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通用31篇)
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篇1
为全面落实全国、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汲取湖南长沙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在我市发生,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暨百日攻坚行动,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全面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摸排整治,及时消除自建房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20xx年9月底前,完成全市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全面完成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同步开展其他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20xx年6月底前完成居民自建房排查任务,2年内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全部整治到位。同时,建立居民自建房动态监测、长效管理等制度机制,推动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常态化开展。
三、整治范围
对全市范围内所有城乡居民自建房进行整治,重点整治城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以及学校周边、医院周边、商贸市场、工业园区等人员密集区域的自建房,特别是经营性自建房。突出整治以下自建房:
(一)酒店、宾馆、旅馆、民宿、饭店、农家乐、商超、网吧、酒吧、私人影院、游戏室、体育场馆、学校、幼儿园及校外培训机构、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文化场馆、旅游设施、宗教场所、扶贫车间等人员密集的经营性自建房;
(二)违规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擅自加层、开挖增建地下室,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房屋布局、房屋使用功能,以及“下店上住”混用房屋等自建房;
(三)房龄较长、主体结构明显变形、房屋墙体明显裂缝、有地下室的老旧自建房;
(四)三层以上,涉及10人以上出租经营的自建房;
(五)用于疫情隔离观察场所的房屋。
四、重点任务
(一)全面排查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按照“业主自查、条块排查、县级核查、市级督查”的方式,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作用,立即组织对辖区内所有自建房开展拉网式、地毯式、起底式摸排,全面摸清自建房的建设合规性、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等情况,掌握自建房的建造年代、建造方式、使用情况、房屋结构、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等相关信息,形成城镇自建房“一栋一档”、农村自建房“一户一档”排查数据库。
1.各地组织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对属于自己产权或使用的房屋进行全面自查,对自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立即向属地乡镇(街道)村(社区)报告并在当地政府指导下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对一时无法整改安全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
2.各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织干部、职工、农村建筑工匠以及相关技术人员对辖区内所有自建房的结构、设施、消防、经营、环境等安全隐患开展全面摸排,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并建立自建房排查和安全隐患台账。
3.各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履职尽责,加强对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指导,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行业管理范围内的自建房进行全面排查,排查结果一并报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乡(镇、街道)。
4.各县(市、区)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对属地自建房摸排情况进行核查检查。对排查出疑似有安全隐患的房屋,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评估,确定安全隐患情况。依托自然灾害风险排查系统,实现自建房排查数据整理归档。
5.市级相关部门将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重点督查督办范围,定期对各县(市、区)排查情况进行督查抽查,对发现排查走过场、不到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分类实施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坚持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同步推进,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户分类的整治处置模式,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单位和责任人,实行挂图作战、闭环整治、销号管理。
1.对存在安全隐患并鉴定为危房的经营性自建房,立即采取停止营业等管控措施,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同时。通过拆除、重建、加固等工程措施,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经营。
2.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有一般质量问题,但尚无坍塌风险的自建房,通过维修加固、降级使用等方法妥善处理。
3.对存在非结构性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及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违规装修,未造成结构性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督促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4.对存在结构坍塌风险等严重安全隐患、威胁社会公共安全的自建房,立即停止使用,及时疏散建筑物内和周边人员,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封闭处置,组织专业队伍进行加固维修;对无法通过工程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依法予以拆除。
(三)严厉查处自建房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违章建筑清查行动,全面清查自建房审批、建设及运营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严格落实自建房所有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
1.全面清查属地自建房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及运营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逐一建立清查工作信息台账。
2.开展违章建筑清查行动,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违规改造、擅自改变建筑用途等行为,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对拒不整改或已造成房屋损坏的,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3.对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主体结构、加盖加层、拆除和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开挖增建地下室等行为造成安全隐患的,严肃追究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等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发现房屋安全隐患故意隐瞒不报,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4.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对核实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的举报予以重奖。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对涉事各方主体纳入诚信体系管理。
(四)构建自建房安全网格化信息化管理体系。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工作要求,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格化信息化管理机制,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巡查发现机制。
1.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作用,推动管理重心下移,统筹建立本地自建房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
2.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落实应急管理、发改、自然资源、住建、住房服务(保障)、城管、财政、教育、公安、民政、文旅、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司法及民宗等相关部门责任,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3.依托自然灾害风险排查系统,充分运用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数据,辅助开展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自建房排查数据整理归档,与图斑空间地理信息相对应。
(五)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坚持标本兼治,及时总结整治工作经验,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1.规范自建房建设管理。健全自建房全过程管理制度,推动自建房规划、审批建设更加规范有序。完善自建房建设程序,将三层以上居民自建房、拆迁安置区房屋全面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严格执行自建房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提高自建房质量安全水平。规范自建房规划审批程序,城区一律不得再新建自建房,农村新建自建房不得超过三层且要有专业机构指导,用于从事经营的必须经过严格审批。
2.建立健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加快推进《赣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立法。开展房屋鉴定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检查,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流程,落实鉴定报告终身负责制。严格落实经营许可与安全监管相衔接机制,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经营性用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前置条件。探索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强化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保证。
五、时间安排
(一)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时间安排(20xx年5月至9月)
1.全面排查阶段(20xx年5月至7月底)
(1)业主自查。5月底前,村(社区)组织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对照排查重点任务进行自查,填报相关信息,整改自查发现的隐患,并将自查整改情况报乡镇(街道)。
(2)乡镇(街道)排查。排查工作与业主自查同步开展,组织乡镇(街道)干部、职工、农村建筑工匠以及相关技术人员对辖区内自建房是否经过专业的设计、施工,是否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进行逐栋逐户排查。6月底前建立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台账。
(3)县级核查。各县(市、区)组织相关部门以及人员围绕整治重点,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评估,对乡镇(街道)村(社区)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检查,7月底前完成核查检查。
(4)市级督查。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负其责,采取“四不两直”和“双随机”等督查方式,开展明察暗访。
2.分类整治阶段(20xx年5月至8月底)
(1)制定方案。根据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制定分类整治方案,明确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
(2)开展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对经营性自建房和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开展房屋安全性评估或房屋安全性鉴定。确有安全隐患的,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
(3)及时整治。落实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督促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严格按照时限、措施和要求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进行整治。
(4)销号管理。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8月底前,全面消除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
3.巩固成果阶段(20xx年9月)
对前一阶段排查整治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进一步查缺补漏,对未排查整治到位的,加大力度,强化措施,确保全面整治到位。
(二)其他自建房排查整治时间安排
在开展百日攻坚行动基础上,进一步排查整治其他自建房安全隐患,20xx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其他居民自建房排查任务,2年内全部完成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同时,认真梳理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推动常态化开展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确保城乡自建房持续安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紧迫感责任感,将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列入本地、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调度,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实施。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严格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亲自抓、亲自部署,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成立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地要参照设立组织机构,对标省、市方案制定细化工作方案,细化排查整治措施;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行业监管职责,组织开展好本行业领域内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加强监管指导和协调配合,推动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落实工作保障。各级政府要设立专项整治资金,主要用于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鉴定,以及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农村建筑工匠参与专项整治工作,为专项整治过程中保障民生、安置群众和各级工作专班开展工作等提供经费保障。充实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强化专业技能培训,制作易学易懂的居民自建房排查整治宣传咨询材料、培训课件。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农村建筑工匠管理。组织成立专家技术服务组,建立房屋结构安全专家人员库,积极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高校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专项整治工作。
(三)严格督促考核。建立每月汇总、季度通报、适时督查机制,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各项重点工作落到实处。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对工作突出的地方、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排查整治中责任不实、执法不严的,对排查整治不重视、走马观花、搞形式主义、虚假整治、整治不到位的,对排查整治中推诿扯皮、不担当不作为的,按照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精心部署、广泛宣传发动,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对制定的政策、出台的办法举措和取得的经验成效开展多形式广泛宣传,让人民群众充分了解相关政策措施,增进与社会公众的沟通联系,为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营造浓厚氛围。做好舆论引导,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切实维护社会大局安全稳定。
上级关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出台后,要根据上级方案要求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篇2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扎实推进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安全隐患。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进分类整治,消化存量,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完善相关制度,严控增量,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底。
1.排查范围。各地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在继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突出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确定具体范围,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2.排查内容。各地要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等内容。
3.排查方式。各地要组织产权人自查、部门和街道(乡镇)核查,专业技术力量参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相关技术要求,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建立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逐一归集排查信息。力争20xx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
(二)开展“百日行动”。各地要对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百日行动”,重点排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确保管控到位。要制定“百日行动”实施计划,明确行动目标,确定时间表、路线图,逐级压实责任,尽快取得明显进展,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初步判定,根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治。加强部门联动,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
(三)彻底整治隐患。
1.建立整治台账。各地要组织专业力量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开展安全鉴定,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2.实施分类整治。要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四)加强安全管理。
1.严控增量风险。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2.加强日常检查。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落实街道、乡镇等属地责任,发挥城管、村(社区)“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3.清查整治违法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举报一经查实,予以奖励。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市、县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依托乡镇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完善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加快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和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实施。成立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际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地方党委和政府落实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按程序请示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为牵头单位,成员由中央统战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电影局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坚持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严格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狠抓落实,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人,省级负责人名单报国务院安委会,抄送协调机制办公室。各地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安排专门资金,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部门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建设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及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统战部门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的相关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文化和旅游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影院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三)加强支撑保障。各地要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强化技术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排查、鉴定工作,同时加强规范管理,对于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各地要将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统筹纳入各级政务信息化工程给予经费保障,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组织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
(四)强化督促指导。地方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督促指导,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置。各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导督促专项整治工作,推动纳入同级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范围。协调机制办公室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百日行动”等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督导评估。
(五)做好宣传引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广泛宣传,使社会各方面充分认识房屋安全的重要性。深入开展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居民房屋安全意识。及时了解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使广大群众积极支持专项整治工作。
各省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于20xx年5月31日前将本地区实施方案报送协调机制办公室,自20xx年6月起每月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篇3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消除农村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于在全市开展房屋使用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要求,特制定《塔公镇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方案》。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边查边改、疏堵结合、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以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为重点,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消除农村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同时,建立常态化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负责,部门指导。各村是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镇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技术指导、政策支持。
(二)突出重点,先标先治。区分轻重缓急,重点排查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按照“一房一策”的要求,逐一明确房屋处置类型、整改措施、时限要求和整改责任人,督促限期整改,逐一销号清零,实现闭环管理。
(三)全面排查,集中整治。按照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房的`要求,对辖区内农村房屋安全情况进行拉网式全面排查,不留盲区、死角,建立“一房一档”,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做到有患必治、有患必除,干净彻底地消除隐患。
(四)完善机制,长效管理。针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暴露的短板,有针对性地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监管漏洞,补齐工作短板,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从根本、长远上消除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实现标本兼治。
三、工作任务
按照全面摸底、分类排查、重点整治、全面推进的原则,有序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一)摸底排查。对本村范围内的所有房屋进行摸底排查。摸底排查区分农村自建房和非自建房两种类型,全面摸清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等,有关信息录入农村住房档案和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1.重点排查。20xx年8月31日前,组织对用作餐饮饭店、民宿、批发零售、休闲娱乐、学校、养老、医疗、仓储等经营性(含生产性、公益性)的农村自建房开展摸底排查,排点包括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经过改建扩建的房屋、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等,并对各类房屋安全隐患做出初步判断。
2.全面排查。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在重点排查的同时,结合实际对农村房屋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排查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等,并对各类房屋安全隐患做出初步判断。
(二)重点整治。要以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为重点开展整治,力争20xx年6月30日前基本完成。整治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1.制定重点整治方案。根据重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制定重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内容、工作措施、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
2.组织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由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性评估或房屋安全性鉴定,确有安全隐患的,由村两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治工作。
3.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对经排查确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自建房,尤其是用作经营的,由产权人(使用人)自主聘请专业人员或机构在限期内进行整治方案设计并整治。
4.实行销号管理。镇、村两级要建立重点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治一户、验收一户、销户一户。
(三)全面整治。各村在摸底排查和重点整治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未用作经营农村自建房和非自建房制定全面整治计划。全面整治要坚持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村要将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是第一责任人,要狠抓落实,确保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取得实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村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具体组织实施,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并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上报排查整治结果,报告需由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签字,落实“谁排查谁签字、谁管理谁负责”要求。镇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监管指导、协调配合,特别将应当纳入行业安全监管范围的农村房屋全部纳入,补齐监管短板,避免监管空白。规划办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牵头组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组织填报农村住房档案和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负责指导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
(三)强化应急保障。制定镇农村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村要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第一时间有效处置各类农村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对排查整治中因工作不实、统计不准、弄虚作假、虚报乱报导致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四)强化督促指导。加强对各村的督促指导,强化工作调度和现场督查,对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村干部严肃问责。坚持每月调度各村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按规定开展实地督导。
(五)强化宣传发动。要利用多种媒体、多渠道广泛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农村房屋安全的重要性,及时了解农村干部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要全面深入开展农村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房屋安全使用意识,提高支持参与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
(六)强化标本兼治。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对排查整治中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制度,加快研究建立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推动建立农村房屋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经营、改扩建和变更用途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建立排查巡查和监控预警机制。加强农村房屋施工和建设队伍管理,提高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水平。
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篇4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项决策部署,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xx〕1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函〔20xx〕6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落实党委、政府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对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大排查、大整治。组织开展“百日攻坚”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进分类整治,消化存量,严控增量,建立清单化、闭环式工作机制,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底
1.排查范围。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管委会要对本区域内城乡所有自建房进行拉网式、地毯式排查摸底,重点排查城中村、老旧小区、工业园区、城乡结合部、安置区、疫情隔离场所、学校医院周边、工地周边、火车站汽车站周边等区域,突出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确保排查全覆盖,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2.排查内容。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等内容。
3.排查方式。落实产权人(使用人)自查、街道社区(镇村)核查、县级复核、市级督导、专业技术力量参与工作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要求,完成自建房安全隐患初步判定。运用陕西省城乡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逐一归集上报排查信息。
4.时间安排。20xx年7月底前完成产权人(使用人)自查、街道社区(镇村)核查和信息采集,并录入信息平台;20xx年8月上旬完成县级复核和市级督导;20xx年12月底前对排查信息进行复查确认,完成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
(二)实施“百日攻坚”行动。按照《延安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延政办发〔20xx〕6号)安排部署,对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百日攻坚”行动,重点排查三层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涉及公共安全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明确行动目标,逐级压实责任,尽快见到实效,防止重特大自建房安全事故发生,坚决守住安全底线。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初步判定,根据风险程度分类实施整治。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20xx年8月15日前,经营性自建房整治取得实质性成效。
(三)分类彻底整治
1.建立整治台账。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要组织专业力量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开展安全鉴定,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2.分类实施整治。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部门监管原则,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落实“一户一策”“一栋一策”,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四)加强安全管理
1.严控风险增量。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严格经营性自建房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2.加大巡查力度。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落实街道、乡镇等属地责任和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发挥城管、村(社区)“两委”、物业前哨和探头作用,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汛期、冻融等特殊时段加强巡查,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3.严查违法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市级投诉电话设在市住建局,电话号码为:,各县(市、区)也要设立投诉电话,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举报线索一经查实,予以奖励。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性场所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典型违法案例要公开曝光。
4.健全完善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要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明确和强化相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设立乡镇(街办)城乡建设机构,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依托城管、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市级统筹,县(市、区)、街道乡镇、村组社区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在原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延政办函〔20xx〕55号)的基础上增加市委编办为成员单位。市级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协调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按程序请示报告。各县(市、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狠抓落实,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明确责任、具体到人。
(二)强化统筹协调。县级“四套班子”要齐上阵、合力攻坚、分片包抓,推动专项整治落地落实。各县(市、区)要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安排专门资金,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三)明确职责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宣传部门负责用作演出、影院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做好专项整治有关宣传工作;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自建房日常巡查监管工作,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依法依规查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依法加强人员密集场所自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信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及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完善涉及城乡房屋安全法规、规章和制度,对整治工作中具体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服务;财政部门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行业站场及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等交通运输领域涉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安全管理有关工作;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文化和旅游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文体场馆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文物保护单位自建房安全管理;信访部门负责做好涉及专项整治有关信访矛盾处理。同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本部门所属自建房排查整治。
(四)突出技术支撑。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管委会要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强化技术保障。有条件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排查、鉴定工作,同时加强规范管理,对出具虚假报告的依法严肃追责。
(五)建立“四清一责任”机制。要摸清底数,建立台账,逐一明确整治责任、时限并制定相关预案。抓牢“谁排查”“谁鉴定”“谁整治”“谁核验”四个关键环节,建立完善房屋底数、排查鉴定、隐患整治、核查验收四个“清单”,分级分部门签字确认,建立“责任闭环”工作体系,做到自建房底数清、鉴定清、整治清、核验清。
(六)严格督导问责。市级领导小组定期调度各级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13个专项督导组包抓督促各县(市、区)和管委会及市级部门单位,采取查阅资料、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等形式,适时开展督导检查评估。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发现典型树立标杆,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理。各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导督促专项整治工作,推动纳入同级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范围。
(七)做好宣传引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广泛宣传,深入开展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居民房屋安全意识。及时了解群众思想动态,耐心做好解释引导工作,努力赢得广大群众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积极支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扎实做好信访维稳,强化风险预警和线上线下联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公开透明回应群众关切,保持社会面总体稳定。
各县(市、区)、管委会及有关单位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于20xx年6月10日前,将本单位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报市级工作专班,“百日攻坚”行动期间每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百日攻坚”行动结束后每月报送。
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篇5
认真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全面消除农村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安全稳定形势持续向好,根据关于在全市开展房屋使用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要求,特制定《镇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方案》。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边查边改、疏堵结合、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以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为重点,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消除农村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同时,建立常态化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负责,部门指导。各村是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镇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技术指导、政策支持。
(二)突出重点,先查先治。区分轻重缓急,重点排查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按照“一房一策”的要求,逐一明确房屋处置类型、整改措施、时限要求和整改责任人,督促限期整改,逐一销号清零,实现闭环管理。
(三)全面排查,集中整治。按照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房的要求,对辖区内农村房屋安全情况进行拉网式全面排查,不留盲区、死角,建立“一房一档”,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做到有患必治、有患必除,干净彻底地消除隐患。
(四)完善机制,长效管理。针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暴露的短板,有针对性地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监管漏洞,补齐工作短板,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从根本、长远上消除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实现标本兼治。
三、工作任务
按照全面摸底、分类排查、重点整治、全面推进的原则,有序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一)摸底排查。对本村范围内的所有房屋进行摸底排查。摸底排查区分居民自建房和非自建房两种类型,全面摸清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等,有关信息录入农村住房档案和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1.重点排查。对用作餐饮饭店、民宿、批发零售、休闲娱乐、学校、养老、医疗、仓储等经营性(含生产性、公益性)的居民自建房开展摸底排查,排点包括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经过改建扩建的房屋、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等,并对各类房屋安全隐患作出初步判断。
2.全面排查。在重点排查的同时,结合实际对农村房屋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排查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等,并对各类房屋安全隐患作出初步判断。力争20__年6月底前完成。
(二)重点整治。要以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为重点开展整治,力争20__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1.制定重点整治方案。根据重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制定重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内容、工作措施、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
2.组织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由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性评估或房屋安全性鉴定,确有安全隐患的,由村两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治工作。
3.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对经排查确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居民自建房,尤其是用作经营的,由产权人(使用人)自主聘请专业人员或机构在限期内进行整治方案设计并整治。
4.实行销号管理。镇、村二级要建立重点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治一户、验收一户、销户一户。
(三)全面整治。各村在摸底排查和重点整治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未用作经营居民自建房和非自建房制定全面整治计划。全面整治要坚持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村要将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是第一责任人,要狠抓落实,确保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取得实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村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具体组织实施,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并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上报排查整治结果,报告需由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签字,落实“谁排查谁签字、谁管理谁负责”要求。重点整治台账于20__年6月底前报送镇规划办。镇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监管指导、协调配合,特别将应当纳入行业安全监管范围的农村房屋全部纳入,补齐监管短板,避免监管空白。规划办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牵头组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组织填报农村住房档案和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负责指导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
(三)强化应急保障。制定镇农村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村要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第一时间有效处置各类农村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对排查整治中因工作不实、统计不准、弄虚作假、虚报乱报导致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四)强化督促指导。加强对各村的督促指导,强化工作调度和现场督查,对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村干部严肃问责。从20__年3月起,坚持每月调度各村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按规定开展实地督导。
(五)强化宣传发动。要利用多种媒体、多渠道广泛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农村房屋安全的重要性,及时了解农村干部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要全面深入开展农村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房屋安全使用意识,提高支持参与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
(六)强化标本兼治。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对排查整治中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制度,加快研究建立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推动建立农村房屋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经营、改扩建和变更用途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建立排查巡查和监控预警机制。加强农村房屋施工和建设队伍管理,提高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水平。
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篇6
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按照《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和《省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技术指南(标准)》(以下简称“一办法、一标准”)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自建房管理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乡村具体实施”的要求,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合力推动”的工作态势,规范执行农村自建房的设计施工监理规章制度,有效提升我县农村自建房管理与服务水平,维护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推动乡村振兴。
二、工作目标
从源头防范化解农村房屋安全隐患,为农村房屋建设科学化、规范化、长效化管理提供制度保障,推进农村自建房管理与服务工作,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担”。20__年10月底前,各乡(镇)要抽调专人成立农村自建房“一办法、一标准”工作领导小组,专项负责农村房屋建设日常管理工作。20__年底前,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出台实施方案,制定房屋建筑监管实施细则。20__年底前,初步建立起农村自建房管理与服务体系,并有效运行。20__年底前,建立健全农村自建房管理与服务体系,实现农村自建房全统计、全管理、全达标。
三、重点工作
(一)摸清农村现存房屋安全底数。各乡(镇)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政办发电〔20__〕64号)、省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房排查整治办函〔20__〕8号)、市城乡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房排查整治办函〔20__〕2号)等文件及相关会议要求,制定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规范排查、鉴定、整治、验收程序,深入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整改销号台账,并组织人员进行验收。2020__年底前完成农村用作经营的自建房和非自建房的整治验收工作,月底前完成未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的鉴定工作,并持续推进未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整治验收工作。
(二)加强农村自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县住建局要按照“一办法、一标准”要求,加强农村建房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20__年底前相关部门组织完成首轮农村工匠培训工作,并发放合格证书。成立用于承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项目的农房建设专业合作社、农房建设公司、农房建设监理公司、建设类劳务公司等。20__年底前编制通俗易懂、可操作性强的县级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设计通用图册,免费供建房人选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乡(镇)要负责本级“一办法、一标准”工作的总体部署、统筹协调、督促指导等工作,同时做好“一办法、一标准”的宣传贯彻、制度配套、工作落实、监督管理、规划执行等工作,推动“一办法、一标准”尽快落地见效。要切实扛起监管责任,建立工作落实机制,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乡(镇)和县住建局要建立农村自建房“一办法、一标准”培训制度,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培训力度,做好管理人员和农村建筑工匠的业务培训。20__年底前,要完成乡(镇)、村两级的培训。并广泛应用新媒体开展农村自建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活动,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知悉度。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乡(镇)要本着尊重历史和尊重现实的原则,认真抓实抓好农村自建房管理工作,同时强化督导检查,建立常态化巡查制度,对存在问题的该通报的通报、该批评的批评、该约谈的约谈,督促落实到位,并做好资料、信息移交共享互通,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乡(镇)要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强化日常管理。
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篇7
根据全国、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广东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广东省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计划》《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区方案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扎实推进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边排查边整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压实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第一责任以及党委、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彻查、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立查立改,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依法依规推进分类整治,逐步消化存量,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健全完善自建房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增量,确保违法建设零增长,稳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摸底排查
1.排查范围。各村(居)在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基础上,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重点围绕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安置区以及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工业园区、培训机构周边等区域,突出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重点排查五类房屋:
(1)3层以上,聚集人流10人以上的房屋;
(2)用于教育培训、医疗、养老、托幼等公共服务性房屋;
(3)用于休闲娱乐、饭店、旅馆、商超、民宿、公寓、群租房等经营性的房屋;
(4)违规改为经营用途及改扩建的房屋;
(5)砖木结构和砖混结构的房屋。
2.排查内容。重点排查以下情况:
(1)建筑结构安全性。排查自建房地基基础是否不均匀沉降;承重构件(梁、板、柱、承重墙)是否存在明显开裂、变形;是否擅自改扩建(含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建筑结构、加层、增设夹层等)情况。
(2)经营安全性。排查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是否将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或提供给公共活动使用,自建房是否符合各行业经营许可有关场地、场所安全的要求,是否符合城镇燃气安全、消防安全有关规定,特别是用于餐饮经营的场所是否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等。
(3)建设合法合规性。排查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是否存在违法占地建设、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
3.排查方式。采用分级排查方式,组织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自查、各村(居)核查、区级抽查,专业技术力量参与,完成自建房排查摸底和安全隐患初步判定。
(1)个人自查。由各村(居)组织村居“两委”发动辖区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按要求进行自查,自建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要履行第一责任和使用安全的责任,认真自查房屋结构和改扩建等情况,按要求填报自建房安全隐患自查排查表(见附件)并上报村居“两委”,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应及时消除。
(2)村(社区)审核。村居“两委”对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自查情况进行100%审核,建立台账上报雁洋镇规划建设办公室。
(3)镇级复核。充分利用房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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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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