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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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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运输合同(精选4篇)

私人运输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由拉萨到 ,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货物名称: 实际吨位:

  2、结算方式:

  3、乙方装货后必须按期保质保量保证把货物送到甲方所指定的地点卸货,如在承运途中造成缺件、少数和损坏、污烂、雨淋等现象乙方必须照价赔偿给甲方。

  4、如在承运途中发生意外,(如翻车、撞车、车辆抛锚、滑坡、公路中断)等现象,乙方必须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延长交货时间,如不按期交货,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5、甲方接到货后,如果没有发生协议的3、4两条条约。甲方应及时卸货,不得推延卸货时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乙方。造成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压车费每天按 元计算。

  6、甲方卸货后如果没有发生该协议的3、4、5三条条约时,甲方必须按协议规定付清乙方全部运费,不得延误,如延误一天,按压车一天论罚。

  7、乙方承运危险,贵重货物时,行车手续必须齐全,并在保险公司办理货物保险手续方可运行,如乙方隐瞒事实,造成后果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8、甲方如果隐瞒乙方承运禁用品(如、大烟等)物品,及物品,(如香烟、药材等)无合法手续,造成的扣车压车及经济损失,均由甲方赔偿。

  9、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有效,双方发生纠纷不能协商处理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尽事宜,另行商议。

  10、合同签订地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经办人: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私人运输合同二

  承运方:

  托运方: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托运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1. 每次托运的托运地点、装货地点、联系人、装货/托运时间、货物数据包括货品名称、包装、数量、重量、价值、费用等详细数据见依每次的有效托运单为准,本合同不再另立明,但托运运单上的信息一经双方签字确定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托运方对托运单上相关信息之准确性负责,但其托运单需经双方正式签核确定方可生效。

  3. 本合同原则上具有长期合作关系,双方需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而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事项,可另外口头说明,双方口头作出认可,亦可另文立字说明。

  4. 承运方需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5. 托运方需在装车前将出口文件、托运货品相关信息交由承运方确定。

  6. 托运方若因提供的托运信息如所报货品名、数量、重量等不符,而导致当地政府扣留或处罚时,该责任均由托运方负责,同时承运方车辆依上述原因被阻,暂时不能营业所造成的损失均由托运方依实际时间赔偿给承运方。

  7. 托运方应依照约定时间装卸货物,承运方车辆到达托运方两小时内需装卸完毕,若超时或多地点装卸按照承运方订定的价目另计附加费,所以随道费、过渡、过桥费用均由托运方支付。

  8. 运输途中,一些自然灾难如风水火险、机件故障等意外均由托运方负责;但因车辆故障或司机驾驶所造成的意外需由承运方负责。

  9. 若因报关文件不齐备、逾期、装卸超时,托运方必须按实际时间支付承运方运货及过夜费,关场停车费。

  10. 若因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名危险货物,错报重货物重量等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烛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4. 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 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线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若因托运方携带违禁品,违反当地法规,而引致车辆及司机被扣留或处罚时,托运人必须赔偿一切损失,直至该事件完满解决为止。 凤岗→盐田海关)和时间(全程约1~1.5小时)安全抵达,特殊情况需绕道而行及延长运输时间的,需得到托运方跟车员的同意方可,否则承运方需承担因此带来的全部风险。

  第二條 承运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1. 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无非法品的混入、无掉包、无货物被盗窃等,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承运方要确保货运到时包装完好,除海关查车之外,不可拆开所承运的物品,如有违背本协议后果由承运方负全部责任。货物数量由双方当面点清,交承运方后由承运方负责。承运方必须按托运方之要求,按时将货物交给托运方所指定的收货人,并办好交接手续及签回具有收货人签章的收货单据并交回给托运方。若承运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发运的,应赔偿付托运方40%的违约金。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收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收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运输过程中货物遗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被掉包、被盗窃、混入非法品或误时等,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在全程运输中,除①不可抗力;②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③货物的合理损耗;④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四项原因造成货物破损、误时、受潮、短缺、折痕等不良之经济损失,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外,其它因素均由承运方负责赔偿,并以此车作为抵押。

  10. 承运期间除自然灾难之外,其它的因车辆故障、司机驾驶等因素而造成的交通事故以及其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均由承运方承担,与托运方无关。

  11. 承运方必须符合C-TPAT最低保安要求。

  12. 承运方须对所聘请的雇员做出背景调查与核实,确保所聘请的雇员具有高诚信度,与罪犯或其它不良分子无任何联系。

  13. 承运方司机在入厂前,必须配合工厂对其身份、车辆、相关文件的检查,若有任何疑问,托运方有权盘问、拒绝入内,或通报公安机关部门处理。

  14. 承运方必须给予司机相关保安安全方面的知识培训,在运输途间不得无故停顿、逗留或向外界人员接触;务必确保货物自出发点到抵达点期间无任何短缺、损坏、非法品的混入、掉包、被盗窃等情况的发生,否则依运输合同规定追究责任。

  15. 承运方司机在运输前及运输途中,不得有任何不良行为,如喝酒、斗殴等情况。

  16. 字楼一楼业务办公室,休息时间大约:1-3小时,就餐地点:工厂职员餐厅。

  17. 承运方在承运期间,若发现有任何可疑情况,要及时通报承运方与托运方公司负责人。

  18. 承运方依托运方柜纸负责取柜和取船务封条,并负责核实与保管船务封条直至香港码头结关封条交柜。

  第三條 装车数量若有误或不祥的,实数以清单为准。

  第四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由托运方和承运方各执一份。 3. 4. 5. 6. 7. 8. 9.

  承运方代表(签章): 托运方代表(签章):

  负责人/职务: 负责人/职务: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地址: 地址:

  日期: 日期:

私人运输合同 篇2

  甲方(托运方):

  乙方(承运方):

  甲方委托乙方以汽车运输方式承运甲方托运货物,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承运货物及起止地点及到达地:

  1.1、货物及起运地点:高粱从盆尧、欧营、东张营、高楼、李楼营及孟寨。

  1.2、到达地点:甲方所在周营乡基地内。

  第二条:甲方责任

  2.1、所托运货物不属于国家违禁品。

  2.2、负责制定运输流程及计划。

  2.3、负责对乙方有关责任人和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运作要求培训。

  第三条:乙方责任

  3.1、乙方所有车辆必须符合如下要求:不符合以下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相关人员或车辆承运,因此而产生的误时误工,乙方必须承担违约的责任。

  (1) 所有车辆和驾驶员必须证照齐全,必须具备合法营运资格,必须有齐备的国家政府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及牌照。

  (2) 所有车辆必须有保险部门核发的有效保险单据,同时提供相应资料的复印件。

  3.2、乙方接到甲方运输指令后,按要求合理准备车辆及确保车辆在指定的时间到达甲方指定起运地点。严格按甲方的要求计划当天运输完成。否则所造成的责任由乙方负责及甲方客户给予甲方的任何处罚结果。

  3.3乙方需向甲方交纳运输风险金人民币五仟元整(5000元),甲方可以从乙方运费中扣除,乙方必须设立车辆调度机构,安排专职调度人员进行调度,协助甲方进行货物的运输工作。

  3.4、乙方承运甲方的货物价格含保险、税费、装卸车费,如出现货物短少、被盗、被抢、雨淋、破损、交通意外、交通违章等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其中未付的运输费用可用于抵扣赔偿金。

  3.5乙方确保组织运输车辆在20辆以上。

  第四条:费用及其结算方式

  4.1、经甲乙双方商议确定,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承运的货物所发生的运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统一按双方协议的价格结算。运输价格为:按照货物起运地点中盆尧区域按30元/吨标准执行;其它区域按25元/吨标准执行。

  4.2、乙方必须凭“甲方指定收货人”已签收的回单同甲方结算。

  4.3、甲方在确认相应期间内委托给乙方的全部运输任务均已完成后,根据运费结算标准,按照四十五天结算给乙方或以汇款方式将运费划入乙方指定账户。

  第五条:文本及时效

  5.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2、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六条:变更与终止

  6.1、合同如有变更或者补充,经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6.2、合同有效期内,双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

  第七条:纠纷及其仲裁

  7.1、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法院申请诉讼解决。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私人运输合同 篇3

  本材料采购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述双方于20xx年 月 日在湖南省长沙县签订:

  采购方:湖南华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湖南省长沙县经济开发区新安路9号山河智能第二产业园内 邮政编码:410100

  授权代表: 职务: 电话:0731-83572212 传真:0731-82872761

  供应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授权代表: 职务:

  电 话: 传真: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标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量、单价及交付时间按下列第( )项执行:

  (2)按双方每次确认的订单执行。

  第二条 产品的质量标准,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3)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甲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具体为: 。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3)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甲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具体为: 。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4.1产品的交货单位: 。 4.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乙方送货,运费及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2)乙方代运,运费及保险费由甲方承担; (3)甲方自提自运,运费及保险费由甲方承担。 4.3运输方式: 。

  4.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 4.5现场卸货及费用由 负责。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5.1产品的交(提)货期限如第一条所约定的提交货时间。

  5.2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5%的违约金。 5.3由于乙方原因延期交货的,按延期交货部分货款的1%计日罚款。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 6.1产品的价格如第一条。

  6.2在合同期内,如遇交易产品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幅度超过±10%时,双方协商适当调整价格。

  第七条 货款的结算,按下列第( )项执行: (1)在产品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

  (2)月度结算,即次月的10日前支付上个月的应付款项;

  (3)季度结算,即次个季度首月的10日前支付上个季度的应付款项。 所有款项的支付,乙方须提交合格的往来票据。 第八条 验收方法

  8.1验收时间:提/交货3日内。 8.2验收手段:提/交货现场验收。

  8.3验收标准:按第二条、第三条明确的标准执行。 8.4甲方指定验收人员: 。、 第十条 售后承诺

  乙方对其供应的产品售后承诺如下:

  第十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0.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等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3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10.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在紧急情况下,先行电话通知并承诺在特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已提出书面异议),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10.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10.4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3天内(另有规定或双方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

  如果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则由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受理解决。

  第十二条 生效及其他

  12.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2.2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2.3其它未尽事宜: 。

  甲方(公章):湖南华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手机号码:

  智能第二产业园内

  邮编:410100 电话:0731-83572212

  乙方(公章): 委托代理人: 手机号码: 地址: 邮编: 电话:

  地址:湖南省长沙县经济开发区新安路9号山河

私人运输合同 篇4

  甲方(托运人):

  乙方(承运人): 温州私人定制物流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条款如下:

  一、货物运输期限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为止。

  二、货物运输期限内,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运输方式为 运输,具体货物收货人等事项,由甲、乙双方另签运单确定,所签运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方须按照约定的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

  四、乙方须按照运单的要求,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五.元,装好货后甲方支付全部运费;或者乙方将货物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时,甲方支付全部运输费用;其他

  六、 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同时应协助收货人亲笔签收货物以作为完成运输义务的证明。如乙方联系不上收货人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及时通知收货人提货。

  七、甲方交付乙方承运的货物乙方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避免暴晒、雨淋,确保包装及内容物均完好按期运达指定地。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等问题,乙方应按客户货物的保价进行赔偿,如客户没有保价,整票货物最高按20xx元赔偿。

  八、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无法按期运达目的地时,乙方应将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并取得相关证明,以便甲方与客户协调;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无法按时到达,乙方须在最短时间内运至甲方指定的收货地点并交给收货人,且赔偿逾期承运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经办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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