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高额借款合同
个人高额借款合同(精选3篇)
个人高额借款合同 篇1
编号:
甲方(借款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住所电话:
工作单位:
单位电话:
手机:
乙方(贷款人):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话:
传真:
依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第一章最高借款额度和用途
第1条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内可向乙方申请使用的最高借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用。
第二章借款额度有效期间
第3条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间(以下简称“最高额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
第2条本合同项下贷款仅限用于,不得挪作他
月日。在该期间内发生的单笔借款,其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额度有效期间是否届满的限制。
第三章担保
第4条为保证本合同项下形成的债权能得到清偿,采取如下一项或数项担保:□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
与乙方签订的《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
与乙方签订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与乙方签订的《个人最高额质押合同》
第四章争议的解决
第5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选择按下列方式解决:
□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章其他
第6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7条本合同甲方份、乙方份及方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二部分
第一章最高借款额度
第8条乙方有权对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调整额度有效期间。
第二章借款额度的使用
第9条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借款期限和最高借款额度内,甲方可一次或分次使用最高借款额度。乙方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应该与甲方再签订相应的具体借款合同(简称“具体合同”)
第10条甲方使用的借款余额(即在任一时点使用中尚未清偿的所有本金数额)在最高额借款期限内任何时间均不得超过最高借款额度。在最高额借款期限内,甲方对已清偿的借款额度可再次申请使用,最高额借款期限内未使用的借款额度在期限届满后自动取销。
第11条甲方必须在本合同第3条约定的最高额借款期限内申请使用借款额度,每笔借款合同的借款发放日期不得超过最高额借款期限的截止日。若乙方调整最高额借款期限,则该截止日为调整后的截止日。每笔借款的使用期限依具体合同的约定。
第12条本合同不构成乙方向甲方必然发放贷款的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均有权对本合同项下最高额借款期限和最高借款额度作出调整。乙方仅在本合同项下甲乙双方签订了具体合同时,按照具体合同的约定履行放款义务。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签订的具体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具体合同为准。
第13条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签订具体合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另行提供除本条之外的担保。
第三章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第14条甲方为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在此向乙方做出陈述和保证如下:
14.1甲方拥有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并履行本合同;甲方保证其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14.2甲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不擅自将贷款挪作他用;保证不将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的证券投资第三方存管账户相关联;保证不将贷款资金用于购臵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房地产;
14.3甲方保证按本合同和具体合同的约定归还贷款本息;
14.4甲方保证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甲方保证未虚构交易,甲方提供的交易及交易对象真实存在;
14.5如本合同项下借款属于需要甲方之外其他第三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或者甲方履行还款责任需要通知第三方或取得第三方同意的,甲方保证按照乙方要求使该第三方知晓或同意本合同所作约定;
14.6在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用途为购臵房地产时,甲方保证在申请本合同项下借款时甲方的已购房套数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及乙方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15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5.1甲方应按本合同及具体合同的约定支用本合同项下每一笔贷款及归还贷款本息。
15.2甲方承诺承担本合同及其担保合同项下的登记、保险、公证、鉴定、评估等所有相关费用。
15.3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如实提供个人职业、收入、开支、负债、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的情况。
15.4甲方应按照具体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履行具体合同所须的交易文件、交易凭证及书面报告;
15.5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对其账户、提交的材料进行查验或进行现场调查。15.6甲方应在个人或家庭经济收入状况恶化等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况发生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5.7甲方不得以本合同项下贷款进行违法活动。
15.8甲方保证不以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15.9甲方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16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6.1乙方有权了解甲方职业、收支状况、对外负债、提供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等情况。
16.2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职业、收入、开支、负债、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的情况予以保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6.3乙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本合同项下每一笔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16.4乙方有权将甲方的个人信用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证件号码、职业、工作单位、学历、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等能够反映甲方信用状况的个人信息)及相关贷款情况(包括贷款额、贷款期限、贷款发放时间、贷款担保情况、贷款用途、贷款偿还情况等)录入银行业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建立及认可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或征信系统。
第五章提前到期
第17条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全部借款提前到期:
17.1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发生逾期;
17.2甲方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刑事监禁、死亡后无继承人或虽有继承人但继承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
17.3甲方或担保人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司法程序及其他乙方认为会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形;
17.4甲方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
17.5甲方以本合同项下贷款从事违法活动;
17.6甲方或担保人将设定抵押权/质权的财产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17.7甲方未按照具体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交交易文件、交易凭证以及向乙方书面报告其贷款资金自主支付情况的;
17.8甲方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17.9甲方未按照乙方的要求配合乙方对其账户、提交的材料进行查验或进行现场调查,或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17.10用于抵/质押的财产价值减少而甲方未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17.11本合同项下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的任一义务或承诺,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的;
17.12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何一项约定或对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乙方认为足以危及乙方贷款安全的。
第六章合同的生效
第18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约定有担保的,在办理完毕所有担保手续之前,乙方并无义务允许甲方使用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
第七章附则
第19条甲方与乙方依据本合同就每一项具体借款所签订的具体合同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合同整体。
第20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21条本合同项下采用□方式进行选项时,在□内打√表示该条款适用,打×表示该条款不适用。
第22条甲方已全部阅读并理解本合同条款;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甲方:(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盖章)(签字或盖章)
个人高额借款合同 篇2
本协议由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简称“借款人”或“借款方”),与__________________银行(简称为“银行”)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订立。
鉴于借款人已向银行要求基于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款项,向借款人提供一笔本金为______________美元(US$ _______________)的定期贷款;
鉴于银行已准备基于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款项,向借款人提供此项定期贷款
据此,以双方相互承诺为对价,就下述内容达成一致:
第一条 定义
1.1 基于本协议之目的,下列词语可定义为:
“营业日”:指位于__________________银行开始正常银行业务的任何一天,以及同业银行拆借市场进行美元拆借交易的任何一天。
“承诺”:指银行在本协议生效日即承担向借款人贷款的义务。
“银行”:指位于__________________ 的信贷银行国际分部。
“美元”:及“$”符号,指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定货币及与本协议项下所有支付有关的现汇。
“违约事件”:指依本协议第八条中所列举的所有事件。
“担保人”:指__________________银行。
“负债”:任何人或借款人的负债是指依据 国通常接受的会计准则所包括的在债务被确认之日该人或借款人之资产负债表负债一侧所表明的确定负债的全部债务项目,其也包括其他被承继或被担保的,或属借款人次要或偶发的债务(有别于在托收过程中文件背书)在内的债务及负债,无论是源于任何协议所引起的负债或是提供款项及预付款项或其他方式引起的负债均属此范围。
“分期付款日”:指根据4.1的规定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计达18个月,24个月,30个月,36个月,42个月,48个月,54个月和60个月之日。“付息日”:是指每一个计息期的最后一日。
“计息期”:指自协议生效日起 个月后止的一段期间,每一计息期自上一计息期最后一日始,到借款人所选择的三个月后或六个月后止,但是,
(I)如果每一计息期的最后一日不是银行营业日者,则顺延到下一个营业日,或
(II)假若一个计息期早于或晚于分期付款日开始或截止,则计息期将在该分期付款日结束。
“利率”指依2.4、2.6和2.7中规定,或另有规定的利率。
“贷款机构”:是指国际银行机构,或根据其意愿随时指定的分行、分理处、分支机构或支行;贷款将自此类机构发放,且未偿付及全部偿付款项亦由此类机构收取。
“贷款”:指依本协议2.1款规定由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票据”:指由借款人开具以银行为指定付款人的依附录A基本内容的期票,其证明因银行依本协议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而产生的借款人对银行的负债。
“人”: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商号、团体、政府、政府机构或除借款人以外的任何以个人、团体或其他名义的实体。
第二条 贷款
2.1 承诺
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款项并基于借款人作出的陈述与保证,银行同意通过其贷款机构借出,且借款人也同意借入本金为_______美元($ )的贷款。
2.2 释放
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依协议第六条规定,银行应向借款人在 指定的账号汇入协议约定的数额款项。如借款人未能完成第六条中规定的贷款先决条件,则银行无义务提供此项贷款。
2.3 还款、支付利息及计息期的确定
借款人同意依照协议规定的利息率,在付款日,分_______期偿还贷款本金。借款人应就其选择3个月或6个月利息期的结果,在利息期偿付之前5个营业日(第一个利息期除外),通知银行。如果银行未收到上述通知,则下一利息期的长度与上个相同;假若一个计息期早于或晚于分期付款日开始或截止,则计息期将在该分期付款日结束。
2.4 利率的确定
依照协议规定每一计息期的利息应为百分之_______(_______%)。此利率加该计息期偿付前两日,时间11:00AM,同业银行拆借市场的利率。
2.5 票据
借款人偿还本金的义务应由借款人的期票证明,其基本格式应参照附录A,并符合本条(2.5)的规定。票据应
(I)以本协议的生效日期为期票出具日期;
(II)依银行指令支付与贷款本金相等的款项;
(III)分为相等的 期,每一期在分期付款日到期;
(IV)依规定利率偿付到期未付的本金部分的利息,依每一计息期在付息日偿付。
2.6 替代基础
在利率是依2.4款规定确定时
(I)银行应确定利率已定而本金尚未偿付的那一期利息期的美元无法在 同业银行市场上拆借到,或
(II)在某一确定利息期,其原先规定的利息,即从同业银行拆借的利息无法正确反映银行的费用时,银行应在该计息期生效第一天之前至少一个营业日,以电传、电报或电话方式,将银行作出的决定通知借款人。在此通知后的30天内,银行和借款人应通过友好会谈确定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基础(简称为“替代基础”)。如果在此通知后的30天内银行和借款人商定了替代利率,该利率应具有追溯力且自该利息期的第一天起生效。如果在此通知后的30天内,银行和借款人未能就替代利率达成一致,银行应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出具一份银行为获得该利息期内贷款所要负担利息的文件,应当明确的是银行的利息率应与1.5%的相同,上述利息若确实影响了银行筹集该利息期贷款的费用,则新利率自该利息期的第一天起就有效。银行应向借款人提供其获得贷款的途径及为获得此贷款而支付费用的证明。在收到银行有关利息率或为获得贷款而支付的利息的通知后,借款人有权依据4.7款的规定,将贷款和本票中尚未支付的本金的全部(不是部分),加上自此预付日起计算的利息,一次性地先行偿付给银行。
2.7 过期未付本金的利息率
在借款人未能偿还根据贷款合同和本票的规定应偿还的款项时,借款人应根据要求向本票持有人支付利息,利息从应付款日起计算,到实际付款日止。每一年的利率以下列中较高的为准:
(I)在借款人未能按期偿付本息的利息期的上一期利息率的基础上再加上一个百分点(1%),或
(II)在借款人未能偿付之日的 同业银行拆借市场上的上午11:00,主要银行所出具的贷款利率报价的基础上再加2.5个百分点(2.5%)。银行应以正确的书面方式或电传通知借款人确定的利息。在不损害本条规定的银行的权利以及准据法允许的前提下,借款人同意补偿银行因为借款人不及时偿还贷款或本材料规定的本金或利息,或其他费用,所产生的损失,如银行为遵守出贷承诺、获得贷款款项而产生的损失。为此,银行应出具一份标明损失和费用的证书。
2.8 计算、终局决定
所有偿付的利息以360天为一年,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银行对每一期利息率的确定都对各当事方有约束力。
2.9 收入的利用
(a)贷款收入应用作(确定用途)。
(b)银行提示借款人,借款人确认其了解根据_______的政策,国际贷款只能资助_______国以外的非_______籍企业。借款人确认贷款收入将只被用于资助国以外的业务。
第三条 信用证
为支持并担保借款人履行本合同及本票项下的义务,担保人应按照附录2(保函)的格式向银行出具一份备用信用证。该保函的金额应为______________,且有效期应到偿付贷款日后一个月的第一天为止。
第四条 付款
4.1 付款
根据合同和本票的规定,借款人对应向银行偿付的贷款不得抵消、反拆并不可自由兑换,付款应向______________的贷款机构支付,不迟于当地时间(时间)上午10∶00。一旦应付款日为非营业日,则自动顺延到该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在计算利息和金额时应包括这一日和下一个营业日。
4.2 以美元付款的义务
根据本合同和本票规定,应由借款人偿付的本金和利息应以美元支付,而无论于何种法律、规则或制度,也无论是现有的或根据任何管辖权将可能会影响此项义务的履行。此义务也可通过偿付或诉讼方式予以保护。此项以美元付款的义务应是通过诉讼可以强制执行的,并且不受其他裁决的影响。
4.3 借款人部分提前付款的权利
在任一利息支付日,借款人有权在提前30天以书信或电传通知(不可撤销的通知)银行后,将本金和利息,部分地或全部地提前偿还。每一部分的预先偿还额应不少于______________美元,且按倒序偿还。提前偿还部分不得再借用。
4.4 补偿
借款人应对基于下列原因而使银行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包括利润损失)进行补偿。(银行的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银行在利息低于合同的规定而为组织贷款所付出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a)贷款未在该日签字;
(b)在利息偿付日以外进行的偿还和提前偿还。银行应将这些成本、费用和损失制成证书,发送给借款人。这一证书,如果没有明显的计算或转交上的错误即应有约束力。
4.5 税务
(a)所有票据面额、贷款本金和利息,以及与本协议和借款人开具票据有关的应付款项的支付应是不附带任何费用且是完税的,由国或任何部门、机构、政治分支及征税权力机关或某一组织的成员所强制、划拨、征收或募集的(就本协议、贷款、票据、协议登记、鉴证或其他法律手续的履行、协议生效以及本金、利息、费用或有关的其他款项支付而引起的)现在或将来的所有所得税、印花税及其他税费、费用、强制贷款及预提费用不得减少全部应付款项,上述税费(以下总称“税务”)亦包括罚息和罚款;
如果任何税务被强制征收,则借款人须向银行支付必需的额外费用以保证银行得到在票据中说明而不含税务的净等额款项。所有税务应由借款人在罚款日期之前支付。在依适用法律支付税务之后45天之内,借款人应将完税原始单据转交银行,如无法转交单据,则应向银行提交包含满意的形式或内容的支付证据。
(b)借款人将保护银行或票据持有人免受侵害并向该方依其要求偿还已实际支付的任何税款。
4.6 增加费用
在本协议期间,任何适用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变化,或负责解释或管理的政府部门作出的解释或管理的变化,或财政或金融机构的指令的变化(无论是否有法律效力)将引起对于银行支付贷款本金或利息、票据金额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其他款项的税基的变化;或强制、修改或承担任何储备金、特别储蓄及或对资产、基于账户或扩大信贷的储蓄类似要求;或强加给银行或 同业银行市场任何其他对本协议、贷款或票据产生影响的条件,或可能导致银行贷款或维持贷款的费用增加,或减少银行应收取款项的结果,在这类情形下,借款人应向银行依其要求支付此类附加款项以补偿银行增加的费用或减少的收入。由银行出具的确定其补偿必要额度的证明应先行送交借款人,除非有计算或传递方面明显的错误,否则该证明将最终作为确认文件并确定补偿金额。
4.7 法律变更
无论是否有其他规定,在任何适用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变化,或负责解释或管理的政府部门作出的解释或管理的变化,从而引致银行
(1)承诺;或
(2)发放贷款或维持贷款的行为成为不合法的情况下,银行应通知借款人并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递交有关此类变更的证明。基于由银行向借款人作出的有关此变更的通知,银行的承诺即终止,且全部贷款本金和未付票据款项,连同利息和依本协议应向银行支付的所有其他款项均须于此类变更之日后继的计息日或依银行规定的更早的日期完成支付。
第五条 陈述与保证
为使银行加入本协议并发放和维持贷款,借款人特向银行作出下列陈述和保证。
5.1 组建公司及资格
借款人是依_______国法律组建、有效存续及具良好信誉的(特定实体形式),且其以______________自有资产组建并经营业务,并依财产所有者之特性或业务经营必需某种资格时在各管辖取得此类资格。
5.2 能力和权力
借款人有充分的权力参与协议,借贷资金,签署票据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义务;上述全部行为均经适当和必需的法人行为所授权。
5.3 同意与登记
任何人基于本协议及票据的履行、送达、执行、有效性或强制性或支付所要求的所有授权、同意、批准、登记、宣告、豁免及特许(除在此时中央银行许可汇付外汇并不适用的情况之外)均须完成并产生法律效力。
5.4 合法性和强制性
本协议及依协议出具和送达的票据构成依_______国有权法院的规定对于借款人的合法、有效并具约束力的强制性义务。
5.5 其他附属文件
本协议及其附属条款的执行和送达,以及上述票据的出具,均不导致因以借款人为一方或由借款人作出或其财产受到约束的契约、协议、指令、判决或文件涉及的,或借款人基于备忘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的违反,对于借款人财产的留置权、托管或不动产债权的产生,某种过失(通知或时效已过或两者兼而有之),或债务持有人宣布同样应付债务的情况,而且亦不违反适用法的任何条款规定。
5.6 财务报表
借款人在______,并与该财政年度末借款人损益报告有关并已将复印件送交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应是在保持一贯性的基础上依______国通常所能接受的会计准则于期末日所准备出的,完整、正确及公正地反映该期间现时财务状况和期末经营成果。
在当日出具的资产负债表内及说明之中不得带有任何借款人直接或间接,固定费用或提成费率形式的重大债务;并且自出具资产负债表之后起,在借款人业务、财产状况(财务方面或其他方面)及经营上不存在重大不利变更。
5.7 重大不利条件
除自_______以书面形式由借款人向银行披露的内容外,无论借款人的公司状况(财务方面或其他方面)、经营以及借款人的财产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出现重大不利的影响。
5.8 诉讼及其他
除以书面形式由借款人向银行披露的内容外,不得有任何依据法律或平衡原则作出的不利决定将对借款人业务、财产及公司状况(财务方面或其他方面)产生不利影响的未决诉讼、案件或司法程序(不论是否以借款人的名义)或对于借款人的威胁、对抗或影响的存在。借款人不得违反严重影响借款人经营和/或公司状况(财务方面或其他方面)的有关适用法律和/或法规,亦不得违反法院或任何人作出的命令、令状、禁令、要求或法令,以及任何以借款人为一方或借款人受其约束,其违约可能对借款人的经营、财产或公司状况(财务方面或其他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契约、协议或其他文件。
5.9 税务
允许借款人依本协议和票据为条件基于票据完成所有支付义务,向银行的偿付应是不附带任何费用并且是完税的,而且银行所收到的偿付款项不含任何税务。借款人依本协议支付全部税务。
5.10 文证税务
本协议、票据及担保均不含任何印花税或文证税务或其他类似费用,其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国或任何政体分支或征税权力机关的注册登记税,依据______________国的税务法典征收的印花税除外。
5.11 豁免
借款人先行承担协议项下义务及其债务,且借款人就本协议和票据的签署及履行构成私人与商业行为而非政府与社会行为。借款人及其财产不得享有与本协议义务相关基于主权或由于对销债务、诉讼、判决或执行会产生的豁免权利。
5.12 权利
借款人对于其反映于_______,依本协议第5.6款由借款人出具的资产负债表和相关说明之中的财产及资本,以及在出具资产负债表前后借款人取得的全部财产及资本享有良好的可以出让的权利;而且这些财产或资本,除依第5.6款所述最近的资产负债表和相关说明中披露者外均不得含有留置债权(包括不动产抵押或证券权益抵押)。
5.13 税务
借款人应申请依法律、法规或对于借款人或其资产有税务管辖权的各政府部门或征税权力机关发布的命令所要求的退税。借款人已付,或已约定支付可能与上述退税有关的全部税款、费用和其他政府费用;除此类税务之外,如有借款人所收取的税款,则将作为基金储蓄(依_______国通常所接受的会计准则)。在借款人账目上有关税务的费用、孳息、储备金(依_______ 国通常所接受的会计准则)是适当的。借款人知晓,除向银行提交的财务报告所披露的内容外,其不存在任何重大税务款项,并且对任何税务支付时间的延长均属无效并不得提出此类要求。
5.14 不利合同及指令
除以书面形式向银行披露的内容之外,借款人不得作为对其经营、财产或公司状况(财务方面或其他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指示、委托书、公司内部细则或其他限制合作文件或由任何人所作出的指令、法令或判决(以下简称限制性文件)的一方或受其约束;或不履行遵守或完成此类限制性文件包含的任何义务或条件。
5.15 同等履行
依本协议借款人的义务与票据中规定的借款人的义务排列在支付次序方面以及与所有其他借款人债务方面至少是同等的。
5.16 法律形式
本协议、票据及担保依_______国法律具有适当的法律形式,而且依其各个条款赋予强制力以强制程序在_______国法院对抗借款人。
5.17 担保人
担保人依_______国法律组建并具有良好声誉,而且其具有全部能力、授权和法律权力依担保承付债务、签署担保文件以及履行和遵守担保文件条款;在担保文件签署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有效并对担保人义务在_______国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担保条款而具有强制力。
第六条 贷款条件
在付款日或付款日以前,本协议项下银行贷款义务的履行取决于借款方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全部义务并以银行满意的方式满足下述先决条件:
(a)银行收到经正式签署的贷款本金的票据;
(b)银行收到经正式签署的担保书,其形式和内容应为银行所满意;
(c)
(1)借款方遵守依从本协议对其有约束力的所有条款、约定事项和条件;
(2)借款方在得到贷款及得到贷款以前没有发生违约事件,并且随着通知的发送和时间的流逝,也未构成违约事件;
(3)第5条中的声明和保证是真实的,并且犹如借款当时所作的声明和保证一样;
(d)借款方和担保人已得到借款所要求的与本协议、票据和担保书有关的必要的政府同意,其中应包括允许借款,贷款的利用,以美元偿还本金的时间表,贷款利息,根据本协议和担保书的条款产生的票据事项,及所有其他的预定支付和与预定交易有关的另外应该支付的事项。所有这些应是完全有效的;
(e)银行收到借款方(中央银行)同意借款和借款方依据本协议和票据接受美元汇款的经确认的许可证副本;
(f)银行收到借款方和担保人采取法人行动授权签署本协议、票据、担保书和借款方的经确认的文件副本,应该包括前述2项所指的政府同意的文件副本和银行合理要求的其他文件的副本。采取法人行动的形式和内容应使银行及其律师满意;
(g)银行收到律师意见书:
(1)借款方律师应基本上依照附录3的格式,并且对银行要求的其他合理事项使银行满意;
(2)银行的_______国特聘律师,对银行要求的有关本协议的事项包括并不限于,依据本协议票据和担保书的有关条款对强制执行性提出意见书;
(3)银行所要求提供的其他律师意见书;
(h)银行收到每个参与人的权限证明:
(1)代表借款方在协议上签字的证明;
(2)代表担保人在担保书上签字的人的证明;
(3)代表借款方签署票据的人的证明;
(4)在本协议要求和允许的声明、报告、证明和其他文件上签字并作为借款方代表实施本合同的人的证明;
(i)银行收到根据上述h条款被任命的每个人的经确认的签字样本;
(j)银行应得到依本协议为预定的交易而合理要求的一部分和更多的资料和文件,包括组建记录,并且这些文件须经适当的法人权力机关的确认方可。
第七条 约定事项
借款方借款,应交付所有的票据并且履行下述所有其他的义务,但银行以书面形式另外同意的范围除外。
7.1 财务报表
借款方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半年结束后不超过60天之内向银行提交未经审计的资产平衡表和损益表,并且要全面正确地阐明和公平陈述财政状况。
7.2 报告
(a)借款方在违约事件发生后的五天之内,无论如何都要尽可能快地向银行提交报告,或者在随着通知的发送和时间的流逝,一个事件将构成违约事件时,或者在提交报告日,一个违约事件正在继续,借款方的管理人应在报告中详细阐述这一违约事件及借款方计划采取的有关行动;
(b)借款方应向银行提交银行在任何时候合理要求的其他资料、报告或声明,并且允许银行或它的代理人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检查借款方的财产,并检查、审计、审查借款方的账簿或记录和提取摘要。
7.3 平等待遇
借款方本协议项下和票据项下的义务至少应和借款方其他有关的所有债务处于平等优先受偿地位。借款方不应在现在或将来为其他债务担保而在其现有的或将来据有的资产或收益上设置任何抵押权,留置权,保证或其他费用(在正常商业活动中的信托收据除外),除非担保产生的利益和借款方在本协议和票据项下义务同时平等和有比例地扩大。借款方保证遵守所有适当的有管辖权的当地法律以使借款方在本协议和票据项下的义务与其他债务至少处于平等地位。
7.4 保持同意和登记
借款方应该并且主动遵守其适用法律,及根据银行任何时候有关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和票据事项所要求和期望的获得政府机构的同意、许可、批准或授权及进行登记,并采取所有必要的适当的行动确保已获得的所有同意、许可、批准、授权和登记的继续有效;借款方在获得贷款后的90天内向银行交付(中央银行)贷款登记证书的经确认的副本。
7.5 保险
借款方得在任何时候用自己的费用投保,并随时在征得银行的合理同意时对可接受为保险财产的所有建筑物或借款方的财产的一部分投保,借款方应用这笔保险费用就类似经营和拥有类似财产的公司在与借款方基本相同的经营领域惯有的风险向负责任的并且声誉好的保险公司或组织对其财产投保。
7.6 存继、商业行为
借款方将维持和继续它的法人地位的存在,保持和现在一样的业务经营、正常的商业行为所必要的和合乎需要的权利、特权及特许权,在经营中为了维持好的经营秩序和状态所需的和必要的财产,遵守所有适用于任何法人的法律和法规,以及可能成为当事人一方并且其财产可能会受约束的任何契约、协议或其他文件的条款,而如果不遵守上述规定,将会对财政状况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
第八条 违约事件
8.1 如果发生下列一种或更多种违约事件,或该违约事件正在继续(不管该违约事件的原因是什么,或者是自愿的或非自愿的,或者受法律实施的影响或根据任何法院的判决、命令、或者任何行政或政府机关的命令、规则、法规和法令):
(a)借款方未能根据本协议条款和票据支付贷款本金和应计的利息或票据,或其他任何应付款项,当根据协议条款规定的相同贷款到期和应支付时(不管是否到期,都应根据协议通知提前偿还或其他);或者
(b)借款方没有履行和遵守协议或票据中的任何其他条款、约定事项或双方达成的一致;或者
(c)借款方所作的任何声明和保证及其在根据协议交付的任何证明、报告或意见中的声明和保证被证明是不正确的或者在一些重大方面有误解;或者
(d)任何登记、政府的同意或批准或与本合同有关的要求事项、票据和担保等满期或终止、废除或以任何方式修改或归于无效;或者
(e)借款方或担保人非法履行它在票据和担保书中设定的任何义务和其他预定文件中的既定事项;或者
(f)担保人拒绝履行或者修改它在担保书中的义务;或者
(g)借款方或担保人到期或在适当的宽限期内没有偿还债务;没有遵守或履行能证明债务存在和为债务作保的任何协议中规定的条款约定事项或达成的一致;如果不履行的结果是加速偿还,或者允许持有人加速履行部分义务,到期支付和其他义务,不管是否加速偿还发生或这些违约被放弃;或者
(h)借款方或担保人被裁定破产或无偿债能力,或在贷款到期时书面宣告无偿债能力,或为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了转让,借款方或担保人为了全部或者部分财产申请或同意接收者、受托人或类似的官员的选定;这样的接收者、受托人或类似的官员没有借款方或担保人的申请和同意而选定并且这种选定将连续存在14天并不可撤销;借款方或担保人(根据请求、申请、答辩、同意和其他)已开始无力偿还贷款、破产、破产整顿,整理财产、再调整,解除债务,清算并依照法律和管辖权进行有关的类似程序,或者开始一些针对借款方和担保人的程序(依据请求、申请或其他),并且这种程序14天期限内不开始进行;签发判决书、令状、拘留证或执行文书及办理其他手续,或者没收借款人或担保人的部分财产,并且判决书、令状及类似手续在签发或没收财产后十四天内不能被解除或撤销;或者
(i)针对借款方的有关货币财产的终局裁决,如超过_______美元或数量上相当,应在终局裁决______日或以后的任何时候做出,如果在裁决登记后十四天内,裁决没有被撤销、履行或执行,就中止未决上诉状态,在中止期满后十四天内,裁决不能被撤销或履行;或者
(j)借款方或担保人的全部或部分基本财产被宣告没收、押收或被拨用、或经政府授权(依照法律或事实上)这些财产的保管和控制被其他人或实体承担或意欲承担,借款方和担保人不能再通过任何人或任何实体对它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实施管理控制;
则前述任何违约事件的发生和继续,将导致贷款银行发放贷款的立即终止,银行可以宣布贷款本金和应计利息及票据立即到期并且应该支付,由此,贷款本金和应计利息和其他应支付的款项立即到期和应支付,不需要提示,要求付款,作成拒绝承兑证书或任何种类的通知,所有这些都已经借款方明示放弃,只要8.1款中h项说明的任何违约事件发生,贷款和票据将立即到期并应支付,不需要对借款方再行宣布或通知。
第九条 管辖地
9.1 管辖权
借款方同意凡是因其违约而引起的有关本协议、票据及其他预定文件或既定事件的法律诉讼及判决的执行都可在_______法院提起,或在_______国的任何法院或其他的地方法院提起,银行可以选择行使管辖权的法院,并且在本协议签署和交付后,借款方应不可撤销地和无条件地服从这一管辖。
9.2 传票
借款方不可撤销地无条件地委托、指派和授权___________公司(位于)____________作为它的代理行为其收受在________________提起的有关本合同和票据的任何诉讼的传票。借款方同意代理行没有就送达通知借款方时将削弱和影响基于上述事项就任何诉讼而作出的送达和裁决的有效性。借款人进而不可撤销地同意传票从上述提起诉讼的法院用挂号邮件,通过航空邮寄,邮资已付,按照10.5条中指定的借款方地址送达给借款方,然而前述事项不能限制银行用法律许可的任何方式传唤。借款人声明和保证,只要银行遵守本协议和票据,它将为了便于银行在提起任何法律诉讼时送达传票和办理其他法律手续在______________保持一个正式的使银行满意的指定代理行,并且保证答复银行用书面形式提出的关于代理行的身份和住所地的咨询。
9.3 裁判地点
借款人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不可撤销地放弃对现在或以后在 提起的以任何方式起因于或与本协议或任何票据有关的诉讼或审理程序的指定审判地点提出异议,对在上述法院提起的诉讼,不可撤销地放弃以出庭不便为理由而提出的请求。
第十条 其他
10.1 协议的完整性
协议的全部及附录,均构成协议完整的部分及属于各方之间达成谅解的内容,并取代先前有关这一事项的所有协议和谅解。
10.2 费用
不管贷款是否支付,借款方应凭要求即付给银行发生的所有合理的费用(上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特聘的_______国律师或其他律师的费用,与下述b项中确定的有关费用,银行的其他律师的费用,独立会计师和其他专家的费用,通讯、差旅和所有其他杂费),以及与下述各项有关的费用:
(a)谈判、准备、签署和交付协议,协议、票据及其他预定文件和既定文件的管理,以及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放弃和同意;
(b)协议和票据的执行;
(c)如果一个违约事件发生并正在继续时(不管银行是否发出了违约事件的通知或采取了其他有关的行动),对协议的管理。
10.3 不可放弃
银行没有或迟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应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单一地或部分地行使上述权利应不排除以任何其他方式行使或进一步行使上述权利或其他权利。借款方对本协议或票据的任何条款的放弃和异议除非经银行书面同意和签署意见,都是绝对无效的。上述放弃和同意只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特定的目的时才有效。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借款方没有得到通知或要求,借款方在类似或其他情况下将有获得其他的和进一步的通知和要求的权利。上述权利和要求是累积的,而且不应援引法律构成排他性的权利和要求。
10.4 继续有效
借款方宣布的声明和保证,在贷款支付时仍然有效,借款方在2.7条、4.2条、4.4条、4.5条、4.6条、10.2条项下的义务在偿还贷款和取消票据时继续有效。
10.5 通知
任何根据本协议或票据的通信、要求或通知在正式传递时应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电传或有效的电报方式,格式如下:
对借款方: 对贷款银行:
致: 致:
电传号: 电传号:
或者,对任何一方来说,如果有了另外的地址应该用书面通知方式对其他各方讲明。所有邮寄的从一国到另一国的通知应视为一级的航空邮件寄送,邮资已付。除非有另外规定,所有以挂号航空邮件邮寄的通知和要求,在它们被寄出后8天视为收到,电传方式传送的通知和要求发送时间即视为收到时间。
10.6 准据法
本协议、票据及本协议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______________法律并依该法律进行解释。
10.7 条款的可分割性
本协议中任何管辖区域禁止或不能执行的任何条款就该管辖区而言,在上述禁止或不能执行限度内无效,并不使协议的其他条款无效,或者影响该条款在任何其他管辖区内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10.8 继承者和受让人
本协议对借款人和银行及它们各自的继承者和受让人同样有效。
10.9 语言
借款方发出的所有通知、要求、请求、声明或其他通信都应用英语。除了根据本协议规定交付的财务报表不使用英语外,所有文件都应附有经确认的英文译本。在原始文件和英文译本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不论为何目的英文译本将被视为正确的有约束力的文本。
10.10 标题等
本协议的不同条款和分条款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也不影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和解释。
10.11 会计术语
所有的会计术语不在此作专门定义,应和5.6部分中所指的准备财务报表时适用的会计准则一样,依据普遍接受的会计准则解释。根据本协议须提交的所有财务数据也要根据这些准则准备。
10.12 修改
除非银行书面同意,本协议或票据的任何条款不得修改、变更、补充、撤销或解除。
10.13 副本
本协议应由各方当事人签署任何数量的副本和分别在副本上签署,经签署和交付的副本中任何一份都是原始文件,但所有这些副本一起构成同一文件。双方于协议文首所述日期正式签署本合同,特此为证。
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信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高额借款合同 篇3
律师办理企业贷款法律业务指引(20xx)
第一章 总则
贷款是指贷款人按一定的原则和政策,对借款人提供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并由借款人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商业活动,是商业银行资金运用业务中的一个主要业务品种。在贷款合同法律关系中,借入资金的一方为借款人,出借资金的一方为贷款人。
贷款业务应遵循商业银行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经营原则,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律师在接受委托办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企业贷款法律事务中,同样应明确上述原则。
律师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中的法律服务内容主要是:审查借贷双方的法定资质;参与贷款合同的起草、谈判或审查;在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借贷双方提供法律建议和服务,参与贷款风险管理;解决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律师通过自己对贷款活动的参与,协助借贷双方依法签订、履行贷款合同,可以帮助当事人实现各自的商业目标,并防范和化解贷款业务中的各类法律风险,促进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
本指引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本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制订。
本指引主要供律师在为一家境内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一家境内企业的贷款业务提供法律服务时作为一般性的参考,同时兼顾律师为借款人提供法律服务时的需要。本指引对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授信业务中的其他业务中的法律服务,例如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提供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业务中的法律服务,均有一定指导作用。银团贷款、项目融资、担保贷款等具有特殊安排的融资活动中的法律服务,以及关于法律意见书等律师专门服务项目,另由专项的业务指引来指导。在对于依法成立的国家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的贷款业务中的法律服务,也可以参考本指引。
本指引非强制性和规范性规定。鉴于企业贷款业务在不同时期、不同金融机构、不同区域的客观情况和具体规定、做法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又鉴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可能发生的变化,建议律师在使用本指引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独立的判断和处置。
第二章 当事人的相关资格审查
在企业贷款业务中,为保障贷款合同的合法、有效性,首先应对贷款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进行法律审查。
(一) 借款人的资格和条件
借款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以及经济、财务上的条件。如果借款人不具备相应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存在法律瑕疵,其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授信合同、借款合同以及相应的其他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因此,律师应当在受银行委托时,协助审查借款人的主体资格以及证明其具有借款人资格的法律文件。作为借款人的律师,也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审查借款人在经济、财务等各方面条件,提供有关法律建议协助借款人符合借款人的资质要求。
1. 根据《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在企业贷款业务中,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所以:
(1) 借款人应当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对于外商投资企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外,还应当审查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需要审查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上述文件应当提供经贷款人经办人员核对与原件一致的、加盖借款申请人公章的复印件。其中营业执照类文书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专用纸上复印并加盖其印章。
(2) 企业应当按时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年检,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应当按时加盖年检戳记。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载明的经营期限应当长于贷款期限。
2. 根据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要求,借款人一般应具有以下经济、财务条件:
(1) 借款人应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其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
(2) 借款人应当已经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有效存款账户;
(3) 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金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4) 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5) 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3.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还应当要求借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以反映并证明借款人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重大资产项目、担保情况和重要诉讼情况等。必要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要求借款人聘请独立的具有公证效应的第三方出具资料真实性证明。
4. 借款人应出示其《贷款证》或《贷款卡》。
为有效反映企业借还款状况,减少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建立信贷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贷款证管理办法》,明确企业领取贷款证后,方有资格借款。所谓贷款证,是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发给注册地借款人的磁条卡,以用作借款人向国内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资格证明。
在实行贷款证管理制度的城市内的法人企业,拟申请借款或已与金融机构有借款关系者,必须申领贷款证。法人企业只能向注册地发证机关申领贷款证。一个法人企业只能申领一本贷款证。贷款证可在实行贷款证管理制度的城市通用。
《贷款证》或《贷款卡》应当按时通过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年审,没有按时通过年审的企业法人不得申请借款。
5.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审查借款人的信用情况,作出客观的客户评价,统一评定信用等级,统一授信。
客户评价是指运用规范的统一的评价方法,对需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信贷等融资业务的客户在一定经营期间内的偿债能力和意愿,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从而对客户的信用等级作出真实、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
客户信用等级是反映客户偿还债务能力和意愿的相对尺度,主要从客户的市场竞争力、偿债能力、管理水平和发展前景等方面评定。信用等级分为AAA级、AA级(AA+、 AA、 AA-)、A级(A+、 A、 A-)、BBB级、BB级、B级。在一般情况下,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会将A级及A级以上客户作为基本客户,其中AA级及AA级以上客户是授信业务的主要营销对象;A-级属于控制对象,BBB级属于调整对象,BB及以下级属于应尽快采取措施清户的对象。某一客户的信用等级随着对该客户的监测、分析,根据其经营情况变化而不断调整。
客户授信额度,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对于各个客户统一评级的基础上,分别确定各客户在本行系统内一定期限内、一定条件下各类融资金额的总的计划额度。该额度对于该客户是公开的。一个法人客户在一个商业银行或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法人内,只能由其中一个分支机构按审批程序和授权权限对其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把贷款、贴现等表内融资业务和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表外融资业务均统一纳入授信管理范围,在所授予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进行这些业务。
所以,评定信用等级和取得授信额度,是企业借款人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前提条件。律师均应了解。
6. 禁止贷款的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一般不对其发放贷款:
(1) 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和基本条件;
(2) 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
(3) 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4) 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
(5) 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
(6) 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未落实原有贷款债务的承担责任或提供相应担保;
(7) 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二) 贷款人的资格要求
根据《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贷款人经营贷款业务必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批准,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的批准,不能从事委托贷款的业务。
作为贷款人律师还应当合理提示贷款人必须符合《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有关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各项监控性和监测性指标。
第三章 贷款合同的订立程序
(一) 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时,律师可以接受借款人委托提供以下服务:
(1) 对《借款申请书》进行法律审查;
(2) 协助借款人就贷款申请履行必要的公司授权程序;
(3) 协助借款人就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法律审查。
(二) 贷款调查和审批。
受理借款人申请后,贷款人律师应当配合银行对借款人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这是贷款业务的一个重要环节,是银行信贷资金安全的重要保证。借款人律师可以提示借款人为实现贷款而配合银行的调查和评估工作。
1. 为确保银行贷款的安全,律师应协助贷款人对申请贷款的客户进行法律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借款的目的和用途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借款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借款人是否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借款人是否具有法定的借款资质,借款人是否已经获得了所有必需的政府批准,借款人对于借款事项的决策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借款人的公司授权是否充分等。
应当强调的是,对于借款人申请借款的决策文件的审查十分重要。借款人申请借款的决策文件,是指借款人作为法人的内部组织性文件,以及内部决策机关依据内部组织性文件或者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的以借款人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决策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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