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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业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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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业调查报告(精选5篇)

关于保险业调查报告 篇1

  2月20日,友邦__公司总经理___携家人在香港某酒楼就餐时遭一持枪者袭击。香港警方怀疑该案件并不是单纯的抢劫案,目前正在从公私两方面调查郑是否与人结仇。据香港媒体猜测,此次枪击事件有可能与外资保险公司到内地抢单有关。

  中国内地保险市场巨大,很多在香港经营的保险公司都到内地拉客户,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地下保单”,而与港澳相临的珠三角地区一直处于激烈竞争的最前沿。地下保单悄然做大早在20__年,香港寿险总保费中就有近1/3来自内地,折合100多亿人民币,这一惊人的数据引起了业内及管理层的高度关注。从当时起,地下保单就成为热点话题。管理层一再表示要“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地下保单活动”,然而地下保单却在禁止声中“茁壮成长”,从内地流出的保费年年递增。20__年,一直受到打击的地下保单从“根据地”珠三角和福建沿海地区,经过南京、杭州和上海,进入北京。

  据《中华工商时报》报道,目前北京地区每天至少有40张地下保单产生,每张保额都在50万美元以上。而且购买保单的都是中高收入人群。地下保单不仅在地区和规模上不断扩展,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也越来越趋向于“合法化”。已经购买地下保险的一位钢琴教师告诉《瞭望东方周刊》:“是朋友推荐我买的,我们小区很多人都买了,我们是一起到香港交费的,朋友说只要是本人在香港签约就是合法的。”按照规定,在内地签署投保单、缴纳保费,由推销人员将投保单、保费携带到境外再由境外保险公司签发保单的行为是严重违法的。而内地居民在出境期间,向设在境外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则符合法律规定。因此,组织投保人到香港买保险已经成为地下保单规避法律的一种方式。

  随着内地保险市场的开放,外资保险机构纷纷取得在华经营的牌照,居民完全可以在内地购买外资经营的保险,为何仍然要费尽周折到香港去购买呢?一外资保险__公司的保险代理人无奈地告诉《瞭望东方周刊》:“在收益率和理赔率方面,我们的产品完全没办法和境外保单竞争,我们的预期收益率最高在3%-5%之间,而境外保险都在10%以上,甚至达到20%。从理赔率来看,我们大概能达到30%-40%,而境外保险可以达到100%。”回报高、保障高、赔付的是外币,这是很多人对境外保险的印象,也是地下保单不断壮大的秘密。

  所以尽管监管部门三令五申,保险代理人为了高额佣金,投保人为了高收益,还是在不停地销售与购买地下保单。监管策略不得不变地下保险规模的不断扩大令监管层极为恼火,地下保单绕过国内监管开展业务,是一种“服务走私”行为。一方面,保险资源大量外流给境内保险公司带来严重冲击,另一方面可能会有人利用境外购买保险的做法洗钱,使不法收入“合法化”。曾参与保险法司法解释立法工作的郭玉涛律师在接受《瞭望东方周刊》采访时表示,打击地下保单非常必要,境外保险机构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在境内开展业务,逃避监管和税收,扰乱国内金融秩序,是任何国家都不容许的。而且一旦保单发生纠纷,会涉及国际司法,不能用境内法律保障境内投保人利益。

  政府的态度一直非常明确,早在1999年保监会就发出公告,严禁海外保险机构非法从事保险及中介活动。20__年,广州、深圳、香港、澳门四地的保险监管部门联席会议上,香港保险业监理处书面承诺,对非法推销境外保单的香港业务员进行有效处理。20__年,中国保监会三次下文对“地下保单”的不法销售严令整肃。然而一系列的监管措施收效甚微,保监会显得有点力不从心。郭玉涛律师认为,主要因为我国政府无法控制境外机构,它们可以规避中国法律。一直以来内地监管机构对付“地下保单”集中在代理人和投保人两方面,一方面打击在境内销售境外保险的代理人,另一方面通过宣传的方式,使投保人了解地下保单的非法性质和蕴含的风险。事实已经证明这种策略效果不大,由于销售的隐蔽性及境内居民可以越来越方便地出入香港,很难使保险代理人受到法律的处罚。在高收益和高保障的诱惑下,对投保人的“说服教育”也很难起到作用。而近期香港美国友邦保险的一项决定让人觉察到监管层的策略在改变。

  今年2月,香港美国友邦保险发出内部通知,禁止其保险代理人销售保单给内地客户,无论保单签约地是在香港,还是在内地,香港友邦将不再向内地客户签发新单。新华网报道,香港其他寿险公司也有意效仿友邦的做法。尽管目前还只是一家公司的决定,但还是露出苗头,监管部门在设法通过控制境外保险机构,堵住地下保单的“源头”。虽说是香港寿险公司“主动切断”地下保单,但肯定还是源自管理层的压力。在20__年11月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境外保单活动的通知》中,保监会指出“对于在境内非法销售境外保单的境外保险机构,将在市场准入等方面作为重要因素加以考虑”。就此,深圳保监局提出,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境外保险公司,将取消其在内地再设立分支机构的资格。这意味着如果仍向内地居民销售地下保单,境外保险机构可能会丧失在内地展业和开设分公司的机会。面对诱人的内地保险市场,是采取非法的地下保单方法侵入,还是在内地开设分支机构合法经营,两者非此即彼的选择中,境外保险机构会有自己的衡量。不能苛责保险公司地下保单的屡禁不止衬托出国内保险公司的弱小,从侧面说明中国保险产品在保障范围、力度及服务等方面和境外保险有很大差距。地下保单一般都是高端的寿险,而这正是国内保险公司所不能提供的,因此地下保单才能大行其道。

  尽管是非法展业,但是表现出的境外保险机构的竞争力不可小觑。上海合泰保险超市服务中心经理王小林在接受《瞭望东方周刊》采访时表示,我国的保险市场还是初级市场,是刚刚从计划经济脱胎而出的,在风险、定位及计算方式等方面和发达国家的成熟市场有很大不同,市场的开放和发展需要一个过程。如果说在诚信经营及服务质量方面,大家可以指摘国内保险公司经营水平的话,在保险产品收益率方面,恐怕就不单单是保险公司本身的问题了。为何境外保险的预期收益率能够超出境内保险如此之多,这其中还包括很多境内外商独资合资的保险公司?郭玉涛律师表示,地下保单的收益率高有多方面原因,一是资金运用的渠道广,另外公司风险控制和成本控制能力强,其次,在税费方面境内外的保险公司也有所不同。谈到这个问题,王小林说,我国对保险产品预期收益率有政策限制,不过他同时承认,即使政策限制放开,以目前的投资渠道及市场情况,收益率也不可能和境外保险相比。保险产品提供给投保人的收益最终还是由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率决定的,一直以来,中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只有债券、银行存款等低收益的利率产品。

  20__年1月30日,保险资金投资股市的政策障碍才取消,然而,A股市场到底能够给保险公司带来多大收益,恐怕更多的人对此持怀疑态度。从这个角度讲,境内保险公司敌不过境外保险公司,恐怕不仅仅是保险公司自身发展的问题,甚至不仅仅是保险市场发展的问题,整个中国资本金融市场都脱不了干系。

关于保险业调查报告 篇2

  根据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报告显示,与其它金融行业相比,保险业目前遭遇的洗钱冲击相对较小,但保险产品和保险交易的固有特性为洗钱者提供了可以利用的平台。保险公司一旦卷入洗钱活动,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加强保险业反洗钱理论研究和实践调研,对于进一步防范洗钱风险、促进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反洗钱定义与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基本情况

  (一)反洗钱定义

  1.洗钱与保险洗钱

  洗钱在不同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之间界定不同。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关于防止罪犯利用银行系统洗钱的声明》中将洗钱定义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系统被利用作为转移或者储存来自犯罪活动资金的工具;犯罪者利用金融系统进行支付,将资金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隐瞒资金来源以及收益所有人;通过安全储存设施对于银行支票提供保管。

  根据全球反洗钱国际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定义,凡是隐匿或掩饰犯罪所得的性质、来源、地点、流转或协助任何非法活动行为人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均属洗钱。

  美国作为最早对洗钱进行法律规制的国家,在1986年的《洗钱控制法》中界定了洗钱行为:洗钱是指为掩饰非法收入的存在、来源或使用,就该收入设置假相而使其具有表面合法性的过程。

  我国《刑法》第191条设定了洗钱罪,即明知是毒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昨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同时,《刑法》第312条设立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即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以上两个条款将所有清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都纳入了我国刑事打击的范围。

  尽管不同主体对洗钱定义不尽相同,但都反映了洗钱的基本涵义:(1)洗钱是在已经实施犯罪行为并获得赃款的基础上进行的不法行为;(2)洗钱者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清洗;(3)通过金融机构或其他方式转移或转换犯罪所得;(4)企图掩盖犯罪行为并使犯罪所得在形式上合法化。

  随着经济全球化、资本国际化的迅猛发展,洗钱行为在概念、手段、范围等各个方面出现了新趋势。随之,洗钱的外延也扩展到:(1)把合法资金洗成“黑钱”用于非法用途,如把银行贷款通过洗钱用于走私;(2)把一种合法的资金洗成另一种表面也合法的资金,如把国有资产通过洗钱转移到个人账户达到侵占目的;(3)把合法收入通过洗钱逃避监管,如外资企业把合法收入通过洗钱转移到境外。

  保险洗钱目前在国际上尚无明确界定。根据fatf所作的调查,保险洗钱多是利用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和再保险进行,三种方式所占比例分别为65% ,30% ,5% 。fatf归纳了九种保险洗钱行为:(1)趸缴期领。洗钱者趸交缴大量保费,将不法资金投入保险公司,包装成保单的投资,从保险公司领取经过清洗的资金。(2)提前退保。洗钱者投保后再退保,即使承担较大退保损失也在所不惜。从保险公司得到的退保款项,就成为洗钱者合法的资金来源。(3)购买高价值资产,再通过保险欺昨洗钱。洗钱者利用“黑钱”购买高价值资产,然后伪造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若索赔成功,则实现了“黑钱洗白”的目的。(4)以现金形式投资于保险产品。在发展中国家,保险公司的现金交易普遍存在,为洗钱者提供了清洗途径;在发达国家,不法分子也能够借助保险中介机构的现金交易达到同样的目的。(5)在保单“犹豫期”内取消保单。人寿保险产品允许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无条件取消保单,保险公司将已缴纳保费如数退还投保人。该规定的初衷是保护

  投保人利益,却被洗钱者利用,得以在较短时间内以最小成本完成洗钱。(6)与保险中介或保险公司员工勾结洗钱。保险中介或保险公司员工明知投保人的资金来源有问题,但为获得高额佣金或其它好处,帮助洗钱者办理相关保险业务。(7)通过第三方支付掩盖保费来源。保险公司承保时需识别投保人的身份,洗钱者利用识别范围之外的第三方支付保费。保险公司通常难以确定该第三方与投保人的关系及保费资金来源。(8)通过跨国保险交易洗钱。跨国保险交易通常涉及从外国银行账户支付国内保险费,或从国内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到国外银行账户。由于各国法律法规差异较大,保险公司难以准确核查。(9)以欺骗方式染指商业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洗钱者通过参股保险公司或直接设立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方式,直接操纵洗钱。

  2.保险业反洗钱

  20xx年1月1日起实施的《反洗钱法》是我国反洗钱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其中,第二条明确指出“本法所称的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昨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该条款规定了我国反洗钱的法律定义。

  保险业反洗钱概念在我国尚无统一界定。依据反洗钱的法律定义和洗钱行为的新发展,有的学者将保险业反洗钱概括为“政府通过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调动有关组织特别是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合规识别、监控、记录和报告保险洗钱行为,并对发现的保险洗钱者予以必要处罚,以阻止或抑制保险洗钱的全过程。

  (二)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

  自20xx年1月《反洗钱法》颁布实施以来,保险公司在反洗钱组织制度建设、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宣传培训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1.建立健全组织

  各保险公司按照要求成立了专门组织机构,承担本公司的反洗钱工作。明确高层人员专门负责反洗钱合规工作,确保反洗钱合规管理人员和各业务条线上反洗钱相关人员能够及时获得所需信息及其他资源。如太平人寿在反洗钱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同时指定合规责任岗及责任人负责反洗钱工作。

  2.制定完善制度

  各公司基本建立了本公司的反洗钱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体系初步形成。一是在公司基本制度层面,明确要求执行反洗钱法律、开展三项基本工作、加强宣传培训、严格保密和加强审计等,如人保财险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暂行办法》。二是在具体操作层面分别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明确了具体操作要求,如阳光产险的《关于补充收集客户资料的通知》。

  3.识别客户身份

  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在各个业务环节和业务渠道均识别客户身份。如新华人寿结合自身实际作出了严于上述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保全、理赔业务,无论金额大小,一律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太保产险寿等适时修改第三方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双方的反洗钱职责。

  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各公司在综合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背景等因素基础上制定了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管理办法。如中宏人寿为使风险划分标准更为科学准确,购买了专门软件,实现了检索恐怖分子和外国政要名单的功能,并在实践中成功发现一例中国台湾政要疑似洗钱案例,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发挥了实效。

  4.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各公司在内控制度中均规定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不得少于5年。多数公司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要求同时以(20xx最新社会实践调查报告)纸质版和扫描版形式归档,专人专室保管存放,并采取保密措施。

  5.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目前,多数保险公司已开发了反洗钱信息收集和报送系统,实现了直接从核心业务系统中抓取大额交易和符合条件的可疑交易。自20xx年10月1日始,保险机构正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截至20xx年底,共报送大额交易报告3. 66万笔、可疑交易报告17.50万份。

  6.开展反洗钱宣传培训和内部审计

  各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实施了全员反洗钱培训计划划,中国人寿等公司还将培训情况纳入考核体系。同时,各公司做了大量反洗钱宣传工作,如在营业场所张贴国家反洗钱政策的宣传条幅、印制反洗钱宣传资料等。另外,保险公司不断加强反洗钱内部审计,逐步将反洗钱审计纳入公司常规审计。

  (三)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反洗钱的监督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和保监会按照《反洗钱法》和报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反洗钱工作。

  1.人民银行对保险公司的监督检查

  (1)非现场监管。人民银行对保险公司的非现场监管主要采用年度和季度报表的形式。通过对非现场监管报表内容的审核登记、分类整理,分析评估保险公司执行反洗钱法律制度情况。对发现有疑问或需进一步确认的,通过现场检查等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和核实。

  (2)现场检查。20xx年人民银行共检查保险公司528家(含其分支机构数),处罚了11家法人机构,包括3家产险公司、8家寿险公司。要求11家公司限期整改;对其中1家产险公司、2家寿险公司罚款,共计33. 6万元。

  20xx年人民银行共检查保险公司1765家(含其分支机构数),处罚了24家法人机构,包括9家产险公司、15家寿险公司。其中,要求6家产险公司、15家寿险公司限期整改;对8家产险公司、7家寿险公司罚款,共计243.7万元。

  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未按规定识别客户身份;未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所有被查机构不同程度地存在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健全问题。

  2.保险监管部门开展的反洗钱工作

  (1)制度机制建设。保监会认真落实《反洗钱法》,不断加强制度机制建设。一是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防范保险业洗钱风险的通知》,进一步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二是初步建立了反洗钱工作机制,建立监管部门与保险公司的反洗钱联络人制度。三是推动反洗钱协调机制的建立,加强与人民银行和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四是成立了保险业反洗钱监管机构。明确由稽查局协助人民银行负责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稽查局为行使好该项职责成立了反洗钱处。

  (2)监督检查。保险监管部门将反洗钱纳入日常监管工作。一是严把市场准入关,从源头上强化风险防范。二是将反洗钱内控制度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强化对法人机构反洗钱责任的追究。三是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

  (3)培训宣传。保监会20xx年举办了两期系统反洗钱培训班,邀请专家学者就保险反洗钱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违法案件分析等内容进行培训指导。各派出机构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开展辖区内反洗钱教育宣传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二、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总体评价

  1.反洗钱能力和水平相对较低

  保险业反洗钱只经历了两年时间,处于起步阶段。反洗钱的能力和水平相对较低。其理由,一是防范保险洗钱风险的难度较大。保险具有投保自由、退保自愿、缴费方式灵活、可以保单贷款等特点,客观上使其具有较大的洗钱风险,洗钱手段的多样化和隐蔽性也给防范保险洗钱带来难度。二是缺乏完善的配套制度、技术力量和人才资源。制定完善有力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包括引进专业人才、利用新技术手段和获取信息需要保险公司承担较大的经营成本,以其现阶段发展水平,很难在短期内实现此目标。三是监管部门对保险反洗钱缺乏有力的监督指导。监管部门在指导保险反洗钱方面无经验可循,对保险反洗钱的理论研究和监管投入不足。

  2.反洗钱制度建设较为薄弱

  从国家法律制度层面看,保险业反洗钱法律制度有待完善。保险业反洗钱的制度依据主要是《反洗钱法》和人民银行的配套部门规章,没有保险业的专门法律规章制度。已有的制度更多考虑了银行业的反洗钱需求,对保险业反洗钱缺乏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从公司内控制度层面看,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相对薄弱。保险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多是应监管部门的要求制定,一些公司为应对监管部门检查,草率出台反洗钱内控制度。

  3.反洗钱意识有待加强

  一是保险消费者的反洗钱意识较为淡漠。在保险公司履行正当反洗钱职责,要求客户出示身份证件或收集机构客户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信息时,保险消费者误以为保险公司在故意刁难或侵犯其隐私权,经常以各种形式拒绝和抵制。二是保险公司自身的反洗钱意识有待加强。各公司对洗钱行为的危害性缺乏足够认识,认为履行反洗钱职责是替政府分担事务,以违规换业绩的短视行为仍不同程度存在。

  (二)存在的问题

  1.客户身份识别的制度依据和现实手段不完善

  (1)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无依据。划分客户风险等级是有效识别客户身份的基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保险公司需在规定时期内完成新老客户的风险等级划分工作,但监管部门未给出关于划分标准的指导意见。另外,多数保险公司没有统一渠道获取各类高风险客户名单,包括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以及各类犯罪嫌疑人、通缉犯名单等。

  (2)缺乏有效手段收集客户信息。一是无法核实个人身份证件的真实性。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还没有向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开通,从公安系统网站上查询公民身份信息成本太高。二是难以全面收集机构和团险客户的信息。客户不愿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文件等。通过工商管理部门查询则成本过高。

  (3)代理业务中的反洗钱职责划分存在障碍。一是在银邮业务中,银行等单位不愿就反洗钱职责划分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或不完全按照协议要求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等反洗钱职责,保险公司又难以单独承担该类业务中的反洗钱职责。二是保险代理人不属于法律上的反洗钱义务主体,保险公司无权强制要求保险代理人配合履行反洗钱职责。在代理人不配合履行反洗钱职责时,保险公司别无它法。

  (4)某些制度规定不符合保险业反洗钱实际。如根据人民银行《关于反洗钱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复函》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第12条规定的“保费金额”应按照客户在保险合同中应缴纳的所有保费来计算,既包括客户已缴纳保费,也包括应缴纳而未缴纳的部分。该规定在实践中防范洗钱的效果并不明显,因为犯罪分子通常不会用较长时间清洗一笔资金。另外,对一些缴费方式灵活且为终身缴费的产品,难以计算其“总应缴保费”。

  2.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求的操作性不强

  (1)现行规定中“可疑交易”的认定标准过于宽泛。目前,保险公司判定可疑交易的依据是《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第13条、第14条规定的“17 +1” 标准。其中,“大额”、“明显超额”等规定难以量化,“没有合理原因”、“不能合理解释”等判断主观性过强,各保险公司在业务操作中做法各不相同,各地监管部门分支机构对此掌握的标准也不一致。同时,现行可疑交易认定标准没有最低数额限制,各公司报告的可疑交易中,许多报告的单笔保费只有几百元,数据质量较低。

  (2)不同类型保险公司执行无差异化的报告标准。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例,其客户结构相对单一、交易对手资信良好、资金模式较为安全,存在的洗钱风险明显小于其他类型的保险公司。但现有的反洗钱制度未规定适用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可疑交易判断标准。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产险、养老险、再保险等其他类型保险公司。

  3.监管部门的管理和服务不到位

  (1)监管部门对公司的报告不做反馈。保险公司按照要求向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后,交易行为是否存在洗钱嫌疑、是否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是否立案侦查、洗钱犯罪或相关罪行是否成立等,监管部门不做信息反馈。

  (2)有些监管要求不符合保险业实际。如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要求将保险公司的业务系统与人民银行反洗钱报送系统进行对接。但人民银行的反洗钱报送系统主要结合银行业的特点开发,与保险公司的业务系统很难兼容。再如,非现场监管报表中客户身份识别的统计口径更适用于银行,不完全适用于保险公司。

  (3)缺乏权威系统的反洗钱培训交流。监管部门开展的针对保险公司的反洗钱培训较少,公司间缺乏反洗钱经验交流。

  (三)风险要素

  1.复杂的保险合同关系提供洗钱条件

  保险合同关系方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各关系方既可分离又可融合,尤其是投保人和受益人的角色分置,使得保险利益可通过转让保险金请求权实现转移,从而使保险利益分配流向呈现多样性与可变性。如洗钱者和第三者约定由第三者为洗钱者投保寿险,受益人是洗钱者,第三者交付支票,洗钱者可以领取到现金。

  2.固有的产品属性降低洗钱成本

  保险因投保自由、退保自愿、缴费方式灵活等特点客观上使保险洗钱更具复杂性和隐蔽性。另外,投连险等新型保险产品还具有一定投资和储蓄功能,购买该类产品不仅能把“黑钱洗白”,甚至还能使“黑钱”增值。早在1995年英国向外公布的涉嫌洗钱犯罪案件中,用于购买趸缴寿险的资金占23%,购买年金险的占17%,其严重程度可见一斑。l

  3.极大的信息不对称增加洗钱可能

  保险市场存在极大的信息不对称。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掌握的信息要远远多于保险人。洗钱者完全有机会通过对保险标的并购、转让、参股等方式控制保险标的,再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从而达到清洗资金的非法目的。

  4.大量的中介业务模糊洗钱信息

  中介业务在保险公司中占据重要地位。以20xx年为例,全国中介业务实现保费8043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82% 由于中介不是法律上的反洗钱义务主体,对保险洗钱往往倾向于“不作为”,即使保险公司与中介就履行反洗钱职责有所约定,中介承担的也仅是契约义务,保险公司很难有效约束其反洗钱行为、准确了解客户身份和资金来源。真实信息在“委托—代理”销售模式中趋于淡化、模糊或流失。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制度建设

  一是流理保监会制定的与反洗钱相关的制度。根据《反洗钱法》和新修订的《保险法》,结合保险业反洗钱实际情况,对现有制度作系统化的修订和完善,使各项制度之间相互衔接。二是细化现有的制度。保险监管部门应充分调研保险公司执行反洗钱法律制度的情况,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与人民银行联合出台指导性工作细则,增强反洗钱制度的可操作性。三是争取将反洗钱条款列入保险中介代理合同模板,明确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在代理业务中的反洗钱职责。

  (二)加强与人民银行的沟通交流

  一是抓紧建立与人民银行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及时相互通报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日常情况、重大或突发事件。二是建立反洗钱协作机制。发挥人民银行和保监会各自在保险业反洗钱方面的有利条件,通过成立联合调查组、互派人员协助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深层次的反洗钱交流协作。三是加强与人民银行的日常沟通。及时反映并协调解决保险公司在开展反洗钱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如针对保险公司在客户身份识别环节遇到的诸多困难,协调人民银行逐步向保险公司开放其公民身份信息核查系统,为保险公司获取高风险客户名单提供条件。

  (三)加强反洗钱的监督检查

  一是通过修订现有监管制度,将监督检查反洗钱内控制度建立健全情况纳人常规监管内容。二是将反洗钱内控制度监督检查与综合性检查相结合。将反洗钱内控作为对公司法人机构检查的内容之一,使检查内容更具科学性和完整性。三是充分发挥保监局在反洗钱监督指导中的作用,通过上下联动的检查方式,督促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并切实执行反洗钱内控制度,履行好保险监管部门的反洗钱职责。四是实现反洗钱监督检查形式的多样化,采取公司自查和监管部门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由内而外的反洗钱工作机制。

  (四)加强培训宣传和交流研讨

  一是推动保险业反洗钱的理论研究。研究国外保险业先进的反洗钱经验和国内其他金融行业的有效做法,组织力量中请完成保监会部级研究课题、编写教材。二是加大对监管部门的反洗钱培训整合保监会培训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学会的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反洗钱培训。三是举办保险公司反洗钱交流研讨。目前,已经有很多公司成功进行了可疑交易的报告,为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供了宝贵的信息情报。监管部门应牵头举办深层次的行业间交流研讨,既能及时掌握了解行业反洗钱新发展,也为各公司互相学习提供交流平台。四是加大对保险消费者的反洗钱宣传,为保险公司顺利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有利的外部环境。

关于保险业调查报告 篇3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理财 "变得越来越流行,逐渐已经成为社会的一种风尚,保险业更是遍地开花,以迅猛的速度流入到人民的生活当中。但是目前保险业究竟如何?其面临的问题又有哪些?以下是我在暑期咨询调查家乡附近一些保险公司及业务人员所完成的保险业方面的调查报告。

  一、近年来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所取得的成绩

  (一)保险诚信体系建设初步展开

  作为保险业发展的基石,诚信日益受到保险业内的重视,诚信体系建设也已初步展开。20xx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强调,“越是加快发展,越要注重诚信,搞好服务,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至20xx年全国各地保监办、保险行业协会围绕保险诚信体系建设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二)保险诚信经营理念得到认同

  各保险公司在经营理念中,均能突出强调诚信。如中国人保几十年来秉承“稳健经营,笃守信誉”的经营思想指导业务发展;中国人寿以“诚信负责,稳健发展”为企业宗旨;泰康人寿认为“诚信在保险行业至高无上”;新华人寿在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建立“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小组”,领导公司的信用体系建设;平安保险公司经国际权威机构认证,获得了AAA级信用等级证书。由此可见,诚信在保险业发展中具有核心地位的理念已为保险业界广泛认同,这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了基础。

  (三)营销员的诚信状况有所改善

  保险营销员曾一度以总体素质较低,诚信水平不高,社会形象较差出现在社会公众面前。经过近年来的治理,营销员的诚信水平有所提高,诚信状况有所改善,误导、欺瞒现象明显减少,失信行为初步得到控制。营销员队伍数量庞大,且直接面对公众,因而可以说他们的诚信状况从某种意义上代表保险行业的整体诚信水平。营销员的诚信状况好转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已初见成效。

  二、目前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分析

  (一)存在问题

  1.造假问题屡禁不止。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假保单、假收据现象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屡见不鲜。保监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将打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虽早在20xx年就开展了专项“打假”活动,尽管如此,造假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还有许多地下保单的现象在我国东南各大城市屡禁不止。

  2.惜赔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保险公司理赔手续繁琐,服务不到位,个别案件拒赔不合理,客观上表现出惜赔现象,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中形成“投保易、索赔难”、“收款快、赔款慢”的恶劣印象。

  3.误导问题并未根治。由于营销机制的不完善,营销员误导问题只能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减轻,实质上并未得到解决。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风险意识、保险意识、投资意识较差的客户中,误导、欺瞒现象并不罕见。

  4.道德风险防范困难。近年来,我国保险知识普及程度有所提高,但有的人在了解保险后,竟打起了骗保骗赔的主意。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现象屡见不鲜,骗赔手段更是五花八门。20xx年以来,发生在全国各地的“车贷险”骗赔案使财产险公司蒙受了巨大损失;而在寿险方面,一些边远地区的保险公司被迫停办医疗险正是因为无力解决投保人无病却常年称病住院问题。

  (二)原因分析

  1.社会信用基础薄弱影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在刚刚起步阶段,征信数据采集困难,数据开放没有明确规定,信用资料数据库建立滞后,信用法规缺乏,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治。薄弱的社会信用基础势必影响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2.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滞后阻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尽管我国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进展,但与现实的保险经营活动相比仍显滞后及不完善。高速发展的保险业带来许许多多新现象、新问题,有些问题是直指诚信的,比如“回佣”。一方不“回佣”,而另一方“回佣”,客户就会被夺走,从而造成遵纪守法却遭受了损失,违规失信却增加了收益的局面。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势必助长失信毁约的歪风蔓延。

  3.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缺失制约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制度缺失一方面表现为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必要信息采集制度缺失。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削弱了诚信的制约机制。人性弱点是天然存在的,商务领域仅仅靠道德良心是不够的。如果没有刚性的信用管理机制,管理者就不得不为人的素质及品质伤脑筋。如营销员挪用保费问题,如果没有制度能保证营销员不接触现金,那么这个问题将永远存在。信息不对称则客观上为失信行为提供了条件。对于保险人来说,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资料都是新的,其真实准确与否无从评估。在广州的“车贷险”骗赔案中,曾经发现一家保险公司的6个支公司同时为一部车办理了保证保险。广州保监办在一份调研报告中指出,“车贷险”骗保之所以能够得逞,其中一项重要原因是“各保险公司尚未共享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投保人及汽车经销商的信息,保险公司各自为政,给投保人骗贷或一车多贷以可乘之机”。对于投保人来说,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投保人无法掌握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无法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只能道听途说地片面了解保险。

  4.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陈旧落后不利于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目前国内一些保险公司的经营思想仍停留在盲目扩大保费规模上,上级公司对下级的考核体系突出强调保费收入,导致了保险业的大规模扩军和营销模式得变化,而保险公司的增加和追求业绩的体制,导致了有些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惟保费至上,置公司名誉和客户利益于不顾,当然这也有保险公司的责任。另外,业务员完成保费收入指标(且不论这个指标是否经过科学测算,是否实事求是)不但有物质奖励,还可能加官晋爵,否则,就会遭到惩罚,甚至丢掉“乌纱帽”。同时,基层公司可支配的费用也仅仅唯系于保费收入,多收多花,少收少花,不收不花。这种政策导向驱使基层公司以保费规模最大化为首要经营目标,为达目的,在竞争中任意抬高手续费、降低费率,弱化对营销员的诚信教育等.

  5.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质量和福利问题有待改善。代理人良莠不齐,很多代理人的专业素质和诚信问题,自身对条款不是很熟悉,然后对客户许诺口头支票,而没把产品的条款和利益以及不利的方面讲清楚,导致最后客户觉得上当受骗了,而延伸到对保险的不信任了,有不同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之间相互攻讦,让客户觉得代理人的素质低下。很多客户由于自身知识

  不足,未能及时的使用自身的权利,单听代理人的片面之词,而代理人也未能及时全面的给客户一个解答,因而客户未能及时了解自身的利益保障,产生了最后申请理赔时招到拒赔的现象,让客户觉得保险是骗人的了。

  随着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业务员数量也急剧增多,保险公司不为业务员缴纳社保,不把业务员纳入正式员工等等问题也日益凸显,这也是诚信缺失的根本原因。自然会导致骗保,还有投保容易理赔难的情况。

  (三)解决方式

  我认为,要改变这些现状,首先保险公司招聘代理人时应该更严格,把代理人的专业素质和道德诚信作为聘用的首要条件,一旦录用即要对其进行严格监管,不能只以签单数衡量绩效。然后在合同文书上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让客户能更好的理解保险条款,防止产生一些上述的不必要的误会和损失。保险公司和代理人都有义务和责任对客户灌输一个正确的保险理念,让客户真正的认知保险,认同保险。由于在权利对比上,客户是出于劣势的,所以现在国家的保险法也在不断完善,制定了更多有利于客户利益的条款。比如新的保险法里就新制定了一条“不可抗辩条款”,可以有力的保障客户的利益了,还有一些条款,代理人未就合同的免责条款向客户做详细解释的,该条款无效,以及投保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的代理权的,对代理人作出的超出代理权限的许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而后再追究其代理人的责任。这些条款都能保障到客户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的诚信经营。

关于保险业调查报告 篇4

  2月20日,友邦XX公司总经理携家人在香港某酒楼就餐时遭一持枪者袭击。香港警方怀疑该案件并不是单纯的抢劫案,目前正在从公私两方面调查郑是否与人结仇。据香港媒体猜测,此次枪击事件有可能与外资保险公司到内地抢单有关。

  中国内地保险市场巨大,很多在香港经营的保险公司都到内地拉客户,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地下保单”,而与港澳相临的珠三角地区一直处于激烈竞争的最前沿。地下保单悄然做大早在20xx年,香港寿险总保费中就有近1/3来自内地,折合100多亿人民币,这一惊人的数据引起了业内及管理层的高度关注。从当时起,地下保单就成为热点话题。管理层一再表示要“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地下保单活动”,然而地下保单却在禁止声中“茁壮成长”,从内地流出的保费年年递增。20xx年,一直受到打击的地下保单从“根据地”珠三角和福建沿海地区,经过南京、杭州和上海,进入北京。

  据《中华工商时报》报道,目前北京地区每天至少有40张地下保单产生,每张保额都在50万美元以上。而且购买保单的都是中高收入人群。地下保单不仅在地区和规模上不断扩展,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也越来越趋向于“合法化”。已经购买地下保险的一位钢琴教师告诉《瞭望东方周刊》:“是朋友推荐我买的,我们小区很多人都买了,我们是一起到香港交费的,朋友说只要是本人在香港签约就是合法的。”按照规定,在内地签署投保单、缴纳保费,由推销人员将投保单、保费携带到境外再由境外保险公司签发保单的行为是严重违法的。而内地居民在出境期间,向设在境外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则符合法律规定。因此,组织投保人到香港买保险已经成为地下保单规避法律的一种方式。

  随着内地保险市场的开放,外资保险机构纷纷取得在华经营的牌照,居民完全可以在内地购买外资经营的保险,为何仍然要费尽周折到香港去购买呢?一外资保险XX公司的保险代理人无奈地告诉《瞭望东方周刊》:“在收益率和理赔率方面,我们的产品完全没办法和境外保单竞争,我们的预期收益率最高在3%-5%之间,而境外保险都在10%以上,甚至达到20%。从理赔率来看,我们大概能达到30%-40%,而境外保险可以达到100%。”回报高、保障高、赔付的是外币,这是很多人对境外保险的印象,也是地下保单不断壮大的秘密。

  所以尽管监管部门三令五申,保险代理人为了高额佣金,投保人为了高收益,还是在不停地销售与购买地下保单。监管策略不得不变地下保险规模的不断扩大令监管层极为恼火,地下保单绕过国内监管开展业务,是一种“服务走私”行为。一方面,保险资源大量外流给境内保险公司带来严重冲击,另一方面可能会有人利用境外购买保险的做法洗钱,使不法收入“合法化”。曾参与保险法司法解释立法工作的郭玉涛律师在接受《瞭望东方周刊》采访时表示,打击地下保单非常必要,境外保险机构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在境内开展业务,逃避监管和税收,扰乱国内金融秩序,是任何国家都不容许的。而且一旦保单发生纠纷,会涉及国际司法,不能用境内法律保障境内投保人利益。

  政府的态度一直非常明确,早在1999年保监会就发出公告,严禁海外保险机构非法从事保险及中介活动。20xx年,广州、深圳、香港、澳门四地的保险监管部门联席会议上,香港保险业监理处书面承诺,对非法推销境外保单的香港业务员进行有效处理。20xx年,中国保监会三次下文对“地下保单”的不法销售严令整肃。然而一系列的监管措施收效甚微,保监会显得有点力不从心。郭玉涛律师认为,主要因为我国政府无法控制境外机构,它们可以规避中国法律。一直以来内地监管机构对付“地下保单”集中在代理人和投保人两方面,一方面打击在境内销售境外保险的代理人,另一方面通过宣传的方式,使投保人了解地下保单的非法性质和蕴含的风险。事实已经证明这种策略效果不大,由于销售的隐蔽性及境内居民可以越来越方便地出入香港,很难使保险代理人受到法律的处罚。在高收益和高保障的诱惑下,对投保人的“说服教育”也很难起到作用。而近期香港美国友邦保险的一项决定让人觉察到监管层的策略在改变。

  今年2月,香港美国友邦保险发出内部通知,禁止其保险代理人销售保单给内地客户,无论保单签约地是在香港,还是在内地,香港友邦将不再向内地客户签发新单。新华网报道,香港其他寿险公司也有意效仿友邦的做法。尽管目前还只是一家公司的决定,但还是露出苗头,监管部门在设法通过控制境外保险机构,堵住地下保单的“源头”。虽说是香港寿险公司“主动切断”地下保单,但肯定还是源自管理层的压力。在20xx年11月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境外保单活动的通知》中,保监会指出“对于在境内非法销售境外保单的境外保险机构,将在市场准入等方面作为重要因素加以考虑”。就此,深圳保监局提出,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境外保险公司,将取消其在内地再设立分支机构的资格。这意味着如果仍向内地居民销售地下保单,境外保险机构可能会丧失在内地展业和开设分公司的机会。面对诱人的内地保险市场,是采取非法的地下保单方法侵入,还是在内地开设分支机构合法经营,两者非此即彼的选择中,境外保险机构会有自己的衡量。不能苛责保险公司地下保单的屡禁不止衬托出国内保险公司的弱小,从侧面说明中国保险产品在保障范围、力度及服务等方面和境外保险有很大差距。地下保单一般都是高端的寿险,而这正是国内保险公司所不能提供的,因此地下保单才能大行其道。

  尽管是非法展业,但是表现出的境外保险机构的竞争力不可小觑。上海合泰保险超市服务中心经理王小林在接受《瞭望东方周刊》采访时表示,我国的保险市场还是初级市场,是刚刚从计划经济脱胎而出的,在风险、定位及计算方式等方面和发达国家的成熟市场有很大不同,市场的开放和发展需要一个过程。如果说在诚信经营及服务质量方面,大家可以指摘国内保险公司经营水平的话,在保险产品收益率方面,恐怕就不单单是保险公司本身的问题了。为何境外保险的预期收益率能够超出境内保险如此之多,这其中还包括很多境内外商独资合资的保险公司?郭玉涛律师表示,地下保单的收益率高有多方面原因,一是资金运用的渠道广,另外公司风险控制和成本控制能力强,其次,在税费方面境内外的保险公司也有所不同。谈到这个问题,王小林说,我国对保险产品预期收益率有政策限制,不过他同时承认,即使政策限制放开,以目前的投资渠道及市场情况,收益率也不可能和境外保险相比。保险产品提供给投保人的收益最终还是由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率决定的,一直以来,中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只有债券、银行存款等低收益的利率产品。

  20xx年1月30日,保险资金投资股市的政策障碍才取消,然而,A股市场到底能够给保险公司带来多大收益,恐怕更多的人对此持怀疑态度。从这个角度讲,境内保险公司敌不过境外保险公司,恐怕不仅仅是保险公司自身发展的问题,甚至不仅仅是保险市场发展的问题,整个中国资本金融市场都脱不了干系。

关于保险业调查报告 篇5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理财 "变得越来越流行,逐渐已经成为社会的一种风尚,保险业更是遍地开花,以迅猛的速度流入到人民的生活当中。但是目前保险业究竟如何?其面临的问题又有哪些?以下是我在暑期咨询调查家乡附近一些保险公司及业务人员所完成的保险业方面的调查报告。

  一、近年来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所取得的成绩

  (一)保险诚信体系建设初步展开

  作为保险业发展的基石,诚信日益受到保险业内的重视,诚信体系建设也已初步展开。20__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强调,“越是加快发展,越要注重诚信,搞好服务,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至20__年全国各地保监办、保险行业协会围绕保险诚信体系建设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二)保险诚信经营理念得到认同

  各保险公司在经营理念中,均能突出强调诚信。如中国人保几十年来秉承“稳健经营,笃守信誉”的经营思想指导业务发展;中国人寿以“诚信负责,稳健发展”为企业宗旨;泰康人寿认为“诚信在保险行业至高无上”;新华人寿在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建立“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小组”,领导公司的信用体系建设;平安保险公司经国际权威机构认证,获得了AAA级信用等级证书。由此可见,诚信在保险业发展中具有核心地位的理念已为保险业界广泛认同,这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了基础。

  (三)营销员的诚信状况有所改善

  保险营销员曾一度以总体素质较低,诚信水平不高,社会形象较差出现在社会公众面前。经过近年来的治理,营销员的诚信水平有所提高,诚信状况有所改善,误导、欺瞒现象明显减少,失信行为初步得到控制。营销员队伍数量庞大,且直接面对公众,因而可以说他们的诚信状况从某种意义上代表保险行业的整体诚信水平。营销员的诚信状况好转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已初见成效。

  二、目前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分析

  (一)存在问题

  1.造假问题屡禁不止。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假保单、假收据现象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屡见不鲜。保监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将打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虽早在20__年就开展了专项“打假”活动,尽管如此,造假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还有许多地下保单的现象在我国东南各大城市屡禁不止。

  2.惜赔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保险公司理赔手续繁琐,服务不到位,个别案件拒赔不合理,客观上表现出惜赔现象,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中形成“投保易、索赔难”、“收款快、赔款慢”的恶劣印象。

  3.误导问题并未根治。由于营销机制的不完善,营销员误导问题只能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减轻,实质上并未得到解决。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风险意识、保险意识、投资意识较差的客户中,误导、欺瞒现象并不罕见。

  4.道德风险防范困难。近年来,我国保险知识普及程度有所提高,但有的人在了解保险后,竟打起了骗保骗赔的主意。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现象屡见不鲜,骗赔手段更是五花八门。20__年以来,发生在全国各地的“车贷险”骗赔案使财产险公司蒙受了巨大损失;而在寿险方面,一些边远地区的保险公司被迫停办医疗险正是因为无力解决投保人无病却常年称病住院问题。

  (二)原因分析

  1.社会信用基础薄弱影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在刚刚起步阶段,征信数据采集困难,数据开放没有明确规定,信用资料数据库建立滞后,信用法规缺乏,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治。薄弱的社会信用基础势必影响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2.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滞后阻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尽管我国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进展,但与现实的保险经营活动相比仍显滞后及不完善。高速发展的保险业带来许许多多新现象、新问题,有些问题是直指诚信的,比如“回佣”。一方不“回佣”,而另一方“回佣”,客户就会被夺走,从而造成遵纪守法却遭受了损失,违规失信却增加了收益的局面。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势必助长失信毁约的歪风蔓延。

  3.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缺失制约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制度缺失一方面表现为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必要信息采集制度缺失。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削弱了诚信的制约机制。人性弱点是天然存在的,商务领域仅仅靠道德良心是不够的。如果没有刚性的信用管理机制,管理者就不得不为人的素质及品质伤脑筋。如营销员挪用保费问题,如果没有制度能保证营销员不接触现金,那么这个问题将永远存在。信息不对称则客观上为失信行为提供了条件。对于保险人来说,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资料都是新的,其真实准确与否无从评估。在广州的“车贷险”骗赔案中,曾经发现一家保险公司的6个支公司同时为一部车办理了保证保险。广州保监办在一份调研报告中指出,“车贷险”骗保之所以能够得逞,其中一项重要原因是“各保险公司尚未共享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投保人及汽车经销商的信息,保险公司各自为政,给投保人骗贷或一车多贷以可乘之机”。对于投保人来说,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投保人无法掌握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无法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只能道听途说地片面了解保险。

  4.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陈旧落后不利于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目前国内一些保险公司的经营思想仍停留在盲目扩大保费规模上,上级公司对下级的考核体系突出强调保费收入,导致了保险业的大规模扩军和营销模式得变化,而保险公司的增加和追求业绩的体制,导致了有些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惟保费至上,置公司名誉和客户利益于不顾,当然这也有保险公司的责任。另外,业务员完成保费收入指标(且不论这个指标是否经过科学测算,是否实事求是)不但有物质奖励,还可能加官晋爵,否则,就会遭到惩罚,甚至丢掉“乌纱帽”。同时,基层公司可支配的费用也仅仅唯系于保费收入,多收多花,少收少花,不收不花。这种政策导向驱使基层公司以保费规模最大化为首要经营目标,为达目的,在竞争中任意抬高手续费、降低费率,弱化对营销员的诚信教育等.

  5.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质量和福利问题有待改善。代理人良莠不齐,很多代理人的专业素质和诚信问题,自身对条款不是很熟悉,然后对客户许诺口头支票,而没把产品的条款和利益以及不利的方面讲清楚,导致最后客户觉得上当受骗了,而延伸到对保险的不信任了,有不同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之间相互攻讦,让客户觉得代理人的素质低下。很多客户由于自身知识

  不足,未能及时的使用自身的权利,单听代理人的片面之词,而代理人也未能及时全面的给客户一个解答,因而客户未能及时了解自身的利益保障,产生了最后申请理赔时招到拒赔的现象,让客户觉得保险是骗人的了。

  随着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业务员数量也急剧增多,保险公司不为业务员缴纳社保,不把业务员纳入正式员工等等问题也日益凸显,这也是诚信缺失的根本原因。自然会导致骗保,还有投保容易理赔难的情况。

  (三)解决方式

  我认为,要改变这些现状,首先保险公司招聘代理人时应该更严格,把代理人的专业素质和道德诚信作为聘用的首要条件,一旦录用即要对其进行严格监管,不能只以签单数衡量绩效。然后在合同文书上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让客户能更好的理解保险条款,防止产生一些上述的不必要的误会和损失。保险公司和代理人都有义务和责任对客户灌输一个正确的保险理念,让客户真正的认知保险,认同保险。由于在权利对比上,客户是出于劣势的,所以现在国家的保险法也在不断完善,制定了更多有利于客户利益的条款。比如新的保险法里就新制定了一条“不可抗辩条款”,可以有力的保障客户的利益了,还有一些条款,代理人未就合同的免责条款向客户做详细解释的,该条款无效,以及投保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的代理权的,对代理人作出的超出代理权限的许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而后再追究其代理人的责任。这些条款都能保障到客户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的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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