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贯彻执行《预算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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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财政是我国最基层的一级财政,担负着为国家筹集和监督管理乡镇财政资金的重要任务,乡镇一级贯彻执行《预算法》有着重要的意义。根据目前乡镇财政的现状,笔者认为乡镇一级贯彻执行《预算法》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加强对《预算法》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财政法制观念《预算法》从1995年1月1日施行以来,已有八年多的时间,但乡镇一级工作人员包括少数乡镇领导和财税干部对《预算法》的知识了解不多,有的甚至一无所知,这就给乡镇财税工作带来不少的负面影响,如少数乡镇干部法制观念淡薄,随意征收、随意减免收入和任意调整支出的现象时有发生;弱化预算约束的问题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这就要求乡镇一级必须加强《预算法》的普及教育,加大《预算法》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乡镇干部、财税工作人员都懂得自己有遵守《预算法》的义务,而且还有监督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奉公守法的权利,逐步提高乡镇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财的自觉性。 二、尽快完善乡镇财政体系,健全乡镇财政机构,这是贯彻执行《预算法》的组织保障目前,大部分乡镇政府职能不健全,财权、事权划分不清。比如,乡镇财政的征收机构,有财政所、地税分局和国税分局,除财政所一乡(镇)一所外,地税分局和国税分局大部分是一分局管多个乡(镇),而且他们的财权、人事权都集中在上级主管部门,工作必须直接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乡镇政府难以管理。为此,个别税务分局为了自身的利益,随意划割乡镇收入的现象屡见不鲜,甚至乡镇收入的进展情况,也无法准确统计报告,致使乡镇财政收入难以得到全面、及时、真实的反映。 另外,乡镇财政没有乡镇国库,收入全额上缴县国库,支出由财政预算下拨,这样必然造成财政资金在途时间长,严重影响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而且由于乡镇财政没有国库,对自己的财力家底不能完全摸清,资金的使用存在一定的盲目性,给预算平衡带来不少问题。为此,必须尽快完善乡镇财政体系,逐步健全乡镇财政机构,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要求,乡镇实行“财税”合一,财税干部固定在乡镇,实行双重领导,以保证《预算法》的顺利实施。 三、必须严格预算约束,确保预算的圆满实现 财政预算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通过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保证其圆满实现,不得随意变更。但由于大部分乡镇财政收入规模较小,财政宏观调控能力不强,乡镇的财源结构比较单一,一旦支柱财源滑坡,必然导致财政收入短收;同时,近年来上级出台的各项增支因素又很多,大部分都由“上级开口子,下级出票子”,乡镇自行消化。因此,乡镇财政很难保证预算的圆满实现。这就需要乡镇一方面要大力培植财源,建立稳定的、多层次的财源基础,另一方面财税部门必须强化预算约束,努力增收节支。同时,有条件的乡镇每年还应留一定的预算节余或拿出部分资金设立预算周转金,以增强乡镇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确保预算的圆满实现。 四、必须进一步发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预算法》明确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监督本级预算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等职权。但由于乡镇人大代表大多数来自农村,财政知识了解不多,且多数乡镇人大代表每年只召开一次人代会,对自己的预算管理职权往往难以行使,在一年一度的人代会上,也就只是听取预决算报告,对预算的执行,预算的调整无法监督和审查批准。由于失去了人民代表的有效监督,少数乡镇在预算的调整上往往随心所欲,特别是对超收的财力安排,只有少数乡镇领导说了算,超收的财力大部分或全部安排给镇府,对教育、卫生等部门考虑较少,不能做到统筹兼顾。这就要求乡镇人大代表要逐渐提高自身的素质,行使自己参政、议政的权力。同时,乡镇政府、财政部门对人大代表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预、决算的有关问题提出的询问或质询,要认真负责地及时答复,使乡镇人大能够真正成为监督地方预算、决算的权力机关并有效地履行地方预算、决算的职责,以维护《预算法》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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