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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协议书

更新时间:

本协议当事人:
甲  方:                  
甲方电话:                   
乙  方:深圳市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乙方电话: 0757-85915006, 020-81154888
本物业名称:万科四季花城
甲方所购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          
甲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类  型 :                        
座落位置 :                        
建筑面积 :                平方米。
  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政府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本协议适用于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本物业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下列词语在本协议中所赋予的定义是:
专有部分——指甲方在本物业中依法取得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独立空间或区域,包括上述空间或区域内专用的计量设施和管线接驳端以内的相关设施设备。
共用部位——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抗震结构部位、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公共通道、共用设备和共用设施使用的房屋等。
共用设备——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共用上下水和地下排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共用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共用智能化设备、其它机电设备等。
共用设施——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等。
房屋交付使用——指甲方收到开发商交付使用书面通知并办理完结开发商指定的相应手续;甲方收到交付使用书面通知后在限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房屋已交付使用。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乙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乙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遵守本物业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业主临时公约。
  4.依据本协议在房屋交付使用后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资金,按照政府相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装饰装修房屋时,应事先书面告知乙方,遵守政府房屋装饰装修的相关规定,与乙方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并严格遵守。
  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乙方并经其同意后确定使用范围和时限,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7.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临时公约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8.做好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对专有部分用电、用气、用水等安全负责。
  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0.享有业主临时公约的其他权利,遵守业主临时公约的有关规定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乙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乙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遵守本物业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业主临时公约。
  4.依据本协议在房屋交付使用后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资金,按照政府相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装饰装修房屋时,应事先书面告知乙方,遵守政府房屋装饰装修的相关规定,与乙方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并严格遵守。
  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乙方并经其同意后确定使用范围和时限,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7.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临时公约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8.做好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对专有部分用电、用气、用水等安全负责。
  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0.享有业主临时公约的其他权利,遵守业主临时公约的有关规定和义务。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三、环境卫生
  1、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和清运。
  2、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四、安全管理:
1、 内容:
  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公共区域安全值班、监督和间歇巡视。
  对大件物品搬运进行登记、检查。大件物品指:体积超过0.5立方米或重量超过25公斤的物品。
2、责任
  严格管理安全管理员队伍,工作规范。
  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发生在公共区域内危及住户安全的情况。
  乙方不承担甲方人身与财产保管、保险责任。
五、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内容
  引导机动车、非机动车行驶与停泊。
  定期维护停车场各项设施。
2、责任
  负责车辆行驶与停放秩序维护。
  维护停车场设施的运行。
  乙方不承担甲方车辆及车内财物的保管、保险责任。
六、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双方签订的《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提供管理服务。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一、房屋外观:
  1、房屋整体外观统一、完好、整洁。
  2、对公共区域违章、私搭、乱建现象依法进行管理。
二、设备运行:
  1、设备良好,运行正常,无事故隐患。
  2、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遵守操作规程。
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完好率达95%,保养、检修制度完善。
  2、道路畅通,路面平坦,污水排放通畅,二次供水无污染及隐患。
四、环境卫生:
  1、整体环境及环卫设施保持清洁,垃圾日产日清。
  2、定期杀虫灭鼠。
五、绿化:
  1、花草树木长势良好,修剪整齐、美观。
  2、定期消杀除虫。
六、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车辆停放、行驶有序。
  2、主要干道和消防通道交通顺畅。
七、安全管理:
  1、公共区域内文明有序。
  2、可能危及住户安全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明显标识。
八、消防:
  1、各类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2、发生火警及时通报,并协助消防部门救助。
九、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
  小修:小修小补按计划进行。
  急修:水电急修在接到报修通知后30分钟到达现场。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含应从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或更新改造的费用)
  一、甲方或物业使用人应于每月15日前按月交纳当月物业管理服务费,如在当月最后一日止仍未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按欠费总额的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
  二、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如下:
   1、住宅:
   多层(不带电梯):¥0.90 元/平方米·月。
   小高层(带电梯):¥1.50元/平方米·月。
   情景house(情景洋房):¥2.00 元/平方米·月。
   趋优house:¥3.50 元/平方米·月(含附属车位的车位服务费)。
   优尚house:¥3.50 元/平方米·月(含附属车位的车位服务费)。
   2、商业用房:¥3.00 元/平方米·月。
   3、会所:¥3.00 元/平方米·月。
   4、其他不同类型的房屋,其管理服务费标准由乙方同开发商另行约定并在销售现场公示。
  特别提示:除小区物业管理处办公及生活用水用电及小区绿化养护、园林水池喷泉、值班室、保安亭、喜庆活动、宣传、装饰、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用水用电外,其它公共水电费(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照明、清洁等水电费)不包含在以上物业管理服务费中,由全体业主按政府规定另行分摊。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自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约定的交付时间起计收,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应交纳的物业管理服务费计收时间不变。
  四、因甲方原因空置房屋,由甲方全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五、甲方出租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甲方负连带交纳责任。
  六、甲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七、乙方采取酬金制方式收取服务报酬。乙方根据物业服务资金(物业管理服务费、车位使用服务费、车位服务费、特约服务费、装修管理费等)应收费总额的10%每月计提酬金,作为乙方服务收入。
  八、年度物业服务资金有结余时,结转到下一年度,如发生亏损,选择以下第 c 种方式处理。
a、由开发商补贴不足部分??? b、由乙方承担????? c、由全体业主在下年第一季度内按房屋建筑面积分摊

第五条 其他有偿服务费用(本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
一、车位服务费用:
  本物业内车位权属依照法定或甲方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
  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小车(指载重2吨及以下、载客20座及以下的各种机动车):
  1、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开发商所有的,车位使用人应按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车位租用服务费。
  2、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优先使用权,甲方应按标准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车位服务费。
  3、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业主应按标准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车位服务费。
  4、临时停车应按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车位租用服务费。
  (特别提示:收费标准如有变更,以物价部门批准的最新收费标准为准。)
  5、收益分配方式:
   a、临时停车收入,按临停车位所有权的比例分配。
   b、 属于开发商所有的车位收入,由乙方按总收入的10%提取酬金、扣除车位服务费后,剩余部分返还开发商。车位服务费纳入物业服务资金中。
   c、 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收入,乙方按总收入的10%提取酬金后,剩余部分全部纳入本物业的物业服务资金(不重复提取酬金)。
   d、 业主个人购置的车位服务费收入,乙方按总收入的10%提取酬金后,剩余部分全部纳入本物业的物业服务资金(不重复提取酬金)。
二、甲方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服务收费标准由乙方向本物业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
三、甲方同意,在不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利用除车场、会所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乙方按照总收入的10%提取酬金后,其余部分纳入物业服务资金或专项维修资金中。
四、装修管理费
装修管理费由甲方或物业使用人在办理装修申报手续时,根据申报装修天数按5元/天交纳,如有延期则按延期天数补交。
五、会所收费
由会所经营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会所经营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向全体业主公布。如乙方接受委托经营会所,在乙方按总收入的10%提取酬金、扣除经营成本后,盈亏均由会所产权人承担。会所产权依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约定。

第六条 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乙方可提供水费、电费等有关的代收代缴收费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政府规定,甲方或物业使用人应于每月 15日前交纳上述费用。

第七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属业主共有的公用设施、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除日常维修保养以外的大中修或更新改造费用开支。
  大中修或更新改造的范围:本物业范围内除专有部位外的非市政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园林绿化地、地下排水管等;文化娱乐体育场所、停车场、连廊、自行车房(棚);共用设备、共用部位。
  大中修或更新改造的标准:本物业范围内道路路面、路基严重损坏,造成无法通行;路灯线路需要改造或重新敷设;沟、渠、池、井、井壁(面)出现严重断裂或破损;园林绿化地树木、草皮及雕塑、小品等设施需重新造植或更新改造;文化娱乐体育场所需改造、改建;停车场、连廊、自行车房(棚)需要更新、改建;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位、上下水管道及地下排水管网的大中修、更新、改造等。上述范围之外的由市、区政府主管部门确定。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由甲方按购房款总额2%的比例向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的维修资金专用帐户缴交。
  三、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在业主大会成立前,按拥有2/3及以上投票权的业主通过的方案续筹,业主大会成立后,按业主大会决定的方案续筹。
  四、在四季花城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国家和当地政策法规规定的方式使用和分摊。当地政策法规无规定的,按照以下约定使用和分摊:
   a、由拥有或涉及相关权益的2/3或以上业主通过可以使用,使用完后,由拥有或涉及此部分权益的业主分摊。
   b、 突发情况需要即时处理的,由乙方决定使用,使用完后,由拥有或涉及此部分权益的业主确认和分摊。
   五、相关业主不批准乙方所编制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或资金不够所引致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相关业主承担。相关业主批准后,乙方未及时按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实施的,所引致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六、甲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已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不予退还。
  特别提示:上述代收代缴水电费、专项维修资金不属于物业服务资金。

第八条 保险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在保修期满后由乙方代为办理,纳入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算。
  二、甲方或物业使用人的人身安全、私有财产、车辆等的保险由甲方或物业使用人自行办理。

第九条 广告牌设置及权益
  一、住宅物业不允许随意设置任何广告牌。
  二、商业、办公用途的房屋设置广告牌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经乙方书面认可,其收益在乙方提取10%酬金后,其余部分分别按50%的比例纳入物业服务资金和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甲方违反协议,使乙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乙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本息并支付违约金。
  四、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乙方除有权按本协议约定收取滞纳金外,逾期一个月仍拒绝缴交的,乙方可采取将欠缴费用的业主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布;停止提供物业管理特约服务;将欠费业主房号报本物业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在交清所欠费用之前不予办理转让手续等催缴措施。逾期三个月仍拒绝缴交的,乙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双方约定因为下列事由所导致之损害,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均构成对乙方的免责事由,即乙方均不负赔偿之责:
   1、 天灾、地震等不可抗力及非乙方能控制的其它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或政策法规变动等所致之损害。
   2、 在本物业内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暴动、抢劫、盗窃、破坏、爆炸、火灾等事由)所致之损害,但因乙方故意或过失所致的不在此限。
   3、 因本物业内设备或相关设施,本身固有瑕疵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
   4、 因甲方或第三者之故意或过失所致,或甲方、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协议、业主临时公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
   5、 非因乙方违反本合同义务,业主专有及约定专用部分之火灾、盗窃等治安、刑事案件所致之损害。
   6、 乙方书面提出需完善专有部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及共用设备的合理建议或措施,对方未采纳所致之损害。
   7、 自甲方迟延交付物业服务资金至清偿日期间(含票据未兑现部分)产生之任何损害。
   8、 非因乙方违反本协议义务,本物业区域内车辆被窃、被破坏或车内财物被窃之损害。
   9、 甲方或物业使用人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委托乙方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所致之任何损害。
   10、 除上述各款外,其它不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
第十一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甲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到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协议内空格部分的手写体文字与打印体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四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本物业所在地的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向本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每份共9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单位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物业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终止。

甲  方(单位盖章):
证件号码(自然人):
受 托 人:
证件号码(受托人):
年    月    日
乙  方(单位盖章):深圳市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乙 方 代 表 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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