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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范文:教育局学校中层干部管理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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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属学校、镇(街)教育总支:

学校中层干部是我县教育系统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力量,也是中小学校长后备干部的重要来源。为进一步促进学校中层干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加强学校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增强学校中层干部队伍活力,努力促进我县各类教育事业优质、均衡、和谐发展。根据《县党政机关中层干部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系统实际,现就加强学校中层干部队伍管理和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机构与职数

中小学内设机构和中层领导职数标准按学校类别与规模确定。

1、机构名称:学校内设中层机构名称原则上要统一,普通高中一般设:教务处、教科室(含师训与电教)、政教处(含安全办、团委)、总务处等;职业高中一般设:教务处(含教科、师训与电教)、实训处、政教处(含安全办、团委)、总务处等;初中一般设:教务处、教科室(含师训与电教)、政教处(含安全办、团委)、总务处等;小学一般设:教导处、教科室(含师训与电教)、政教处(含少先队部、安全办)、总务处等。初高中规模较大的学校可设办公室。

2、中层职数:

(1)高中学校:60班及以上学校可以设置5个中层机构,聘任5名中层正职与5名中层副职干部;42-59班学校可以设置5个中层机构,聘任5名中层正职与3名中层副职干部;42班以下学校可以设置4个中层机构,聘任4名中层正职与3名中层副职干部。住校生数占全校学生数10%-30%的可增加一个副职岗位;占30%-60%的可增加二个副职岗位;占60%以上的可增加三个副职岗位。

(2)初中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48班(下属民工初中学校班级数可计入,下同)以上学校可以设置4个中层机构,聘任4名中层正职与4名中层副职干部;36-47班的学校可以设置4个中层机构,聘任4名中层正职与3名中层副职干部;24-35班的学校可以设置3个中层机构,聘任3名中层正职与3名中层副职干部;24班以下的学校可以设置3个中层机构,聘任3名中层正职与2名中层副职干部。住校生数占全校学生数10%-30%的可增加一个副职岗位;占30%-60%的可增加二个副职岗位;占60%以上的可增加三个副职岗位。

(3)中心小学:60班(下属完小与民工学校班级数可计入,下同)以上学校可以设置4个中层机构,聘任4名中层正职与4名中层副职干部;48-59班的学校可以设置3个中层机构,聘任3名中层正职与3名中层副职干部;48班以下的学校可以设置3个中层机构,聘任3名中层正职与2名中层副职干部。住校生数占全校学生数10%以上的可增加一个副职岗位;下属完小及民工子女学校数在3所以上的可增加一个副职岗位。

(4)升格小学:30班以上的学校可以设置3个中层机构,聘任3名中层正职与2名中层副职干部;30班以下的学校可以设置2个中层机构,聘任2名中层正职与1名中层副职干部。

团、队干部根据相关组织原则和规定配备,其职位数含在上述职位数之内;学校工会主席一律由副校长兼任。学校中层原则不兼任班主任。学校规模特别大或根据学校实际需增加管理机构、另定管理机构名称和职位的,需报教育局组织人事科批准。为减少管理层级,畅通管理渠道,提高管理效率,提倡学校内部管理人员一人多岗、交叉兼职,不得随意增设助理与干事。

完小中层领导岗位设置由各学区、教育总支根据学校规模和实际需求从紧安排。

二、选拔与任用

1、任职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和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具有胜任职位要求的业务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2)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勤奋敬业,清正廉洁,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3)担任中层正职的,应具有中层副职二年以上的经历;担任中层副职的,应具有担任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备课组长、优秀班主任等其他具有管理经验人员)二年以上的经历。担任过完小校长的在竞聘中心小学中层正职岗位时可优先考虑。

(4)学校新任中层干部,必须具有县教育局级以上先进或业务荣誉称号。

(5)参加中层竞聘人员原则上男不超过48周岁,女不超过45周岁。

2、竞聘程序:

实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制度。学校中层职位出现空缺,学校中层机构调整、重组或任期届满时,原则上须通过差额(1:2以上)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竞聘上岗程序一般包括制定方案、报批方案、公布方案、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竞聘演讲、民主测评、公示结果及上报县教育局任免或备案等环节。

对学校班子通过集体讨论,教师公认度很高的优秀教师可直接任命。

3、任用规定:

(1)县属学校中层正职由教育局任免,中层副职由学校支部(总支)任免报局备案;镇(街)中学及中心小学(升格学校)中层正职由学区、镇(街)教育总支考察任免报局备案。

(2)实行中层干部任职最高年龄限制制度。凡男性年满51周岁,女性年满48周岁的,原则上不再担任学校中层干部职务,特别优秀的可至任期届满。

(3)实行中层干部交流、轮岗制度。在同一岗位上连续任职多年的,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中层干部进行合理交流、轮岗,调整分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关于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区域交流的试行意见》中关于中层交流意见执行。

(4)实行中层干部免职制度。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学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在年度考核中,教职工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中层干部年龄达到最高限制年龄的;中层干部任期已满,在竞选中落选的;由于身体原因,一年不能履行职责的;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现职的。

镇(街)中心幼儿园副园长、村级幼儿园园长选拔与任用参照以上任职基本条件、竞聘程序和任用规定执行。

三、管理与要求

1、要实行中层干部考核激励与警示制度。学校中层干部必须按规定完成额定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每学年,中层正职干部必须述职,并接受教职工的民主评议等方式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享受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对年龄到杠工作优秀且连续任中层正职两届的退职人员,可享受1年同职70%的职务补贴,工作优秀且连续任职三届以上的最多可享受2年同职70%的职务补贴。

2、要重视中层干部培训锻炼。要加强师德建设,努力提高中层干部的服务意识、奉献意识;要积极搭建平台,创造条件,采用定期组织岗位培训和鼓励其自主学习相结合的方式,提升中层干部的政策意识、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3、要重视中层干部队伍的组成结构。优化知识结构,各处(室)要文理搭配合理,注意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优化年龄结构,在年龄上呈现一定的梯度;要重视女教师培养,通过竞聘,把优秀的女教师吸收到干部队伍中来;积极推进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全县学校中层干部队伍中女性及党外干部必须占有一定比例。

4、要加强中小学后备干部的发现、选拔和培养工作。学校中层干部是中小学校长后备干部的重要来源,每年县教育局组织各镇、各学校按组织程序选拔后备干部,并组织各镇、各学校分层次开展后备干部的考核考察。要明确后备干部的培养目标,落实培养锻炼措施,有计划地安排后备干部实践锻炼,做到多岗位锻炼或到薄弱学校挂职锻炼,不断提高后备干部的实际管理能力。

本意见由教育局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原学校制订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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