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廉洁从业自查汇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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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总行纪检监察部的安排下,为进一步推动行业反腐倡廉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我对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认真自查,本人进行认真的总结,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廉洁自律意识。
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我高度重视,开展专题学习,并利用机会反复学习,加强自我的思想教育,提高反腐倡廉自觉性,提高廉洁自律的意识,使我体会到该《若干规定》、《若干准则》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性,是新形势下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和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的一项重要制度和指导性文件。我认真学习《若干规定》、《若干准则》、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诚实守信、维护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要求我必须勤政廉洁,积极工作,团结同事,不辜负党和人民赋于的权力。
二、正确树立廉洁从业观。
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彻实落实好《若干规定》、《若干准则》,加强自身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阶段为契机,对近年来工作进行认真分析查找自身在廉洁从业方面的薄弱环节,并按照自治区纪委、国资委和监察部的部署,认真开展“五查五看”自查自纠的工作,同时按照《若干规定》、《若干准则》的要求,结合我行业务实际,按照我行制定的《信贷岗位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十不准”》从工作纪律、财务纪律、保密纪律、操作纪律等多个方面明确自己的行为规范,并结合《若干规定》、《若干准则》仔细对照自查如下:
(一)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1、无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2、无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3、无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4、无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5、无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6、无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7、无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8、无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二)忠实履行职责。
1、个人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2、无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3、没有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 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4、没有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5、没有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6、没有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7、没有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8、没有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三)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
1、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没有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2、没有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3、没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4、没有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5、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没有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6、按照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7、无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8、无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四)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
1、无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2、无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3、无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4、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5、无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6、无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7、无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8、无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五)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
1、无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2、无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3、没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4、无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5、无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6、无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7、未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分析自查后,我更加清楚的认识《若干规定》、《若干准则》的重要性。我在工作、生活中有些方面还做的不够:一是针对性地学习不够,由于思想教育的针对性不强,在业务工作中,职能不能够得到充分发挥;二是创新意识不强;三是对职工的关心不多。
在今后工作中,我将持科学发展观的思想,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全面推进思想政治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学习,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提炼群众经验,强化学习研究,完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自身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一、加强学习,提高廉洁自律意识。
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我高度重视,开展专题学习,并利用机会反复学习,加强自我的思想教育,提高反腐倡廉自觉性,提高廉洁自律的意识,使我体会到该《若干规定》、《若干准则》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性,是新形势下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和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的一项重要制度和指导性文件。我认真学习《若干规定》、《若干准则》、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诚实守信、维护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要求我必须勤政廉洁,积极工作,团结同事,不辜负党和人民赋于的权力。
二、正确树立廉洁从业观。
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彻实落实好《若干规定》、《若干准则》,加强自身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阶段为契机,对近年来工作进行认真分析查找自身在廉洁从业方面的薄弱环节,并按照自治区纪委、国资委和监察部的部署,认真开展“五查五看”自查自纠的工作,同时按照《若干规定》、《若干准则》的要求,结合我行业务实际,按照我行制定的《信贷岗位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十不准”》从工作纪律、财务纪律、保密纪律、操作纪律等多个方面明确自己的行为规范,并结合《若干规定》、《若干准则》仔细对照自查如下:
(一)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1、无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2、无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3、无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4、无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5、无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6、无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7、无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8、无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二)忠实履行职责。
1、个人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2、无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3、没有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 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4、没有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5、没有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6、没有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7、没有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8、没有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三)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
1、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没有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2、没有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3、没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4、没有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5、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没有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6、按照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7、无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8、无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四)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
1、无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2、无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3、无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4、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5、无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6、无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7、无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8、无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五)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
1、无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2、无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3、没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4、无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5、无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6、无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7、未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分析自查后,我更加清楚的认识《若干规定》、《若干准则》的重要性。我在工作、生活中有些方面还做的不够:一是针对性地学习不够,由于思想教育的针对性不强,在业务工作中,职能不能够得到充分发挥;二是创新意识不强;三是对职工的关心不多。
在今后工作中,我将持科学发展观的思想,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全面推进思想政治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学习,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提炼群众经验,强化学习研究,完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自身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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