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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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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工程

承包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协议书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内容:            

四、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五、资金来源:                 

六、工程程质量标准:                    

七、材料选用要求:                           

八、保修条件、期限: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需为本工程作壹年的保修,保修期内,如不属人为损坏的项目,乙方提供免费修理。如属人为损坏或超过保修期,则不属于保修范围,但乙方可协助修复,其费用由责任方负责或协商解决。

第三条 工程承包范围

一、承包范围:                      工程+0 000以上建筑钢结构部分,及屋面、墙面(不含砌体),门窗,具体见第二条相关的内容及方案图。不包括:烟囱、内隔墙、作业台、钢梯、栏杆……等前述列明的承包内容以外的工程。

  二、+0.000以上钢结构原辅助材料采购、制造、运输、安装及按现行国家法规应由乙方支付的费用。

  三、本工程钢结构建筑面积:    (平方米)

  四、其它:                                          。

第四条 工程造价

一、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小写):                                

二、本合同采用主要材料价格采用浮动价。其中,施工期间人工、钢材、水泥、砖、混凝土、砂石、铝材、预应管桩可调整价差,调整方法:以投标截止日当月的该材料的佛山市信息价为基准,浮动价格在±1%以内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超出±1%时,按进度,以施工期间该材料的佛山市信息价与投标报价主要材料价格计算价差;当佛山市信息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时,按实际市场价格与投标报价主材料价格计算价差。

三、本合同承包的工程量以施工图及第三条第一款确定的承包范围为准,施工图承包范围以外的工程及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量,按以下原则和办法计价,追加合同价款:

 1、合同报价单中已有相同单价的,按该单价执行;

 2、合同报价单中无相同单价的,按甲方确认的追加价款执行。

 3、由于设计修改而出现的变更工程项目,按《顺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条款追加该项目的单价,由甲方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后,方施工。

4、工程量增减的计算方法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四、本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为:固定合同价+追加合同价款+        费用

第五条   工程变更

一、甲方应向乙方提交据以施工的基础资料,包括并不限于:工程地质资料、水准座标控制点、工程范围和周边的高低压电力网线和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甲方保证所提供资料、数据的真实、准确。

   二、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向乙方提供经审图机构审核通过的施工蓝图一式       份(并提供cad电子文件)。

   三、乙方应当按照国家钢结构工程相关标准、规范和甲方提供的资料和合同施工。

   四、在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甲方要求变更设计的,应向乙方书面提出。变更的具体内容在设计变更中载明。

五、因甲方提出变更设计的,由甲方承担下列费用和责任:

1、 材料设备增加的,追加材料设备款;

2、 工程量增加的,追加合同价款;

3、 造成乙方构件制作和安装的返工、停工或材料积压的,赔偿损失。

4、 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

第六条  工地代表、项目经理、监理

 一、甲方工地代表

      1、甲方派驻施工现埸的代表称为工程师。工程师为甲方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工程师必须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2、双方往来的工程联系单、通知书、验收单、结算单、确认书等函件及会议纪要等,一经工程师签字即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签发的前述函件及指令,一经书面递交乙方工地代表(本合同称为项目经理)后即对甲方发生法律约束力。项目经理对工程师发来的函件内容无异议并在函件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后即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

    4、乙方对工程师发出的指令、通知等有异议时,在48小时内向甲方书面提出。可采用在回执上签署异议意见的方式,也可另行提出书面异议。甲方应在接到异议后48小时内作出答复,逾期则视为确认乙方的异议。

    5、情况紧急时,工程师可向乙方发出口头指令,并应在24小时内再予书面确认。乙方认为指令不合理的,可于24小时内书面提出异议,工程师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修改或取消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乙方;工程师愈期作出是否修改或取消指令书面通知时,必须承担因指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6、甲方派驻工地的工程师为  名。姓名为:          、          、          。以上人员具有相同地位和权力。

  7、甲方更换工程师,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乙方。

   8、工程师的权力自合同生效时产生,至合同终止时终止。

  二、乙方项目经理

    1、乙方派驻工地现埸的代表称为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是乙方组织现埸安装施工的代表。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其权力限于现埸安装施工的指挥和协调,无缔约权。

    2、项目经理依据合同签发的工程联系单、通知单、申请单、开工报告、验收报告等函件一经书面送达甲方或其工程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但与本合同相冲突的签单无效,除非经承包人追认。

    3、项目经理代表乙方发往甲方的各种书面函件,经甲方工程师在回执上签名并写上日期后即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本合同对函件生效有专门约定的,依约定。

  4、乙方派驻工地的项目经理姓名为:             。

        5、乙方更换项目经理,须提前7天书面通知甲方。新委派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相应知识。

    6、项目经理的其他权力和责任依据合同、乙方授权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项目经理无权修改、变更本合同,其有超越职权或授权的行为均属无效。

  7、项目经理的权力在本合同生效时产生,合同全部履行完毕时终止。

  三、工程监理

    1、本合同甲方委托                    监理公司进行监理。监理公司委派                  为现埸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

    2、监理工程师代表甲方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现埸施工和安全生产等对乙方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

    3、监理工程师的职权与甲方委派的工程师相同,其签发的指令、确认书等各种函件,其效力与甲方工程师相同,除非甲方有特别限制,但应书面通知乙方。

第七条  施工准备

  一、乙方的施工准备工作

     1、乙方应派相关人员参加由甲方组织的施工图设计会审和交底会议。

  2、设计图纸经会审确定后,乙方应即组织设备、原辅材料采购和构件制作加工。

   3、设计图纸经会审确定后,乙方即应组织设备、原辅材料采购和构件制作加工。

  4、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制订施工进度计划和材料、构件、施工机械设备进埸计划。以上方案和计划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施工准备期限届满前2      天送交甲方。

    5、构件已制作,具备发运安装条件时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准备进埸安装。

  二、甲方的施工准备工作:

    1、应在施工准备期届满前做好本工程埸地内外施工车辆进出道路的修通,以可承载汽吊通过作业为准;接通施工现埸施工用水源及照明和动力电源,包括水表、电表、配电箱配置,以能满足用水用电的需要;施工埸地平整压实,可承载吊装作业和堆放钢构件;拆除现埸和进出道路的障碍物,保障作业车辆和机械的进出。

以上工作概括为”三通一平”,甲方保证符合进埸施工的条件,并承担前述工作的费用。

  2、埋设基础地脚螺铨。

     3、向乙方提供施工埸地的工程地质资料、地下管线资料及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等,对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4、协调处理好施工埸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古木及文物的保护工作,并承担前述事项的费用。

 5、办理好建筑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

 6、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施工图。

  7、协助乙方办理建筑企业异地许可证等证件。

   8、甲方应在施工准备期届满前完成前述工作,并向乙方发出进埸施工的书面通知。

                   第八条  工程期限及顺延

 一、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暂定为    年   月    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后,以工程师在开工报告上的批复时间为准)。

竣工日期: 暂定为     年   月    日,根据开工日期作相应调整。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60个日历天。

  二、工期顺延

    1、在施工准备期间如甲方提出设计变更或材料、设备变更的,则对重新设计、材料采购、制作的时间顺延,并追加设计费和赔偿因重新采购或重新制作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施工期间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工期相应顺延:

 2.1进埸后,发现工地现埸不具备进埸施工条件、无法进埸施工或缺少许可证件的,工期顺延至具备进埸施工条件和领取施工许可证时。

   2.2甲方提出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或已完工程的返工或已制作构件重新制作,工期相应顺延;

   2.3由于甲方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确或基础工程不符设计要求导致施工进行困难或暂停,工期顺延至前述障碍消除时;

   2.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汽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按每8小时顺延一天计。

  2.5因工程师签证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自应签未签之日起至影响消除日止,工期顺延;

   2.6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足额支付工程款的,工期顺延至按约定金额支付时;

   2.7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及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停止作业的,工期顺延;

2.8非乙方施工的前一工序未完成,导致乙方停工等待的,工期顺延;

2.9合同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况。

  三、暂停施工

    1、工程师确有理由认为必须暂停施工时,用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在停工通知发出后24小时内书面提出处理方案。乙方实施处理方案后,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复工的决定,逾期则视为同意复工。

    2、停工并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则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责任是第三方时,则甲方对第三方取得追偿权。

                      第九条  材料、设备供应

   一、甲方供应的材料和设备

    1、本工程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详见附件       :《甲方提供材料、设备一览表》。

    2、《甲方提供材料、设备一览表》内容应当包括:材料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地点。

    3、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甲方对其质量负责。

    4、甲方应按一览表中的约定内容提供材料、设备。提前交付的,乙方有权拒收;迟延交付的,工期相应顺延,并赔偿乙方停工、窝工损失。

    5、甲方将材料设备交付乙方,双方应进行清点和核对。品种、规格、型号等与一览表不符的,乙方有权拒收。乙方接收材料、设备后即负有保管责任。

    二、乙方采购和提供材料、设备

    1、乙方应按合同和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采购材料、设备,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属乙方制作的构件,应提交乙方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的报告。

   2、乙方对由其采购、制作和提供的材料、构件、设备的质量负责。。

    3、乙方运送材料、设备、构件到工地后,应通知工程师或其代表清点检验。工程师或其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清点检验,并在送货清单上或检验申请上签字。

    4、甲方提出材料代用的,应在取得设计单位认可后代用。乙方提出材料代用的,应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2天内作出答复,逾期则视为同意,乙方应将代用材料报告、设计单位意见及费用书面通知甲方。

    三、材料检测检验

    1、双方均有权对材料、设备提出检测检验或复验。经检测检验或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费用由提出方承担;不符要求的,费用由材料提供方承担。

    2、因检测检验或复验影响施工的,责任属甲方的则工期顺延,责任属乙方的则工期不予顺延。

    3、按《建筑法》规定,甲方不得指定乙方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条  安全施工

    一、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甲方应对其派驻在施工埸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三、在乙方进埸施工至交付工程的整个期间,甲方人员除工程师和其他指定的工作人员外,未经乙方现埸管理人员许可,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埸,否则发生人身事故均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四、甲方应在其认为必要的处所设立安全警告牌或安全公告栏。

    五、乙方在进埸施工前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未经教育培训,不得上岗作业。

    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处理,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

    1、乙方对钢结构工程的施工安装质量和其所提供的材料、制作的构件质量负责。

    2、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设计和说明文件和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施工。

    3、乙方在施工中应自觉接受工程师的质量监督,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的应及时整改,包括修理或返工,直至达到约定标准。

    4、工程师的检查、检测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施工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检验合格的则由甲方承担,并顺延工期。

5、乙方应按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评定。钢结构工程主构件安装完工时,应通知工程师进行中间结构验收。验收合格后进入下一道工序。  

 6、如乙方在施工中发生质理事故,应及时书面报告工程师。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由工程师报质检部门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甲方、质检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7、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起,乙方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保修金为合同总价的       %,保修期为一年。

第十二条   工程验收

    一、基础地脚螺铨工程由甲方验收合格后,在乙方进埸施工前交由乙方复验。复验发现不符要求的,甲方负责整改至符合要求,具备进埸施工条件时,交乙方接收并进埸施工。

    二、中间验收:钢结构主构件安装完毕,乙方自评符合设计质量要求后通知甲方组织中间验收。甲方在接通知后三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双方签字确认,验收不符要求的,乙方整改。甲方三日内不组织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乙方有权进入下一道工序。

    三、最终验收:全部钢结构工程完工后,甲方应自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之日起 7 日内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分别按以下处理:

    1、验收合格的,甲方、乙方签字确认。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日。

    2、经验收认为基本符合合同要求,有个别一般性问题需要整改,可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合格,但需在验收记录中注明存在的问题和限定整改的期限。承包人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并经甲方确认,则验收合格日期为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日。

    3、验收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甲方、乙方和监理工程师形成验收纪要,明确存在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及期限。乙方在修改期限完成修改后通知甲方再次验收,但实际工期计算至首次提交验收报告日,修改期间应计入乙方的施工时间。

    4、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竣工验收报告或再次验收报告后 14  日内不组织验收或组织验收后 7日内无书面修改意见的,则视为工程已经验收合格,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尾款。

    四、因特殊原因,甲方要求部份单项工程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

    五、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甲方不得使用。如果使用则视为工程合格,有关质量等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一、 工程款支付:

1、 合同生效后    日内,甲方应支付合同总价的      %预付款,计人民币         万元。

2、 施工图会审后三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的备料款,计人民币           万元。

3、 钢结构主构件进埸后 三 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进度款,计人民币           万元。

4、 围护材料开始进埸后三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进度款,计人民币        万元。

5、钢结构工程施工完工后五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进度款,计人民币         万元。

6、钢结构工程验收合格后七日内,甲方支付至工程总造价的      %计人民币         万元。

    7、保修金为合同总价的     %,保修期满后15天内一次性支付。

    8、前述合同总价系指合同签订时确定的工程总造价,如工程总造价在合同履行中按约定作增减时,其各阶段支付比例不变,支付金额作相应增减。

    9、甲方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不能支付工程款时,在乙方催告后7日内仍不支付的,乙方有权中止履行合同,待甲方支付后恢复施工。停工期间损失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如在催告后28天内不支付的,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赔偿一切损失。

二、 结算

    1、乙方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或视为合格后14日内向甲方提交工程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

    2、工程最终造价按本合同第四条关于造价的约定和其他相关条款约定的方式、方法结算。遇本合同无约定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3、甲方自收到乙方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14日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期限内不作确认或不提修改意见的,则视为确认该结算报告。

    4、如结算报告的工程最终造价为固定合同价款,无增减时,则无需甲方确认即应按本条第一款关于工程款支付的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如有增减时,则对增减部分进行决算。

    5、追加工程款、费用、赔款,如已经甲方签证确认的,则无需再次确认即应支付;尚未确认的,由甲方在收到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之日起14日内确认。

    6、甲方与乙方对工程款结算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审价机构审价确定。

                      第十四条  工程分包

     一、本工程甲方同意乙方进行分包。(注:如不同意分包,则删除本条。)

  二、乙方确定的分包方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三、分包工程的范围为                                         。

   四、分包工程款由乙方与分包方结算支付。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方支付各种工程款。

    五、工程分包不能解除乙方对甲方的义务和责任。乙方应在分包现埸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以保证本合同的执行。

    六、乙方按承包合同约定向甲方负责;分包方按分包合同约定向乙方负责;乙方和分包方就分包工程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七、分包合同由乙方与分包方签订,交甲方一份备案。

第十五条 奖励和违约责任

    一、奖励

    1、工程经验收获              奖时,甲方一次性奖励乙方                万元。

2、工程提前完工,每提前一天甲方奖励乙方         元。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和设计要求的,应予返工或修理,并承担其费用。

    2、因乙方的原因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或合同允许顺延的期限内竣工的,其工期逾期的违约责任为每天按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一计算赔偿甲方的损失。但赔偿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甲方对工期逾期的索赔应在工程竣工后30日内提出。

    3、乙方的其它违约行为导致甲方损失的,应按《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损失。

   三、甲方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工期顺延。造成乙方停工、窝工的,赔偿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甲方要求变更设计而造成停工、窝工、返工的,工期相应顺延,并赔偿乙方停工、窝工、返工、机械设备调运、施工人员遗散、材料构件积压等损失。

    3、甲方未及时向乙方发出指令、批准、或发出指令错误,赔偿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延误工期的,工期顺延。

4、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尾款的,按工程总造价的日万分之五偿付违约金。

5、由于甲方原因取消合同时,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于违约给乙方造成一切损失。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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