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宝典之 “主持人”概念科学界定
如果我们仅仅停留在对“节目主持人”基本特征的把握上,还不能理解“节目主持人”的全部含义,这需要以定义的方式给“节目主持人”作个界定。所谓定义,“是以简短的形式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也就是说,在概念内涵与定义之间,有个逻辑演绎的过程,即有一个对某一特定概念内涵进行形式逻辑定义推演的过程。逻辑学认为,最常用、最普通的概念内涵逻辑演绎方法,也就是形式逻辑的定义公式:被定义项=属+种差。
所谓被定义项,是指限定被定义概念的范畴。我们要探讨的节目主持人,特指在电视节目中的各类主持人。至于其他媒体出现的诸如舞台报幕员、司仪,以及音像制品中的串联人、报刊专栏的主持人等等,则不在我们研究之列。
所谓“属”,就是找出被定义概念的最邻近的属概念。比如颜色是红、绿、蓝等色彩最邻近的属。
节目主持人首先是作为电视传播过程中的“最后一棒”,或者“出镜人物”而为人们熟知的。与它邻近的概念如播音员、现场报道的记者、走向“前台”的编辑、各类出场嘉宾等,显然统归于一个属概念,即“出镜传播者”。
我们把节目主持人的“属”确定为“出镜传播者”,那么研究“种差”的任务就是确定被定义概念与同一属概念之下的诸种概念所含属性的差别,也就是要找到节目主持人与其他节目中的出镜传播者的区别:
(1)电视剧及广告表演或在某些节目中扮演“王律师”、“金龟子”等身份的出镜传播者,以扮演一种虚构的角色,不是以真实的个人身份来演播,个别节目(如电视广告)虽然使用了真实身份,但并没有起到“主导”节目进程的作用;
(2)播音员,一般只是尽可能忠实地在节目中“还原”他人采编的信息。美国学者海德在《广播电视概论》中说:“作为一名播音员,最难对付的工作之一是以有效的方式朗读他人撰写的稿件。在以撰写为起点,听众为终点的传播纽带中,你起的是桥梁作用,你的职责是把作者的思想忠实地传递给听众。”现已达成共识的是:播音员主要从事节目信息的播音工作,不需要在所传信息中显示个性特征和对所传信息进行个性化的加工。播音员的个性表现为播音风格,主要体现在“还原”作者主旨的范围内。播音员一般只对稿件内容的播音准确性负责,并不在整个节目中起主导作用;
(3)电视节目中的司仪和报幕员,总体来说都是举行典礼(大会)或文艺演出时,报告顺序进度的人。他们可以有多种身份。即使是电视节目中那些具有个性化的司仪或报幕员,对整台节目来说,一般也仅是节目的“旁观者”,而并不是节目整体的“参与者”。司仪或报幕员并不在节目主体中体现出“我”的形象,也不在节目中占主导地位;
(4)现场报道的记者(编辑等),一般来说要尽可能忠实地“再现”现场,而且一般也只是在整体节目中的某一局部偶尔出现,并不在“这一”节目中起主导作用,也不对节目整体信息进行具有个性化的加工;
(5)各类节目特邀嘉宾,他们一般只是以真实个人身份客串出现在某一次或几次节目的整体或者某一局部中,但在“这一个”或“这一次”节目所传递整体信息中并不总是或者并不是进行着“我”的加工,也并不总是或并不是能够主导节目的出镜传播者。
节目主持人的“种差”就是在上述的比较中显现出来的。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节目主持人是在广播电视节目中,以真实身份与受众进行平等交流并主导节目进程的出镜(声音)传播者。
之所以作出这样的界定,首先是因为我们迄今为止对节目主持人的认识几乎全部来自现代电子媒体的启萌。如果没有现代电子媒体的发明,便没有当代意义的节目主持人。因此,把节目主持人限定为“广播电视节目中”的“出镜(声音)传播者”角色,既是为研究课题方便,也便于解决实际问题。作为社会文化活动中的司仪、报幕员、报刊专栏主持人应作另案研究。
其次,“以真实身份”又把节目主持人这一“传播者”进一步具象化,使他区分于其他传播者。
再次,“与受众进行平等交流并主导节目进程”则是强调“种差”的特质。同样要出镜(声音),但节目主持人与播音员、现场报道员又有不同:“平等交流”意味着他应当以谈话体言语行为为主,模拟人际交流的语境;而“主导节目进程”则要求他应当贯彻栏目组的意图,在演播阶段驾驭节奏、掌握进程。而不像报道员那样只对局部报道负责。
这一定义突出了节目主持人的工作职责,即他是“出镜(声音)传播者”。因此,他只是节目演播阶段的主人和协调人,对节目按计划推进起主导和调控作用,是节目主旨、内容、效果的执行者和实现者。虽不要求节目主持人一定做到“采编播合一”、参与节目制作全过程,但他应当了解节目演播的各个环节,对节目演进、转换了如指掌,必要时的即兴发挥起到拾遗补缺或锦上添花的作用,这样才能把栏目组的智慧在最终呈现阶段发挥得淋漓尽致。节目主持人在节目最后成形阶段所承担的承上启下,与观众面对面交流的任务,是节目制作的关键一环,他是这一环节的驾驭者,起着举足轻重的主导作用。
有人对“真实身份”的提法持有异议。一种意见认为实践中确有一些节目是扮演角色主持的,不一定限定为真实身份。笔者认为,随着主持人节目的发展,应当允许多种类型的主持人存在,以使电视节目更加绚丽多彩。但扮演角色串联节目一般是按规定情节进行小品式的表演,属于戏剧表演模式,与主持人所需的主持表演有着本质区别,而且角色的虚构性,很难使观众产生真实的交流感,这些只是节目主持人在某类节目中的特例。这种特例只是在节目中片断式地、游戏式地存在,观众对这种短暂地隐匿“真实身份”心领神会;况且,主持人这种“出戏入戏”的角色转换也是在体现“节目意图”,就像崔永元在《电影传奇》中的表现一样,他的进进出出、时隐时现的双重角色已为观众所认可,既不会造成错觉,也不会改变其“真实身份”的总体定位。作为特例,可以不在定义中涉及。
另一种意见认为,生活中的我(自我)与节目中的我(非我)是有区别的,不能混为一谈。笔者以为,“我”应该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角色。主持人应当根据社会(包括媒体意志、特定节目的要求、观众的期待等等)对他约定的各种行为规范来决定自己的行为方式,这不仅需要有意识地调节自己的行为,使之符合社会的要求,还需要保持和强化个性特征,显示出个性魅力——做到“自我”与“非我”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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