准的“六性”:
一是绩效标准应考虑规范性。绩效标准要基于工作来确定,而不能根据民警个人的状况定立,因为执法、执勤工作往往是单一、固定的,而民警是千差万别的。因此,制订绩效标准前应明确目标单位和民警的职能范围。目前,我市公安机关正面临着机构改革,我们要以这次机构改革为契机,首先摸清各警种、部门的职能,然后确定履行这些职能的机构,同时定编、定员、定责、最后定任务,并形成方案、制度,使绩效考核标准规范化、制度化。二是绩效标准应考虑全局性。“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隅”,在制订绩效考核标准时,要坚持整体意识和“一盘棋”思想,按照整体优化原则,把公安机关这个整体的各部门、各层次、各要素有机联系起来,既要注意各部门的利益和特点,更要注意整体的作用和效果,要从长计议,从整体计议,确保公安机关从全局上整体推进。三是绩效标准应考虑社会性。“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是《孙子兵法》的精髓,是古今中外军事家一致共认的军事思想。制定公安工作目标,也要做到“知己知彼”,要掌握社会治安情况、公安工作情况以及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宗教等方面的情况,要对形势做客观冷静的分析,对过去的工作做客观的评估,对今后的形势做符合逻辑的预测。四是绩效标准应考虑实践性。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制订绩效考核标准时,不应由上级公安机关闭门造车,必须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必须对来自各方面的信息进行“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的筛选提炼;必须经过“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民主决策和实践过程。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目标项目失之偏颇、不得要领的问题,才能防止产生好高骛远、不求实际或拓手可及、鼠目寸光的考核标准。五是绩效标准应考虑可操作性。我们制订绩效考核标准,最终目的是要去实践它、运用它,因此,制订的绩效考核标准,必须便于检查、考核、评比,必须坚持标准,保持考核、评比的可比性和可衡量性。并且,要为民警提供努力的方向,这个方向必须一目了然,而且有数量和质量两个方向要求。六是绩效标准应考虑时间性。任何事物是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绩效考核工作也必须始终遵守这一规律,要经历实践——理论——再实践的过程,尤其是绩效标准必须与时俱进,凡是与实际不符的要不断予以修订使之不断完善。
二、结合实际,综合施策,灵活、多样地运用考核方法和手段
考核激励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许多方面,涉及诸多环节,尤其是在公安机关内部予以实施,必须运用科学的考核方法,实行立体构筑,多路推进,才能达到预期目的。在考核的方法上,必须按照考核要素对民警采取切合实际的考核方式和手段。因为科学的考核方法,不仅是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对民警做出评价,也是真正使考核目的、内容、效果得以实现的根本保证。要提高考评质量、保证考评结果客观公正,具体要抓好“五个环节”:
一是要建立健全考核机构,不断提高考核人员的素质。各级公安机关应成立以主要领导为总负责人的领导小组或委员会,抽调一定量的精干人员组成具体办事机构,及时研究解决考核中遇到的问题,为考核工作提供组织保证。同时,树立人本理念,对考核人员,一方面,在抽调时要选政治素质高、业务精通、作风良好的人员;另一方面,要通过培训学习、交流和总结等方式,不断使他们的考评业务技能和水平,增强他们的鉴别力,丰富考核人员的考评经验,并把考评作为一项新的公安工作来对待,把他们逐步培养成精通考评业务的专门人才。二是要始终坚持公开、 公正原则,防止“暗箱操作”。在考核过程中,要做到宜简不宜繁,重点是处理好考队伍与考业务、考工作结果与考工作过程、考日常工作与考中心工作,立足定量与定性有机结合的问题。凡是涉及到的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程序、考核方式及考核结果等一律予以公开,要实行“阳光作业”,接受民警的评议和监督,以公开求公正,以公正定结果。三是要加强考评监督,严格考评纪律。在考核过程中,自始自终要注意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加大对考核工作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力度。同时,一方面,要严格执行考核工作的各项纪律和制度规定,对那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核分数等行为和现象,要坚决严肃查处,予以从重处罚,要使其感到得不偿失,不敢也不愿再触“高压线”;另一方面,对考核中违犯考核纪律的考核人员也要坚决查处,决不手软。四是要坚持考核申诉和复议制度,确保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在考核过程中,要允许被考核单位和民警对考核结果提出异议,对考核结果有疑问者,可以提出申诉申请,提请复核复查,使考核中的一些偏差能够得到有效的预防和纠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和考核质量的不断提高。五是要实行网上考核,提高工作效率。在考评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公安局域网络资源,逐步建立和实行网络考核新机制,实行网上考核,网上记分,网上通报结果,既提高考评工作的效率,又能够在尽可能大的程度上避免人为的主观随意性,增强考评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可信程度。
三、依据结果,注重实效,公开、公平、公正地牢固树立奖惩也是管理的人本理念
考核激励机制的建立是推进公安队伍管理从“应急式管理”向“长效管理”、从“粗放式管理”向“制度管理”转变的重要途径和必由之路。考核结果的正确运用不仅是这种机制得以强势推进的有力保障,也是衡量民警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我们在制定和实施考核激励机制的工作中,要赏罚兑现,始终坚持把考核的结果与民警的经济利益、政治荣誉、晋升晋级和实行离岗培训、试岗待岗、诫免谈话、末位调整、辞退等制度紧密结合起来,使之真正成为衡量民警价值的重要杠杆。从而使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 “无须扬鞭自奋蹄”,形成一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环境。在具体工作上着力于“三个挂钩”:
一是考核结果与从优待警直接挂钩。一方面对于工作勤奋、取得较好成绩的民警,要在工资奖金、公共福利上给予倾斜,并适时组织他们外出休养,学习进修;另一方面。要对绩效考核位居前列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在年终各项先进评比中予以优先考虑,使他们真正感受到政治荣誉,感受到自己工作得到了肯定,并且得到了回报。 二是考核结果与干部提拔直接挂钩。要将考核结果作为民警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进一步“人适其事,事得其人”,让民警心服口服,使民警明确努力方向,增强在位思进、奋发向上、竞争意识和居安思危意识,不断激发公安队伍的生机与活力。特别是要抓住市公安局今年即将进行的机构改革和“双聘”工作的契机,大胆改革,提拔和任用一大批素质高、贡献大、能力强的干部,真正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竞争机制,从而搞活干部人事制度,优化干部结构,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狠刹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使广大民警赶有目标,干有劲头。 三是考核结果与末位分离培训直接挂钩。目前,全国有一些公安局之所以被树为全国公安系统的先进典型且十几年、几十年红旗不倒,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把实施考核激励机制融入到队伍管理之中,通过科学的考核每年都淘汰一批素质低下、绩效较差不能胜任公安工作的人员,进行内部的“自主代谢”。我们公安机关也要借鉴他们的经验,打破“评优不评差”的习惯,不但要认真评出差的单位或者民警,而且要对考核名次居后的单位主要领导和考核名次居后的民警进行离岗培训,待培训考核合格后再上岗,再不合格的直至工作调整、辞退。总之,公安机关的考核激励机制建设是一个新生事物,要起到振奋警心、纲举目张的作用,必须不断进行思维革命,在实效上有所跨越和突破,才能更加贴近实战,贴近队伍的实际达到最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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