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风险的应急预案范文
突发环境风险的应急预案范文(精选3篇)
突发环境风险的应急预案范文 篇1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改善我市出境河流的水环境质量,维护水环境安全,加强协调联动,提高应对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置跨界水污染,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01号)
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发〔〕11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35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规定(试行)的通知》(豫环文〔20__〕178号)
《关于开展出境河流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通知》(豫环办〔〕55号)
《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济政〔〕17号)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河南省蟒沁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1/776—)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因环境污染造成我市出境河流(沁河、蟒河、济河)责任目标断面或省控断面水污染物浓度超过目标值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高度重视可能影响我市出境河流水质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积极做好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物资、装备和技术准备。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提高反应速度;针对事件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采取准确、有效的应对措施。
(3)先期处理,协同应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有关部门在及时上报事件信息的同时,应迅速采取措施,第一时间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事发地相关集聚(开发)区、镇、街道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协同应对。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作用,使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依靠科技,依托专家。积极开展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重视专家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引领作用,建立专家参与隐患排查、事前预防、风险评估的工作机制。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成立济源市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指挥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2.1市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气象局、市消防支队、市水文水资源局、黄委会五龙口水文站等单位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涉及的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市指挥部成员。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由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部署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2)建立和完善预警机制,组织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3)领导、组织、协调、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决定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
(4)决定应急预案的启动、预警发布、应急响应和应急终止。
(5)授权发布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6)负责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
(7)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污染损害评估、污染损害赔偿、生态恢复等善后处置工作。
(8)加强应急队伍建设管理和应急物资储备保障等工作。
2.3 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省、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及时向省、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负责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3)负责组织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4)定期组织召开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联席会议,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应急工作信息,掌握环境应急工作动态。
(5)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库,定期组织相关专家参与隐患排查、事前预防、风险预评估等工作。
(6)与下游地市建立联动工作机制。
(7)承担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2)市应急办:负责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政府报送应急工作情况,并传达省、市领导的批示要求。
(3)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制定、优化应急监测方案,组织开展现场监测,向市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及污染趋势分析,并提出污染防控建议;负责排查污染源,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其他有关信息工作。
(4)市水利局:负责实施或协调应急水量调度;负责制定并组实施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
(5)市公安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事故现场的保护、维护社会治安和群众疏散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根据事件影响范围,设立警戒区,实施交通管制。
(6)市财政局:保障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的专项经费,监督应急资金的安排和使用。
(7)市监察局:负责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及其他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调查和责任追究。
(8)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系统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涉及出境河流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临时避难所、现场指挥部建设。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通往事发现场交通道路的抢修和畅通;负责提供交通工具,保障群众疏散、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物资的运输;负责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10)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11)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2)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气象信息,随时提供天气情况变化趋势。
(13)市消防支队:负责协助做好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堵漏、抢险、救援等应急处置工作。
(14)市水文水资源局:负责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蟒河和济河的流速、流量等水文信息。
(15)黄委会五龙口水文站:负责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沁河的流速、流量等水文信息。
(16)有关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在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协助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当地人员、设备、车辆、物资等;组织发动当地群众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5 专家咨询机构
市指挥部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咨询组,作为决策咨询机构,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联系。主要职责是根据事件造成的污染程度、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和判断,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参与制定应急监测及应急处置方案,为市指挥部领导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指导应急队伍进行科学的应急处理与处置;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对事件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3 监测与预警
3.1 预警等级
参照《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规定(试行)》(豫环文〔20__〕17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Ⅲ级、Ⅱ级和Ⅰ级,预警颜色分别为黄色、橙色和红色。
3.1.1 Ⅲ级(黄色)预警条件
(1)地表水环境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地表水省控断面每月常规监测数据中氰化物、砷或铅、铬等重金属的监测结果达到《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规定(试行)》规定的市级预警响应条件,且24小时后仍未恢复环境质量。
(2)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废水流出厂界且可能流入出境河流水体。
(3)危险化学品等有毒有害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事故,泄漏的有毒有害物质可能流入出境河流水体。
3.1.2 Ⅱ级(橙色)预警条件
(1)地表水环境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地表水省控断面每月常规监测数据中氰化物、砷或铅、铬等重金属的监测结果达到《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规定(试行)》规定的省级预警响应条件,且24小时后仍未恢复环境质量。
(2)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废水流入出境河流水体,经监测已造成出境河流水体污染。
(3)危险化学品等有毒有害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事故,泄漏的毒有害物质流入出境河流水体,经监测已造成出境河流水体污染。
3.1.3 Ⅰ级(红色)预警条件
(1)地表水环境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地表水省控断面每月常规监测数据中氰化物、砷或铅、铬等重金属的监测结果达到《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规定(试行)》规定的省级预警响应条件,且又连续出现3次省级预警响应仍未恢复环境质量。
(2)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废水流入出境河流水体,使出境河流水体受到污染,且经监测受污染水体将要流出我市市境。
(3)危险化学品等有毒有害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事故,泄漏的有毒有害物质流入出境河流水体,使出境河流水体受到污染,且经监测受污染水体将要流出我市市境。
3.2 预警的报告、发布、调整和解除
3.2.1 预警的报告
市环境监测站根据出境河流水质的自动或手工监测结果,达到预警条件时,应立即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
3.2.2 预警的启动
市指挥部通过对出境河流水质监测结果进行研判,符合分级预警条件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3.2.3 预警的发布
Ⅲ级预警由市指挥部授权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Ⅱ级、Ⅰ级预警经市指挥部批准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预警信息通过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和相关官*微博、微信、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发布。
3.2.4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市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预警预防措施:
(1)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3)组织对出境河流加密监测,密切注意水文、水质和气象条件的变化。
(4)指令各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
(5)针对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做好消防废水的收集、围堵等工作,避免消防废水流入出境河流水体。
3.2.5 预警的变更和解除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随时了解预警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当预警条件发生改变,有可能使预警升级或者降级时,市指挥部应及时变更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
预警的变更和解除程序与预警发布程序一致。
4 信息处置
4.1 信息接报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有关部门获悉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如实做好记录,并初步了解以下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
(2)事件起因、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类型。
(3)事件发生现场的地形、地貌及敏感点分布情况。
(4)人员受伤害情况、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
(5)事件发展趋势及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4.2 信息报告
各有关部门获悉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组织人员核实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上报省环保厅和省政府,必要时可直接上报环保部。
4.3 报告内容
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核实突发环境事件后上报,续报在查清相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5日内上报。
(1)初报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2)续报内容: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内容:事件基本情况、处理过程、结果;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工作内容;事件处理后的遗留问题;总结处置经验和存在问题;进一步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建议等。
信息报告应采用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报告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同时需确认信息接收人。
4.4 信息通报
发生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时,市指挥部要及时向下游政府和环保、水行政等相关部门通报事件信息,采取联防联控措施。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应对Ⅲ级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应对Ⅱ级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应对Ⅰ级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5.2 响应程序
市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状况,初步确定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决定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简称现场指挥部),并召集有关单位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5.3 分级响应机制
Ⅲ级应急响应由分管副秘书长担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市环境保护局局长为副指挥长,各有关单位分管副职为成员。
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环境保护局局长为副指挥长,各有关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
6 应急处置
6.1 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基本原则主要为:测、查、消、拦、调等。
6.2 现场处置程序
(1)先期处置: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处置、先发现先处置、边报告边处置”的原则,迅速实施先期处置,切断污染源,控制污染蔓延,严防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2)现场控制:污染事故如果是由企事业单位违法排污引起的,要责令事发单位立即封堵包括雨水排放口在内的所有排放口,尽可能把污染物拦截在厂区内;如果是运输过程中危险化学品等有毒有害物质泄露造成的,按照泄露物质的物理、化学特性等控制泄露,并对已泄露的物质进行拦截,防止污染扩大。同时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划定警戒范围,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3)现场调查:根据现场指挥部安排,有关部门要迅速展开现场调查,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污染物种类、性质、数量、已造成的污染范围、影响程度及事发地的地理概况等情况。
(4)现场处置。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和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科学制定处置方案;指挥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实施应急救援行动,为救援队伍提供必要的装备、工具和安全保障;指令专家组迅速开展工作,根据专家对事件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的预测和所提出的应急处置方案、建议等,及时调整现场处置方案。
(5)调查取证:有关部门要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取证,查明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涉案人员和有关人员做调查询问笔录,依法立案查处。
6.3 应急监测
市环境保护局要根据污染物的特点,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合理设置监测断面和监测点位,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市水文水资源局和黄委会五龙口水文站要根据职责分工对河流流速、流量等水文条件进行监测,提供相关水文信息;市气象局要对降雨量、风速等气象要素进行预测预报,提供事发地的气象信息。各部门的监测结果要随时上报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组,为应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6.4 安全措施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事件类型的特点(如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水上作业等),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规定。现场监测、监察和其他处置人员要根据需要配备防毒面具或自救器材等,在正确配戴好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事发现场,确保人身安全。
7 应急终止
7.1 终止条件
在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应当终止。应急终止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事件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无继发可能。
(3)事件现场的各专业应急处置已无继续的必要。
(4)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降至最低。
7.2 终止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执行。
(1)市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监测评价确无危害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
(2)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指挥部总指挥向现场指挥部及各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终止后,有关成员单位要根据市指挥部的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开展监测、监控、污染损害评估和后期处置等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环境影响完全消失。
8 后续工作
8.1 善后处置
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稳妥、认真细致地做好事后有关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和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处置等费用,对污染损害进行评估,消除事件影响,总结应急经验,进一步落实应急防范措施。
8.2 奖励
对在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3 责任追究
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照法纪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保障措施
9.1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装备购置、人员培训、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支出。
9.2 队伍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成立专业应急队伍,并充分利用社会和大中型企业的专业救援队伍,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应对能力。
9.3 装备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做好应急监测、应急处置和防护装备等应急物资储备。
9.4 技术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建立相应专家、资料、物资等信息库,并实现信息共享,为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9.5 通讯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明确1名联络人员,并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讯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讯畅通。
9.6 治安保障
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等工作,维护公共秩序。
9.7 安全防护
根据出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类型,为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受影响群众等配备相应的防护装备;实施现场管控,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10 附则
10.1 预案培训和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通过宣传、授课、演练和模拟演习等方式,加强对各有关部门预警和应急处置人员的培训,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结合本预案的应急演练,并做好演练总结。
10.2 预案发布和修订
本预案由市政府批准发布。预案实施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10.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突发环境风险的应急预案范文 篇2
1.目的
预防重大污染事故的发生,对已发生的污染事故能迅速、有效、妥善处理,防止重大污染事故的发生,减少事故危害、损失和影响。
2.组织
2.1机构名称:环保污染事故应急小组
2.2组长:总经理
2.3副组长:生产副经理、技术副经理
2.4成员:环保管理部门负责人、技术部门负责人、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各车间主任、办公室主任、财务部门负责人、供应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聘用相关专家。
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环保管理部门。
3.事故分级
3.1重大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或中毒(重伤)5人及以上;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4)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3.2较大环境事件(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死亡1人或2人,中毒(重伤)3人及以上、5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3.3一般环保事故(I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无人员死亡,有3以下人重伤,有多人轻伤。
2)引起部分群众不满。
4.预防和预警
4.1预防工作
1)建立污染源、放射源台账。加强对产生、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放射源的管理,掌握我厂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了解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2预警
1)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已发生的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其他区域时,进入预警状态。
2)进入预警状态后,发布企业预警公告,同时由组长决定是否通知地方政府政府环保管理机构。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3我厂可能性事故
1)最大可能污染物:硫化装置泄漏。
2)可能原因:生产设备发生重大故障,槽罐中料浆无控制大量排出,事故池不能满足需要而溢流外排。
3)可能最大外排量:硫化气体53m3。
4.4控制硫化污染事故的措施
1)现场负责人应尽可能阻止或减少硫化装置泄出。
2)现场负责人应指挥和协调各生产车间对硫化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修维护,对操作员工进行操作培训。
3)如有可能外泄漏时,应对员工进行紧急疏散并通知附近居民,报告当地政府。
4)对未能堵截的污染物要先期处理,而后再处理已堵截部分。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I、II级由企业应急小组响应。
III级由所在单位响应。
5.2响应程序
1)保持各部门、应急小组成员与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相关专业人员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必要时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
5.3信息报送与处理
由现场工作人员随时将情况报告现场指挥,现场指挥随时将情况报告应急小组组长,由组长决定是否报告相关部门,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
5.4指挥和协调
事故所在部门负责人是事故初期的现场负责人和指挥协调人,应急小组组长可根据事态决定现场指挥和协调人。
6.安全防护
1)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如防护镜、耐酸碱手套、耐酸碱鞋、防护服等,防止化学伤害,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2)如有化学伤害发生,要采取必要的现场救护措施,必要进通知120急救中心或送伤员到医院抢救。
3)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或警示岗,防止不了解情况人员误入危险区域或误用污染物品。
4)受灾或受污染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小组或地方政府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a.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b.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c.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7.污染监测
事故发生后,环保管理部门要制定污染监测计划,对可能污染进行监测,直止无异常方可停止监测工作。
8.信息发布
应急小组长组长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发布,其他人不得无组织发布信息,防止造成恐慌或引起不必要的损失和影响,所有人员不要听信谣言,以讹传讹。
9.应急保障
1)物资准备
a.硫泄漏可用洒水中和稀释;
b.消防水枪两把;
c.防护镜3副,呼吸面具3只,耐酸碱鞋3双。
2)通讯保障
所有相关人员要保持通讯畅通。
3)人力保障
应急响应后所有部门配合现场指挥给以人力支持,服从调配。
10.应急结束
污染源已得到控制,污染环境物已停止外排,排出污染物已得到合理处置,污染影响已消除,应急小组可宣布应急结束。
11.后处理
应急结束后要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对应急过程进行总结,事故责任人要受到处理和教育,功人员要得到表彰,制定防范措施,对事故的污染影响进行监测,对事故受害者进行理赔,对事故的损失进行评估和汇总,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突发环境风险的应急预案范文 篇3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估、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环境应急预案编制
第四条: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编制指南等规定;
(二)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
(三)建立在环境敏感点分析基础上,与环境风险分析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相适应;
(四)应急人员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
(五)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性强;
(六)应急保障措施明确,并能满足本地区、本单位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确;
(八)与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按照相应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国家法定节假日、国家重大活动期间环境应急预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者现场指挥机构、环境应急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者解除程序、预警相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程序和措施;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等;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预案解释、修订情况和实施日期等;
(九)附件,包括相关单位和人员通讯录、标准化格式文本、工作流程图、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
第七条: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品企业事业单位,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综合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
对环境风险种类较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突发事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综合环境应急预案。综合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件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内容。
对某一种类环境风险,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存在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类型,编制相应专项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事件特征、主要污染物种类、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对危险性较大重点岗位,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重点工作岗位现场处置预案。现场处置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事件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综合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之间应当相互协调,并与所涉及其他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体性活动有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主办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前编制临时环境应急预案。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中除了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概况、周边环境状况、环境敏感点等;
(二)本单位环境危险源情况分析,主要包括环境危险源基本情况以及可能产生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三)应急物资储备情况,针对单位危险源数量和性质应储备应急物资品名和基本储量等。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组织专门力量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并充分征求预案涉及有关单位和人员意见。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环境应急预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编制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第三章:环境应急预案评估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草案编制完成后,组织评估小组对本部门编制环境应急预案草案进行评估。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环境应急预案涉及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相关行业协会和重点风险源单位代表以及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方面专家。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草案编制完成后,组织评估小组对本单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估。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环境应急预案涉及相关部门应急管理人员、相关行业协会、相邻重点风险源单位代表、周边社区(乡、镇)代表以及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方面专家。
第十四条: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应当重点评估环境应急预案实用性、基本要素完整性、内容格式规范性、应急保障措施可行性以及与其他相关预案衔接性等内容。
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对应急预案草案进行修改。
第四章:环境应急预案备案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45日内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体性活动临时环境应急预案,主办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三个工作日前报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报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环境应急预案评估意见;
(三)环境应急预案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十七条:受理备案登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60日内,对报送备案环境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规定并通过评估小组评估,予以备案并出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不予备案并复函说明理由,由申请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自行纠正后重新报送备案。
第十八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格式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定。
第五章:环境应急预案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应急预案监督管理作为日常环境监督管理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宣传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环境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培训工作,通过各种形式,使有关人员了解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并积极配合和参与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演练。
环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环境应急预案演练结果进行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对环境应急预案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依据有关预案编制指南或者编制修订框架指南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环境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一)本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
(二)相关单位和人员发生变化或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
(三)周围环境或者环境敏感点发生变化;
(四)环境应急预案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认为应当适时修订其他情形。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于环境应急预案修订后30日内将新修订预案报原预案备案管理部门重新备案;预案备案部门可以根据预案修订具体情况要求修订预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对修订后预案进行评估。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应当编制或者修订环境应急预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不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不按规定进行预案备案,由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应当编制或者修订环境应急预案企业事业单位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不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评估和备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不执行环境应急预案,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紧急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为确保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预先制定计划或方案。
环境风险,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或健康)危险程度。
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根源或状态。
环境敏感点,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环境敏感区”定义。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有效性、应急准备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适应性和应急人员协同性而进行一种模拟应急响应实践活动。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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