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天煜建设有限公司批评和限制市场活动的通报
各有关单位:
xx年元旦春节期间,天煜建设有限公司等20家总承包、专业承包建筑施工企业的在杭工程项目因民工工资纠纷引发群体性上访或闹事。在纠纷协调处理中,部分企业以工程款被拖欠、工程款结算存在争议、企业资金困难等各种理由予以推诿、拖延,致使纠纷不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置;部分企业相关责任人通讯不畅,或未采取积极措施及时、妥善处置有关纠纷。上述企业的不良行为,严重扰乱我市正常建筑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批评和限制市场活动的通报由第一范文网提供!
为切实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xx]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外地进杭施工企业管理规定》(杭政办函[xx]41号)、《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杭建市发[xx]111号)、《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杭政办[xx]4号)、《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杭建市[xx]213号)等文件精神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有关企业通报批评,并予以清退出杭州建筑市场或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市场活动的处理,具体情况通报如下:
一、天煜建设有限公司
该企业原名浙江野风建设有限公司,xx年因民工工资纠纷群体性事件,被暂停在杭州市区参与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投标资格3个月;xx年,又因民工工资纠纷群体性事件,被取消进杭备案资格;xx年,再次因民工工资纠纷群体性事件,被我委通报并予以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进杭备案申请的处理。xx年春节前,该企业承建的江干区丁桥镇建塘村农居a地块安置房项目再次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该企业在杭已无机构和人员,经向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函督促后,企业总部也未派员来杭参与纠纷处置。最终,经市有关部门协调,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应付工程款以外另行垫付资金发放该企业拖欠的民工工资,造成了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经研究决定,对天煜建设有限公司再次予以通报批评,清退出杭州建筑市场,五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进杭备案申请;企业下次进杭备案时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原标准3倍缴纳。
二、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该企业承建的九堡r21-02地块经济适用房工程自xx年以来不断有民工投诉、上访和闹事,xx年被取消进杭备案资格。xx年春节前,该项目又因未按约定支付民工工资,导致多个班组民工多次群体性上访。在纠纷处置中,虽经浙江省建设厅向建设部、江苏省建设厅发函对企业予以督促,但企业以无资金为借口,未能积极处置,导致上访反复发生,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经研究决定,对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予以全市通报批评,清退出杭州建筑市场,五年内不予受理其进杭备案申请;企业下次进杭备案时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原标准3倍缴纳。
三、福建省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该公司xx年因在杭工程项目发生民工工资纠纷群体性事件,被取消进杭备案资格。xx年春节前,该企业所属浙江省乔司监狱三分监狱备勤和公共用房改建工程再次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投诉。该企业驻杭机构已无人员,经向企业注册地泉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函督促后,企业总部也未派员来杭参与纠纷处置。直至目前,该纠纷仍未得到妥善处置,项目仍存在较大矛盾隐患,由此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经研究决定,对福建省华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再次予以通报批评,清退出杭州建筑市场,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进杭备案申请;企业下次进杭备案时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原标准3倍缴纳。
四、海南安新工程有限公司
该企业进杭备案有效期至xx年9月,在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进杭备案和施工合同登记的情况下,擅自在杭承建滨江东和时代大厦消防安装工程。xx年春节前,该工程因民工工资纠纷引发投诉后,企业未能积极配合及时采取措施,经劳动部门书面责令支付后才予以支付民工工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经研究决定,对海南安新工程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清退出杭州建筑市场,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进杭备案申请;企业下次进杭备案时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原标准3倍缴纳。
五、浙江三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该企业于xx年因民工工资纠纷群体性事件,被取消进杭备案资格。xx年春节前,该企业承建的省直专用房(三坝村)项目二标段和祥符东单元r21-04地块农居公寓一期工程两个项目,再次发生民工工资纠纷群体性上访。在纠纷处置中,企业未能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解决纠纷,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经研究决定,对浙江三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全市通报批评,清退出杭州建筑市场,三年内不予受理其进杭备案申请;企业下次进杭备案时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原标准3倍缴纳。
六、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该企业原名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xx年因民工工资纠纷群体性事件被市建管站通报批评。xx年春节前,该企业承建的望江r21-04地块1标工程再次因拖欠民工工资并引发民工工资纠纷群体性投诉,经启用该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才得以发放民工工资,造成较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经研究决定,对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予以全市通报批评,清退出杭州建筑市场,一年内不予受理其进杭备案申请;企业下次进杭备案时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原标准3倍缴纳。
七、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该企业于xx年因民工工资纠纷群体性事件,被暂停在杭州市区参与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投标资格1个月。xx年春节前,该企业承建的钱江国际时代广场项目发生民工工资纠纷群体性事件。在纠纷处置中,企业驻杭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互相推诿,致使纠纷得不到妥善解决,造成较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经研究决定,对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全市通报批评,清退出杭州建筑市场,一年内不予受理其进杭备案申请;企业下次进杭备案时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原标准3倍缴纳。
八、南通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xx年春节前,该企业承建的锦绣天地商务中心工程部分人员以讨工资为由,向项目建设单位讨要工程款。由于讨薪地点在省两会召开会场附近,造成了较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经研究决定,对南通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予以全市通报批评,清退出杭州建筑市场,一年内不予受理其进杭备案申请;企业下次进杭备案时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原标准2倍缴纳。
九、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xx年春节前,该企业承建的西湖国际商务中心工程部分人员以讨工资为由,向项目建设单位讨要工程款。由于讨薪地点在省两会召开会场附近,造成了较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经研究决定,对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予以全市通报批评,清退出杭州建筑市场,一年内不予受理其进杭备案申请;企业下次进杭备案时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原标准2倍缴纳。
十、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xx年春节前,该企业承建的象山村商业综合用房工程发生民工工资纠纷群体性事件。在纠纷处置中,企业采取措施不力,导致民工反复群体性上访,造成较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经研究决定,对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全市通报批评,清退出杭州建筑市场,一年内不予受理其进杭备案申请;下次进杭备案时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原标准2倍缴纳。
十一、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
xx年春节前,该企业承建的紫荆城创意生活广场a区项目发生民工工资纠纷群体性事件。在纠纷处置中,企业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研究决定,对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予以全市通报批评,暂停其参与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投标资格六个月,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原标准2倍缴纳。
十二、浙江龙舜建设有限公司
该企业于xx年因民工工资纠纷群体性事件被市建管站通报批评。xx年春节前,该企业承建的转塘镇象山等七个村农转居多层公寓工程,因建设单位拖欠其工程款,引发企业拖欠部分民工工资并发生群体性讨薪事件。在纠纷处理中,虽积极与建设单位协调并筹措部分资金发放工资,但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研究决定,对浙江龙舜建设有限公司予以全市通报批评,暂停其参与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投标资格六个月,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原标准2倍缴纳。
十三、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xx年春节前,该企业承建的中铁建国际城项目发生民工工资纠纷群体性事件。在纠纷处置中,企业虽采取一定措施,主动督促项目劳务分包企业妥善处置有关纠纷,但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研究决定,对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全市通报批评,暂停其参与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投标资格六个月,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原标准2倍缴纳。
十四、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总公司
xx年春节前,该企业承建的象山小学工程项目发生民工工资纠纷群体性事件。在纠纷处置中,企业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研究决定,对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总公司予以全市通报批评,暂停其参与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投标资格六个月,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原标准2倍缴纳。
十五、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xx年春节前,该企业承建的省属塘南地块省直专用房项目发生民工工资纠纷群体性事件。在纠纷处置中,企业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研究决定,对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全市通报批评,暂停其参与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投标资格六个月,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原标准2倍缴纳。
十六、浙江游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xx年春节前,该企业承建的钱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丽景星河项目发生民工工资纠纷群体性讨薪事件。在纠纷处置中,企业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研究决定,对浙江游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全市通报批评,暂停其参与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投标资格三个月,一年内不予受理其资质升级、增项申请,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原标准2倍缴纳。
十七、浙江申强建设有限公司
xx年春节前,该企业承建的浙江旅游展示中心项目发生民工工资纠纷群体性讨薪事件。在纠纷处置中,企业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研究决定,对浙江申强建设有限公司予以全市通报批评,暂停其参与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投标资格三个月,一年内不予受理其资质升级、增项申请,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原标准2倍缴纳。
十八、江西省发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xx年春节前,该企业承建的中国银行世贸丽景城私人银行旗舰店装饰工程发生民工工资纠纷群体性事件,企业对此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经研究决定,对江西省发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全市通报批评,暂停其参与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投标资格一个月,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原标准2倍缴纳。
十九、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xx年春节前,该企业承建下沙高教园区东区紫元地块经济适用房及廉租房i标工程装饰工程发生民工工资纠纷群体性事件,企业对此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经研究决定,对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全市通报批评,暂停其参与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投标资格三个月。
二十、浙江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xx年春节前,该企业承建的杭政储出(xx)14号地块商品住宅(吉祥半岛)工程发生民工工资纠纷群体性事件,企业对此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经研究决定,对浙江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全市通报批评,暂停其参与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投标资格一个月。
二十一、杭州鸿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xx年春节前,该企业承建的杭州市妇女医院幕墙工程发生民工工资纠纷群体性事件,企业对此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经研究决定,对杭州鸿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予以全市通报批评,暂停其参与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投标资格一个月。
在纠纷协调处理中发现,承建上述工程项目劳务分包作业的东阳市金辉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等11家建筑劳务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劳务用工台帐、或虽建立台帐但未能真实反映工程实际用工情况,给纠纷处理带来了困难;部分劳务企业未履行劳务管理职责、未参与项目实际用工管理;部分劳务企业未积极参与纠纷协调或未能采取积极措施及时、妥善处置有关纠纷。经研究决定,根据不良行为情节轻重,对相关建筑劳务企业予以相应处理,具体如下:
一、对东阳市君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东阳市金辉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予以全市通报批评,清退出杭州建筑市场,五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进杭备案申请,下次进杭备案时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原标准3倍缴纳。
二、对四川省德阳大建劳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温州市中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予以全市通报批评,清退出杭州建筑市场,一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进杭备案申请,下次进杭备案时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原标准2倍缴纳。
三、对杭州龙海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司予以全市通报批评,暂停其参与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投标资格六个月;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原标准3倍缴纳。
四、对杭州崇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杭州广通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杭州广建建筑工程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中宇温州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予以全市通报批评,暂停其参与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投标资格三个月,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原标准2倍缴纳。
五、对杭州立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予以全市通报批评,暂停其参与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投标资格三个月。
六、对杭州利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城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予以全市通报批评,暂停其参与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投标资格一个月。
对以上所有被通报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劳务企业,全部予以信用扣6分,不良行为和处理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涉及外省进杭建筑施工企业的,通报文件同时抄送企业机构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以上通报中涉及暂停参与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投标资格、取消进杭备案资格、一定期限内不予办理进杭备案手续、一定期限内不予受理资质升级或增项申请的,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涉及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额度调整的企业,请自通报下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缴存到位。
希望各建筑施工企业引以为戒,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市场行为,主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民工合法权益,防止工资纠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为维护建设行业形象和社会稳定做出应有贡献。批评和限制市场活动的通报由第一范文网提供!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xx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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