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管理方案
垃圾分类管理方案(精选14篇)
垃圾分类管理方案 篇1
一、背景及意义
20xx年底前,全县党政机关公共机构率先实现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分类投放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建成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体系并规范运行。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部署要求,扎实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分类利用、分类处理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工作,推动我街道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全街道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提供有益经验。
二、分类标准
(一)有害垃圾
主要品种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等。
(二)餐厨废弃物
主要品种有:食堂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包括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果皮等。
(三)可回收物
主要品种有:废弃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电视机、空调机、公开发行的废旧报刊书籍,废塑料,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金属,废玻璃等。
(四)其他垃圾
主要品种有:卫生纸、餐巾纸、烟头、果皮果壳等不可回收垃圾。
三、分类投放指南
(一)可回收物投放方法
纸张类:硬纸折好压平、报纸杂志等用绳索捆牢收集。
塑料类:塑料瓶瓶盖要拧开、瓶内残留物用水洗净,瓶身压扁;塑料桶、塑料盒等洗净晒干。
玻璃类:玻璃瓶要去掉瓶盖、撕掉瓶身标签,瓶内残留物用水洗净;破玻璃片用纸张包住并用胶纸缠好;玻璃应装入透明塑料袋。
织物类:废旧纺织品洗净,折好压平后用绳索捆牢。
金属类:易拉罐、罐头盒等踩扁压实,金属尖利器物用硬纸包裹捆绑,软管类进行简单剪裁。
(二)有害垃圾投放方法
废电池:废电池保持完整,防止有害物质外漏,采用塑料袋封装,防止风吹、雨淋、暴晒。
废灯管:废灯管保持完整、清洁、干燥,用硬纸包好,防止灯管破碎。
过期药品:软膏类药品将药膏从容器中挤出,收集在信封内封好;玻璃容器类药品撕掉完整标签,分门别类装入不透明的塑料袋内;针剂、水剂类注射药品不开启,连同其完整外包装一起,封入密闭的纸筒内,针头另外放入密闭纸筒内;喷雾剂类药品在户外空气流通较好的地方,避免接触明火的条件下彻底排空;其他类药品撕掉药品标签及相关个人标签,用不透明塑料袋装好。
杀虫剂罐:杀虫剂要用完或排空,在通风良好避免明火的地方在罐身上打孔后投放。
(三)餐厨垃圾投放方法
餐厨垃圾滤水袋装后投放到指定收集容器,避免混人包装袋、餐巾纸、保鲜膜等物品,投放时袋口要扎紧。
(四)其他垃圾投放方法
将其他垃圾单独区分,避免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混入袋装后投放到指定收集容器内,投放时袋口要扎紧。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领会,提高认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是一项利国、利民、利己的大事,各办、各科室、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二)担好责任,抓好落实。各办、各科室、各单位要做好分管领导负责、责任科室牵头、全员参与进来的管理体系,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全体工作人员要做好宣传带头作用,
(三)加强监督,取得成效。督查室将对各办、各科室、各单位垃圾分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表扬工作成效显著的各办、科室、个人,确保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取得成效。
垃圾分类管理方案 篇2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全民参与,部门包干、属地负责,权责明确、注重长效”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挥机关部门干部职工示范带头作用,深入推进垃圾分类,来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建设美丽马桥。
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实施范围包括街道机关(经编园区)各部门。
本方案所称生活垃圾为机关事业产生的日常生活工作垃圾,具体包括餐厨垃圾(主要为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个类别。
三、主要措施
1、日常宣传引导。将生活垃圾分类教育作为机关干部职工培训的重要内容,持续开展主题宣传,定期开展教育培训,组织机关干部职工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测试,做到人人知晓分类。将生活垃圾分类融入机关日常管理之中,作为日常行为规范,引导人人参与践行。
2、倡导绿色办公。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和数据共享共用,积极推行无纸化办公,全面实施纸张双面打印,提倡重复使用,推行可更换笔芯的中性笔,减少一次性物品使用。落实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号召,实施光盘行动,减少餐厨垃圾产生。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节约型机关、文明机关创建目标,让生活垃圾分类成为绿色生活方式。
3、提升分类质量。机关干部职工按分类要求以及具体规定,将生活垃圾中的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分别投放至对应的收集容器。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可投入街道3号楼外面的智能化垃圾分类筒中,按制定的积分兑换制度进行兑换。同时街道实行定时定点对可回收物进行回收,来不断提升垃圾分类的质量。
4、分片包干制度。建立垃圾分类联系包干制度,机关部门根据联村联企安排,认领所联系村、区域内企业、店面等单位的宣传、劝导、督促、服务等的垃圾分类工作,并定期做好检查指导。
5、检查考核方式。每月由街道分类办不定期抽查机关部门所有办公室,每个月对分类情况进行黑红榜公布,每个季度分类正确的办公室给予一定的奖励。同时机关党员干部结合“两地双服务”活动,每年年终由所在村(社区)出具家庭垃圾分类情况证明,作为机关部门职工评优资格。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是街道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有效措施,也是建设“两美马桥”的重要举措。各机关部门要建立垃圾分类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好管理人员,切实将做好垃圾分类工作作为本部门职能来长效落实。
2、完善举措,确保成效。各机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落实有效措施,培养分类习惯,特别是要重点加强干部职工的分类意识,加大保洁人员的垃圾分类培训力度,提高工作人员的分类知识和责任心,切实提升职工参与度以及分类实效。
3、严格督查,加强考核。认真落实垃圾分类工作要求,切实负起责任,在抓好垃圾分类工作。在各部门自查的基础上,街道分类办将统筹安排抽查,抽查情况将采取媒体报道或通报等形式,从正反两方面进行督促推进。
垃圾分类管理方案 篇3
为贯彻教育局垃圾分类教育工作要求,全面推进垃圾分类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垃圾分类教育,提升师生垃圾分类意识,结合我校实际,切实提高校园生活垃圾分类水平,引导师生积极参与分类工作,将环保教育延伸到家庭和社会,实现“垃圾分类回收资源”的目的,具体方案如下:
一、组织机构
我校成立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垃圾分类工作。
组长:姚前锋
副组长:张家琪
成员:各班班主任
二、活动主题
垃圾分类,从我做起
三、工作内容
1.做好垃圾分类知识宣传与学习。组织广大师生开展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普及与学习工作,充分利用校园广播站、黑板报、宣传栏等途径,大力宣传普及学习垃圾分类知识,营造垃圾分类教育的浓厚氛围。
2.开展垃圾分类系列主题教育。通过国旗下讲话、主题班会(队)课、垃圾分类启动仪式、垃圾分类签字仪式、垃圾分类知识竞赛等丰富的活动形式,广泛宣传垃圾分类知识,让广大师生进一步明确垃圾分类的意义和实施方法,切实提高学校全体师生对垃圾分类工作的知晓率、参与率。
3.垃圾分类教育形成常态。设置垃圾分类专用桶,安排各班级对垃圾进行简单分类,能回收的垃圾尽量回收再分品种,作再生资源变卖,收益作为班费。以此将校园垃圾分类工作作为育人现场,让学生从校园生活做起,学会分类方法,养成分类习惯。
四、具体安排
1.开展“垃圾分类”的主题班会活动。
2.开展“垃圾分类”启动(签字)仪式。
3.开展“垃圾分类”黑板报手抄报评比。
4.开展“垃圾分类”知识竞赛。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校园垃圾分类对提高校园文明程度及助推社会垃圾分类工作的现实意义,积极宣传发动,把垃圾分类教育作为学校常规和重要内容来抓,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2.加强对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及时了解掌握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有效推进。
3.规范实施,巩固成果。垃圾分类工作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并及时总结经验、巩固成果,不断提高分类实效。
垃圾分类管理方案 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活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工业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属地负责。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指导、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动员、组织社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调处矛盾纠纷。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八条建立价格激励机制,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引导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投放。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十条支持社会资金投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循环利用以及相关科技研发。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明确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布局以及生活垃圾流向和流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制定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计划,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设施建设的,应当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纳入本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用地,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
第十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建设项目许可审查时,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套建设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并予以公示。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十六条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应当按照标准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采取密闭、渗沥液处理、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等污染防控措施。
建设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公示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要求,容器表面应当具有符合国家《生活垃圾分类标志》规定的标志,便于识别和投放。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拆除、迁移、改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同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章分类投放
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洒、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厨垃圾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品按照规定单独堆放;
(五)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的其他规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修订。
第二十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
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自管单位为责任人。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二)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本单位为责任人;
(三)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为责任人;所有权人委托管理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责任人;
(六)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码头港口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七)河道、湖泊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八)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九)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相关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三)设置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五)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
(六)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七)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责任人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和运输等情况,定期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汇总数据并录入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减量化实施计划,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和绿色认证制度,鼓励商品减量化包装、餐饮适当消费、净菜上市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对垃圾减量行为给予奖励,推动垃圾减量。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企业执行减量化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引导企业就推行垃圾减量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
第四章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四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定期收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每天定时收集。具体时间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可回收物运输至资源回收中心或者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单位。
有害垃圾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运输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贮存点。
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处置场所。
第二十六条本市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实行许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收集、运输服务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服务区域、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运送场所、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专门队伍,或者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单位,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八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备压缩式收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置场所,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不得接收未分类的生活垃圾;
(三)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四)收集、运输车辆、船舶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
(五)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六)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应急方案,报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分类处置和循环利用
第二十九条分类收集和运输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利用。
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分拣,由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行利用处置,促进再生产品直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
餐厨垃圾等可降解有机物应当通过生物处理技术处置,开发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资源化利用产品。
有害垃圾实行强制性回收,应当交由经核准的有害垃圾处置单位加以利用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置。
其他垃圾应当分拣、拆卸,并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进行卫生填埋或者焚烧。
第三十条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应当负责回收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因技术或者经济条件不适合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一条鼓励、支持农民采用生物堆肥等技术对厨余垃圾进行就地生态处理和沤肥还田;采用腐烂还田、作饲料、制沼气、制作纤维板等方式资源化利用秸秆。
农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应当选择远离水源和居住地的适宜地点用于填坑造地。
第三十二条本市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实行许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处置服务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处置作业服务协议,明确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服务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生活垃圾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三十三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评估制度。新的生活垃圾处置技术应当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未进行技术论证或者论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条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置设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二)建立处置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并按照规定报送数据、报表等;
(三)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定期进行水、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防止周边环境污染;
(四)制定应急方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五)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将数据传送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六)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综合考核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区人民政府考核指标,并定期公布结果。
第三十六条本市建立生活垃圾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的从业条件、作业实施、履行协议、台账和数据报送,以及分类收集和处置的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置效果进行评议。评议结果纳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作业服务企业招标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置社会监督员制度。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聘请生活垃圾处置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社会监督员中应当有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周边居民代表。
社会监督员有权监督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运行,进入相关场所,了解污染防控措施的实施和相关安全管理规范的遵守情况,查阅环境监测数据。处置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三十八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应急处置系统;
(二)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行为的检查和指导,定期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三)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
(四)设立生活垃圾分类咨询指导电话,牵头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普及活动;
(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收集、汇总、分析相关信息,定期公布生活垃圾产生量、处置情况以及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目录;
(六)建立并公布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处理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扶持相关企业发展,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等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预留和控制相应的设施用地;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用地保障;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建设和移交;
(五)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与运行资金投入的监督管理,参与相关收费政策的制定和修改;
(六)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政策,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价格成本监测工作;
(七)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
(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环境影响评价,监管污染物排放和有害垃圾的处置;
(九)公安机关负责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利用生活垃圾加工的油脂等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
(十)文广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引导媒体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常识;
(十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学校课程和课外读物,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第四十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联动配合。
第四十一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服务企业在约定服务期内,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服务企业无法正常作业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生活垃圾。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生活垃圾交由无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__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履行分类投放责任人其他义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__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人员和生活垃圾收集设备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未按时分类收集和运输生活垃圾的;
(三)未密闭存放转运站,或者存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
(四)未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管理台账的;
(五)未制定应急方案的。
第四十六条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制定应急方案或者未建设在线监测系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法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可回收物,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回收后经过再加工可以成为生产原料或者经过整理可以再利用的物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织物类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容器)、废油漆(容器)、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废旧电器以及电子产品等;
(三)餐厨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的餐饮垃圾、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包括食品交易、制作过程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厨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以及其他混杂、污染、难分类的塑料类、玻璃类、纸类、布类、木类、金属类等生活垃圾。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
垃圾分类管理方案 篇5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xx〕26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州省发改委和省住建厅关于贵州省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xx〕68号)及《贵阳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筑府办法〔20xx〕10号)文件精神,根据《贵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加快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切实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结合清镇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环境保护、生态建设为宗旨,分步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切实推进餐厨废弃物规范管理,遵循餐厨废弃物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建立专业化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体系,使我市餐厨废弃物得到资源化利用和规范化处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二、总体目标
按照“源头控制、疏堵结合、分步实施、全面覆盖”的原则,积极、有序地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进程,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市的餐厨废弃物收运网络和终端处置体系,逐步实现餐饮单位餐厨废弃物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收集、专业运输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确保目前中心城区及红枫湖准保护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100%纳入统一收集、转运、处置,实现集中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利用,防范废弃食用油脂进入食物链,保证食品卫生安全。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生活垃圾分类中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工作有序开展,特成立清镇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餐厨废弃物集中统一收集、运输、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由黄海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餐厨废弃物违法处置的查处及组织实施集中统一收集、运输、处置工作及此项工作的统筹、协调。
四、职责分工
(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工作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组织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网络和收集运输体系,协调各职能部门进行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也能正常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会同有关部门对未按规定设置标准的收集容器、餐厨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或将餐厨废弃物排入下水道、以及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收集运输单位未实行密闭化运输等行为进行查处;负责督促、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监管对象餐厨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二)市文明办:组织实施全市性餐厨废弃物分类收运处置宣传活动,倡导文明、健康、环保的餐饮文化;负责指导行业主管单位将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餐厨废弃物排放行为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纳入诚信管理。
(三)市创建办:负责将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工作纳入各责任单位“三创”考核、通报。
(四)市发改局:负责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指导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五)市生态局:负责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利用等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单位安装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环保设施及设施的运行进行监督。
(六)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我市范围内注册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排查摸底;负责餐饮服务单位(含个体工商户)餐厨废弃物排放行为的监督管理,将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餐厨废弃物排放行为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纳入企业信用管理;负责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单位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废弃食用油脂直接或者经加工后进入流通环节作为食用油脂销售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餐饮服务企业建立健全食用油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餐饮服务环节购买、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违法行为。
(七)市商务局:做好餐饮服务单位(含个体工商户)的宣传动员工作,督促其做好餐厨废弃物分类存放,引导督促餐饮服务企业委托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经营者运输处置。
(八)市财政局:负责保障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所需经费;将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及运行提供资金保障。
(九)市农业局:负责畜禽养殖企业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牲畜残渣油脂的监督管理。
(十)市交通局:负责餐厨废弃物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十一)市交警大队: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餐厨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及违法行为查处;对暴力抗法的行为依法查处,为执法部门正常开展执法活动提供保障;协助执法部门对过往卡点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进行盘查。
(十二)红枫湖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具体抓好:一是对辖区范围内使用餐厨废弃物饲养牲畜的情况开展摸底排查,建立台账;二是抓好辖区内养殖户的宣传动员工作;三是负责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查处工作;四是抓好养殖户的信访维稳工作;五是帮助养殖户协调解决好产业发展问题。
(十三)其他乡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具体抓好:一是对辖区范围内使用餐厨废弃物饲养牲畜的情况开展摸底排查,建立台账;二是抓好辖区内养殖户的宣传动员工作;三是负责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查处工作;四是抓好养殖户的信访维稳工作;五是负责乡镇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转运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定地点。
(十四)各社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做好辖区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相关工作。
(十五)其它市直部门:配合做好餐厨废弃物集中统一收集、运输、处置的行业监管对象的宣传、督促。
五、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xx年10月8日-20xx年10月18)
为确保餐厨废弃物集中统一收集、运输、处置工作高效、有序推进,各相关责任单位根据职能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监管对象的宣传动员、调查摸底以及运行准备等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1.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在10月10前拟订《清镇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餐厨废弃物实行统一收运处置的通告》,并报市电视台发布;10月15日前与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签订收运合同;10月12日完成餐厨废弃物收集桶和运输车辆的所有准备安排工作,同时与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确认餐厨废弃物收运范围、时间、路线,建立收运监管机制等各项前期工作,牵头设立卡点查处取缔非法收购、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2.市电视台在10月18日前通过电视媒体、网络(微观清镇)滚动发布《清镇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餐厨废弃物实行统一收运处置的通告》;并定期或不定期通过、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情况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的宣传报道。
3.市市场监管局10月15日前完成市域内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逐户上门摸底,摸清餐饮单位数量、位置,餐厨废弃物产量等相关信息,建立一店一档,结合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食堂开办情况,汇总报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为餐厨废弃物集中收运处理提供基础数据。10月18日前牵头召开餐饮业行业协会专题会,广泛宣传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餐厨废弃物处置的重要意义和目的要求,使餐厨废弃物分类收运处置工作家喻户晓。
4.红枫湖镇负责辖区内使用餐厨废弃物养殖业情况进行摸底,做好养殖户的宣传动员。
(二)正式运行阶段(20xx年10月18日10月20日)
采取从点到面的方式开展,率先在机关事业单位(重点为学校、医院)食堂、大型餐饮酒店等餐饮服务单位开展餐厨废弃物集中收运处理工作,逐步推进餐厨废弃物集中收运处理工作向中小型餐饮单位延伸,各相关责任单位要根据职能职责按照“行业负责制”,在10月20日前落实与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协议工作,并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实现城区内登记注册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100%纳入统一收集、转运、处置的目标。
1.机关事务局负责督促开办食堂的机关事业单位与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协议。
2.市教育局负责中小学食堂的监督管理,督促学校食堂所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全部按规定收集、运输、处置,与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协议。
3.市文旅局负责旅游景区(点)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的监督管理,督促所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全部按规定收集、运输、处置,与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协议。
4.市卫计局负责督促医院食堂所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全部按规定收集、运输、处置,与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协议。
5.职教城管委会负责职教城区域内各院校食堂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收集、运输、处置,督促所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全部与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协议。
6.红枫片区管委会、物流管委会负责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管理区域内各开办食堂的企业进行排查摸底,督促与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协议。
7.市市场监管局要在运行期间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督促、检查,确保签约率达100%。
8.红枫湖镇负责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开展查处工作,做好集中查处行动中的信访维稳。
9.其它市直部门按照部门职责配合做好餐厨废弃物集中统一收集、运输、处置的行业监管对象的宣传、督促。
(三)长效常态阶段(20xx年10月20日至长期)
在总结运行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市区收运工作,并向各乡镇延伸,构建全市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体系,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同时,开展各职能部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常态化联合整治工作,确保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工作落实到位。
六、工作措施
为确保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由各责任单位抽调人员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内设6个工作组分别按照职责开展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工作:综合协调组、源头排查整治组、流通整治组、食品安全整治组、规范养殖整治组、信访维稳组。
(一)综合协调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主要任务:负责起草相关餐厨废弃物处置的资料、文件及资料收集归档;负责指导各责任单位开展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负责委托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并签订处置协议,指导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规范处置;负责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的“联单制度”及“台账制度”,并定期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源头排查整治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联络员:
主要任务: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餐厨废弃物的排查摸底、建立台帐、督促与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协议工作,并根据行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措施进行监管;配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好餐厨废弃物处置其它相关工作。
(三)流通整治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联络员:
主要任务:负责牵头抽调相关人员分3班在各出城口设立24小时查处卡点,对未经许可进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负责对查处的违法、违规收集、运输、处置的餐厨废弃物进行应急处理,明确临时堆放场地及处置方式;负责督促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违法、违规收集、运输、处置的餐厨废弃物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四)食品安全整治组
组长:
副组长:
联络员:
主要任务:负责依法查处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地沟油加工企业进行严厉查处;负责餐厨废弃物贮存、处置、利用等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查处。
(五)规范养殖整治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联络员:
主要任务:负责畜禽养殖企业的监督管理,按照《贵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饲料和饲料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之有关规定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负责牵头开展红枫湖周边养猪集中专项整治(整治方案见附件)。
(六)信访维稳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主要任务:负责做好辖区内养殖户的信访维稳工作,向养殖户做好政策解释。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开展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是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落实责任,务求实效。各责任单位要根据实施方案,研究落实措施,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管理责任,提出工作要求,做到责任到人,行动统一,切实将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工作落到实处。
(三)广泛宣传,争取支持。深入广泛的开展有针对性的社会宣传活动,强化餐饮从业者的遵纪守法意识和市民的监督意识,争取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四)注重考核,保持长效。餐厨废弃物处置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各责任单位坚持不懈地抓好落实,市督办督查局负责督促各部门落实责任,从20xx年起将此项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之中,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垃圾分类管理方案 篇6
为进一步解决当前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储存、处理各环节监管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关于加强全省城镇餐厨垃圾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现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做好当前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会议精神,规范我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监管,推进餐厨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从源头堵住餐厨垃圾流入养殖环节。
二、工作目标
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市的餐厨垃圾管理网络,实现城镇餐厨垃圾的规范收运,提高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确保全市城镇餐厨垃圾实现妥善处置。
三、组织领导
成立xx市城镇餐厨垃圾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市监、公安等部门以及袁州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负责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全面调查摸底。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对辖区内所有餐饮酒店、机关食堂、学校食堂等产出餐厨垃圾场所进行调查摸底,汇总产生单位的位置、产生量等相关信息,建立一店一档,为餐厨垃圾收运处理提供原始依据。及时发放书面通知书,告知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不得将餐厨垃圾出售或转运给生猪饲养户,流入生猪喂养市场。
(二)强化监督管理。市监部门督促餐厨垃圾产生单位配备餐厨垃圾储存容器并按规定投放,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台账制度。城管部门督促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与合法的收运企业签订收运协议,并建立管理台账。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加强对生猪养殖环节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全面禁止餐厨垃圾进行生猪喂养。公安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收运餐厨垃圾的运输车辆,对涉及违法犯罪的刑事案件依法进行查处。
(三)密闭收集运输。鼓励各地采取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第三方采用密闭车辆对餐厨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处置。
(四)增强处置能力。未建设餐厨垃圾处理设施或处理能力不足的县市,要积极推进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近期餐厨垃圾处理设施难以建成的,要通过生活垃圾焚烧厂或生活垃圾填埋场,为餐厨垃圾提供处理处置和消纳能力。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城镇餐厨垃圾处置工作,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有序推进餐厨垃圾处置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在x年x月xx日前将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信息台帐(见附件)、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方案及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至餐厨垃圾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加强协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加强沟通联系,强化监督执法,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及时协调推进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企业信用黑名单制定,及时通报情况,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确保餐厨垃圾应收尽收,及时妥善处置。
(三)强化宣传。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各自实际,加强餐厨垃圾属地管理责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利用各种宣传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有针对性的社会宣传活动,增强产生、收运、处置单位及从业者遵纪守法意识,增强市民的环境意识和监督意识,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长效管理机制。
垃圾分类管理方案 篇7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xx〕26号)、《成都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20xx-20xx年)及《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并结合彭州市环保突出问题百日攻坚行动及国家食品卫生城市创建等工作要求,深入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一步加强我市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实现餐厨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置,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厉打击不规范排放餐厨垃圾,违规收集、非法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违法行为,全面建立分类收集、规范收运、无害处置、管理规范、运行有序的餐厨垃圾收集收运处置体系和管理运行体系。
二、工作任务
严格执行《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严格实行餐厨垃圾管理“谁产生、谁负责”“属地管理、统一收运、集中处置”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一)强化过程监管
1.强化收集监管。严禁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违法排放餐厨垃圾,加强餐厨垃圾分类收集管理,督促使用符合标准、有醒目标识的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并建立餐厨垃圾产生台账。督促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餐厨垃圾收运许可的收运单位进行统一收运,严禁非法销售。
2.强化收运处置监管。督促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建立工作台账,真实、完整记录收运的餐厨垃圾来源、数量、去向、处置工艺,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督促餐厨垃圾收运单位配置密封式的专用收集桶和运输车,进行单独收运,确保垃圾不抛冒滴漏。督促餐厨垃圾处理单位采取措施防止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等造成二次污染。
(二)严查违法行为
严厉打击各类乱倒和违规收集、运输、处置的行为,严厉打击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及个人进行收运、处理的行为。依法查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非法销售和不规范处理餐厨垃圾的行为。
(三)积极宣传引导
广泛宣传餐厨垃圾分类收集,规范收运处置的目的意义,积极宣传《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相关法规。督促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及收运处置单位按规定收集收运处置餐厨垃圾,做好政策解释和引导工作,形成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任务分工
(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1.负责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餐饮服务单位和食品加工企业产生的不可食用的残渣油脂处理情况的监督管理。发现涉嫌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用油或食品生产加工以及经营销售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市综合执法局查处。
2.负责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餐厨垃圾产生、交运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产量和去向等情况;发现未按规定建立台账、对台账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报告登记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及时移送市综合执法局查处。
3.负责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具有收运许可的收运单位进行收运。发现餐饮服务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个人进行收运和处理的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市综合执法局查处。
(二)市城管局
1.负责我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监督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已取得许可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处理单位名录。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市综合执法局查处。
2.负责督促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按要求进行前端“干湿”分离,分类收集。发现随意倾倒、堆放餐厨垃圾的行为,以及未按规定将餐厨垃圾分类收集、密闭存放或者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存放的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市综合执法局查处。
3.负责督促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处理单位建立收运台账,真实、完整记录收运的餐厨垃圾来源、数量、去向、处置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发现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处理单位不按规定建立台账、对台账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申报的行为;未按照规定标准和规范及时收运餐厨垃圾的行为;未使用餐厨垃圾专用运输车或未按规定采用密闭化运输的行为;转运过程中裸露存放餐厨垃圾,运输过程中滴漏、撒落餐厨垃圾以及车容不整洁的行为;收运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取得处理许可的餐厨垃圾处理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理的行为,及时移送市综合执法局查处。
4.负责批准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的停业、歇业或停产检修,并督促收运、处理单位制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应急措施。对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或停产检修的单位,及时移送市综合执法局查处。
(三)市环保局
负责餐厨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餐厨垃圾产生、处理单位的违法排污行为。
(四)市农发局
负责禽畜养殖场、屠宰场的监督管理。对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的农用产品(如有机肥、动物饲料)进行监督管理,对禽畜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的残渣油脂处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发现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以及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禽畜的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市综合执法局查处。
(五)市经科信局
负责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餐饮单位诚信经营的引导工作,指导餐饮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督促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给取得收运、处理许可的企业进行收运和处理。
(六)市公安局
负责按规定向已取得收运许可的单位发放车辆入城许可证。加强对餐厨垃圾收运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收运、处理餐厨垃圾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市水务局
发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违法将餐厨垃圾排入河道、沟渠等水域的,依法移送市综合执法局进行查处。
(八)市规划建设局
发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违法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污管网的,依法移送市综合执法局进行查处。
(九)市林业园林局
发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违法将餐厨垃圾排入绿化带的,依法移送市综合执法局进行查处。
(十)市综合执法局
负责对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以及其他部门(除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外)移送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十一)其他行业监管部门
市教育局、市文旅局、市卫计局、市机关事务中心分别负责学校食堂、旅游景区内餐饮单位及农家乐、医院食堂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管理,做好相关法律法规解释、宣传工作及日常监管工作。
(十二)各镇(街道办)
负责开展辖区内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20xx年11月25日前)
各行业监管部门分别完成各自管辖范围内餐饮单位、食堂、农家乐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主营业务、餐厨垃圾类型及日均产生量、收运处置流向等情况的摸底调查,形成台账,并结合自身职责职能,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实施方案。
(二)全面规范(20xx年11月26日-20xx年3月31日)
各镇(街道办)、市级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执法保障,确保全市范围内的餐厨垃圾基本达到规范收集、标准收运、无害处置、管理规范工作要求。
(三)巩固提高(20xx年4月1日起)
各相关单位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巩固工作成效,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办)、市级相关部门要提高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认识,结合自身职责职能,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实施方案,确保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取得成效。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镇(街道办)、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各环节的监督检查,通过采取联合执法、专项整治等多种方式,加强执法保障,强化餐厨垃圾流向监管,依法查处餐厨垃圾产生、收集、收运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行为。
(三)做好信息报送。各镇(街道办)、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动态,及时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和相关数据。
1.各镇(街道办)、市级相关部门每月5日前将上月餐厨垃圾管理工作推进情况(含电子版)报送至市城管局环卫科。
2.各镇(街道办)、市级相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餐厨垃圾管理基础数据统计,每月5日前将上月基础数据统计表(含电子版)报送至市城管局环卫科。
3.各镇(街道办)、市级相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及工作步骤要求,于20xx年11月25日前将各自工作实施方案及基础台账(含电子版)报送至市城管局环卫科。
垃圾分类管理方案 篇8
垃圾并不是一无是处的废物,“垃圾是放错了地方的资源”、“垃圾是地球上唯一增长的资源”,它应该是可循环利用的自然资源。垃圾分类要抓好过程的管理,这样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才能见到实效,才能持之以恒。为此,我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垃圾分类制度,加强管理,把资源的回收利用和环境保洁做细做好。
一、目标:
(一)引导师生关注环境保护问题,知道一些环保法规、环保知识、增强环保意识,养成保护环境的习惯,掌握基本的环境科学知识。
(二)培养师生对环境负责任的精神,树立热爱大自然和保护地球家园的高尚情操。
(三)使师生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从关心校园环境做起,积极参与保护环境的行动,做一些力所能及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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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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