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推广合作协议
甲方: 花园(小区)物业管理公司
乙方:经销商名称
为密切 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关系,帮助业主解决安装空调的后顾之忧,经双方友好协商, 花园(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与 公司达成在 小区开展“新家新空调 空调要选奥克斯”的推广销售活动。具体内容如下:
1、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期间,甲方允许乙方在 小区内开展“新家新空调 空调要选奥克斯”的推广销售活动。
2、乙方需提供的活动方案和现场布置图给甲方确认,经批准后即可在小区内布置宣传物料,甲方指定活动联系人,乙方与甲方指定负责人联系。
3、乙方可以在以下位置粘贴和悬挂广告: 大门口/售楼部悬挂条幅2-5条,中心广场设置广告帐篷、广告伞、背景板等活动现场,每层贴一张楼层提示帖,主要干道插活动旗帜10-20面,视情况进行大学生健美小型的歌舞表演,向业主派发活动报纸或宣传单页、宣传栏/楼梯口/电梯内张贴海报或喷绘画等。
4、乙方保证以上布置标准美观,不损害小区形象,不破坏小区已有设施和不打扰业主。乙方在活动期间应注意保持活动现场的环境整洁,不得乱扔垃圾,不得大声喧哗,现场歌舞表演应不超过晚上21:30分,活动完毕后及时清理现场。5、活动期间乙方需向甲方交纳管理费合计为: 元。
(其他形式为:阶段性活动可为 元/次,提成形式的活动为, 元/台,根据实际售卖的数量结算)。
6、甲方在乙方活动期间应积极配合,协调好内部关系,其他人员不得无故刁难和打扰活动的开展,乙方也尽力配合甲方的有关规定,使活动能顺利进行。
7、甲方为乙方提供宣传物料存放间一间,用于活动物料的存放。
8、未尽事宜,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有效,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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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北京金山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38号柏彦大厦20层
电话:010-82334488
传真:010-82325655
邮编:100083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本合同书由双方授权代表于XX年 月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签订。
鉴于:
1、 甲方系以运营销售国内外电脑游戏、相关软件及产品为主的企业,并自主开发并维护了专用于各类充值卡的在线销售系统;
2、 乙方拥有 区域的网络游戏推广能力和资源,并愿意同甲方合作,在双方指定的地区开展相关产品的区域推广工作;
有鉴于此,为共同拓展网络游戏市场,为广大用户提供更多相关服务,充分发挥甲乙双方各自的优势。经友好协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甲方在双方商定的区域内开展推广工作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名词和定义
1.1 甲方产品指:由甲方自主研发的《封神榜》网络游戏产品;
1.2 本合同适用区域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省/市行政区(以下简称“ ”)
1.3 推广代理定义:在指定区域负责推广《封神榜》,积极配合金山公司的市场推广和销售工作。
金山公司根据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给予推广代理相应比例的推广奖励。
1.4 推广代理分类:按城市细分,分为一级城市推广代理和二级城市推广代理。
第二条 合作项目和内容
2.1 合作内容:乙方作为甲方产品的 地区独家推广服务商,合作期限自 年 月 至产品正式收费 后 个月。甲方不得将该指定区域的推广服务权授予第三方;乙方不得将该指定区域的推广服务权转让或再授权。
2.2 双方承诺在此合作过程中,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包括产品资源、服务能力、技术能力、市场资源等),共同推广在线娱乐事业的发展,以达到双赢的目的;
第三条 权利和义务
为履行本合同第一条所确定之合作内容,甲乙双方约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如下:
3.1 甲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保证自己所提供产品的权利均为自己所有或取得合法授权
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甲方所许可的产品的知识产权发生转移或变更,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并且保证权利的转移(变更)不影响本协议的继续履行。
3) 甲方保证乙方作为其网络游戏“封神榜”的 区域独家推广服务商的权利;
4) 甲方向乙方提供所需的各种宣传品
5) 甲方应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全国性的大型市场宣传和推广活动
6) 甲方确保对乙方所在区域的必要合理的市场投入
7) 甲方确保区域客户的识别并为乙方提供查询系统
8) 甲方将保障相关产品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并对在游戏本身产生的投诉、纠纷等相关问题自行承担责任;
9) 甲方将负责提供相关产品的客户服务机构,解答客户(游戏玩家)使用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10) 甲方提供的游戏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的要求。
11) 甲方应利用自身的宣传渠道和其它市场资源,积极宣传此合作项目;
3.2 乙方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在 区域内,通过各种资源以及方法对甲方产品进行市场推广。乙方提供各项与甲方产品有关的市场推广方案在实施前,应获得甲方确认。在甲方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乙方不得无故停止本合同的执行;
2) 乙方应服从甲方统一的推广计划安排,组织相关资源执行好甲方安排的各项活动
3) 乙方应结合本区域的特点制订区域推广活动并有效组织实施;
4) 乙方在协议订立3日内即支付 元小写 元作为保证金,至协议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退还;
5) 公测前两周支付 元小写 元用于购买产品包或其他相关产品;
6) 正式收费前三周前支付 元小写 元用于购买点卡(实体卡),款到发货;
7) 乙方应利用自身的宣传渠道和其它市场资源,积极宣传此合作项目,不得以本产品推广服务商为筹码要求下属经营本产品推广服务商宣传、推广、销售其它网络游戏产品,在与甲方合作的市场宣传活动和渠道推广过程中,也不得利用本产品的市场和渠道资源进行其它网络游戏产品的宣传、推广和销售
8) 乙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以低于正常进货价格销售产品,包括通过推广奖励和销售返点奖励获得的产品;
9)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配置必要的工作人员,并保证其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其具体规定依据本合同附件三执行;
10) 为有效完成相应推广区域的覆盖工作,乙方必须在所辖区域范围内合理配置、设立相应的推广经销商。为达成市场最佳覆盖,甲方可以在不影响市场覆盖的前提下,要求乙方对辖区内推广经销商布局、设置进行调整,调整后固定推广经销人员及权限;
11) 乙方承诺配合甲方的有关安排,积极推进和协助所在区域的有关服务机构的建设,具体细节双方将进一步协商。
第四条 考核与奖惩
4.1 推广期奖励
推广期奖励=该城市《封神榜》峰值ip数量× 元/人×《考核评分表》得分系数 (《考核评分表》见附件一)
4.2 收费期奖励
收费期奖励=该城市《封神榜》ip消费总金额×80%× %×《考核评分表》得分系数 (《考核评分表》见附件二)
4.3 费用分担
1) 全国统一的推广活动由甲方投入必要的物料和费用以及宣传支持;
2) 区域性的推广活动由乙方投入费用;
3) 特殊情况下区域性的活动乙方可以向甲方申请一定的物料或费用及宣传支持;
4.4 惩罚
1) 如果连续两个月考核评分表(包括推广期和收费期)得分系数低于80%,
金山公司有权取消该城市的推广代理.
2) 金山一卡通销售出现窜卡及乱价情况恶劣,金山公司也有权取消该城市
的推广代理。
3) 每月25日前发放上月推广奖励,以点卡方式支付
第五条 合同有效期限
5.1 本合同从双方正式签约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XX年12月1日至XX年5月15日。如任何一方提出异议,应在合同期满日前至少15天提出,并共同商讨相关细节。
5.2 合同履行期满,双方不再续延的,本合同终止。
5.3 双方依据本协议的其它条款约定解除合同或者依据有关法规解除合同的,本合同终止;
5.4 乙方未按合同所规定及时足额的支付相应款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但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5.5 本协议其它条款对违约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其它条款没有约定的,违约方应依照有关法规或公平诚信原则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第六条 保密条款
6.1 合作双方均有义务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者透露有关本协议内容项下的任何信息及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指属于该方或其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及参股企业所有管理、技术、财务、商业或其他任何方面的信息)。不得直接或间接利用该保密信息为自己的商业目的或其他目的使用。
6.2 如果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或不再履行,合作双方不得将任何有关本协议内容的信息披露或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6.3 除本协议规定之合作所需外,未经任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披露、使用、复制、传播对方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资料。
6.4 获取方应只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对商业秘密进行使用。并且,获取方已促成或将促成其被告知商业秘密的雇员和顾问签署内容实质与本合同本条规定相类似的保密合同。
6.5 本条规定在本合同终止后1年内仍然有效。
第七条 合同的终止
7.1 除法律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终止情况外,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本合同将立即终止。在依据本条发生的合同终止情况下,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包括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所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
1) 甲方或乙方拥有的相关从业资格被政府行政部门取消或注销;
2) 甲方或乙方违反其各自在本合同第八条中所做的陈述与担保;本合同的任何一方进入,或被其它第三方申请,进入破产或清算程序;
3) 如一方无故拖延履行本合同,且在另一方以书面形式告知违约方拖延之事实五(5)日后,违约方仍未采取措施,则另一方仍可终止合同,并且违约方需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7.2 本合同任一方对其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或延迟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义务给对方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则受影响的一方应立即以可能的最为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十五天内向对方出具能有效证明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文件。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以尽量减少因本合同不能或延迟履行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延迟履行其相关义务的事件应与不可抗力持续的时间相同;
7.3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鉴于网络所具有之特殊性质,不可抗力为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任何影响网络正常经营之情形:
1) 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
2) 计算机系统遭到破坏、瘫痪或无法正常使用而导致信息或纪录的丢失、甲方不能提供本协议项下之服务;
3) 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导致之重大影响;
4) 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等;
5) 其它非甲方及其运营商造成的原因等。
第八条 陈述与保证
8.1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 乙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正式颁布的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乙方签字人已经获得充分有效的批准和授权;
2) 有从事合同中所规定之推广行为的资格;
3) 乙方对于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均符合法律和其公司章程的规定;
4) 本合同对乙方构成有效的、带有约束力的、可强制执行的法定义务;
5) 乙方对于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无须由任何第三方批准或在任何第三方备案;
8.2 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 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正式颁布的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甲方签字人已经获得充分有效的批准和授权;
2) 甲方对于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均符合法律和其公司章程的规定;
3) 本合同对甲方构成有效的、带有约束力的、可强制执行的法定义务;
4) 甲方对于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无须由任何第三方批准或在任何第三方备案;
第九条 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9.1 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如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或无故解除合同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除应赔偿守约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外,守约方还可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
9.2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的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外,其它违约行为的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在10日内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因此赔偿所引发的一切合理费用的支出)。
9.3 如违约方继续进行违约行为或不履行上述义务,守约方除就其所有相关损失而获得违约方赔偿外,亦有权在书面通知违约方后,提前终止本合同。
9.4 乙方违约的情况下,甲方可以采取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立即中止和解除合同关系、扣缴本合同规定的推广保证金作为赔偿、、取消对乙方的推广奖励等,乙方对此没有异议,甲方亦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款
10.1 对于严重损害甲方利益的恶性竞争产品(恶性竞争产品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侵害甲方利益的单位经销商同类产品,或同甲方相关产品存在知识产权、商标权益等方面纠纷的相关产品),凡是参与销售、推广、宣传的单位,或以不同名义但同乙方或乙方主要负责人员有密切产权关系的单位进行销售、推广、宣传的经销商,甲方有权视为乙方违约,并依据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加以处理。
10.2 本条所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1) 故意泄露双方约定的商业秘密
2) 利用合同提供的产品推广权利谋取单方面的不正当利益;
3) 恶意违反甲方指定的推广规定;
4) 对用户和经销商进行恶意宣传;
5) 甲方的工作人员或其它经销商进行任何类型的行贿、收买、威胁;
6) 其它有悖于商业规范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10.3 如本合同执行期间,如乙方进行了任何10.2条定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则不论其是否造成甲方的实际损失,甲方有权视为乙方违约,并依据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加以处理;
第十一条 其它
11.1 双方理解并且同意,合同双方均为独立签约人。本协议不包含任何可能理解成为双方之间设立一种合伙或合资关系的内容。
11.2 双方同意,乙方为本合同在合作区域的独家区域推广经销商,本协议含有唯一性与排他性规定,甲方不得在合同期内在乙方经营区域将此经营权授予第三方。
11.3 未经合同双方书面确认,无论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各方均不得将本合同或其部分进行转让。
11.4 通知:任何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并应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按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寄达对方。通知自收到之日起生效。
11.5 对于任何涉及玩家登录ip人数系统的有关数据资料,双方同意以甲方提供的相应服务器数据记录为准;
11.6 本合同的附件,和正文均享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矛盾,附件优先。
11.7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或因业务发展需要对本合同现有内容进行补充、变更、修改时,由双方或任何一方提出补充、变更、修改的建议和方案,经双方协商并达成统一意见后,以书面形式表达并经双方同意并签字盖章后,成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8 本合同任何部分被视作无效或不可执行,将不会因此而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或部分的有效性与可执行性。
11.9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合同所产生的以及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加以解决。协商解决未果,任何一方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请审理。
11.10 本合同以中文做成,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两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鉴此,甲乙双方已各自授权其指定代表于本合同首页载明之日签署了本合同。
甲方:北京金山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38号柏彦大厦20层
邮政编码:100083
电 话:010-82334488
传 真:010-82325655
代表人:
签署日期:
乙方: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代表人: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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