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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老年人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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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老年人调研报告(通用7篇)

2024年老年人调研报告 篇1

  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传统美德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快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区在20xx年左右就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到20xx年底,全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5.1万人,占户籍总人口的11.01%。近年来,**区从改善民生,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大局出发,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乐”的工作目标,加大投入,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老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区老龄工作基础比较薄弱,在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一、存在主要问题

  (一)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滞后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社会养老服务需求迅速增长,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一是养老服务设施严重不足。全区养老服务机构能供养老年人入住的床位数仅为老年人总数的0.49%,低于全国1.59%的平均水平。二是对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扶持力度不够。全区由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只有1家,提供半护理和全护理养老服务。民办养老服务业场地小,设施差,医护等专业人员缺乏,虽然政府有关部门在税费减免、用水、用电等方面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但仍运转困难,发展缓慢。

  (二)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薄弱

  **区约有65%的老年人生活在农村,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基础薄弱。一是农村大量外出务工劳动力的转移,使农村留守老人、“空巢”老人日趋增多。农村老年人收入水平普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收入水平,赡养纠纷等问题比较突出。二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虽然已在**区全面实施,但保障水平还比较低。

  (三)老龄事业财政投入不足

  20xx年1月起,**区对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发放高龄津贴。发放标准为80周岁至89周岁老人每人每年发放120元;90周岁至99周岁老人每人每年发放240元,高龄津贴标准较低。

  二、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措施和对策

  (一)推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积极应对老龄化,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当前**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工程。要把发展老龄事业作为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促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逐步建立稳定的老龄事业经费投入保障机制,为发展老龄事业提供资金支持。

  (二)进一步健全覆盖城乡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

  老有所养、老有所医是老年人最为关注的核心利益问题,也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点。要继续完善覆盖城乡的老年人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随着经济发展水平提高,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同时,加快推行和不断完善城乡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和五保供养制度等。认真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进一步完善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制度,逐年提高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高龄津贴标准;要充分考虑老年群体的特殊情况和需求,保障好老年人的切身利益,保障好老年人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三)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要加快以居家养老为基础,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老年人提供不同层次、满足不同需求的服务。一是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建设一批社区为老服务中心,健全服务网络。二是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办家政服务,在用地、融资、税费、水电气等方面加大优惠扶持力度。三是加快为老服务队伍建设,加强专业护理人员培训工作,鼓励志愿者和社会工作者参与为老服务。

  (四)进一步推动老龄产业发展

  要积极发展老龄产业,加强产业规划,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外商投资创建老龄产业,大力开发适合老年人的休闲、健康、养生、文化等服务市场和老年特殊用品市场,开发建设功能配套的'高端养老休闲示范社区,发展多种特色的养老服务,推动老龄产业向社会化、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发展。

  (五)进一步加强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

  要利用社区宣传栏加强《老年法》的宣传力度,强化维护老年合法权益的法制观念,提高老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在社区建立法律服务网点,公布法律,形成较为完善的老年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组织网络。同时开展老年维权月活动,举办老年维权大集、法律讲座、送法律进社区等系列活动,把贴近老年群众生活的法律知识送到老年人手中,进一步在全市形成关爱老年人、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组织编写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法律保护的案例,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严厉打击侵害老年人的犯罪行为。加大对残暴狠毒的手段待人、遗弃、殴打、伤害老年人的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使老年人有屈能诉,有冤可申。还可联系各级法院对涉老案件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并开辟老年法庭和维权绿色通道,实施诉讼费缓减免制度,让更多的老年群众享受到无偿的法律服务。

2024年老年人调研报告 篇2

  随着当今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在逐步进入现代化生活的家庭中,多数老人能老有所养,幸福地安度晚年。但也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仍有子女不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致使有些老人甚至连起码的生活条件都难以保障。老人子孙满堂,却漂泊无依;兄弟间为一年只有几十元的赡养费互相踢皮球甚至大打出手等等丑闻频频见诸报端。曾被老人期待的“养儿防老”“多子多福”竟是如此悲惨的结果实在令人悲愤交加。

  赡养老人,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使老年人老有所养是社会主义家庭的重要任务和职责,是每一位中华儿女都要提倡和遵守的家庭美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它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有获得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的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权利。可见,作为子女,要给父母以物质帮助,在经济上赡养父母是责无旁贷的,是第一位的。然而现实生活中子女因不赡养老人而引起的家庭纠纷的现象却比比皆是,特别是现在的独生子女家庭日益增多,而这种不赡养老人的现象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和反思。随着人民生活逐步富裕,在保证老人衣、食、住、行等生活的基本条件的前提下,作为子女,还一定要孝敬、关心父母,即精神上赡养。现在。老年人精神赡养的问题也越来越凸现,并成为赡养老人的主要问题。

  一老年人现状

  众所周知,中国式世界上的人口大国,快速的人口增长率给中国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影响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也泛爱了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因此,即使在计划生育的口号下,由于人口基数庞大,加之人口发展的惯性,是中国人口现状堪忧。从而出现了一个严峻的问题——人口老龄化。

  根据最近的人口普查数据分析中国人口预测结果表明,中国人口的年龄结构正由成年型转变为老年型。这充分说明,在现有的国家经济条件下,老年人的赡养问题,政府并不能一手接过来,所以,老年人的现状就是:他们的赡养问题还是由子女来承当。

  二老年人的物质赡养及其对策

  物质赡养指具有物质、经济内容体现的赡养义务。对老年人物质赡养的责任包括:经济上供养。为老年人提供赡养费,既可以是人民或其他货币,也可以是粮食、蔬菜、瓜果、燃料等。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用品,电视、冰箱、家俱等。为老年人提供居住条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3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义务。”第14条规定:“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这些义务内容都是从经济从方给老年人以保障。

  2.医药费承担。老年人年老体弱多病,生病后需要治疗或住院医治,都需要支付医药费。需要赡养人提供物质上帮助的老年人,难以自己负担医药费,必须由赡养人承担。可能会超出赡养费的数额,但仍属物质赡养的范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2条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此外,中国制定了相关的养老政策。

  1、在城镇加快建立统一、规范、完善的养老保险体系,依法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以解决老人的后顾之忧,从而真正保障老有所养、老有所医,做到老有所乐;

  2、在农村,逐步建立和完善土地保障、家庭赡养和社会扶持相结合的农民养老保障体系。针对各地尤其是农村家庭养老纠纷增多的状况,应当鼓励老人和子女签订《赡养老人协议书》,为减少赡养纠纷提供地方性法规基础及舆论约束;完善“五保”供养制度;

  3、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多层次、多元化、多项目的贫困老人救助体系;

  4、国家在充分利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增加对养老设施建设的投入,注意以需求为导向发展护理型养老设施。

  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正逐步健全,如何真正落实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对此,我认为需大力加强有关赡养老人方面的法制宣传,形成一种赡养老人光荣、虐待老人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群众监督;同时加大对不履行物质赡养义务的子女的惩处力度,从而使义务人切实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三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及其对策

  随着社会发展,城市家庭处于独门独户,农村家庭成为独家独院。家庭与家庭,居民与居民之间,形成了一种“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局面。这种生活方式不利于老年人的身心健康。老人们退休后从社会走向家庭,生活也由职业型转变为休闲型,社会活动范围也相对缩小,从而容易出现心理失衡。随着年龄增长,老年人心理发生老化,时常被失落、孤独、焦虑、猜疑笼罩,使心灵蒙上一层阴影,他们渴望情感关爱,企盼心灵慰藉,希望人们走进老年人的内心世界,给他们带来幸福、快乐、充实的生活。由此看来,老年人不仅要求有满意的物质赡养,而且要有满意的精神赡养。作为子女,我们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人格上尊重,满足自尊的需求:

  自尊心,人皆有之,何况耗尽了半生心血才将子女养育成人的父母,更是理所当然希望得到子女的孝顺和尊重。讥笑、责难,甚至虐待老人等行为都是不道德的。有位老人在一项调查留言中说:“要提倡尊老敬老,改善爱少过分,尊老不足的现象”。尊敬老年人,适当满足老年人的需求,在我们国家是一种传统美德。

  2.精神上安慰,满足依存的需求:

  老年人普遍存在一种空虚和孤独的心情,他们希望享受天伦之乐,得到家庭温暖。子女书信问候,节假日探访,捎一点老人所喜欢的食物,甚至小辈们的亲近与求教,都将使老人感到莫大的欣慰。

  3.生活上关心,满足求助的愿望:

  随着年龄增长,很多事情老人已力不从心了,小到穿针引线,大至粗重活儿,都需要后生晚辈去主动关心。如果患病卧床,就更需要别人的帮助了。

  4.言语上沟通,排遣寂寞的需要:

  老年人在休闲时常会产生一种失落感、自卑感和孤独感,尤其是儿孙们上班或上学后,忧郁之情就难以排解。此时,若邀两三个知己朋友,海阔天空地“侃”上一阵子,老人的精神状态可大为改观。言语交流与沟通,可健脑益神。聊天内容上至天文地理,下至家长户短;大至国家政治时事和社会新闻,小至凡人琐事和柴米油盐酱醋茶。聊天时,老人既可缅怀留恋过去,又可憧憬幸福晚年,还可交流饮食保健和延年益寿的经验。从聊天中增长知识,获得信息。真是领略真情在人间,体会趣味哲理在百事。言语交流与沟通,可排遣寂寞。一旦有空儿,就可到左邻右舍或老朋友家里坐坐,侃侃“海阔天空”,倾听“肺腑之言”,能将忧愁苦闷抛至九霄云外。如此会使生活变得丰富多彩而不单调寂寞,对调节情绪宽阔胸怀,增强机体免疫力大有益处。

  四总结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现在我们的日子是越过越好、越过越红火,但我们绝不能因为生活好了而忘记生我养我的父母,是她给了我们生命、抚养我们成人、使他们带我们步入社会,叫我们怎样做人。所以人人都要有一颗尊重父母的心,我们的良知不仅仅埋在心里,更重要的是落实在行动上,精心赡养我们的老人。关心照顾好老年人的生活,不仅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要求和应尽的责任,也是先辈们传承下来的宝贵精神财富。此外,我们也应学习那句古训“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家家有老人,人人都会老”,让我们继承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担负起法律赋予的责任,赡养老人。衷心祝愿天下的父母都安享晚年,颐养天年。

2024年老年人调研报告 篇3

  时间:

  x年1月10号-x年1月30号

  地点:

  宁阳县堽城镇

  我国是世界上老龄人最多的国家。联合国将一个国家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超过7%定义为“老龄化社会”,依此标准,20xx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时,中国已经基本进入老龄化社会。20xx年老龄化比例为%,20xx年达到%(老龄人口为万)。在国家经济实力还不够强、社会保障体制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如何赡养老龄人问题就显得尤为突出。

  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有1.32亿,老龄人口增加,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医疗卫生条件改善的成果,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但是,也给经济社会带来许多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就会导致家庭、社会矛盾,对改革、发展、稳定产生不良作用。老有所养解决的尚好的,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部队离退休老年人;企业退休职工的供养依据经济效益而定,有些企业较好,也有些企业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医疗费也保证不了;农村老年人的赡养问题,许多农村集体经济给予老年人适当生活补助,还建有敬老院和老年活动中心、图书阅览室等,老年人欢度晚年,也有一些农村老年人还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

  暑假,我走访了一些老年人的家庭,参观了村里的一些老年人的活动,并对农村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和生活情况作了一些粗略调查。我国在1.32亿老年人中,就有近亿老年人生活在农村,这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群体,必须重视和加强农村老龄工作,促进各方面关注贫困老年人,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问题。

  当前,老年人口的急剧增多,使维权护老成为新世纪的一个社会性问题。而在老年人群中,农村老人约占80%。由于社会历史的原因,农村老人老有所养老的问题,比城镇老人更为艰难。对老年人的赡养纠纷案进行调查分析,发现农村老人的赡养问题不容乐观。

  从调查的情况看,农村很多老人的晚年呈现出不同于城镇老年人的生活特点。生活条件较差,生活方式单调农村老人的生活方式主要有四种,即三世同堂型、不分不离型、分担赡养型、独自生活型。三世同堂型即老人与子孙共同生活,生产生活中的事物主要由子女、儿媳决定,老人除干点家务活帮助照看孩子外,别无其他生活,生活比较单调;不分不离型是指老人与子女虽没有分家,但是不与子女一起居住,生活费用由子女供应这种类型的老人在子女少的家庭中占有相当的比例;分担赡养型主要集中在多子女的老人家庭中,子女按比例分担老人生活所必需的粮食及日用品,老人也不与子女一起生活;独自生活型是指单身老人或老年夫妇单独生活,生活费用由自己承担,责任田里的重体力活由亲朋好友或子女帮助,这种类型的老人既有孤寡老人也有多子女帮助,这种类型的老人既有孤寡老人也有多子女或单子女的老人。许多不分离型、分担赡养型、独自生活型的老人大多居住在村庄周围低矮破旧的房子里,在有的地方,村庄周围甚至出现了老年人聚居的“老年村”,其生活条件普遍较差。

  老人生活要求低,渴望但不苛求精神赡养与城镇老人呼吁精神赡养不同,农村老人虽然也希望儿女精神赡养,但相当一部分老人是只要生活有保障,不致挨饿受冻就很满足了,而不太注重营养保建、参加娱乐活动等。

  生活来源单一,完全依赖子女,农村老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极少,他们中很多人因年老疾病而丧失失劳动能力后,生活只能依赖子女,没有其他出路,这是农村老人与城镇老人的一个显著区别。

  造成农村老人生活艰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子女间非正常攀比,使老人生活无着落。

  从调查的情况看,多子女家庭互相推卸赡养责任的纠纷案件占全部赡养纠纷案的80%以上。如78岁的张某有3个儿子,都已成家独自生活。老人自己则在旧草棚里。原来兄弟3人商量好每家都拿出一定的粮食赡养老人,可后来老二以父亲在老三结婚时花的钱比给他的多为由拒绝赡养老人;老三媳妇,则以结婚时老人怠慢了娘家人为由也不尽赡养义务。老大开始按时给老人送去生活费和粮食,后见两个弟弟不尽义务,也停止供应。老人遂把3个儿子告上法庭,法庭判决老人胜诉后,儿媳们则以老人败坏他们名声为由,仍不尽义务,甚至发展到打骂老人,最终张某服毒自杀。

  2、农村社会养老体制不健全,养老方式单一落后。

  绝大部分老人至今仍靠子女扶养,他们年轻时扶养子女,为子女上学、结婚耗尽了全部积蓄,有的老人甚至把住房也全部让给了子女。由于农村养老保险体制不健全,老人大多没有经济来源,到年老时在经济上便完全受制于子女,致使有的子女特别是个别儿媳视老人为负担,老人在家里经常受气。

  3、部分子女道德伦丧,只知向老人索取,却不愿回报老人。

  有的儿媳视娘家人为自己人,公公、婆婆为外人,“内外”差别大,不赡养甚至虐待公婆,有的儿子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使父母饱受委屈。据宁阳县法院统计,1990年以来全镇诉讼到法院的虐待老人案件达16件,而实际上没诉诸法律的虐待现象远大于这个数字,因为很多老人即使受到虐待也往往采取迁就忍让的态度,造成较多。

  农村养老问题严重干扰了农村的正常生活秩序,影响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也带来了负面效应,因此必须正视这一问题。

  一、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提倡农村青年为自己和老人参加养老保险,使农村老人减轻对子女的物质依赖程度。从长远的观点看,通过社会保障体系使老人安度晚年,将是解决农村养老的一个重要途径。

  二、搞好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要在全社会提倡敬老爱老的优良传统,建立团结和谐的农村家庭关系。当前甚至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在农村,子女仍将是养老的主要承担者,因此,必须将敬老爱老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渗透到农村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三、依法养老。

  目前,关于保护老年人权益的立法工作已取得了一定成效,在婚姻法、刑法、民法通则等法规中都有专门的条款,国家还专门制定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不尽赡养义务的人可以视情况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从而为农村老人依法养老打下了法制基础。当前我们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让全社会了解保护老年人权益的重要性,老年人特别是农村老人更应学法懂法,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现实情况越来越不适应的情况也愈发突出,该法在社会中的实施状况及暴露的问题主要有:

  (一)对老年人的特有权利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落实难。除了同一般人所共有的`权利外,老年人还有其自身的特有权利。那就是“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教”。对于老年人来说,正是这些权益需要法律作出切实的、明确的保障。

  (二)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广度和深度不够。一是对宣传贯彻该法的长期性、艰巨性认识不足,虽然采取了一些形式的宣传,但真正受到教育的主要是有关领导、老年人和老龄工作干部,而没有广泛地向敬老养老的主体——中青年人进行宣传。二是宣传不够深入,有的地区和单位行动迟缓,边远地区和许多单位还有死角,在许多部门和单位的干部群众中,对其主要条文内容不甚了解。三是对在宣传贯彻该法中反映出来的一些问题,尚未进一步研究解决。

  (三)老年人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不强,导致一些情况不能及时处理。一是法制观念淡薄,观念陈旧。有的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合法权益,更不懂得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二是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多数不愿意诉诸法律,怕家丑外扬而忍气吞声。

  (四)遗弃、虐待老人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法律保护不到位。有赡养义务的子女相互攀比,推诿、拒养老人的事件屡见不鲜,有的老人有病得不到及时治疗等问题也大量存在。同时,各级组织在抓老年人维护合法权益工作方面又缺乏具体措施和工作力度,有许多问题没有得到真正解决。

  如何对待老人不但是家庭问题,更重要的是社会问题。对于家庭来说,当前甚至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子女仍将是养老的主要承担者,子女对待老人主要是一个字“孝”。传统中国非常讲究“孝道”,号称“百行孝为先”、“百善孝为本”,“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被设想为“孝道”的最高境界。孝不仅是生活上的瞻养,更是一种敬爱之情、精神沟通和心灵慰藉。真正的“孝道”,是使父母生前享受人生安乐,死后对之表达哀戚之情。提倡孝道不要求固守在父母身边,更不要求绝对听从父母的指挥与安排,只要求在父母丧失生产能力而社会保障又不健全的情况下对父母实行物质救济,保证老人自我生活娱乐的物质基础;在父母丧失自我生活料理能力时,或委托亲戚,或找保姆,或亲自照顾;尊重父母的人格与个性,不侮辱父母,不对父母施以任何暴力,常常给父母通通电话,有闲暇,常回家看看,在节假日陪父母玩玩,在精神上与父母达到一定程度的沟通,使老人得到精神慰藉与精神自由,从而身心健康的安享晚年。

  对于社会而言,要在全社会提倡敬老爱老的优良传统,建立团结和谐的家庭关系。因此,必须将敬老爱老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这就需要我们全社会行动起来,大力弘扬和倡导中华民族尊老爱老的美德,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另一方面,加强法制力度,使不善待或虐待老人者受到严历的制裁。老人问题严重干扰了正常生活秩序,影响了社会安宁与稳定,给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也带来了负面效应。因此,当前我们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让全社会了解保护老年人权益的重要性,老年人特别是农村老人更应学法懂法,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提高思想认识,加强老龄工作。老年人是党和国家的财富,他们在革命和建设中作出过巨大贡献,是历史的功臣。农村老年人既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又是一个弱势群体,他们需要物质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关怀。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决定》指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形成敬老、养老、助老以及代际和谐的良好社会风尚,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且指出要“基本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我们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提高思想认识,贯彻“三个代表”,按照“六有”方针,切实做好老龄工作。

  坚持家庭赡养为主,积极办好敬老院。尊敬和赡养老年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体现,我们要从农村老年人众多、经济不够发达的国情出发,实行个人、家庭、社会、国家四者共同赡养,并以家庭赡养为主的办法,使

  老年人继续生活在自己熟悉的住所和环境里,保持自己的生活方式和人际关系。同时要积极创建和办好敬老院、托老所,对老年人做到经济上赡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安慰,让老年人欢欢乐乐安度晚年。

  加快农村医疗卫生组织建设,切实解决老年人的缺医少药问题。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相对落后,老年人看病难,就连吃药、打针和患病护理都有困难。我们要加快农村医疗卫生组织建设,积极创建和办好医疗、保健室,努力做到良好的预防、医疗、康复,这是保证老年人健康长寿的基本条件。

  积极开展文体活动,办好老年活动中心。农村老年人既需要物质方面的赡养照顾,又需要精神方面的关怀安慰。生命在于运动,老年人到活动中心,走走跳跳,说说唱唱,看看书报,讲讲故事,既交流了思想,又丰富生活,还能强身健体。

  大力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维护老年人的权益。农村老年人在社会中是弱势群体,他们的合法权益比较容易受到侵害,加之许多老年人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较弱。我们要大力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增强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尊老敬老助老,给以适当生活补助。农村集体经济给予老年人适当生活补助,让农村老年人也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农村集体经济对60岁以上的老年人,每月补助一些钱。这种办法用钱不多,老年人月月见钱,幸福。

2024年老年人调研报告 篇4

  一、引言

  当前中国正在经历深刻的社会转型,城镇化加速、劳动力迁移流动频繁、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给丧偶老年人的居住安排带来影响。从变化趋势看,中国丧偶老年人的独居比例持续上升,与已婚子女同住比例逐步降低。1990年、20xx年和x年普查数据显示,65岁及以上城市丧偶老年人独居比例分别为18.3%、24.7%和37.6%;农村这一比例也分别达到18.2%、17.4%和28.9%;x年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调查数据显示,中国65岁及以上年龄丧偶老年人独居比例已达41.7%。作为决定老年人生活照料和精神关怀的重要因素,丧偶老年人居住方式的研究对于其养老有着重要意义。

  二、文献综述

  从文化影响论看,家庭社会学者认为儒家传统文化对中国及其他几个亚洲国家的亲子同住安排具有重要影响。在儒家文化体系之中,子女将孝敬父母视为义不容辞的责任,子女不孝不仅会受到强烈的道德谴责,还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严厉惩罚。已婚子女与父母共居从情感和实际行动上体现了对父母恩情的回报,也被视为“养儿防老”愿望的最终实现。当前,传统孝道已经发生变化。针对华北农村代际关系变迁调查的研究发现,传统代际交换关系的维系力量和存在的基础已经完全改变,农村传统孝道已经衰弱。父权制虽然没有彻底让位,但已渐渐被淡化;子女对父母的孝顺敬重已经丧失优先地位,取而代之的是对于新的夫妻关系与年轻人文化的倚重。因此,传统伦理衰弱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亲子分居。与此同时,老年人自身的偏好也在发生变化。城市老年人更倾向于独立居住或入住养老机构,x年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数据中,约1/3的农村老年人表示不愿意和子女长期在一起生活。即使是失能老年人,也有超过1/4的失能老年人青睐独居或仅与配偶居住。从现实需求论看,很多研究表明,父母的生活照料需求,例如患病或身体功能受限以及丧偶等因素与亲子同住具有正向相关关系。对于老年人来说,亲子同住可以获得日常照料,生病或出现紧急情况时更容易获得帮助。也有学者认为已婚子女与父母同住主要是为了满足子女的需求。简而言之,亲子同住可视为长期代际交换的一部分,老年父母与子女相互满足对方的'需求。从家庭资源论看,经济状况改善使得老年人更有可能独居,父母拥有的资源越多,独居的可能性越大。也有学者从子女角度解释老年人的独居问题,认为子女数量减少或迁移导致的亲属资源缺乏是老年人独居比例上升的主要原因。此外,学者指出住房对代际同住有影响,住房短缺是导致大家庭得以维系的一个原因。后续的一些研究则认为住房对代际同住具有双向影响,它既可能促使子女婚后与老年人同住,亦可能使之分离。子女因住房短缺对父母形成依赖,是导致成年子女与父母同住的重要原因。若亲代有多套住房,其已婚子女更有可能和有条件独立生活,自己独住概率因此上升。

  三、数据

  本文使用x年由全国老龄办组织的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数据(以下简称“第四次调查”)。该调查是中国迄今为止开展的最大规模的老年人口调查,调查范围首次覆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港澳台地区除外)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样本覆盖466个县(市、区)、1864个乡镇(街道)及7456个社区(村居)。调查对象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60周岁及以上的中国公民。抽样方法采用分层抽样、多阶段抽样、PPS抽样等方法,所得样本近似自加权,样本具有全国代表性。样本规模为22.368万份,抽样比为1‰,调查实际回收样本22.27万份,有效样本为22.017万份,样本有效率达到98.8%。本文的分析样本是56411位年龄在60岁及以上的丧偶老年人。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通过对数据和变量进行专业分析,得出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结论

  本文从宏观(社会变迁)和微观(父母—子女)层次探讨了同住或分居的形成机制,从而为判断丧偶老年人居住安排的变迁轨迹提供依据。通过对已有研究成果的梳理,笔者认为当代丧偶老年人的居住安排主要受亲子需求、家庭资源和个人偏好的影响。以此为出发点,提出三个研究假设,并使用x年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数据进行了相关的实证分析,得出结果如下。

  (1)与子女、孙子女同住仍是当前中国丧偶老年人的主要居住方式。分城乡、分性别看,超过半数丧偶老年人与子女、孙子女同住,但是独居比例已经高达41.7%。

  (2)丧偶老年人的居住安排受到亲子之间需求的影响。亲代和子代之间的需求越小,亲子间独立居住的可能性越大。在本研究中表现为老年亲代自理能力越强、经济状况越好,则独居的可能性越大。

  (3)丧偶老年人的居住安排还受到家庭资源的约束,拥有住房、住房适老性高,则独居可能性更大。

  (4)儿子数量对丧偶老年人的居住安排有显着影响,多个儿子意味着丧偶老年人更有可能独居。女儿数量对丧偶老年人居住安排的影响仅在农村地区显着。有别于儿子,拥有多个女儿的丧偶老年人独居可能性更小。

  (5)从年龄维度看,丧偶老年人的居住安排呈现倒U形轨迹,独居的可能性随年龄而增加,并在85岁左右达到顶峰,随后趋于下降,意味着重返子女家庭或入住养老机构。

  (6)在生命后期,客观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拥有自主权的丧偶老年人倾向于独居以避免同住带来的家庭冲突,自主权力越大,丧偶老年人独居的可能性越大。

  (二)政策建议

  健康老龄化意味着创造条件和机会让人们认识到自己的潜能,并按照自己的需求、愿望和能力去生活。

  一是为能够自理的、无住房的丧偶老年人提供福利房或廉租房,解决“有地住”的问题。

  二是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当前独居丧偶老年人的房屋进行适老性改造,让行动不便的丧偶老年人能够走出家门、融入社区,减轻他们的孤独感和隔离感。

  三是加快社区养老服务建设,注重社区养老服务的供需对接,保障丧偶老年人能够在他们的意愿居住方式下度过晚年生活,缓解日益严重的老龄化与少子化矛盾。

2024年老年人调研报告 篇5

  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目前全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经达到1.53亿,占我国总人口的11%,为亚洲老年人口的一半。20xx年,我国80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约有1600万人,占全部老年人口的11%,而到本世纪中叶将接近1亿人,高龄老年人占全部老年人比例将达到22%。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持续发展和老年人口的日益高龄化,老年人的生活自理及长期照料问题正变得越来越突出。

  庞大的农村老年人群体和迅速发展的农村人口老龄化对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自理问题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与城市相比,我国农村老年人口的数量更大,人口老龄化的速度更快。有学者认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大量的青壮年涌入城市,从而可能导致农村老年人口比例的大幅上升。而由于农村的卫生医疗条件有限,以及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不断增加,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尤其是生活自理能力和长期照料问题变得尤为突出。他们在晚年生活中是健康度过、还是由于不能自理在病床上度过无疑是至关重要的,也必将会对他们的家庭产生影响。如果丧失了自理能力,就不可能再参加生产劳动以得到劳动收入,而绝大多数农村老人没有退休金,他们在经济上更依赖于子女或亲属的供给;丧失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需要长期照料,对他人特别是配偶或子女的照料有较强需求;在医疗方面,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原因往往是各种疾病特别是慢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的增多往往也伴随着医疗保险费用和家庭医疗费用支出的增大。

  我国目前面临的各种农村老年人问题往往集中反映在这些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及其家庭中。在北京市老年人居家养老调查中发现在北京农村某县,一家三口,儿子和父母住在一起。父母都是80多岁,父亲卧床不起,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母亲身体也不好。儿子60多岁了,基本没有什么收入,也没有子女,他们靠村里的救济生活。一旦儿子外出,母亲没有办法照料父亲,大小便失禁的父亲就只能便溺在被子里,等儿子回来换,生活十分窘迫凄凉。

  配偶与子女的照料压力问题不容忽视

  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备受各国政府和学者关注。早在上世纪60年代,国外学者就开发出了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量表(ADL),通过对几项基本生活活动的自理程度来衡量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这些活动通常包括进餐、穿脱衣、洗澡、入厕、上下床等,其中任何一项活动如果老年人自己不能独立完成,都意味着他(她)需要依赖别人的照料。如果有一至两项不能独立完成通常可定义为中度依赖,三项以上为重度依赖。生活自理能力的丧失,既反映出老年人的躯体健康问题,也突出反映了配偶与子女的照料压力问题。

  20xx年,国家统计局的全国人口抽样调查中专门针对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了调查,此次调查为我们提供了全国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的较新数据。与十年前国家统计局进行的全国人口抽样凋查中关于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的调查数据进行对比,便可看出我国农村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情况的变化。

  城乡差异

  我国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在城乡之间有明显差别,城市93.1%的老年人生活能够自理,不能自理的只占6.9%;而农村老年人生活能够自理的占89.2%,不能自理的达到10.8%(参见表1)。换言之,在我国农村中,每10个老年人就有1个生活不能自理;而在城市是这一比例是1/14。农村男性老年人和女性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比例都比城市高。

  通过20xx年的调查数据还发现,虽然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女性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比例都高于男性。但农村女性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比例最高,达到12.4%,是老年人中在生活自理能力方面最弱势的群体,或者说农村女性老年人是对他人的照料帮助需求较大的群体。

  农村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的变化

  与1994年相比较,我国农村和城市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比例10年间都有所上升。城市老年人不能自理比例从1994年的5.3%提高到20xx年的6.9%,农村老年人从8.7%提高到10.80%。无论城市还是农村,女性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比例都高于男性(参见表2)。

  农村高龄老人及留守老人的自理问题及照料需求凸显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我国从农村流入城市的人口规模也日益壮大,流入城市的绝大多数为青壮年,由此便产生了因子女外出而留在农村的留守老人问题。中国人民大学老年学研究所对农村留守老人的调查发现:总的来说,留守老人的健康状况不容乐观。他们对自己身体健康状况评价一般的比例为24.5%,较差的为35.8%,非常差的达6.9%,只有9.3%的老人认为自己的身体“非常好”,23.6%的老人认为“较好”。也就是说,有67.2%老人自评身体健康状况处于一般及以下。调查发现,子女外出后,有28.6%的留守老人得过大病,而其中得了大病后身边没有子女照顾的老人的比例高达62.4%。虽然在吃饭、穿衣、上厕所、上下床、洗澡这几项表明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的内容中,90%以上的老人表示没有困难,但是随着年龄增长,老年人的身体逐渐衰弱,患病率逐渐上升。对于患大病后的照料问题,12%的留守老人是自己照顾自己,配偶照顾的为15.9%,同住子女和当地子女照料的比例在48.2%,外出子女回来照料的只有13%。因此,留守老人的照料问题虽然现在表现得不十分明显,但是在未来必将是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

  我国农村高龄老人的自理能力及照料问题同样日益显著。20xx年“中国高龄老人健康长寿影响因素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农村高龄老人随着年龄增长,自理能力逐渐下降,约有三成的高龄老人不能完全自理(参见表3),而因为高龄老人在生活自理方面的`困难和经济上的依赖性,绝大多数的老人都和家庭成员一起居住。部分自理或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比例更是高达90%以上。这对于老年人的家庭来说,无疑造成了很大的负担。

  对策建议

  针对我国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状况以及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我们需要从政府、家庭、社区和机构以及个人等方面积极应对。

  首先,丧失自理能力往往是由于健康状况衰退造成的,进入老年期之前的生活方式,包括饮食起居的习惯,等等;与老年期的健康状况一般是因与果的关系。对于农村来说,想把患病、丧失自理能力的年龄推迟,就要及早预防,大力宣传体育锻炼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培养对健康的重视和预防的意识,防患未然,这样才能达到事半功倍,具有最大的效率。所以,政府应当深化医疗改革,大力发展农村医疗事业,加强农村老年人的医疗保健与照料服务。制定相关的农村公共卫生项目,完善针对农村的科学普及和宣传体制,鼓励农村居民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预防和延缓各种慢性疾病的发生。针对农村的常见慢性病,进行定期检查,做到早检查、早诊断、早治疗。

  其次,针对我国农村的情况,加强农村基础服务设施建设,成立敬老院、老年服务中心等,以村委会为依托,大力兴建社区老年服务体系,对于已经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应对其生活重点关注,了解其生活情况。除了单纯的家庭照料之外,还应该鼓励邻里之间的互助,农村老年人之间的互助等。针对农村生活环境相对开放的特点,可以因地制宜,建立活动中心,不一定要有太多的活动内容,而是有一个农村老年人可以去、愿意去的地方,让农村老年人的精神愉悦,可以更好地促进健康。

  此外,更要大力弘扬尊老、敬老的思想,农村现阶段仍以家庭养老为主,老年人的生活状况与其子女对待老人的态度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村规,形成良好的养老氛围以及舆论环境,对于孝顺的子女进行宣传或给予一定的补助,不孝顺的子女施加舆论压力或加以惩罚,改善老年人的养老环境。与此同时,针对农村的留守老人,应当宣传社区养老的益处,帮助他们改变既有的观念,不再有进养老院是因为子女不养父母的顾虑。使经济状况相对较好,但是苦于无人照料的农村老年人接受机构养老,真正得到良好的生活照料。

2024年老年人调研报告 篇6

  为了更好地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提高为老服务水平,真正掌握全县空巢老人基本生活现状,我县组成21个工作组(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每个乡镇选定条件各异的2个村)通过进村(社)入户、深入访谈,分别从空巢老人的基本情况、社会成因、精神慰籍、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等问题进行问卷调查,现将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基本情况

  目前,全县共有老年人6.31万人,占总人口的12.09%,高于国际上规定的老龄化社会标准2个百分点。其中空巢老人19435人,占老年人口的30.8%;身体状况较差的有1.4万人,占总数的22.19%;经济状况较困难的有1.2万人,占总数的19.01%;特困的有3827人,占总数的6.06%。现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转型时期,越来越多的青壮年外出经商、务工,空巢老人也随之与日俱增,这种现象在农村尤为突出。

  基本现状

  空巢老人的养老意愿主要为居家养老。有些老人目前居家生活但有社会养老意愿;居家养老的空巢老人考虑到将来的身体状况下降、需要别人照顾及自身安全出现问题时,表达了将来的养老意愿为雇佣保姆、居家养老或机构养老,但对机构养老尚存在一些心理顾虑,包括不习惯、受限制、入住难、服务差、费用贵、对家庭的名声影响不好等因素。

  空巢老人的日常生活困难较多。包括在家料理家务困难、外出购物困难、参加社会活动困难;当老人遇到困难时,首先会选择依靠自己的力量或夫妇分工合作来解决问题,当超出自己的能力范围而不能自行解决时,会选择求助子女、亲戚、邻居来应对困难;空巢老人都表示遇到困难时会尽量自己解决,不愿求助别人,主要原因是认为对其不放心、自己也觉得不大习惯;更不想欠亲戚邻居的人情。面对在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他们希望村(社区)能够解决老人生活上的困难、丰富业余生活、掌握基本信息、帮其出谋划策等。

  在情感方面表现复杂化。多数空巢老人大都处于出门一把锁、进门一盏灯独出独进的生活状态,面对着冷清凄凉的家,老人很容易产生寂寞、孤独之感,导致情绪低落、焦躁不安、无精打采、郁郁寡欢、孤僻抑郁等心理问题,常常表现出焦虑恐惧、孤独、抑郁、恐病、情感饥饿等特征的空巢综合症。空巢老人在遇到情绪不好时会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调适,但是他们的`娱乐方式单调,只能向家人、邻里、亲朋好友倾诉心中苦闷。在医疗治病方面希望以乡村卫生所为主,乡镇卫生院为辅。空巢老人首选到农村卫生所看病就医,是因为农村卫生所便捷、费用低,能够诊断治疗常见疾病,可以取到常规的基本药品。空巢老人希望政府加大力度建设乡村卫生所和乡镇卫生院,他们真心希望农村卫生所在医疗条件、服务水平、服务内容等方面都能得到提高和改善。

  形成原因

  有女无儿户。女儿出嫁,嫁出去女儿泼出去的水,很难经常照顾娘家,剩下老人,形成空巢老人家庭。由于女儿出嫁它村距娘家较远,除去生活照料不方便、精神慰籍不及时、家务料理靠自己外,在身体允许的情况下,老年人还要承担生产劳动,自食其力。

  有儿有女户。女儿出嫁,男孩成家,因为代际关系造成的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婆媳关系难处,两代人选择分家单过,形成空巢老人家庭。这部分占大多数。

  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转型时期,青壮年等主要劳动力人员外出经商、务工,留下老人在家,既要干农活,又要帮助照料教育孩子,形成空巢老人。

  存在问题

  精神慰籍问题。一是国情与风俗习惯决定我们的老年人,不仅生活上依赖子女,精神上也一样,儿孙绕膝是最大的安慰,所以空巢老人的晚年生活比较寂寞。分家单过的情况还稍好,毕竟儿女都在身边,隔三岔五还能见着。关键是外出务工、经商不常回家的这些人,一年到头跟父母见面的时间比较少,老人们确实很可怜,盼来盼去,也就过年过节时能见到儿女。平日里,只能老俩口说说话,或者和村里的老人们在一起聚聚聊聊,这在农村是常见的现象。如果老伴去世,只剩下一个人的,就更加孤单寂寞。空巢老人普遍缺少亲情,感到晚年生活凄凉孤独,缺乏精神安慰,常常表现出焦虑恐惧、孤独、抑郁、恐病、情感饥饿等的空巢综合症。二是子女不孝是对老人最大精神打击。老人因为子女不孝而苦闷。农村大部分老年辛苦一辈子把子女拉扯大,儿女成双成对,有了自己的家庭,老人却成了子女的负担,于是就另家单过,平时不帮耕帮种,病时不虚寒问暖,虽在同村居住,但视同路人,老死不相往来,往往儿子想管老人,儿媳妇不允许,甚至有的儿媳沆瀣一气,拒不赡养老人;还有少数儿女不仅不赡养不孝顺甚至打骂自己老人;有的子女只在过年时才来看望父母,这种现象在农村比较普遍。一位老人感慨地说能干活,是儿女的劳力;不能干,就成了儿女的累赘;能动一天就得干,不能干躺下就等死。

  生活照料问题。对于低龄老人来说,影响不是太大,因为老年人身体条件还相对较好,生活还能自理,大多还能参加生产劳动,除非生病,不存在生活照料问题。但对于高龄老人、尤其是身体状况不太好的老人,日常生活照料确实成为大问题。

  看病难困难。空巢老人中,常年患病的比率非常高,大多数患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高血压等老年性疾病,有的甚至多病缠身。由于医疗费用高,只能是小病忍,大病拖。虽然绝大部老年人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仍有大部分的老人有病没钱医治。有的老人患头疼脑热、身体不适等一般的病痛时选择忍着,扛一扛就过去了,只有扛不过去的病痛才去买点便宜的退热止痛类药物。

  经济困难问题。空巢老人普遍经济收入不高或缺乏独立的经济收入。绝大部分农村空巢老人把一生劳作收入都奉献给了社会和子女,到年老时却没有什么积蓄,经济收入低,养老问题得不到有效保障。空巢老人的支出集中在饮食、水电、日用品等必须品的开销上。既使有农村低保、五保供养和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但由于保障水平较低,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对策建议

  加大《老年法》的宣传力度,维护老人合法权益。

  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大力宣传、表彰和推广老年优待先进典型,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力度,推动《老年法》宣传进社区、进农村,形成敬老法制观念,让全社会形成尊老、助老、敬老的良好氛围。加大对《老年法》和涉及老年人的优待政策的宣传落实,让更多的老年人在物质生活、精神文化生活,医药保健以及维护权益等方面享有实惠,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助老、养老的美德,形成全社会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加大执法维权力度,依法处理和打击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基层老年组织要经常开展法制教育,帮助老年人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广泛开展对老年人家庭的一访四查活动,对不尽赡养义务的家庭、子女进行批评教育,责其改正。建立健全老年法律服务网络,拓展老年人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渠道,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覆盖面,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县、乡司法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对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给予优先审查、优先受理、优先指派服务。司法机关继续推行和完善涉老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制度,提高涉老案件办案质量和效率。有效地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进一步建立健全养老保障体系,让空巢老人安度晚年。

  一是政府要继续加快推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解决农村家庭养老的不稳定性和脆弱性,使农民在年老时,也能像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一样领取养老金,这是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主

  要途径。我县去年已开始实现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每位老年人每月可领取60元的养老保险金,但标准较太低,60元根本解决不了什么问题,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提高养老金额度。二是要进一步扩大农村低保和五保供养范围,提高低保标准,让生活困难的老年人都能得到低保待遇。三是应加大对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补助力度,

2024年老年人调研报告 篇7

  目前,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大幅上升,未来老年驾驶人的交通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我们的重视。伴随着我国对申请驾照的年龄进行了放宽,特别是初次申请小型汽车驾照的年龄限制的放宽,老年人也可以申请小型汽车驾照,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老年人的关怀,圆了一些老年人的“开车梦”。但是,由于老年驾驶人本身素质的原因,老年人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也在进一步增加。结合实际工作,浅谈一下老年人驾车安全突出问题及对策。

  一、老年人驾车存在的问题

  (一)老年人年老体弱。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生理心理状况会随随之衰退,体能减弱、反应能力也开始下降,变得不灵敏、行动缓慢。而驾驶机动车是一项风险很大的工作,对于驾驶人要求很高,特别是在反应能力上具有较高的要求。而由于老年人在面对突发事件时,反应时间较长,因此具有危险性。

  (二)视听能力下降,辨别力衰退。在视觉方面, 60岁以后,老年人会出现不同程度的视力障碍,视力水平急剧衰退,近距离视力比远距离视力减退得更明显,出现所谓的“老花眼”。此外,还会出现视野狭窄,对光量度的辨别力下降,视觉感官的调节功能减退。老年人对声音的辨别能力也在减退。在不良听觉条件下或有噪音背景的情况下,比如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老年人往往不能正确辨别出声音的来源和方向。因此,一旦出现紧急情况,那么,将是很难应对的。

  (三)耐力下降,不易久开车。随着年龄增大,老年人体肌肉弹性降低,收缩力减弱,肌肉变得松弛,容易疲劳,耐力开始下降,难以坚持长时间驾驶车辆。而疲劳驾驶又是诱发交通事故的突出原因。

  (四)为保安全,占用超车道。老年驾驶人各方面都不如青壮年,开车速度慢,影响到道路的畅通,而且对行人及骑自行车人最具威胁性。老年人自身的耐冲击能力低下,也更容易受到外界的伤害。在道路行驶过程中,为确保安全,长时间占用超车道,致使后车越黄线超车,加剧了行车的`危险性。老年人驾车相对来说速度比较缓慢,在拥挤的路段上更容易被挤、被催促,从而使心情变得过于紧张和急躁,驾车时容易出现动作机械,油离配合不当等情况,影响行车安全。

  (五)年龄增大,要求增高。老年驾驶员身体状况不及年轻人,不适合长时间驾车,对车辆乘坐舒适性及车辆操控性要求比较高。遇到突发事件反应速度慢,对车辆主动及被动安全性要求高,不适合驾驶内部设施操控复杂的,掌握不了其基本操作,遇到紧急情况,乱了方寸。

  二、应该采取的措施和办法

  针对老年人驾驶车辆存在的安全问题,交警部门要对此高度重视起来,认真加以管理和整治。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老年驾驶人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将会进一步增加。现提出以下参考意见:

  (一)加强正确引导,优化服务空间。交警部门要充分考虑老年人的需求,努力为他们打造一个以人为本的公交服务空间,提供优化的站台服务,采取优惠乘车的方式,引导老年人群主动放弃驾车,选择公交出行。这样,既减少了由于车辆数量的增加而造成的车辆拥堵,同时,又使老年人驾车带来的安全问题得到控制。

  (二)认真加以提示,不要疲劳驾驶和高速行驶。因为城区主干道路上常常出现道路拥挤的现象,老年驾驶人要避开高峰时间段出行。同时,老年人的应变能力较为迟缓,体质相对年轻人要差一些,对车速、车距的判断能力要低于年轻驾驶人。如果高速行驶,一旦出现险情,难以果断采取应变措施,所以老年驾驶人应避免高速行驶和长时间驾车。

  (三)尽量减少夜间和恶劣天气的出行。由于夜间能见度很低,视线模糊,同时,雨、雪、雾等天气道路能见度低、路面湿滑。这些不利条件对于驾车人要求很高,而老年人由于本身条件的原因,稍有不慎便会引发事故。所以,老年驾驶人应减少夜间和恶劣天气的出行,这样才是最行之有效的方法。

  (四)提高老年人的安全意识。交警部门要积极做好交通安全宣传活动,针对对于老年人驾车中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宣传,使他们从思想上加以重视。要告诫老年驾驶人感觉身体不适时,应避免驾车活动。如在驾车过程中出现不适,应立即停止驾车活动,到就近的安全地带休息,避免不安全行车带来的问题和危险。

  (五)不断完善道路交通设施。考虑老年人驾驶人有视力、听力、感知和反应能力、操作的灵活度等功能衰退现象,因此,交通管理部门在设置交通安全设施时,应照顾老年驾驶人的特殊需求,把街名和路标的字体放大,设置更宽更亮的地上路标,道路中线装置更多的反光板,交通信号系统的制造和设置上应相应的改进。这样,老年人在行车过程中就会能够保持一个清醒的头脑和反应。

  ( 六)生产更加安全的车辆。老年驾驶人对车辆乘坐舒适性及车辆操控性要求比较高,遇到突发事件反应速度慢,不适合驾驶内部设施操控复杂的,要求车辆配置简单易操作。汽车性能的改进有助于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所以,开发、推广老人易乘易驾的机动车辆,瞌睡警告系统、高功能尾灯、预检转弯检测系统、车道保持系统、超级光滑风挡玻璃涂层等。这样,就能从根本上减少由于车辆本身原因造成的危险。

  随着老年人融入驾驶汽车行列,老年驾驶人队伍将越来越庞大,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老年人学车还处在“萌芽”阶段,许多管理和服务措施还不完善。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老年人的行车安全,交管部门面临的压力也将越来越大。在创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交警部门应及时完善一些管理办法和措施,从实际出发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老年驾驶人管理办法和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老年驾驶人交通事故,创造一个和谐的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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