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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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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管理制度(通用23篇)

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篇1

  一、目的

  为确保危险品仓库的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危险品仓库的管理

  三、危险物品的定义

  危险物品是对具有杀伤、燃烧、爆炸、腐蚀、毒害以及放射性等物理、化学特性,容易造成财物损毁、人员伤亡等社会危害的物品的通称。

  危险物品的分类危险品的分类如下:

  1、爆炸品,这类物质具有猛烈的爆炸性。当受到高热摩擦,撞击,震动等外来因素的作用或其它性能相抵触的物质接触,就会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产生大量的气体和高热,引起爆炸。爆炸性物质如贮存量大,爆炸时威力更大。这类物质有TNT,苦味酸,硝酸铵,叠氮化物,雷酸盐,乙炔银及其它超过三个硝基的有机化合物等。

  2、氧化剂,氧化剂具有强烈的氧化性,按其不同的性质遇酸、碱、受潮、强热或与易燃物、有机物、还原剂等性质有抵触的物质混存能发生分解,引起燃烧和爆炸。对这类物质可以分为:

  ①一级无机氧化剂;性质不稳定,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如碱金属和碱土金属的氯酸盐、硝酸盐、过氧化物、高氯酸及其盐、高锰酸盐等。

  ②一级有机氧化剂;既具有强烈的氧化性,又具有易燃性。如过氧化二苯甲酰。

  ③二级无机氧化剂;性质较一级氧化剂稳定。如重铬酸盐,亚硝酸盐等。

  ④二级有机氧化剂;如过乙酸。

  3、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气体压缩后贮于耐压钢瓶内,使都具有危险性。钢瓶如果在太阳下曝晒或受热,当瓶内压力升高全大于容器耐压限度时,即能引起爆炸。钢瓶内气体按性质分为四类:剧毒气体;如液氯、液氨等。易燃气体;如乙炔、氢气等。助燃气体;如氧等。不燃气体;如氮、氩、氦等。

  4、自燃物品,此类物质暴露在空气中,依靠自身的分解、氧化产生热量,使其温度升高到自燃点即能发生燃烧。如白磷等。

  5、遇水燃烧物品,此类物质遇水或在潮湿空气中能迅速分解,产生高热,并放出易燃易爆气体,引起燃烧爆炸。如金属钾,钠,电石等。

  6、易燃液体,这类液体极易挥发成气体,遇明火即燃烧。可燃液体以闪点作为评定液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根据,闪点越低,危险性越大。闪点在45°C以下的称为易燃液体,45°C以上的称为可燃液体(可燃液体不纳入危险品管理)。易燃液体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两极:

  ①一级易燃液体闪点在28°C以下(包括28°C)。如乙醚、石油醚、汽油、甲醇、乙醇、苯、甲苯、乙酸乙酯、丙酮、二硫化碳、硝基苯等。

  ②二级易燃液体闪点在29—45°C(包括45°C)。如煤油等。

  7、易燃固体,此类物品着火点低,如受热,遇火星,受撞击,摩擦或氧化剂作用等能引起急剧的燃烧或爆炸,同时放出大量毒害气体。如赤磷,硫磺,萘,硝化纤维素等。

  8、毒害品,这类物品具有强烈的毒害性,少量进入人体或接触皮肤即能造成中毒其至死亡。毒品分为剧毒品和有毒品。凡生物实验半数致死量(LD50)在50毫克/公斤以下者均称为剧毒品。如氰化物、三氧化二砷(砒霜)、二氧化汞、硫酸二甲酯等。有毒品如氟化钠、一氧化铅、四氯化碳、三氯甲烷等。

  9、腐蚀物品,这类物品具有强腐蚀性,与其它物质如木材、铁等接触使其因受腐蚀作用引起破坏,与人体接触引起化学烧伤。有的腐蚀物品有双重性和多重性。如苯酚既有腐蚀性还有毒性和燃烧性。腐蚀物品有硫酸、盐酸、硝酸、氢氟酸、氟酸氟酸、冰乙酸、甲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氨水、甲醛、液溴等。

  10、放射性物品,此类物品具有反射性。人体受到过量照射或吸入放射性粉尘能引起放射病。如硝酸钍及放射性矿物独居石等

  四、危险品的安全贮存要求:

  1、危险品贮藏室应干燥、朝北、通风良好。门窗应坚固,门应朝外开。并应设在四周不靠建筑物的地方。易燃液体贮藏室温度一般不许超过28°C,爆炸品贮温不许超过30°C。

  2、危险品应分类隔离贮存,量较大的应隔开房间,量小的也应设立铁板柜和水泥柜以分开贮存。对腐蚀性物品应选用耐腐蚀性材料作架子。对爆炸性物品可将瓶子存于铺干燥黄砂的柜中。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及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应分开存放,绝不能混存。

  3、照明设备应采用隔离、封闭、防爆型。室内严禁烟火。

  4、经常检查危险品贮藏情况,及消除事故隐患。

  5、库房中应准备好消防器材,管理人员必须具备防火灭火知识。

  五、危险物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

  由于我国的危险物品管理工作起步较晚,虽然在危险物品管理中进行源头减量、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和环保治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人员不足、经费有限、缺乏危险物品管理的专门地方性法规,加之一些地区危险废物管理人员素质偏低,致使全国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基础十分薄弱。

  危险物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申报统计工作薄弱。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存放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但是,全国参加申报登记的单位远小于危险物品存放源的单位数量。

  2、处理不合理。由于对危险物品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加之资金、管理、设施等方面的原因,除了收集、转移运输中存在的问题外,全国危险物品的处理极不合理。某些医院特种垃圾全部采用综合利用方式处理,存在极大的传染隐患;医药废物、多氯联苯废物、无机氰化物废物、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废矿物油、含砷、汞、酚、铬、铅、锌、铜、镉废物等危险废物,有相当一部分未经处理堆存或排放,给周围生态环境带来影响,给人民生活带来隐患;已处理的危险废物,有相当一部分没有按危险废物的处理规范进行,存在二次污染的可能;许多可能带来严重危害的正在堆存或尚未申报的危险废物有待处理,其中包括造纸及纸制品业的废物。

  六、加强危险物品的管理办法

  1、是建立监管、联动、协作机制。明确由镇派出所、综治办、企业办的监管职责,落实由镇综治办负责道路运输监管责任:镇派出所负责日常监管的责任:镇企业办负责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的监管工作,做到分工明确、齐抓共管。

  2、是组织危险物品从业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统一培训。培训从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管理等方面进行耐心细致的讲解,有效增强了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

  3、是建立严格的登记备案制度。对全镇危险物品从购买、储存、使用直到废弃的全过程都进行登记备案,确保全镇危险物品备案资料底数清、情况明。四是对全镇危险物品从业单位的硬件设施进行网式检查,对基础设施达不到要求的当场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通过整改,全镇所有危险物品从事单位的硬件设施全部达标。

  4、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等性质。在生产、贮运使用中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毁的物品,均属危险物品。

  5、危险品必须按其性质和贮运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能配装的危险品,必须严格隔离。

  6、危险物品的装卸和运输,必须指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承担。

  7、装运人员应按危险品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用品,搬运时轻拿轻放,严禁撞击和拖拉、倾倒,所用扳手等工具应为铜、铝合金。

  8、液体危险品的物料装卸时,要严格执行防静电的有关规定。往贮罐内输送物料前,必须认真检查输料管路,输送泵和电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并按要求启闭阀门,并随时检查液位,防止溢料,往铁桶内灌装物料前,要认真检查桶是否完好,灌装时要认真负责,灌装毕桶盖应拧紧,防止跑、冒、滴、漏、酒落地面的物料要及时处理,清理干净,不得留有残液。

  9、危险品仓库、货场,必须严格执行出入库发放制度。

  七、危险品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对危险品的管理,保证危险品运输、贮藏、使用安全,服务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1、仓管员要认真贯彻上级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放射性物品保护条例,积极做好危险品安全管理工作。

  2、危险品要统一归口管理,安全主任是本室危险品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3、从事危险品运输、保管的人员,应具备相关知识,定期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并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相应证件。

  4、从事危险品领用、使用的人员,应为具有相关知识的专业人员,学生做与危险品相关的实验时,应有有关实验教师在场指导。学生不得接触剧毒品。

  5、危险品的购买、搬运、运输,应严格按有关安全规定进行,并办齐各种手续。

  6、危险品贮藏时,应按不同特性分类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7、购买剧毒品进出学校,需报主管负责人批准。

  8、剧毒品购买和搬运时,应有一名保卫人员全过程参与。剧毒品到库后,应立即放入专用保险箱,做好记录,并由押运人、安全办派人员和保管员分别在记录上签字。项目部的任何其他场所不得存放剧毒品,存放剧毒品的专用保险箱,应由保管员和安全办派员分别加锁,保证双主同时在场时方可打开保险箱。

  9、严格发放制度和出入库手续。剧毒品领用时,应由项目经理(或相应部门领导)审签、批准后,由使用单位同时派两人到仓库领取,领取时要准确计量,领取后应立即投入使用,如因特殊原因不能马上使用或使用后有剩余时,应立即将未使用或剩余部分送还仓库,仓库收、发危险品时,都应做好记录,并由全部在场人员签字。

  10、危险品在领用和使用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使用过程中,必须至少有两名掌握相关知识的专业人员同时在场,全过程参与。

  11、危险品使用中生成的废气、废水、废渣等废气物品不得随意丢弃或直接排放,应交由管理人员进行回收处理。

  12、危险品库房要建立和完善管理、使用制度,指定安全条例和岗位责任制度。切实做好危险品库房的防火、防爆、防事故等有关安全措施。发生失盗、短缺及其它意外情况,要立即上报。

  13、对所保管和使用的危险品严禁随意转送和非法交易,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14、对违反本条例者,项目部将追究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5、"五双"制度。"五双"即双人保管、双把锁(匙)、双本账、双人发货、双人领用。

  16、出入库登记制度。无论何人进出库区都须详细登记。

  17、安全检查制度。检查有分工,职责明确,记录详细,及时整改

  18、清点帐物制度。保管员每周清点,保卫和物资部门每月清点,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19、禁止吸烟制度。进库人员必须交出火种。机动车入库,排气管必须带上火星熄灭器。禁止拖拉机进入库区。

  20、安全操作制度。搬运装卸及堆装易爆物品必须轻装,轻卸,轻拿轻放,严禁摔掼撞击,开箱应使用不会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应在专门的发放时间内进行。

  21、仓库保管人员的’一日三查’:①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仓库的保管人员"一日三查",即上班后、当班中、下班前检查。②查垛码是否牢固,查包装是否渗漏,查电源是否安全,查库内温度,在雨雪天时候有雨雪进入库房等。

  22、危险品仓库严禁闲人进入,保管人员离开必须锁好门。

  23、消防器材设备严禁圈占、埋压、挪用。

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篇2

  1。学校危险物品主要包括保管室、食堂等所需要的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蚀性的试剂等易对师生产生危害和造成安全事故的物品。

  2。学校危险物品的配备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在实际教学中确需该类物品须经学校领导批准,派专门的`教师外出购买。

  3。危险物品的采购、存放、保管由学校安排一名责任心强的教师负责,该教师要严格保管、经常检查、检测、严格领取、使用、销毁登记制度。

  4。负责对危险物品管理的教师要作到防火、防盗、防晒、防光。

  5。学生使用危险药品进行实验时,必须严格按照老师的要求去做,要一切行动听指挥。

  6。若因有关人员不按上述要求去做,发生的后果将由其本人负全部责任。

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系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 公司及所属有关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在安排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工作时,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条 公司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六条 从事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管理制度《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相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管理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综合管理,负责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办理危险化学品管理台帐;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有关培训。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并实施监督检查。

  (二)项目部负责在计划新建、扩建、改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建设项目时,对项目的`安全符合性进行审查,协助治理危险化学品重大隐患。

  (三)保卫部门负责爆炸品、剧毒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的安全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办理采购及公路运输的合法证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危险化学品事故,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八条 负有监督检查责任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整改或者限期整改。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建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章 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所要求的相应条件。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危险化学品项目时,应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并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规定。

  第十二条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实行资质认定。

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篇4

  1目的

  为了保证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使用及储存,防止因管理不严、使用不当,发生危险,造成事故,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储存、运输管理规则。

  本规定适用于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

  3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8号

  4储存使用要求

  4.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i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4.2各级人员必须高度重视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管理,加强日常的使用、储存和运输管理,确保易燃易爆物品安全可靠。

  4.3风场应设置专门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根据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

  4.4风场允许存放少量的汽油、柴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每种最多不能超过1桶以上),以备日常应急所用,严禁超量储存。检修用氧气、乙炔气瓶每种最多允许存放2瓶,并且应分开单独放置。

  4.5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应有明显的“禁止烟火”标志牌,库房门应上锁,并设专人负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仓库专责人必须了解易燃易爆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按照国家规定的防火防爆要求做好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4.6库房内严禁一切明火,禁止吸烟,控制电源应经常检查,保证完好,库房负责人每天应对库房防火情况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4.7库房内应根据易燃易爆物品数量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并定期维护检查,保证消防器材足够好用。

  4.8库房内应经常通风换气,防止易燃易爆物质挥发积聚产生危险,室内温度不宜过高,宜保持在15℃以下,夏季还应做好降温措施。

  4.9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场所电器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火防爆要求;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电冰箱等设备。

  4.10易燃易爆物品的外包装要有明显的标识。使用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使用。

  5运输要求

  5.1易燃易爆物品运输前必须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易燃易爆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防震胶圈的气体钢瓶不得装运。

  5.2化学性质、安全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混车装运。

  5.3遇热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按夏季限运物品安排,宜在夜间运输。必要时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

  5.4易燃易爆物品在搬运、装卸时应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工具。

  6附则

  6.1本规定由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安监部负责解释。

  6.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xx)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的部分化学物品。

  第四条危险化学物品分为:

  a类包括易燃、易爆、可燃物质和遇水燃烧及在常温下能自燃的物质。

  可燃物质包括爆炸物品、强氧化剂、可燃气体、液化烃及甲、乙类可燃液体。

  b类包括带有燃烧性质的剧毒、有严重腐蚀和放射性物质。

  第二章储存管理

  第五条危险化学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使用、销售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周转性的化学物品仓库,其储存限量由消防主观部门与公安部门规定。

  第六条严禁将a、b两类物质混存在一个仓库。

  第七条穿易产生静电的衣服、穿带钉子的鞋严禁进入a类物资仓库和油气罐区,严禁在a类物质仓库、油气罐区内使用黑色金属或能产生火星的工具。

  第八条a类物资储存仓库内严禁使用易燃液体刷洗零件、工具和其它物质。

  第九条a类物质储存仓库内的温度不得高于28℃,夏季应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条仓库区内严禁吸烟,严禁将明火、火种带入危险化学物品储存场所,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a类物资储存仓库周围50米内不准动用明火。仓库内应设有防火防静电设施。

  第十二条机动车辆不得随意进入a类物资仓库,对进入仓库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第十三条a类物品仓库内的照明必须按照防爆级别分别采用防爆装置,并严禁用石灰防潮。

  第十四条b类物品储存仓库内各种毒物在空气中含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浓度。

  第十五条b类物品储存仓库内应配备足够的防毒面具和防毒设施。

  第十六条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关于防火间距的规定,危险品仓库70米以内不准建设职工宿舍和公共场所的建筑物。

  第十七条b类物资仓库内的相对湿度应不高于75%,室温应保持在10~25℃,并不得用明火取暖。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物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物品按国家的标准规定分类存放。

  第二十条储存的危险化学物品应有明显标志。同一区域储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设最高等级危险品的性能标志。

  第二十一条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物品应储存在一级建筑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第二十二条爆炸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储,必须单独隔离限量储存。

  第二十三条压缩气体和液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储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储。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储存,盛放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截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第二十四条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储存。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第二十五条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它物品共存。

  第二十六条储存放射性物质应有足够的防护设备,使其射线强度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第二十七条危险化学物品仓库的管理人员和保管员必须熟悉仓库内存放物品的性能和搬运、储存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物品进库和出库必须有两人同时计量填写进出库卡片和登记帐目。

  第二十九条危险化学物品仓库管理人员或保管员必须对仓库进行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十条入库储存前,仓库管理人员要认真检查、验收,根据进货凭证资料详细核对,防止互相抵触的危险品混杂或有火险隐患的危险物品混入仓库。验收时,包装有破损、泄漏、受潮、沾染以及变质、分解等情况严禁入库。

  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必须做好以下几项日常管理工作:

  1、定期核对盘点,保持物、帐相符。

  2、货垛不得过高过密,保持整齐稳定牢固,严禁将各类危险物品横放倒置。

  3、保持储存场地的整洁,及时清除撒漏的危险物品和清洗污染的地坪。

  4、定期对库存的危险化学物品进行物资的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在发货时,必须检查提货单位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证的不得发货。

  第三章装运管理

  第三十三条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必须办理《危险化学物品准运证》,无证车辆不得从事危险化学物品的运输业务。

  第三十四条凡从事危险化学物品装运人员必须熟悉该类物品的危险性质和预防事故的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方法。

  第三十五条所有危险化学物品的装运必须按照包装皮上示出的注意事项进行装卸,不得倒置和堆积过高,严防撞击和摔打。

  第三十六条开启包装皮时,严禁使用碰击产生火花的工具,并不得在库内开封。

  第三十七条装、运、卸过程中,严禁烈日爆晒和雨淋。

  第三十八条装卸现场和运输车辆必须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消防水源,并设立醒目的严禁烟火'、'严禁吸烟'标志牌。

  第三十九条运输易燃易爆液体的罐车(大桶)都必须有接地设施,车辆要有'防火'标志和消防器材,并不得高速行使。

  第四十条罐(槽、桶)充装易燃易爆物品时,不得超过总容积的85%,桶装量要留有50-100mm高度的空间。密度小于1的液体产品、液化气体产品,装车完毕后,计量员要复查装车液位高度,凡超过规定高度的一律不准封车或出公司

  第四十一条。罐(槽、桶)盖与罐口之间要有橡胶或其他软垫,防止撞击产生火花。

  第四十二条凡带有1kg/cm2以上压力的危险物品罐(槽、桶)都必须按照国家'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办理,定期检测,持有容器合格证方可使用。

  第四十三条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危险化学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的气体钢瓶不得装运。

  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物品外包装字迹模糊难以辨认,或者发现外包装品名与内包装物品不一致时,不可贸然装卸、运输,应与生产单位或发货单位联系或者退还。

  第四十五条危险化学物品在装卸过程中要做到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严禁野蛮操作或使用不合格的装卸工具。

  第四十六条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须彻底清扫冲洗干净后,才能继续装运其它危险物品。

  第四十七条化学性质、安全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第四十八条沸点低、遇热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者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按夏季限运物品安排,宜在夜间运输,必要时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

  第四十九条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者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不宜在阴雨天运输。若必须运输时,除具有良好的装卸条件外,还应有防潮遮遮雨措施。

  第五十条如遇大雾天,除管道运输外,严禁化学危险物品运输。

  第五十一条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中途临时停靠、过夜时,应安排人员看管。运输危险货物,车上人员严禁吸烟。

  第五十二条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应保证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运输危险化学物品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消防等法规。

  第五十三条鹤管装车和卸车出口管线都必须设有良好有效的防静电设施。

  第五十四条无关的机动车辆严禁进入装卸区。运输车辆进入防火区必须加有防火罩。当可燃物泄漏地面,挥发蒸气较大时,在场的机动车辆必须熄火,并禁止发动。

  第五十五条危险化学物品装卸区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出';安全防火须知'并张贴在出入口和装卸区醒目的地方,装卸区的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装卸区的安全、防火规定,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第五十六条外单位装卸工作人员进入装卸区必须遵守'防火安全须知',并由发货单位对外来人员进行宣传和监督,如有违犯劝阻不听者,可拒绝发货。

  第五十七条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3392-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第五十八条运输压缩、液体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第五十九条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危险化学物品。

  第六十条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危险化学物品的运输工具。

  第四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由生产科负责解释。

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 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

  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

  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 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 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权力、徇私作弊、收收人贿赂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建设部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客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篇7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是指以流通为目的,收购或购进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品、废料、废弃物后,直接出售或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的行为。

  回收品种主要以再生资源和可利用资源为主,如:废纸、废玻璃(瓶)、废旧塑料、废旧金属、废橡胶等,也包括居民的旧家电、旧家具等。

  第二条 市政府成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计委、文明办、创建办、规划局、建设局、国土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城管局、环保局、供销社、贸易局、开发区、各乡镇组成。

  设立废旧物资利用管理办公室,并与废金属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

  管理办公室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做经常性的检查整治,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各种废旧物资回收中的问题。

  第三条 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协会由市物资回收公司和再生公司以及相关公司组成,并聘请市有关执法部门参与管理。

  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必须参加行业协会,并交纳一定会费,接受协会统一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协会章程》)

  第四条 凡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不包括利用废旧物资、废金属加工生产产品的企业)的建办,由市废旧物资利用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准,批准后颁发《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资格证》,据此证向市公安局备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向税务机关申领《税务登记证》,并加入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协会,接受协会管理。

  新办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拥有一定的回收经营场地、一般在1000平方米以上;

  2、 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3、 具备必要的拆解、剪切、压块加工、运输设备、计量及消防设施。

  4、 经营地点必须远离铁路、港口、施工工地、旅游区、居民居住密集区、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企业的建设经营必须符合环境规定,不得影响居民生活和市容市貌;

  5、 在布局上,市区(城市已建成区域)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废旧物资回收加工企业,在各镇、各级开发区边缘适当控制布点,企业布点须当地政府盖章同意。

  第五条 城区回收网络设置和管理。

  1、 建立一个与城市建设相配套的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每个居民小区设立一个代收点,形成“一场多点”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

  各代收点设置应便于居民交投、社区保管和企业运输。

  有条件的社区要在靠近门卫处留出房间作为交投点。

  同时针对零散居民楼、零售商业网点,可由回收企业设立少量的流动收购点。

  2、 再生资源集散地交易市场人员由回收企业安排。

  各代收点人员由街道或社区安排,并由回收企业组织专门的岗前培训。

  各代收点实行“五个统一”,即由回收企业提供统一的标识、衡器、服装(马甲)、价格和服务标准。

  3、 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是企业大量收购废品的集散地,具有收购、整理、归类、利用、拆解、中转、仓储、运输等功能。

  各代收点代理回收企业收购、归类、暂存,由回收企业用专车将当天的回收物品运走。

  特殊情况可随时通知回收企业运走,避免在代收点蓄积,造成二次污染。

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篇8

  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审批程序

  (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前,须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呈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和有关资料;

  (二)工程竣工后,生产企业向当地消防机构申请工程验收;

  (三)凡符合消防技术规范和消防管理规定的生产企业,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签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

  (四)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企业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呈报的有关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有立项权限政府的立项批文;

  2、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厂区布置、全年主导风向、周围建筑情况、厂区周围1000m范围内的居民情况等;

  3、生产工艺情况。主要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及安全可靠性说明,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防护装置(如安全阀、自动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的配置及说明等;

  4、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副产品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自燃点、闪点、熔点、爆炸极限、相对密度、比重、腐蚀性、氧化性等;

  5、消防设计情况。主要包括:厂房、库房、生产装置等的消防安全设计,消防设施的设计、选用情况,发生火灾后的应急措施等;

  6、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呈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和有关资料;

  (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收到申报表后,派员到经营、储存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并在规定期限内审核完毕;

  (三)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储存、经营场所,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四)《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每年审验一次。

  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办理程序

  (一)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呈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和有关证明、证件;

  (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收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后,应审核其主管部门的证明以及车辆行车证、驾驶证、押运证、船舶运输证等是否齐全、准确、有效,运输工具是否配置消防设施和相应的化学危险品标志,安全附件是否完好;

  (三)经审验,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对长期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的企业或个人可核发长期准运证,对临时运输的应核发临时准运证。长期准运证有效期限为一年。

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篇9

  为了使幼儿园环境优美,整齐,干净,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规范幼儿园物品摆放规律,加强幼儿园卫生,物品管理,特制定本制度,使老师能参照以下内容更好的。管理做好本班物品。

  1、每班有班柜一组,由各班老师根据本班教学要求和幼儿身高,数量,年龄等特点,按照拿取方便,安排合理、摆放整齐、美观、方便、易拿、易认原则摆放物品。

  2、幼儿水杯、毛巾按本班幼儿数量领取或归还,放置在水杯、毛巾的固定位置,做上标记专人专用。

  3、幼儿书包由各班老师安排固定放置位置,贴上标签做标记。老师在幼儿书包上写上幼儿姓名,让幼儿和家长便于认领。(让家长写上幼儿姓名也可以)

  4、幼儿衣物由各班老师安排固定放置位置,贴上标签做标记。摆放时要求整齐,易拿取。幼儿拿取时要征得老师同意,若家长或幼儿将衣物弄乱老师要将其摆放好,让家长和幼儿觉得幼儿园干净整齐,爱惜老师劳动成果。幼儿衣物相同的老师可帮其在衣物隐蔽处写上幼儿姓名,以便于区别认领。(让家长写上幼儿姓名也可以)

  5、幼儿书本等学习用品由各班老师安排固定放置位置,贴上标签做标记。并写上幼儿姓名不要互相混淆。(让家长写上幼儿姓名也可以)

  6、幼儿入园带来的贵重物品、玩具、图书、零食等物品,老师一律收缴,放在固定位置,保管好,待其回家时归还,并交代家长和幼儿以后不能带以上物品入园。

  7、幼儿园玩具,教具,学习用品,幼儿日常生活用品等物品由各班老师安排固定放置位置,贴上标签做好标记,以便于拿取和保管。

  8、每天下班前对教室及班柜进行收拾、整理及卫生清洁,教室其它位置不放置其它任何物品。

  9、迎接每周五办公室进行的卫生检查评分工作。

  10、老师如有需要教学用品和幼儿园日常生活用品请向幼儿园办公室书面(写纸条)提出。

  11、非消耗品在离园时需要登记归还,遗失或损坏的物品按购买原价金额赔偿。请爱惜幼儿园物品。

  12、消耗品必须以旧品替换新品,但纯消耗品(如直线纸、备课纸)不在此限。

  13、领取时须填写领用登记表,不可未经允许拿用幼儿园物品,零时借用,须及时归还。

  14、老师领用的物品根据需要放置保管好,本着节约的原则领取、使用。

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篇10

  商城设施物品使用保养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一力物业商管部各岗位所领用之设施物品的正常使用,使其达到最佳的使用效果,以便为商户、顾客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现对设施物品的使用保养做出如下规定:

  本规定所指设施物品指分配在各楼层及岗位使用的休闲椅、花缸、垃圾筒、警示柱(牌)、告示牌、手推车、轮椅、录音机、吸水机、吹风机、单擦机、洗衣机、伞袋机、榨干器、清香机、扶梯罩、草坪牌、自行车停靠架、喷壶、高压打气筒、灭蝇灯、数码像机、吸尘器。

  1、现分配在各楼层及岗位的设施物品使用、保养、损坏、丢失直接责任人为各楼层及岗位商管员;

  2、各楼层商管员对其所在楼层岗位设施物品的数量和状况做好登记,做到心中有数,在交接班时要进行清点和检查,并在日巡检表上做好明确记录;

  3、各楼层及岗位使用的设施物品若因需要进行临时调整或使用时,应做好详细登记,相关楼层及岗位的商管员进行签字,到期后应及时归位(还);

  4、要保证各楼层及岗位设施物品的外观清洁,对材质为不锈钢的物品要督促保洁公司定期打油、保养;

  5、各楼层及岗位的设施物品出现丢失和损坏,应立即上报,对损坏的设施物品要及时上报工程部维修。若工程部无法维修,要返还人事行政部处理并做好记录。同时在商管部设施物品登记帐上予以更改数量。现场禁止使用损坏或配件不全、影响美观的设施和物品;

  6、各楼层及岗位正使用或备用之设施物品须在相应位置摆放整齐有序,不得乱摆乱放,使用后的设施物品要及时收回;

  7、对因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设施物品损坏或丢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赔偿责任;

  8、对上述之规定,若有违反,将视情节给予扣除考核1-4分的处罚。

  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废旧物品回收业合法、有序经营,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废旧物品回收业,是指经营生产生活性废旧物资、书刊和镏金银及其制品(包括废液、废渣、废料)、珠宝、文物及经营信托寄卖的行业。

  第三条凡在我市经营废旧物品回收业的店、站、门市部(以下统称废旧物品回收业的经营网点)和流动经营废旧物品回收业的业户,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从事废旧物品回收业的经营网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经营场所,且经营场所距离铁路线不少于20xx米;

  二、经营场所具有比较完善的安全防范设施,具备高度不低于2米的封闭式围墙和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储藏场所,储藏纸张等易燃品还应具有封闭式仓库;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从业人员必须依法经营。

  第五条从事废旧物品回收业的经营网点必须达到下列消防安全条件:

  一、经营、储藏场所必须达到消防安全要求;

  二、必须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必须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必须配备齐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六、废旧物品应分类堆放,堆场、堆垛、明火或散发明火地点相互之间应保持相应的防火距离。

  第六条经营废旧物品回收业,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申请经营废旧物品回收网点的单位和个人,由其行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出具证明,持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二、从事流动废旧物品回收业的人员,本地的常住人口应持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外地的暂住人口应持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和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暂住户口证明,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办理登记并制作胸卡,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税务登记,证照齐全方可从业。

  从业时要配带胸卡并携带有关证、照。

  第七条经审批合格允许开业的废旧物品回收业网点和流动废旧物品回收人员,因故停业、歇业、转业或变更营业名称、经营项目和法人代表的,均须向原批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迁移经营地址的必须向有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对其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继续营业,对不符合条件或拒不办理变更登记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对经营地点设在居民区内或影响环境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

  第八条废旧物品回收网点和从业人员要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法犯罪。

  第九条废旧物品回收网点和从业人员禁止经营下列物品及相关规定不许收购的物品:

  枪枝、弹、爆炸物、放射性物品、污染物、有毒害物等物品;内部和保密文件(定点收购部门除外);铁路、石油、电业、邮电、城市公共设施等专用器材和军用器材。

  第十条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并如实进行登记。

  任何废旧物品回收业经营网点和经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收购报废机动车。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包庇犯罪,不得窝赃、销赃;必须按规定的收购范围、从事营业活动。

  第十二条废旧物品回收业从业人员发现经营对象有下列情况,要采取措施严密控制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一、所持证件系涂改、伪造和冒名顶替的;

  二、与通缉、通报的罪犯、犯罪嫌疑人相似的;

  三、出售的物品来源可疑或与通报的物品相似的;

  四、形迹可疑的;

  五、有关部门另外做出要求的。

  第十三条凡属收购公安机关查寻的赃物、罪证的,其违规收购物品或销售违规收购物品所得物款,一律由公安机关收缴,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警告、没收其全部非法收购的废旧物资及非法收入、罚款、取缔等处罚。

  二、违反第八、九、十、十一、十二条的,有关部门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对屡教不改的,要依法取缔其营业资格。

  对明知是抢劫、盗窃的物资不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仍然收购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工商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流动收购废旧物品人员的管理,对未经登记或不佩戴胸卡的从业人员,发现后立即取缔,禁止流动收购废旧物品人员到居民住宅区内鸣锣收购,影响居民工作和休息。

  第十六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处罚,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暂行规定由xx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暂行规定从即日起执行。

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篇12

  (一)氧气、乙炔的使用及贮存

  1、乙炔瓶、氧气瓶必须按规定年限进行技术检查,使用送检合格的气瓶。

  2、氧气瓶与乙炔瓶不得砼车运输,不得同库存放;在运输贮存氧气和乙炔时,应避免气瓶剧烈震动和碰撞;使用过程中防止气瓶受暴晒。

  3、使用氧气和乙炔时,两种气瓶距离不得小于8米,氧气瓶距离明火不小于10米,乙炔瓶距离明火不得小于10米。

  4、操作中严禁粘有油脂的手套、工具、棉纱等同氧气瓶、瓶阀减压器及管路接触;乙炔瓶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

  5、禁止在乙炔瓶上放置物件、工具或缠绕橡皮管及割炬等。

  6、模板、木枋的堆放

  (1)模板及木枋应堆放在通风良好的指定场所,远离火源或与火源有效隔离。

  (2)模板、木枋堆场周围应有醒目的防火标志及足够的灭火器材。

  7、油料、油漆等的存放和使用

  (1)油料、油漆单独分类存放,库房周围有醒目的`防火标志及足够有效地消防器材。

  (2)开启油料、油漆等易燃液体的容器时,应采用碰击不发火花的工具。

  (3)使用以上材料时,操作者严禁吸烟,操作范围内亦严禁烟火。

  (4)性质不明,包装损坏的货物一律不得同库存放。

  (5)保持库房通风整洁。

  (6)货物堆码不应超高,垛底应有垫衬。

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篇13

  1.酒店设有客用贵重物品保险箱,为客人提供贵重物品存放保管的服务。

  2.新开保险箱时,客人应填写“贵重物品寄存单”一式两联,客人和酒店各壹联。客人凭此单及保险箱钥匙存取物品。

  3.建立保险箱租用登记本,详细记录保险箱租用情况,包括开启时间、客人姓名、房间号码、客人身份证号码、保险箱箱号、存放物品时间、取用物品时间、退还保险箱时间、客人签字等资料。

  4.收银员须妥善保管好寄存物品,每日检查保险箱登记情况,时常查看保险箱的'安全情况,做到防潮、防火、防盗。

  5.收银员须妥善保管好保险箱钥匙,特别是保险箱母匙的保管,做到母匙24小时不离身。每班做好交接记录。对于子匙应每日检查是否与登记本一致。

  6.开启保险箱时,必须由服务人员(及收银员)操作。并持母匙不能让客人自己持母匙开箱,以保证其他客人的财产安全。

  7.开启的标准程序是:接过客人的子匙及查看客人的寄存单无误后,同客人一起进入保险箱存放处,由收银员操作开启保险箱,将内箱交给客人(注意不要将内箱打开),然后暂回避,待客人存取完物品以后,将内箱接过,放入保险箱内锁好。如果客人要继续租用保险箱则将子匙与寄存单反还客人。

  8.收银员不得私自开保险箱存放私人物品。

  9.如客人将钥匙丢失,马上通知主管,同时通知大堂副理与客人联系。客人须付相应的赔偿。

  10.如客人寄存物品有遗失现象,应立即通知保安部及本部门主管,采取紧急措施。

  11.以上规定,及时起实行。如有违反者,严肃处理,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篇14

  1、各科室抢救物品、药品要专人保管,定量定位放置,剧麻药品加锁,保证应急时使用。

  2、抢救室、抢救车的'物品、药品、器械一律不得外借,并三班交班,要有记录。

  3、核对抢救药品有效期,每周一次,有记录。防止积压变质,如有变色、沉淀、过期、标签模糊等不得使用。

  4、掌握各种物品的性能,及时消毒,注意保养,防止生锈、霉烂、虫蛀等现象,提高使用率。

  5、有效期低于3个月的,要有警示标志,建立药品、液体的有效期警示本。

  6、凡因不负责任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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