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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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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精选30篇)

桥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 篇1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

  2.服务类别:工程造价咨询( )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合同签定后,咨询人自收到委托人提供的完整资料之日起 天内完成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

  七、本合同壹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肆份,咨询人执贰份。

  (签章页)

  委托人: 咨询人: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

  帐户名称:

  帐  号:      帐 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电  话: 电  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二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三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四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六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一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双方约定就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款做如下修订补充,如与标准条件有不同的,以本专用条件为准。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一)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和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3.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二)适用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1.GB50500-20__《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__《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

  2.20__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3.20__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

  4.20__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

  5.20__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

  6.国家、自治区、钦州市建设管理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及相关文件。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咨询人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出具咨询所需资料的清单,委托人应及时按照该清单向咨询人提供资料,如咨询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完整的,应当自初次收到资料起 工作日内向委托人一次性书面提出补充资料清单,否则视为委托人已完整提供全部所需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与造价咨询有关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如因委托人的答复不及时造成时间延后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咨询人提供成果文件时间相应顺延。

  第十四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根据本合同专用条件第二十四条,酬金比率为 。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相关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应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咨询服务酬金:

  1.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合同价为: ,费用已包含咨询服务费、交通差旅费、利润、税金等。

  2.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3.支付流程:项目工程预算经主管部门审定备案后,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请款函,委托人在收到请款函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合同款。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 支付酬金。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二)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委托人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加协议条款: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后某一方无故单方终止或解除合同的,终止合同方应支付对方 5000元的违约金,如造成守约方遭受损失的,解除合同方应赔偿损失。

  2.如果委托人逾期支付咨询人造价咨询服务费的,每逾期一日(日历天,下同),委托人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二向咨询人支付滞纳金。

  3.如咨询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交咨询成果的,每逾期一日,咨询人按每日500元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逾期5日仍不能提交咨询成果的,除支付违约金外,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咨询人赔偿损失。

  4.如咨询人因其过错原因造成造价误差率超出行业标准的,每超1%,委托人有权扣减1%的造价咨询服务费。

  委托人: 咨询人: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桥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 篇2

  委托人全称(甲方):

  咨询人全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立项批文编号或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投资金额:

  资金来源:

  建设工期或周期:

  其他:

  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___________。

  □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包括 :□ 决策阶段、□ 设计阶段、□ 发承包阶段、□ 实施阶段、□ 竣工阶段。

  □ 工程估算的编制/审核。

  □ 工程概算的编制/审核。

  □ 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审核。

  □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审核。

  □ 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

  □ 其他造价咨询服务。

  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详见附录A。

  三、服务期限

  □全过程造价咨询项目:

  本合同施工工期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天;本项目的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_天。

  □ 工程估算的编制/审核。

  服务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_天。

  □ 工程概算的编制/审核。

  服务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_天。

  □ 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审核。

  服务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_天。

  □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审核。

  服务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_天。

  □ 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

  服务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_天。

  □其他造价咨询服务项目:

  服务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_天。

  除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外,委托多项造价咨询服务的,服务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_天。

  四、 质量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______________。

  五、酬金或计取方式

  1.酬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 )。

  2.计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酬金或计取方式详见附录A。

  六、合同文件的构成

  合同文件的构成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3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词语定义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八、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2.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

  十、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_____份,咨询人执_____份。

  委 托 人: 咨 询 人: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社会信用代码: 社会信用代码:

  账 号: 账 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桥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 篇3

  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

  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

  住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1 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适用法律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适用语言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第四条 咨询人义务

  1.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2.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3.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五条 委托人义务

  1.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2.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3.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4.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第六条 咨询人权利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第七条 委托人权利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咨询人责任

  1.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2.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3.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4.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第九条 委托人责任

  1.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2.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第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合同变更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桥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 篇4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对《示范文本》贯彻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国境内开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时,应参照本《示范文本》订立合同,请各地区、各部门做好推广使用工作。

  二、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是法人或自然人,咨询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并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分“合同标准条件”和“合同专用条件”两部分。

  1.“合同标准条件”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

  2.“合同专用条件”则应按其条款编号和内容,根据咨询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但不得违反公正、公平原则。

  四、《示范文本》的解释权属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施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五、《示范文本》自二○○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__-0212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

  与__________

  (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 托 人:(盖章) 咨 询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第九条 委托人应在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用 支付酬金,按 汇率计付。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使用说明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包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专用条件》)。

  《标准条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委托,委托人和咨询人都应当遵守。《专用条件》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条件,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

  《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

  《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序进行填写。例如:第二条要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如工程类别、建设地点等填写所适用的部门或地方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有关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在协商和写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时首先应明确项目范围如工程项目、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以及所承担咨询业务与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其次应明确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如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投标阶段或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中投资估算、概算或预算的内容等。

  在填写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标准时应根据委托人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内容繁简程度,工作量大小、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在签订合同时预付30%预付款 元,当工作量完成70%时,预付70%的工程款 元,剩余部分待咨询结果定案时一次付清。如果由于委托人及第三人的阻碍或延误而使咨询人发生额外服务也应当支付酬金,并应约定好酬金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时间,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写明其后的多少天内支付。

  如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设立奖罚条款,但必须是对等的。

桥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 篇5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4.投资金额:

  5.资金来源:

  6.建设工期或周期:

  7.其他:

  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详见附录 A。

  三、服务期限

  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始实

  施,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终结。

  四、质量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酬金或计取方式

  1.酬金:____________

  (大写)(¥

  )。

  2.计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酬金或计取方式详见附录 A。

  六、合同文件的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

  3.专用条件及附录;

  4.通用条件;

  5.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

  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均构

  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七、词语定义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八、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

  十、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_____份,咨询人

  执_____份。

  委 托 人: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

  代 理 人 : _________ ( 签 字 )

  组织机构代码:

  咨 询 人: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

  代 理 人 : _________ ( 签 字 )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纳税人识别码:

  住

  账

  所:

  号:

  住

  账

  所:

  号:

  开户银行: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邮政编码:

  电

  传

  话:

  真:

  电

  传

  话: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1.1 词语定义

  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

  1.1.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

  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4“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

  的继承人。

  1.1.5“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1.1.6“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咨询人

  的工作。

  1.1.7“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

  1.1.8“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

  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

  1.1.9“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

  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

  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

  1.1.11“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

  咨询人的金额。

  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

  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

  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

  的酬金。

  1.1.14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

  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5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

  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

  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

  1.2 语言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

  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

  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

  3.专用条件及附录;

  4.通用条件;

  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

  6.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

  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

  部分。

  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定额、

  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

  2.委托人的义务

  2.1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附录 C 的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

  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

  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

  2.2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

  2.2.1 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

  外,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附录 D 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

  2.2.2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

  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3 合理工作时限

  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

  2.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 7

  日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咨询人。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

  表时,应提前 7 日书面通知咨询人。

  2.5 答复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

  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委托

  人承担。

  2.6 支付

  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3.咨询人的义务

  3.1 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3.1.1 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件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

  员的数量应符合专用条件的约定。

  3.1.2 项目负责人

  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

  团队工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

  致。

  3.1.3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

  正常进行。

  咨询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咨询人

  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 7 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

  换。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前

  3 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

  3.1.4 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

  更换:

  (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3.2 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3.2.1 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

  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

  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

  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

  3.2.2 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份数、

  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

  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

  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

  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并

  相应增加服务酬金。

  3.2.3 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咨询人单位公章、工

  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

  业)资格印章。

  3.2.4 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

  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

  3.2.5 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

  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2.6 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造价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3.3 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内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

  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

  制性标准、规范。

  咨询人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必须由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在附录 C 中载明。需要委托人协助才能获得的资料,委

  托人应予以协助。

  3.4 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项目咨询人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的,咨询人应妥善使用和保

  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上述房屋及设备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委托

  人。

  4.违约责任

  4.1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1.1 委托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

  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1.2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咨询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双

  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

  4.1.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 14 天,应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逾期

  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

  利率×逾期支付天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双方也可在专用条件中另行约定

  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2 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4.2.1 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

  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2.2 因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委

  托人损失。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

  5.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

  的货币种类和汇率等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

  支付申请书的提交日期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

  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

  用。

  5.4 有异议部分的支付

  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支

  付申请书后 7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

  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 7 条约定办理。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6.1 合同变更

  6.1.1 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

  更。

  6.1.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

  容增加时,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

  作时间或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由双方根据委托

  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1.3 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颁布或

  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协

  商确定执行依据。由此引起造价咨询的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

  的,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

  6.1.4 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

  减时,服务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 合同解除

  6.2.1 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6.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

  人,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2)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

  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3)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咨询人催告后,在 28 天内仍

  未支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

  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

  6.2.3 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对方。

  6.2.4 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

  询服务酬金。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

  事人在专用条件中自行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

  其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

  理。

  6.2.5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

  有效。

  6.3 合同终止

  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

  (1)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酬金;

  (3)咨询人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

  7.争议解决

  7.1 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7.2 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 14 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

  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1 考察及相关费用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

  人审核后另行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2 奖励

  对于咨询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效益的,双方在

  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

  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3 保密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

  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

  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联络

  8.4.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

  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8.4.2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

  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

  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8.4.3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

  的往来函件,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往来

  函件的内容。

  8.5 知识产权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

  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

  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

  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

  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

  给任何第三方。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

  著作权属于咨询人。委托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

  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咨询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

  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

  何第三方。

  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因咨询人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咨询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

  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双方均有权在履行本合同保密义务并且不损害对

  方利益的情况下,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

  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1.2 语言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

  2.委托人的义务

  2.1 提供资料

  委托人按照附录 C 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资料的时

  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

  2.2 提供工作条件

  2.2.1 项目咨询人员使用附录 D 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支付使用

  费的标准为:

  2.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__________________,其权限范围: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_______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

  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咨询人的义务

  3.1 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3.1.1 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

  员的数量为_____________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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