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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税收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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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税收调研报告(精选8篇)

2024年税收调研报告 篇1

  一、重点税源管理现状

  (一)以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地税局为例

  xx年,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地税局的重点税源企业有333户,与XX年前相比,范围有了明显扩大。为此,东湖开发区地税局及时了解税源变动情况,通过强化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进一步增强税收收入预测准确度,掌握组织收入主动权,为圆满完成税收任务提供有利保障。

  重点税源户的管理工作中,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日常监控为重点,以汇算清缴、税源分析、纳税评估为手段,实行“一户式”监控管理。对重点税源户的生产经营、资金周转、财务核算、涉税指标(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等静态和动态数据情况进行适时跟踪。并根据监控需要,及时采集重点税源户的相关涉税信息,准确掌握企业相关情况。

  通过加强对重点税源户管理,及时、全面地掌握企业纳税申报数据的真实性;通过对重点税源户生产经营变化的深入分析,准确把握经济税源的变动情况;通过税源变动因素分析,预测税源发展变化趋势,提高税收分析预测的准确性;编制和分配税收计划中,通过抓住重点税源管理,提高税收计划编制和组织收入工作的科学性;税收计划执行过程中,通过抓住重点税源,发现和及时解决组织收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税收计划任务顺利完成。XX年,列入监控范围的年纳税50万元以上重点税源企业实现税收收入313294.66万元,占同期税收收入总额的68.49%,同比增收107264万元。同时,通过加强重点税源户的管理,降低了税收征管成本,提高了税收管理质效。

  二、重点税源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源信息不对称,税源监控水平较低

  在重点税源监管工作中,由于纳税人实际财务信息与税务机关掌握的信息不对称,致使纳税人上报的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所反映的税源状况真实性难以确认。“隐匿收入,少报收入”的现象时有发生,税务机关按纳税人提供的相关纳税信息征税,往往会造成税收流失、税源失控。

  (二)报表种类繁多,工作效率不高

  目前,重点税源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的报表除重点税源的“企业表”外,还必须报送纳税申报表、附列报表、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等多种资料,众多的报表让企业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加之,许多指标在各类报表中存在重复填列、重复报送的情况,不同程度地增加了纳税人的抵触情绪,对报表的质量以及报送工作效率造成了一定影响,税源管理机会成本增加。

  (三)受管理水平制约,监控数据分析利用度不高

  目前,对于重点税源涉税数据采集的利用大多仅停留在就数层面,深入分析利用度不高。主要表现在:分析方法较为简单、数据分析应用内容相对单一、重点税源监控数据的分析应用面较窄三个方面。

  三、加强与完善重点税源管理的建议

  (一)合理确定重点税源管理范围

  重点税源的确定应根据地区经济条件的差异,合理确定数量;重点税源企业既可以根据其规模合理划分,也可依照行业划分。如房地产行业、建筑安装行业等实行集中管理。重点税源企业确定后,可以根据企业特点将企业分为若干种类型,并针对特殊企业和相关事项,实行不同层次和不同深度的税源管理。对于税收征管薄弱环节,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强化;同时要突出管理重点,带动税源管理整体向精细化和规范化推进。

  (二)实行个性化、信息化的重点税源管理

  由于重点税源个体化差异的客观存在,因此需要因地制宜不断创新管理方式,填补非常规性管理的空白。同时,由于重点税源是一个层次结构复杂、经营范围广泛、内部运作紧密的系统,需要充分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建立和完善以信息手段为支撑、规范管理为原则、严密监控为体系的综合性管理,实现专业化的重点税源管理。

  (三)综合运用多形式的管理手段

  充分运用日常管理、预警指标、纳税评估等重点税源户管理的手段,及时发现重点税源管理中存在的难点、疑点和问题。通过强化日常税收管理,对重点税源户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如纳税所得和税前扣除,是否享有扣除或列支的政策许可;投资利息、技术转让费、特许权使用费等的分摊,是否相符相关政策的规定;佣金的收取比例及支付方的列支,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标准;母、子公司控制与受控的关联程度如何,是否存在转移利润等问题。通过预警指标的运用,对税收、税负与资产、存货、收入、费用、人员工资等比例关系的进行分析,掌握纳税人的税款纳税情况。通过纳税评估,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确保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只有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深层次的税收管理,才能确保重点税源的有效管理和监控。

  (三)强化社会化的重点税源监控体系

  充分利用社会协税网络,进一步强化重点税源管理。强化与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街道办事处的协作,避免漏征漏管现象的发生;强化与金融、海关等部门的协作,及时掌握重点税源纳税申报情况;强化与审计、公检法等部门的协作,对重点税源税款缴纳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同时,通过建立税收违法事件有奖举报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协税护税的积极性。

  (四)完善科学的重点税源管理绩效考核评价办法

  落实岗位责任体系,力求重点税源管理考核精细化。针对重点税源管理不到位的现象,建立与之相配套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结合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内容,按照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的目标和要求,细化工作标准,量化管理内容,明确岗位职责;按照统一的税源管理工作评价标准和办法,坚持定期考核制度,奖勤罚懒,进一步增强税收管理人员对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的责任感。为此,要分阶段制订重点税源管理的阶段目标,层层分解至各个税收管理岗位。按照科学的工作流,应用信息技术手段,及时、准确记录税收管理人员的工作进程,对各个岗位的工作绩效进行实时监控,并依据记录的绩效给予奖惩,确保重点税源管理目标顺利实现。

2024年税收调研报告 篇2

  随着依法治税工作的不断推进,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得到了进一步明确,纳税人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日渐加强,税务机关执法风险也在不断加大。而目前税务机关的执法现状着实不能让人乐观,因执法不当、执法过错或行政不作为等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以及导致国家税收损失而被追究刑事、行政责任或过错追究的案件时有发生。如何认识、规避、化解执法风险,趋利避害,提高执法水平,已经成为新形势下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重视并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税收执法风险的类型分析

  税收执法风险的存在与税收执法过程是否规范密不可分,根据其表现形式,我们可以将税收执法风险分为以下三类:

  (一)税收管理作为类风险

  是指在税收管理过程中由于执法主体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赋予的职责职能中应作为而未作为、未完全作为或作为了未赋予的职责职能范围以及作为不当的管理事务而形成的影响和后果。其主要表现在基础管理工作不到位,未依法保障或侵犯了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未完全执行征管工作流程、税务登记不准确、纳税人性质认定错误、一般纳税人资格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审核不严、减免税概念划分错误、“双定户”定额程序不全、政务公开不及时、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税款征收方式不统一、税率执行错误、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审核不严、日常纳税辅导不细致造成纳税漏洞、纳税人只需履行备案手续的纳入了行政审批程序等行为都是其具体体现。

  (二)税务行政诉讼类风险

  是指税务执法主体因实施税务行政执法行为而引起的税务行政复议撤消、税务行政诉讼败诉、税务行政赔偿等后果和影响。从目前的情况看,税务执法案件对法律举证的有效性是当前执法中最为薄弱的环节,一旦发生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败诉的概率就会很高。从败诉案件看,一是税收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程序违法主要是指违反法定方式或者是违反法定的具体要求。税务机关的日常具体行政行为中,往往重实体、轻程序。突出表现在:

  (1)无执法权的人参与执法,如工勤人员参与税务检查或税务稽查;

  (2)开展日常税务检查工作时,该出示税务检查证而没有出示,收集的证据资料纳税人未签署或者盖章;

  (3)应当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而没有告知;

  (4)达到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申请举办听证而没有告知;

  (5)所收集的证据来源不法定、手段不合法,证据应当在听证会进行质证而未进行质证;

  (6)违反法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有的未经批准,擅自临时查封纳税人的物品、随意扣押纳税人的商品,有的未履行事前告知,未通知当事人到场等;

  (7)有的应经有关负责人批准的案件不经批准擅自作出稽查结论等等,最终导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败诉;二是引用法律法规不准确,在《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中定性和处理不是引用法律法规等高级次条文,而是引用内部文件、工作规程等低级次条文,且引用的条款不准确,适用性和针对性不强,导致定性模糊、征纳双方争议过大,从而败诉。

  (三)税务司法渎职类风险

  此类风险的界定应以《刑法》中关于税收渎职犯罪的相关条文和检察机关对税务渎职犯罪的立案标准为依据,主要表现为:一是不严格履行征管职责,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偷税骗税等犯罪活动不查不问,对群众的举报听之任之,不认真查处,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肆意进行偷逃骗税等犯罪活动;二是税务行政执法案件中由于地方保护、政府干预、怠于暴露问题等原因对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拖而不送受到刑法402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追究;三是税务征管失职失误,造成不征、少征国家税款和国家税款重大损失触犯刑法第404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以及第405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这两种定罪额度标准低,10万元以上的税款损失即达到立案条件,在日常税务征管中稍有疏忽便极容易达到这个税款额度,形成不征、少征和税款流失的法律客观后果,另外对“徇私舞弊”这个前置条件司法解释涵盖范围非常广,且在目前司法实践掌握中仍然存在着较大分歧,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主观故意这个法律要件的“明知后果”情节在实际税收征管中更是难以把握和判定,不同的法官理解不同认定也不同,因此对于税务干部的执法风险同样极高。如果由于疏忽大意,严重不负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即使没有徇私舞弊的法律前提,仍有可能触犯刑法第397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正是基于以上几点原因,司法渎职类的风险已成为税收执法中最应引起高度重视和需防患的一类风险。

  二、税收执法风险成因分析

  (一)税收执法依据潜伏执法风险

  一是法律层次低。我国现行税法中属于法律的只有《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 》3部,其余大量的是法规和规章,法律级次低、效力差,这给税务执法行为留下隐患,因为法院在行政案件判决时对规章是参照使用,可能存在不使用的情况。

  二是实体法内容滞后。现行税法多为上世纪90年代初制定,其内容老化,明显滞后。为此,不得不以税收规范性文件作大量的解释、补充,每年各级部门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数百期之多,有财政部和总局联合下发的、有总局下发的、有省局下发的,数量浩大、内容繁多、更新频繁、衔接性差,给税务人员学习和适用带来极大压力。如在ctais中对饲料、其他农业生产资料、废旧物资企业进行免税核定时使用的分别是财税[]121号、财税[]113号、财税[]78号文件,但关于这三类企业的免税政策既有财政部和总局联合下发的,又有总局的、省局的,甚至一个部门有好几个文件,纳税人在免税申请时适用的是五花八门,也让税务部门在审批时难以适从,如果因为纳税人不适用财政部和总局的文件而不予审批,将承担行政不作为的后果。此外,不同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于缺乏相互沟通,造成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冲突。即使适用文件正确,一旦执法行为引发讼争,由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效力不足,据此做出的执法行为,面临败诉风险。

  三是《征管法》潜伏执法风险。《征管法》规定税务执法主体违反法律应承担责任的条款达12条。譬如,《征管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不征少征税款”属渎职行为,轻者给予行政处分,重者追究刑事责任。虽然立意很好,但后患无穷。“玩忽职守”与“工作疏忽”有时很难界定,任何导致税收流失的行为,都有可能被追究责任,执法风险可想而知。

  四是政策制定不科学。各级税务机关为了更好地落实好上级文件精神,往往都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加详细、更加具体的操作办法和规定。这些办法和规定虽然对提高税收征管质量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却忽视了对本系统人员的法律保护,一旦出了问题,也为司法机关追究税务人员的责任提供了依据。如目前大力推行的纳税评估方式,既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又缺乏规范的操作规程,就是国家税务总局临时制定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其操作性也不是很强。各基层单位在实际操作中方式各不相同,管理不像管理,稽查不像稽查,隐患较大。像纳税评估税款的定性及入库问题,在当前使用的“综合征管软件v2.0”中就没有这一模块,如果按“查补税款”入库,就变成了稽查模式;如果按一般申报入库,又变成了征管模式。有些税务机关为了取得纳税人的配合,向纳税人宣传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开展的一项优化服务措施,在纳税评估中发现的偷税行为也不转交稽查处理。目前检察机关已对国税系统的纳税评估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如果我们不能有效解决纳税评估在政策适用上的问题,将会带来严重的执法风险。

  (二)税务部门自身因素引发执法风险

  目前,有相当一部分税收执法人员,对依法治税缺乏全面深入的理解,思维方式落后于时代要求,法律意识跟不上形势的发展,认为依法治税就是针对纳税人而言,而忽略了自身的法律意识的提高,直接引发税收执法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税收执法人员业务不熟,违反法定程序。部分税务执法人员不思进取,得过且过,不深入学习和钻研税收业务,不懂装懂,凭感觉、凭经验执法而造成执法错误。二是税收执法人员对税法及相关法律的理解有偏差,执法质量不高。如制作税务执法文书不严谨、不规范,使用文书或引用法律条文错误,能够引用高阶位的法律法规却引用低阶位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法中不注意收集证据或收集的证据证明力不强等,给司法机关追究留以口实。三是侥幸心理导致风险。许多税务人员明知程序不到位、操作不合法,仍我行我素,不加纠正,以为以前都没事,别人都没事,自己也不会有事。最典型的就是在进行纳税检查或送达税务文书时,因熟人熟脸而不出示税务检查证明或一人前往等。四是税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带来的风险。如不征或少征税款,虚假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得了好处不移送达到刑事标准的稽查案件等。

  (三)外部环境存在风险诱因

  一是形势发展增加执法风险。生产经营方式日新月异,日益复杂化,纳税人偷逃税形式多样、手段翻新、日趋隐蔽化,这些都增加了税务部门税源监控、税务检查的难度,增大了执法风险。二是外界对税务工作的熟悉度和关注度增强考验着执法水平。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法制的完善,广大纳税人的维权意识增强,越来越注重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税务人员任何损害纳税人正当权益的执法行为都可能引发行政诉讼,而且败诉率极高。同时,各级党委政府对税收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检察机关和纪检检察部门对税务行业的熟悉程度、关注程度也越来越高,从近年来检察部门查办的涉税案件中就可以看出。税收工作任务重、责任大、矛盾多,成为一个高风险职业。三是地方政府行为增加执法风险。一些地方政府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替纳税人说情,致使税收政策难以执行到位,执法风险却由税务部门独自承担。

  三、规避和防范税务执法风险的建议

  (一)完善税法体系,规避政策风险

  税法纰漏产生的'风险是最大的风险。因此,完善税法体系,修正税法纰漏,是规避风险的治本之策。一要提高税法层次。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及税法的构成要素等必须且只能由代表民意的国家立法机关以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法规只是在法律的约束下对法律规定的事项进行补充、细化和说明。考察世界各国的税收立法状况,大多数国家也都是以税收法律为主、税收行政法规为辅。而我国除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由税收法律调整的,其他税种都是由国务院的暂行条例调整的,在构成税法体系的形式结构方面,占主体地位的还不是税收法律,而是税收行政法规。因此,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等其他税种的暂行条例修订升级,上升为法律,提高法律效力,减少执法风险系数。二要修订现行法律法规,从根本上降低执法风险。如《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都是国务院1993年制定的,迄今已近15年,为适应税收形势的变化,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制定了很多补充性的规范性文件,如与增值税有关的减免税规定、消费税税目和税率的调整等,应把这些内容直接加进暂行条例里,逐步完善。再如,《征管法》在对偷税处理时规定0.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使得税务机关在处罚时自由裁量权太大,一定范围内会对税收执法的合理性、公正性造成影响,应适当修改。三要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导具体工作、解决具体问题的直接依据,直接影响执法结果,制约执法效果。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是规避执法风险的需要,具体要求为:制发宜慎重,切忌过多过滥,税务机关制定各类操作规程、办法,须经法规部门审查,并深入基层搞好调研、研讨,对其可行性、科学性全面论证,防止出台与法律相悖、与政策相左的文件;表述宜严谨、周密、清楚,力戒模棱两可、含糊不清、产生歧义;政策宜稳定,切忌朝令夕改,前后矛盾,文件打架,让人无所适从;清理要及时,对过时、失效文件及时清理,公布废除,避免基层错把“鸡毛”当令箭,导致执法失当的风险。

  (二)强化风险意识,化解现实风险

  要想打造平安国税,当好平安税收执法者,首先要有风险意识。一要增强法制观念。与检察院、法院等部门联系,为税务干部长期开设“法律课堂”,结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引导税收执法人员清醒认识新形势下的税收执法环境,知法、懂法,克服执法行为中的侥幸和麻痹心理,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二要端正执法观念。要在税收管理理念、税收服务意识、税收征收习惯、税收道德观念等方面与时俱进,提高对事务的判断力,提升处事经验;改变习惯的、传统的工作思维和征收方式,屏蔽求简单而忽略程序,求快捷而忽略方式的现象,避免和减少执法过程中的拖拉和随意性,尽可能不给执法风险留余地。三要搞好风险预测。研究和探讨税务人员涉税犯罪规律,定期结合岗位实际自查执法风险点,提高防范针对性;定期不定期召开税收工作评议会,邀请纳税人代表、特邀监察员等对税收工作“把脉问诊”,对问题做到及早发现,及时纠正,防患未然。

  (三)讲究执法策略,构筑社会防线

  一是在工作中,应坚决服从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领导,自觉接受地方人大、政协的监督。凡重大业务活动和重要案件查处,坚持事先请示汇报,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领导的重视、支持。当地方党委、政府的行政命令与部门职能相冲突时,应做好解释、沟通、宣传、协调工作,必要时向上级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二是要加强与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的沟通、联系,形成执法合力。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和公安部门经侦支队的配合,联合打击纳税人偷税行为,使税收执法有坚强的后盾,克服现有公安室由于是外设机构、配合力度不够的不足。同时,与上级部门及同行加强信息联系,形成执法网络,共同维护税收秩序,进一步化解可能出现的执法风险。

2024年税收调研报告 篇3

  税收行政执法是税务机关的重点工作。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和客观要求,也是税收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和重要保障。我市国税系统经过多年的税收行政执法规范,已初步形成了一整套相对完备的税收行政执法体系,依法治税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但由于税收行政执法受到立法、执法监督、执法环境、执法人员素质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当前税收行政执法仍面临一些问题的困扰。为此,笔者就当前税收行政执法现状中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一点思考。

  一、税收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立法的滞后阻碍了税收执法的发展。现阶段,我国税收立法总体上是协调的,税收制度比较完整,但仍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一是税收基本法还是一项空白。税收基本法统领、约束、指导、协调其他税收法律、法规,它对税收的基本制度、税收的立法原则、税收立法的管理权限等基本内容进行规定。二是税收法律规范的级次不高。具有法律层级的税收规范只有《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税法》和《个人所得税》,绝大多数的税收规范是以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等形式存在并实施的。三是个别税法政策复杂,理解、操作难。如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当前在我市税务机关内部能真正理解运用好该法的税务行政执法人员不多。四是地方立法权不足、缺位。制定税收地方规章必须得到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授权。在当前地方政府不能享有完全立法权的前提下,地方政府为了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发展,或解决本地区的实际问题,必然寻求非规范途径对这种体制的突破。

  (二)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和考核评议制未得到真正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早已制定下发,税务系统为落实追究办法,在这方面做过许多工作,一些执法过错行为得到了追究。但总的来说执法责任追究在基层局面临执行难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执法岗责不清,即对执法的岗位、权限、程序、要求及责任等不明确,已经明确的也不够具体,不够科学,税收管理员感到执法责任重大。二是考核评议不完善。在基层税务机关中,由于法制机构没有单独建立起来,根据当前基层局人员配备和内设机构职能,还没有一个内设机构能够担当起执法评议的职能。三是责任追究难于下手。由于非执法岗责任追究没有建立起来,造成执法岗和非执法岗职业风险不均,执法岗位责任大,风险大,但工资奖金待遇与非执法岗并无太大差别。四是税务人员流动时责任难以追究,不数人有老好人思想,怕得罪人。

  (三)行政执法的程序和证据意识不强。当前税收执法领域,“重实体,轻程序”的事件屡见不鲜。如实施行政处罚时,不事先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就作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下达;进行税务检查不出示税务检查证;扣押、查封商品、货物,不开具收据或清单。税收执法过程中出现许多证据采集运用不规范的现象。如取得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复印件没有经保管部门盖章,也没有注明原件的出处;取得会计账册复印件没附说明材料,也未经被采集单位核对盖章。需要认定主要事实,提供的证据不能有力证明事实的存在。收集的各种证据材料之间互相有矛盾,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等。

  (四)税收行政执法的环境需要进一步的优化。从税务机关内部来讲,“税收计划管理”仍广泛的影响依法治税的发展。“税收任务一票否决”仍成为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考核重要内容。从行政执法的外部环境来看,政府干预税收的现象仍然存在,各级政府为了搞政绩,树形象,从其他方面干预税收执法。外部环境还有广大社会群众的纳税、协税护税意识和经济环境的因素。有少数老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逐步被改改制,过去历史包袱沉重,但税收行政执法不讲历史原因,这些老国有企业许多欠税不能及时清缴,税收强制措施只能慎用,滞纳金更是无从加收。

  (五)税务执法人员执法素质影响税收执水平的提高。当前税务执法人员素质总体情况是好的,依法治税意识较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执法更加规范有序,但也存在参差不齐的问题。部分税务执法人员依法治税、依法行政观念淡薄,滥执法、随意执法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少数税收执法人员对有关税收实体法、程序法了解不够。个别执法人员“以情代法”,以人情践踏法律,执法的随意性比较大,对自由裁量缺乏规范。对提高税务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的机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行政执法好坏一个样。

  二、规范税务行政执法的几点建议

  (一)加快税收立法的步伐,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建议全国人大尽早出台税收基本法,确立以税收基本法为税收领域的母法,以强化税法的系统性、稳定性和规范性,并为单项税收立法提供依据和范例,最终建立一个以税收基本法为统领、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并驾齐驱的税法体系。提高现行税收法律规范的等级,对比较成熟的税收法规、规章可以通过人大立法,上升为法律层级。按照事权与税权相一致的原则,授予地方一定的立法权。立法要考虑执法现状,对税法与会计的差异问题要尽量缩小。

  (二)认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税收执法责任制包括执法责任、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三个方面,三方面相辅相成,配套实施,缺一不可。首先,必须明确税收执法责任,就是对执法的岗位、权限、程序、要求及责任等进行严格界定和明确分解,做到分工到岗,责任到人。其次,建立科学、完善的评议考核体系。在省、市、县局内部单独设立政策法规处(科、股),最好在基层分局也配备专职法制员,充实一定的人力,负责评议考核的调查取证,并提出责任追究处理建议,提交该税务机关成立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考核评议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第三,对应追究的执法过错行为必须严格追究。对考核评议委员会作出的责任追究决定由人事、监察等机构负责执行。对非执法岗也应建立严密的岗责评议考核体系,并对其过错行为严格责任追究。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程序和证据采集行为。建立完整的税收执法程序是规范执法的基础,也是税务部门多年来探索并付诸实施的重要工作。这一工作的重点主要体现在税收征收管理程序、税务行政处理程序和税务行政救济程序三方面,它们互相联系,是征纳双方必须共同遵守的准则。当前各级税务机关从上到下要借推广使用大集中征管软件为契机,全面规范各项征管执法行为,重点规范各项执法程序。对证据的规范做到依法采集证据,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税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事实要件为基础;每一个事实要件必须有相关的事实证据,各种证据材料内容应该一致,证言之间、证言与证物之间、证物与其他证物之间,应互相印证,符合逻辑关系;每一个证据材料来源及取得的方法和手段在合法性方面都无可非议。

  (四)营造良好的税收执法环境,提高税收执法透明度。一是严格按照“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的工作方针组织税收收入,通过考核执法水平与任务完成情况相结合的办法来考核税务机关的工作绩效。二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营造一个相对宽松的、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特别要利用互联网络信息化的渠道,让广大网民来参与、监督税收执法。三是加大税法宣传的力度。从宣传的方式、内容和途径等方面都要有大的改进。对“用税”情况要实现逐步透明化、民主化,解决纳税人“用税”之忧。通过正、反两方面的例子来引导纳税人依法纳税。四是对我市老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引导和扶持,帮助其早日摆脱困境,依法履行各项纳税义务。

  (五)教育培训与考核评议并举,建立长效机制,从根本上全面提高全体执法人员的素质。执法人员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建议《执法资格证》实行届期制,三年为一届,到期后重新考试,合格的方可领证执法。执法资格考试要求从严,包括考试题目难易程度和考试纪律。对没有通过执法资格考试的安排在非执法岗位工作。法制教育培训既要注重形式,更要注重培训的效果。对执法责任的考核评议,一定要动真格,一旦发现执法责任过错行为,一定追究执法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对执法规范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并与工作绩效考核、干部任用挂钩。通过这种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2024年税收调研报告 篇4

  砖窑行业是石庙镇传统支柱性产业,也是地方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将近占到全年税收任务的三分之一。认真开展对砖窑企业的税收调研,对确保完成全年税收任务、促进企业健康良性发展、提高企业成本管理水平和依法纳税意识都具有重要意义。

  现有的砖窑厂都是从原先的乡镇企业或村办集体企业改制而来。有的砖厂被个人或合伙承包,有的被买断成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成为发展民营经济的先头兵。这些企业的共同特点是: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帐簿设置简单或混乱,或仅有一个流水帐,没有按规定建帐记帐,查帐征收难以实现。针对这一问题,石庙地税分局成立专门调查组,组织田有银等资深专管员对此类企业展开调查。他们从企业基本情况和基础征管资料入手,对砖窑整体规模、窑室大小及出砖数量、点火形式、砖机型号、块砖耗土数量及成本测算数据等情况做了详细的调查和记录。

  据调查,砖厂窑室一般在20——38个之间,一个窑室装砖0.7——1.1万块。点一把火的砖厂窑室20——26个,日出砖量在5万块左右;点二把火的窑室34——38个,日出砖量在9万块左右。

  资源税方面。一般的砖厂年生产8个月左右,出砖量在1000——20xx万块之间,销售额80—200万元左右。一实立方米的黏土制造480快砖,一虚立方米的黏土制造350块,一虚方黏土相当于70%多的实方黏土。按资源税一方黏土1元的征收标准,一般的砖厂需年缴2—4万元的资源税。

  成本利润及所得税方面。按一千块砖计算,黏土原料款10元,内燃和外燃耗煤细砂36元,电费7元,直接人工费即砖机操作人员和装窑、出窑、点窑人员费用22元,低值易耗品如草苫子、塑料布等5元,间接费用如管理人员工资、耗用柴油等制造费用10元,各项税费8元,总上数据,一千块砖的成本高达98元,而这还不包括一部分折旧和半成品等损耗。近2年每千砖的价格却在95——110元之间徘徊,已是夕阳产业的砖窑厂进入微利或保本时代。管理好的企业可以实现部分利润,管理差的刚刚保本或者干脆亏损,个人所得税征收有一定难度。但是,以上分析数据仅是依照建帐标准而调查测算出的,由于企业不符合查帐征收标准,我们只能参照以上数据,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对企业实行应税所的率征收方式。按照销售额80——200万元的幅度,乘以最底应税所的率5%,再乘以相应个人所得税率,计算出税额在0.8—2.8万元之间。通过这种征收方式,既可以保证所得税的征缴入库,避免税收流失,也促使企业尽快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帐簿、凭证管理,加强成本核算能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纳税信誉等级。税收征管逐步实现由核定征收向查帐征收转变。

  其他地方税方面。按照国税历年征收增值税情况,每年在3——5.5万元,这样,地税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0.24——0.44万元。此外,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征收0.03万元。

  综合以上分析,砖厂的税负在3——7万元是比较科学合理合法的。石庙分局整是基于以上调查分析,根据各个企业的具体情况,按照法定程序,采用合理的征收方式、方法核定税额,分解到每月,实现税款的均衡入库,从而保证了税收任务的顺利完成。今后,我们将一如既往,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开拓新思路,把各项税收工作做得更好。

2024年税收调研报告 篇5

  为了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创造公平税负的税收环境,促进广大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全面提升个体税收的征管质量,实现个体税收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降低税收征管难度和税收执法风险,结合当前个体税收征管实际情况,有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政策的几点建议如下。

  一、个体征管概况

  目前个体税收征管出现了“两低”的状况,即:达起征点户数占总管户比例低和申报入库率低。以苏北某县管户数据为例,全县个体现有正常户7995户,其中达起征点户1588户,达起征点户数仅占个体总管户的20%,正常缴纳税款户1160户,申报率仅仅只有73%。

  二、原因分析

  一是起征点政策把握难度较大。

  起征点出台后,达到起征点后最少要缴纳88.5元(个体商业户:城维税7.5元,教育费附加6元和个人所得税75元)地方税金,而未达起征点的业户一分钱也不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对营业收入核定4999元与5000元之间口径难以把握,而营业额的核定虽然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办法规定的几个程序,最终大部分还是通过税务人员主观判断获得,无法拿出具体的、让纳税人心悦诚服的征税依据和理由,纳税人容易出现相互攀比思想,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心理不平衡,固然会出现抵触情绪。

  二是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本自身存在政策缺限。

  个税起征点与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不应完全一致,如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月实现营业收入5000元,扣除成本、费用以及20__元业主费用,根本无所得可言,更谈不上附征个人所得税。而收入不同、利润水平也不应该完全一致,为此参照工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五级累进税率表,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也应按照销售收入高低实行有差别附征税率。而实际工作各地都是统一按行业制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如江苏省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常地税发〔20xx〕148号)规定将常州市工业(含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商业(批发、零售 营业收入)附征率确定为1.5%,服务业(代理、饭店、旅馆、广告、美容美发、租赁等及未列举的服务业)和建筑安装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装潢、其他工程作业)附征率确定为2.5%。有违相关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的规定。

  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确定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xx]91号)有关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四号) 有关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的规定。

  四、修改附征率政的建议

  1、按照应税所得率和适用税率重新从低科学确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降低月最低征税额,提升附征率的执行力。

  在实际工作中约有85%的个体工商业户都应达到起征点,但如果一达起征点就据实缴纳相关税金,个体业户根本无利可图,不可能愿意缴纳相关税收。加上纳税人纳税意识较差,涉及面较广,如果税务机关一味的.强制征收,社会负面影响较大,个体税收征管由此落入了两难的境地。相对地税直管户而言,通过体现以票控税职能,纳税人也需要向地税申请领购发票,应该达起征点的管户比较多,而实际上也只50%左右的管户达起征点,相对于直管户个体税收管理的重点和难点还是国地税共管户,而共管户征收税款的大部分是个人所得税,如个体商业户核定营业额为5000元,城维税和教育费附加只有13.50元,以江苏省常州市为例商业个所得税附征率为1.5%,计算得出个人所得税有75元。根据起征点政策出台以前的个体税收征管经验,只要能在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作些调整,降低达起征点管户的最低征税额,从而降低税收征管难度,就能实现个体税收的普遍征收。

  2、以个体商业行业为例,进行举例重新计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假设:个体商业户的应税所得率为5%,级差营业收入取高项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附征率=应纳税额/营业收入。

  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将大大降低,也就是说最低征税额也大大降低,从而提升了定额的实际执行力,降低了个体税收执法难度。如执行此政策达起征点面有望达到80%以上,入库率也将有大幅度的提高。以上适用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对临时经营的从事经营的纳税人附征率可按从高执行。

2024年税收调研报告 篇6

  一、当前基层税收征管现状

  按照“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原则构建的征管体制,经过多年的深化和实践,取得全面成功,从运行成效看,较为科学和严密。不仅促进了征管科技含量和征管质量逐步提高,同时也促进了税务部门勤政、廉洁、高效的形象日益凸现。主要表现为:一是从法制的角度明确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义务、责任,使征纳双方责任不清的问题得到根本解决。二是税务执法明显优化。通过征、管、查职能机构间的分离,在执法权力的合理分解制约上取得重大突破。三是税收征管的科技含量逐步提高,加快了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征管现代化进程。特别是在CTAIS系统成功上线运行后,计算机作为现代化管理的技术手段,已广泛运用于征管的全过程,基本实现了信息化支持下的专业化征管格局。建立了人机结合的税收征管体系,大力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强化基础管理,使税收征管踏上良性循环的轨道。五是税务机关的社会形象明显提升。

  二、当前基层税收征管遇到的问题

  近年来,税收征管工作虽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和突破性进展,但面临新形势,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税源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指出:税源管理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和核心,是反映税收征管水平的重要方面。税务系统要大力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多管齐下,把税源管理抓紧、抓实、抓好。由此可见税源管理的重要性。基层国税机关面临新形势,在税源管理方面还存在几个薄弱环节:一是在外部,国地税之间的税源管理关系不够协调。在分税制财税体制下,为解决中央与地方政府在财力和管理权限方面的矛盾,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把税收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是非常必要的。但国地分设,在税源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矛盾,主要体现在所得税管理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xx〕8号)文件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都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而征管对象的划分却不按企业性质、类别,而是按工商注册登记时间,这就意味着部分相同性质、类型的企业,归属不同的税务机关管理,客观上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对于所得税管理的问题,实际上是因为在税收收入任务的压力之下,充分“挖掘”税源的结果,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国税、地税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争抢税源的现状。结果导致国、地税在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中,对于好管的,税收效益明显的双方争着管,而对于效益不明显甚至亏损的企业,就双方都少管甚至不管,无形中损害了税法的严肃性。二是在系统与系统之间,税源管理标准有待统一。具体表现在双定户定额标准方面,从目前情况看,虽然推行了电脑核定定额,由于局与局之间掌握的定税标准不一致,造成某些交叉管理地段的行业相同、规模相近业户的核定税额差距较大。特别是对于地处市、县、区的双定户,核定定额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极易引起争议。三是在系统内部,税源管理力量不协调。由于机构和人员配备上的相对独立,分析、监控、评估和稽查良性互动机制尚未形成,征、管、查之间信息不通畅、力量不协调,制约了税源管理质量的提高,成为对税源进行深度分析、对税源进行精细化管理的瓶颈。

  (二)信息化的依托作用不明显

  近年来,国税部门的信息化建设步伐明显加快,成功推行应用了如CTAIS征管信息系统,并相继配套完善了辅助系统和税收执法考核系统等,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基层的税收实践与信息化的要求存在一定的距离。信息化系统的程序设计,是严格按照税法的程序和要求设计的,特别是涉及执法程序的执行,是非常严谨的,这是严格依法治税的体现,无可厚非。但从整个国家的国情、法制化的进程以及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方面,却跟不上信息系统的步伐。基层面临的实际操作困难较多。二是系统功能存在缺陷,影响了征管效率。在计算机运用上,其科技含量没有充分挖掘,计算机功能远远没有发挥,不少计算机只停留在用于开票、打字等一些相对简单的工作和文件处理、信息编写等较低层面上,其信息处理、管理监督等功能大量被闲置,税收征管的基本手段仍然靠传统的“人海战术”,还远没有实现税收征管手段的现代化。如应用系统缺乏税收收入统计分析、征管行为的统计分析及自动预警功能等,部分系统数据均需要通过导出数据结合手工操作完成,增加了税收成本高,加重了基层负担。三是仅在系统内实现了网络化,且数据综合利用率不高。工商、公安、财政、银行、劳动、统计等经济部门的信息与税源管理密切相关,虽然新税收征管法对政府和部门支持税收工作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但由于缺乏硬性的法律责任约束和具体的工作机制,这些要求往往很难落实到位。即便税务部门能够取得数据,但在数据的准确度上和时效性上也往往不能满足管理的要求。同时,内外信息不兼容。各经济管理部门由于管理内容和要求的差异,在数据的统计口径、分类方法、信息化应用平台上都各具特色,致使内外信息互不兼容,税务部门难以将外部信息直接应用于日常管理工作之中。

  (三)税务稽查“重中之重”的地位不突出

  税务稽查作为依法治税、保证征收的重要手段和税收管理的重要环节,是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打击涉税违法行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促进税收征管具有重要作用。目前的征管模式赋予税务稽查十分重要的职能,并强调了其“重中之重”的地位,但在实际运作中,受多种因素的制约与影响,稽查工作“重 中之重”的地位与作用并没有充分体现,实际工作中“重征收、轻稽查”的观念仍然存在,稽查独立性欠缺,办案干扰因素多,案件查处和处罚力度不平衡。

  (四)基层征管队伍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一是队伍现代管理意识不强。还没有真正确立现代管理意识,对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管理手段认识不足。特别是计算机操作不够熟练的人员,仍习惯于长期的传统管理方式,即使“人手一机”的条件已经具备,却缺乏熟悉应用信息系统处理日常税收业务的能力。二是队伍有老化趋势,复合型人才缺乏。以梅江区局为例,国税人员中40岁以上的占50%以上,30岁以下的不到20%,队伍年龄结构呈倒金字塔形。队伍年龄偏大,对推行以高科技为依托的现代税收管理形成了制约。缺乏既懂税收业务又精通电脑的复合型人才。部分税务人员技术应用水平低,造成信息的时效差、传递不及时和数据不准确或过时现象,从而,工作效率不能得到明显改观。三是考核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考核评价机制虽然推行了计算机管理,但是依然没有摆脱“做多错多”的局面,使重要岗位和业务骨干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同时,缺乏激励机制使得人才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受到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对策

  (一)强化税源管理。

  一是探索委托代征制度。两税合并后,内外资所得税管理机构在管理职能上需要在国地税内部进行衔接和重新调整。在国地税机关之间,重新调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范围,按照主体税种的归属来划分征管范围,即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交由国税部门征收管理,征收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如果出现既征收增值税业务又有营业税业务的企业,可以比照增值税混合销售业务或者兼营业务来处理。这样,既避免征收范围交叉重复征收管理,也避免国地税务机关争税源的问题,同时,主体税种全部由一个税务部门管理,可以降低税收管理成本,便于税务机关进行税源监控,便于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二是建立市县区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调相互之间的征管标准。三是实施专业化管理。在进一步明确征收、管理和检查职能基础上,增强征管查的协作性,重点是加强信息流的传递、交换和共享。征收、管理、稽查部门之间应该建立一套规范的联系制度,设置统一的信息传递文书,定期将纳税申报资料、税收管理资料、税收稽查资料在各部门相互传递,形成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格局,建立职责清晰、衔接顺畅、重点突出、良性互动的税源管理机制。

  (二)依托科技手段,最大程度提高征管效率和质量。

  以信息化为支撑是新一轮征管改革的主要特征,其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计算机网络在税收征管各环节中的依托作用,最大程度地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一是关注征管软件的兼容性和 差异性,充分考虑到城乡有别、税源的集中与分散有别,经济发达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有别的实际情况,逐步修改完善统一征管软件,以避免征管软件与征管实际不相适应,影响征管效率的提高。二是要充实完善系统功能,大力推进信息系统的深层次应用,减轻基层负担。要把日常的数据逻辑分析、比对、预警等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的工作,依托计算机进行处理,最大限度提高工作效能。三是积极纳入政府上网工程,在国税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建立信息沟通的专用网络,将外系统其他部门所掌握的.经济信息及时导入CTAIS中,丰富系统资源的内容和应用方式,实现安全、快速的信息交互和共享,准确掌握纳税人的信息,确认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程度,从而更加有效地对税源进行监控,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三)强化税务稽查体系,充分发挥税务稽查效能。

  应淡化对稽查数量指标的考核,更加重视稽查质量指标,促使“收入型”稽查向“执法型”稽查的根本改变;应转变稽查系统业务上接受上级部门指导、行政上接受本级税务部门领导的双重管理模式,对稽查实施垂直管理,人、财、物上直接归属国家总局和省稽查机构,成立稽查局党组,在人权和财力上淡化与地方财政的关系,只是在业务上受市局业务指导,而在稽查工作上直接归属省级稽查机构,使省以下各级稽查部门可以按照垂直的稽查模式,按照省局统一领导,进行稽查工作。这样,既又调动各级稽查机构的工作能动性,又能促进稽查工作的深入开展,使 稽查工作解除不必要的后顾之忧。同时,由于人员、经费的垂直管理,也有利于国家和省级稽查机构在全国、全省布置统一行动,促进稽查的计划性与统一性。

  (四)加强队伍教育培训考核。

  就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论,税务人员综合素质参差不齐,业务能力高低不一,要达到信息化、专业化的征管新局面,还需要作出巨大的努力。一是要结合当前形势,深入开展教育,提高各级对信息化建设的认识,提高应用现代税收征管手段的自觉性。二是有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展开具体的业务培训,加强各岗位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要有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地技能培训,全面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要结合当前信息化的实际情况,把计算机技能培训作为征管工作和队伍建设的一项常规性工作。要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领导层、管理层、操作层实施分类培训,使各级领导干部能熟练地应用各类办公自动化软件开展工作,能熟练地运用各种管理软件查询和分析各类税收信息;一般干部能熟练地操作各自业务应用软件。要通过培训,提高国税干部在信息化环境下进行有效管理和工作的能力,不断适应税收征管的要求。同时,要有意识的招收、培养既懂计算机知识,又懂税收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三是要强化征收管理绩效考核。要以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为平台,推行能级管理制度,对各岗位按劳动强度、业务复杂程序、执法风险划分级别,重新设定岗位系数,把办结率、正确率和满意率作为考核的三个关键指标,做到考核有依据,奖惩有尺度,形成权利到人、责任到人、事事到人的内部管理机制,旨在通过实施能级管理,推行绩效考核制度,形成“能级能升能降、报酬能高能低、人员能进能出”的局面,打破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地激发干部的内在潜能。

2024年税收调研报告 篇7

  一、主要调研内容

  (一)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20xx深化征管主题活动及作风建设活动督导调研税收业务类风险问题汇集》的通知,查看县局缓缴税款申请资料、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二)了解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程序(电脑定税)、个体双定户定额执行期汇总申报的情况;

  (三)调研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生产加工企业情况。包括: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管控、深入企业了解其生产工艺、农产品耗用、农产品增值税进行规模、“投入产出”管控应注意的问题(如区分生产工艺、产品、生产规模等进行测算定额)。

  重点内容:

  (1)了解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样式;县局对收购发票的控管措施;到具体企业了解农副产品的收购途径、资金结算等,研究收购发票的控管措施。

  (2)到企业调查了解生产工艺。目的是为下一步采用“投入产出法”提供依据:主要是“消耗定额”的测算,其中又区分电力的“定额”和“原料-农副产品”的消耗“定额”。 “原料-农副产品”消耗定额的测算又要区分生产环节测定约当产量(取得期初在产品约当产量、期末在产品约当产量、本期实际产量、本期实际投入原料,并据以测算原料消耗定额)

  (四)县局数据分析应用工作开展情况;

  (五)灾区停业个体双定户的资料的归集情况;

  (六)灾区受灾企业、恢复情况、税源情况;

  (七)小规模企业零(小额)申报的原因;

  (八)征管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及归档情况;

  (九)《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贯彻情况,即“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十)税源监控、户籍管理是否到位。县局工商税务信息交换系统的使用情况及效果;

  (十一)纳税人银行账号报告制度及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执行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04号)(xx年7月13日):“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后,纳税人在银行开户时,开户银行必须按照规定在税务登记证副本登录新的账号。对原有账号暂不作登录要求,但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报告。”

  (十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执行情况;

  (十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情况;

  (十四)地震受灾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情况;

  (十五)基层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管理情况;

  (十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调查;

  二、调查研究方式

  本次调研,我们主要采取抽阅历史征管资料、组织管理、征税人员座谈、现场上机演练或查询、深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调查等方式进行。

  三、调研活动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本次调研活动发现的主要问题类型有:征收管理类、流转税管理类、所得税管理类、干部队伍素质类等问题,暴露的问题都不同程度存在税务执法风险隐患。

  (一)征收管理类问题

  1.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不规范,主要表现在:

  (1)企业缓缴税款报送资料不齐全,存在缺自产负债表等申报资料的企业申请资料;

  (2)审批手续不完整,存在企业报送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无主管税务机关签注意见的情形;

  (3)调查核实工作不到位。部分县局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到企业实地调查核实,没有形成调查核实报告,或对申请缓缴税款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缺货币资金余额调查核实报告;

  (4)对企业申请资料案头审查不仔细,甚至未进行审查。如:未对可疑的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余额”作进一步的关联审查等。

  (5)未对金融机构出具的货币资金余额时间与申请日期进行比对审查,存在不符合规定的问题。

  2.纳税人申报资料填写不规范、资料不齐全。普遍存在个体双定户(包括达起征点和未达起征点)无定额执行期汇总申报的纸质申报资料问题;加油站纳税申报资料不齐,主要表现为:缺《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等;

  3.存在达起征点个体双定户月度申报资料填写项目不全、错位、无纳税人签字等不规范问题;

  4.征管档案资料管理不规范。各县局征管资料的完整度、归集的方式方法、装订的整洁美观度等参差不齐,缺乏统一的标准。存在征管资料未及时按照要求整理归档的问题。

  5.数据分析应用工作力度不够、方法简单,未建立有效的税收征管实时预警机制;

  6.普遍存在纳税人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所有开户账号的问题;

  7.普遍存在银行或其

  他金融机构未在税务登记证件副本登录银行账号的问题。

  (二)流转税管理类问题

  1.农产品收购、加工行业普遍存在税负偏低,农副产品跨省收购普遍,收购业务真实性难以核实,税务机关对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及收购业务管理难度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配售审核不规范。部分县局存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未遵循规定的行政许可程序。主要表现为:缺《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实地审查未形成核查报告、未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资料、个别县局存在超额审批现象:

  3.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认定审批不规范。未按规定审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民贸企业和销售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县以下供销社减免增值税资格,存在政策性减免税已到期限未及时恢复征税的情形;

  4.地震受灾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存在安全隐患。地震后,部分企业只能将专票存放在板房内,不具备“三铁”保管条件。

  (三)企业所得税管理类问题

  1.管理粗放

  (1)季度申报和年度申报方面。季度申报多体现在企业未申报时进行催报。但受理申报时部分管理人员不注重细节,如存档的申报表显示:申报表有ctais直接打印无企业和税务签章的,有企业提交但企业或税务签章不全的,这种情况下申报表缺少法律效力。对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所得税科原制定的工作底稿汇算模式流于形式,部分县局管理人员并没有进行汇算审核,即使审核也仅是对ctais录入时出现错误的申报表进行逻辑审核。通过汇算审核对企业的申报数据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很少。

  (2)政策的宣传方面。对企业集中的宣传和培训较少,基本体现在下户调查时宣传政策(形成调查日志)、汇算清缴时进行相应的政策

  提示。

  2.所得税管理人员少,业务素质普遍偏低。其中部分县局缺少所得税管理业务骨干。管理人员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较差,内部培训和在岗培训未有效开展。

  3.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存在以下问题:

  (1)个别财产损失审批无县局管理人员的调查核实报告;

  (2)已取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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