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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县新农保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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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XX〕3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豫政〔XX〕94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县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按本办法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第三条 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第四条 新农保试点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并列入县、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县新农保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新农保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县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费筹集、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管理和基金管理等工作,为参保人员记录参保缴费和养老金领取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农保的政策宣传和组织实施。乡镇(街道)劳保所负责本辖区内参加新农保所需材料的收集,审查和上报。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并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参保登记,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相关情况公示等工作。

  基金筹集

  第七条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第八条 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试点县可根据本县财力状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不超过XX元), 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试点县可根据情况对选择高档次缴费的适当给予鼓励政策。

  新农保的缴费年度为每个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在缴费年度内,参保人员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九条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十条 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县财政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省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每人每年20元补贴、省辖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0元补贴。

  县财政为农村重度残疾人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100元,代缴后参保人仍享受省、市两级政府缴费补贴。

  县财政对参保缴费的烈士遗属、领证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双女户父母每人每年补贴 元(有条件的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抵销个人缴费。

  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政府缴费补贴和其他补助分开核算。个人账户确保完全积累,一步做实到位。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因身份发生转变或户籍变更需跨县(市、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资金可随人全部转移,无法转移的,暂时保留其个人账户,待条件成熟后再转移。

  第十五条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按法律规定的顺序)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有权向经办机构查询其个人账户有关情况,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异议的,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核实并处理。

  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第十七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 元,其中中央财政给予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县财政给予基础养老金补贴每人每月 元。对长期缴费的县财政给予参保人每人每月 补贴。

  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八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由县经办机构核定其待遇领取资格,每月按标准领取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第十九条 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补缴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第二十条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县农保经办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相关制度转移衔接

  第二十一条 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二条 新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国家规定执行。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关衔接政策之前,新农保参保人已经享受的其他社会保障待遇不变。

  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三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要按照《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业务经办规程(试行)》(豫人社〔XX〕491号),规范新农保经办工作。加快新农保信息网络建设,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统筹推进,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二十四条 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乡(镇、办事处)劳保所,按照每万名参保人员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的比例配备人员,同时要有固定办公场所,配备必要设施。

  第二十五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统筹管理。新农保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截留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要分账管理,不得混用。

  第二十七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要按照《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豫财社〔XX〕110号)规定,加强基金规范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基金的筹集、划拨、发放的监管,增强社会监督和透明度。

  第二十八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按年度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财政部门应按县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编制的新农保基金预算安排资金,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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