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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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方税务局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防止税款流失,现就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商品房预售相关规定
(一)商品房销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严禁以任何形式预售或者变相预售商品房。
(二)商品房销售实行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所有购房款,均应按合同约定,存入市住房部门设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商品房销售实行网上联机备案制度。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网上联机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要件之一。
二、商品房预售票据使用
(一)《专用票据》的领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发生销售行为,必须到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领购《****市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简称《专用票据》)。
(二)《专用票据》的开具。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各种形式预售商品房取得的所有款项,必须向购房者开具《专用票据》,不得以其它任何收款凭证替代。
(三)《专用票据》的作用。《专用票据》是房屋预售环节唯一合法有效的凭证,是购房者换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办理权属登记的重要前置条件,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件。
三、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一)购房者在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应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进行商品房预售的,可向项目所在地房产监察部门举报。
(二)购房者在交纳房屋预收款时,应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索取《专用票据》。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使用《专用票据》,以其他收款凭证代替的,可持取得的其它收款凭证到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举报,或者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举报。
(三)购房者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专用票据》,对《专用票据》真伪有疑问的,可持《专用票据》到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进行查询辨别。
四、违法处罚规定
(一)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依据《****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对预售人处以交易额5%的罚款;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关于维护****市开发建设市场良好秩序的工作意见》(哈房发〔XX〕4号)的有关规定,对存在问题的开发建设单位予以停建、停售,并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直至缴回行政许可或终止办理建设项目相关建审手续的处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向购房者开具《专用票据》,取得预售房款,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以上、以下均含本数)的罚款。
特此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防止税款流失,现就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商品房预售相关规定
(一)商品房销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严禁以任何形式预售或者变相预售商品房。
(二)商品房销售实行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所有购房款,均应按合同约定,存入市住房部门设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商品房销售实行网上联机备案制度。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网上联机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要件之一。
二、商品房预售票据使用
(一)《专用票据》的领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发生销售行为,必须到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领购《****市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简称《专用票据》)。
(二)《专用票据》的开具。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各种形式预售商品房取得的所有款项,必须向购房者开具《专用票据》,不得以其它任何收款凭证替代。
(三)《专用票据》的作用。《专用票据》是房屋预售环节唯一合法有效的凭证,是购房者换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办理权属登记的重要前置条件,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件。
三、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一)购房者在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应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进行商品房预售的,可向项目所在地房产监察部门举报。
(二)购房者在交纳房屋预收款时,应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索取《专用票据》。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使用《专用票据》,以其他收款凭证代替的,可持取得的其它收款凭证到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举报,或者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举报。
(三)购房者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专用票据》,对《专用票据》真伪有疑问的,可持《专用票据》到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进行查询辨别。
四、违法处罚规定
(一)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依据《****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对预售人处以交易额5%的罚款;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关于维护****市开发建设市场良好秩序的工作意见》(哈房发〔XX〕4号)的有关规定,对存在问题的开发建设单位予以停建、停售,并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直至缴回行政许可或终止办理建设项目相关建审手续的处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向购房者开具《专用票据》,取得预售房款,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以上、以下均含本数)的罚款。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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