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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力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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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力合同(精选22篇)

热力合同 篇1

  供热方:

  用热方:

  用热地址:

  电话:

  联系人:

  供用热量契约表

  日期

  报装号

  新装或原装

  容量

  增减容量

  总装用容量

  供方经手人

  年

  月

  日

  备注:

  双方亦可约定供用热的时间以及保证用热方维持使用温度的范围。

  双方主要权利义务:

  (1)供用热方要贯彻执行合理地使用热资源,充分发挥设备潜力,达到安全、经济用热。

  (2)用热方热力负责人应认真执行《电、热价格》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①认真执行热力安装、运行规程,对设备不断采取技术措施,加强维护,保证设备安全运行,作到计划用电。

  ②用热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契约表规定的供热量。如用热性质变更,或增强供热量时,应即时到供热方办理有关手续。在未经供热方正式同意前,不得使用,否则一经查出,用户应立即将其私增设备停用、拆除。供热方除按照规定追收热费外,并处以追收热费的 倍到 和每次 元的罚金,供热方如发现用户有违章用热情况时,当即停止其部分或全部供热。待用户交清各项费用并补办申请用热手续,经供热方同意后,再行恢复供热。

  ③在规定厂休日及禁用动力时间内不得使用热力。

  ④供热方应于每年 ,每天从 时至 时不间断地向用热方供热。

  (3)本协议应妥善保管,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修改。

  (4)本协议一式 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供热方: (公章) 用热方: (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 (盖章) 法定代表: (盖章)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热力合同 篇2

  城市供用热力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问:

  供热人:______________。

  用热人:______________。

  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热地点、面积及用热量

  (一)用热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用热面积(按照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________平方米,收费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

  (三)用热量为:蒸汽量为________吨/小时;生活热水为________吉焦/小时;________用热量为________吉焦/小时。

  第二条 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____月____日起至次年____月____日止。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供热人要保证用热人正常的用热参数。

  第三条 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供热价格:供热人根据用热人的用热种类和用热性质,按照____________政府____________(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

  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采暖性质的用热,用热人应当在每年____月____日前将热费以____________方式全额付给供热人。其他方式的用热,用热人的热费按月结算。

  第四条 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经供热人和用热人协商确认,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____________处。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用热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负责。

  第五条 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监督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用热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

  (三)对新增用热人,供热人有权在供热之前对用热人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四)用热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仪表显示数字与实际供热量不符、伪造供热记录的,供热人有权要求用热人立即改正。用热人应当按照本采暖期中最高用热月份用热量的热费收取当月热费。

  (五)用热人用热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的,供热人有权中断供热。

  (六)属供热人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丁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个小时以上的,供热人应当通知用热人,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七)供热人因供热设施临时检修或者用热人违法用热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热时,应当提前______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热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及时抢修,并在______小时内通知用热人。

  (八)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热人供热。

  第六条 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热人提供热力。

  (二)有权对供热人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

  (三)用热人新增或者增加用热,应当向供热人办理用热申请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四)用热人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热量、暂停或者停止用热、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供热人办理手续。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热费结清。

  (五)用热人的开户银行或者账号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供热人。

  (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人交热费。

  (七)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供热人的违约责任

  1、因供热人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热人供热的,除按照延误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减收或者退还用热人热费外,还应当向用热人支付热费百分之______违约金。

  2、由于供热人责任事故,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热人承担赔偿责任。供热人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给用热人实际未达到供热质量标准部分的热费。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供热人不承担责任:

  (l)用热人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3)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4)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

  3、供热人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及时通知用热人,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供热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人受到损失的,供热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热人的违约责任

  1、用热人逾期交热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热费和滞纳金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2、用热人违反合同约定,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支付百分之______的违约金。

  3、用热人擅自进行施工用热,供热人有权立即停止供热,用热人应当赔偿供热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损失额按照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建筑物面积和实际用热天数热费的______倍计算。开始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当地开始供热时间为准。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____年,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__________________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由当事人双方同意由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热人                用热人

  (盖章):               (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热力合同 篇3

  供热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热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用热地点、面积及种类

  (一)用热种类:(___)采暖用热;(___)工业用汽。

  (二)用热地点:_____

  (三)用热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___)建筑面积;(___)使用面积。

  折合标准收费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四)用蒸汽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吨(吉焦),每月按实际供用蒸汽量核算费用。

  详见面积计算表。

  第二条 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期限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合同有效期内,用热种类属于采暖用热的,由甲方按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为乙方供热;用热种类属于工业用蒸汽的,由甲方按双方约定的供热期限为乙方供热。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甲方保证乙方正常的用热参数,非居民用户双方约定温度为______℃。

  第三条 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时间

  (一)甲方根据乙方的用热种类,按照政府批准的热价标准向乙方收取热费;遇热价调整时,甲方按照新热价标准向乙方收取热费。

  (二)按用热面积结算的,乙方应当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当地政府规定交纳热费,或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缴纳热费。

  (三)热费金额:________________元。

  (四)热费缴纳期限:

  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的热费交缴办法执行;

  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热费交缴办法执行。

  由甲乙双方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按蒸汽用量结算的,乙方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向甲方缴纳当月计划用蒸汽量应付热费的50%,余款按实际用量在月底结清。

  (六)蒸汽输配过程中产生的网损由__________承担,按其实际用蒸汽量的__________%承担网损热费。

  第四条 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分界点以外的供热设施由甲方负责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疏通、清洗、除锈,分界点以内的用热设施由乙方负责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

  第五条 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乙方供热,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热费标准向乙方收取热费。

  (二)甲方应当在乙方提出合理要求时,向乙方提供信息咨询及技术指导等服务。

  (三)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用热情况、用热设施的运行状况及计量仪表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对新入网用户,甲方有权在供热前对其用热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五)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暂缓供热、限制供热、停止供热或终止合同,并按合同及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1.乙方逾期未交纳热费,甲方向乙方发出催交通知书,乙方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

  2.乙方超合同约定范围用热或违法用热的;

  3.乙方用热设施不符合供热技术要求、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可能损害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运行的,且在约定期限未能消除隐患的;

  4.新入网用户的用热系统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的。

  (六)乙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仪表显示数字与实际用热量不符的,伪造用热记录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改正,并按照供热期内最高月用热量收取热费。

  (七)甲方负责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小时以上的,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八)甲方因乙方违法用热,需要中断供热时;或者依照本合同及法律规定对乙方限热、停热、终止合同时,应当提前______小时通知乙方。

  第六条 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监督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质量、数量和使用范围提供热力。

  (二)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及金额向甲方交纳热费,并有权对甲方收取的热费申请复核。

  (三)供热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供热质量进行检测。对甲方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乙方有权向供热主管部门或法定计量检测部门申请复检。

  (四)乙方需入网用热、增加或减少用热量、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暂停或者终止用热、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甲方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将热费结清。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热费结清。

  (五)乙方的开户银行、账号、办公地址和电话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六)乙方应配合甲方对用热情况,用热设施的运行状况及计量仪表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其所辖用热设施进行定期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等工作,使之达到供热技术要求。

  (七)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安全用热,并在入户装置处派专人值班,当用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用热时,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供热人的违约责任

  1.因甲方责任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乙方供热,或供热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投诉,甲方应当自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措施改正或者提出处理方案;

  2.甲方自乙方投诉之时起_______小时未能改正处理的,甲方应当自乙方投诉之日起,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乙方;

  3.甲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停止供热的,导致乙方室内温度低于合同约定温度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二)用热人的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未交纳热费,甲方向乙方发出催交通知书,乙方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所欠热费总额的1‰加收违约金,甲方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甲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乙方需要变更用热时,未到甲方办理变更用热手续的,仍由原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缴纳热费;

  3.乙方在未通知甲方的情况下自行停汽,并关闭用汽阀门,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4.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自建用热设施与供热管网连接,甲方有权停止供热,乙方应自接热之日起至发现之日止交纳热费及违约金;接热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当地开始供热时间为准交纳热费及违约金;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2)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

  (3)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4)改变热用途;

  (5)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6)改变供热采暖方式。

  乙方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其他用户和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乙方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或者有上述行为,导致其室内温度低于合同约定温度的,甲方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用户和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乙方盗用供热系统热水或者由于室内装修影响正常检修和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给甲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自乙方按约定缴纳热费之日或甲方热力到达乙方用热设施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限至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供热人(盖章):__________ 用热人(乙方):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字)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字)

  委托代理人:______(签字) 委托代理人:______(签字)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热力合同 篇4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为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正常供用热,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签定本合同。

  一、供热时间

  1、供热起止时间为当年11月16日至次年3月31日,供热时间实行(1)24小时;(2)17小时5:00-22:00 。

  二、供热温度

  2、供热期间,在室外温度不低于-6℃时,乙方的卧室、起居室厅、餐厅温度不低于16℃,盥洗室、厕所、厨房温度不低于12℃;安装热计量装置的,温度由乙方自行调节。

  3、测量室内温度,应使用经计量检定机构检验合格的检测仪器,测温时间为7:00-10:00、15:00-21:00,测温位置为房间中央离地1.5米高度。

  4、乙方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要求测温时,甲方应在15天内测温3次,首次测温应于48小时内完成。测温结果3次全部不合格的,甲方应退还从乙方提出测温之日起至经整改达到温度标准期间的相关房间的热费。3次测温有1次不合格,按上述约定退还相关房间1/3的热费,有2次不合格,按上述约定退还相关房间2/3的热费。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测温,缺一次,视为温度不合格一次。在供暖期结束一个月内,乙方持个人承担的热费发票到甲方办理退还热费手续。

  5、经测定乙方室内温度确不合格,甲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属于甲方责任的,甲方应按本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不属甲方责任的,甲方应在向乙方讲明原因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使其达到规定的温度,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6、因乙方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动用热设施等原因造成室内温度不合格的,责任自负。乙方除要恢复原供热系统外,如给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相关责任。

  7、甲方进行测温或修理等工作时应填写工作记录单。记录单一式两联,双方签字后各执一联,乙方对测温、修理结果有异议时,可在记录单上注明有关情况,不签字又不注明有关情况的则视为温度或修理已达到标准。

  8、乙方对甲方的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供热管理部门进行复测,也可以申请社会公正计量机构进行复测。申请社会公正计量机构进行复测的,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三、设施维护管理

  9、从热源(厂、站)至居民用户的入户阀门井(含阀门井)为供热设施,由甲方负责维护和保养;其余为用热设施。乙方应注意维护室内用热设施,不随意拆、改、增设室内用热设施,不泄放供热管网中的循环水,不改变热用途和损坏供热设施。

  10、乙方用热设施的维修,由甲方负责。乙方用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修理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报告后60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修理。发生泄漏时,甲方在接到报告后30分钟内采取措施,止住泄漏,因延误时间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如果因热水泄漏对用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应做好损失记录,分析泄漏原因,分清双方责任,并由双方签字认可。属于甲方责任需向乙方赔偿的,要在30日内做出赔偿方案,经双方认定后,5日内理赔完毕。

  11、乙方用热设施维修更换所需费用:用热设施自投入使用之日起,阀门三年、管道五年、散热器十年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超过上述期限,局部更换用热设施,乙方承担材料费(按当年材料定额核算)。

  12、经供热行业管理部门鉴定,乙方所在单元确需整体更换用热设施时,乙方应予积极配合。超出保质年限的用热设施更换费用,由甲方按物价管理部门核算标准向乙方收取。对不按单元进行整体更换的,甲方不予供热。

  13、供热前室内管网试压及清洗调试等工作,甲方须提前三天书面通知乙方,通知应置于单元楼入口处醒目位置。整个试压及清洗调试工作须于11月15日前全部完成。

  14、甲方维修服务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乙方住宅,对用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佩戴工作标志,实行文明服务。乙方应予积极配合。

  15、乙方私自改造、拆卸和损坏用热设施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私自增设用热设施,改变原设计和改变热用途(包括泄放供热管网中的热水),甲方将按实际发生情况由乙方负责全部整改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对情节严重的,将申请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四、热费收缴

  16、甲方按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的价格收取热费。

  17、乙方应按时交纳热费,交费时间为当年10月31日前。安装热计量装置的用户,暂按房屋收费面积预交热费,采暖期结束后一个月内予以多退少补。

  18、为确保乙方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对当年10月31日前交纳热费户数达不到单元户数70%的,甲方应于11月10日前通知乙方不予供热;对已收取热费的用户,退还所收热费,同时按照同期银行居民活期存款利率退还利息。11月11日以后单元交费率达到70%的,甲方应在5日内完成试压、调试等工作,予以正常供热,热费按实际供暖时间收取。

  19、乙方办理停、用热手续,应于当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向甲方提出,并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缴纳拆装费(已安装分户控制系统的用户不需缴纳);11月1日后办理停、用热手续的,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管网泄水、停止其他用户供热等赔偿责任。

  20、乙方既不按时交纳热费,又不履行报停手续的,甲方有权停止供热、拆片或申请人民法院追缴应收热费。

  21、因供热设施故障造成停热的,甲方应按供热期内停热的实际天数(累计停热24小时为一天,累计不足一天部分不退费)退还乙方热费,供暖期结束1个月内,乙方持个人承担的热费发票到甲方办理退费;未经集中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甲方擅自停热,除要向乙方退还停热期间热费外,还要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停热期间热费的200%%计算。

  22、供热收费面积不以住宅内各功能区是否安装散热器为计费依据,而是按照本合同中约定的是否达到相关室内温度为标准。厨房以房屋建设设计中标明具有厨房功能的房间为准,乙方自行将阳台改为厨房的,甲方不予认可。

  23、甲、乙双方对房屋收费面积有争议时,可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测量,测量结果须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确认,测量费用由过错方承担;测量结果与原收费面积误差不超过±1平方米,视原收费面积为合理面积,测量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五、附则

  2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经双方签字即具法律效力。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执行:

  甲乙双方供用热关系发生变化并办理了变更手续;集中供热法规、政策等出现调整。

  25、本合同中约定的热费交纳、退还和损失赔偿等费用,甲、乙双方如超过合同约定时限未予支付,每超过一日,须按应付款项数额的3‰向对方支付滞纳金。

  26、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向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请求调解处理,也可(1)向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7、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____

  法人代表: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服务电话: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投诉电话: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

热力合同 篇5

  用热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热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供热采暖地点、采暖计费面积

  1.供热设施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采暖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宅建筑节能状况:

  □ 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节能建筑。

  □ 经过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的建筑。

  □ 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建筑。

  2.采暖计费面积为:___________ 平方米,其中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

  (1)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

  ________平方米;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建筑物竣工图纸标明的建筑面积或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计________平方米,甲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凭证上仅记载使用面积的,应当按房管部门规定的系数折算成建筑面积后计收采暖费。

  (2)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对此部分建筑面积有争议的,以乙方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费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采暖期

  采暖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采暖期调整应当按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三条 供热室内温度标准

  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或经过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上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8℃,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下、-9℃以上(含)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6℃。

  第四条 采暖费缴费标准、期限及方式

  1.缴费标准

  采暖费以建筑面积为计费依据,标准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____

  ____  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部分,缴费标准为____  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采暖费总计:_________________  元/采暖季。

  如遇价格主管部门调整采暖费缴费标准的,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计算采暖费。

  2.缴费期限

  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甲方应当将本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采暖费足额支付给乙方。逾期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自次年1月1日起将计收未支付部分的逾期违约金。

  3.采暖费采取下列方式支付:

  □ 直接向乙方支付;

  □ 缴至乙方指定的金融机构;

  □ 缴至乙方委托的其他代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和温度标准供热。

  2.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金额支付采暖费,并有权要求收费单位提供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或乙方指定的金融机构开具的采暖费缴费凭证;不能提供采暖费发票或采暖费缴费凭证的,甲方有权拒缴采暖费。对缴费数额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核对。

  3.应当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进行管护,对超出使用年限、影响采暖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自用采暖设施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接到乙方发出的自用采暖设施隐患整改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4.应当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日常维修的材料费和更新改造费用。因自行改变房屋结构或装饰装修影响供热设施维修作业的,有关拆除及恢复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增加散热设备。拆改自用采暖设施的,不得影响其他用热人正常采暖,不得妨碍对共用供热设施的维修和检查,并应当对拆改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发现室内供热设施有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乙方报修。

  6.应当在乙方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留人监守;在乙方进行维修、排气、室温抽测、查表、收费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需要入户作业时,应当予以配合。

  7.应当遵守供热设施安全使用方面的规定,履行《办法》及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义务。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1.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和温度标准向甲方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加强运行工况调节,保证采暖期内甲方室内温度持续达标,并按北京市的规定定期进行免费室温抽测。

  2.应当对甲方的采暖情况、用热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巡检。在巡检中发现甲方的自用采暖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其他用热人正常采暖、因自行改变房屋结构或装饰装修妨碍供热设施维修作业及其他违反《办法》和本合同约定的情况的,应当在采暖季开始30日之前书面通知甲方及时整改。

  3.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采暖费。在收取采暖费后,应当开具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

  4.供热前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应当提前7日在住宅单元门口或电梯口等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告知甲方留人监守。

  5.按《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DB11/T598-20__)、《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DB11/T466-20__)等供热服务标准、规范提供服务,公布值班、报修电话,并在采暖期内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报修电话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 。

  乙方报修电话应当具有录音功能,录音资料应当保留至下一采暖季开始之前。

  采暖期内接到甲方报修后,乙方应当在1小时内回复甲方;供热采暖设施出现泄漏等紧急情况的,乙方应当立即处置;出现温度不达标等情况的,乙方应当在6小时内告知甲方处置情况。

  6.乙方应当在营业场所、企业网站、公开栏、办事大厅等处,公开下列供热服务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公告:

  (1)供热缴费、维修及相关服务办理程序、时间、网点设置、服务标准及承诺;

  (2)停热及恢复供热信息、巡检及查表信息;

  (3)供热及供热设施安全使用规定、常识和安全提示;

  (4)咨询服务电话、报修和救援电话、监督投诉电话;

  (5)国家和本市与供热服务有关的规定、标准等。

  7.采暖期内,乙方因所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故障、事故等情况影响用热人正常采暖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影响。

  8.履行《办法》及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数额支付采暖费的,除须按合同约定支付采暖费本金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因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泄露、擅自拆改室内供热设施产生泄漏或影响其他用热人采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应当由其承担的设施管护义务、私自取用供热系统用水、拒绝乙方入户作业、拒绝乙方提出的设施隐患整改建议,或发生其他违反《办法》和本合同规定的用热行为,造成自身、其他用热人、乙方或公共利益损失的,除承担自身损失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甲方供热的,应当按未供热天数退还相应采暖费,并承担其他相应责任。

  退费额=日平均热费×未供热天数

  日平均热费=采暖费总额/本采暖季法定供热天数

  2.经双方共同确认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认定,甲方卧室、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应当退还相应的采暖费,并承担其他相应责任。

  (1)退费额=日热费单价×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卧室、起居室建筑面积×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天数×退费比例

  日热费单价=采暖费总额/(本采暖季法定供热天数×计费建筑面积)

  卧室、起居室建筑面积以房屋竣工图纸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没有竣工图纸的,双方协商确定退费部分的建筑面积;协商不成的,以乙方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费由乙方承担。

  退费比例按卧室、起居室约定采暖温度计:

  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2度之内的,退费比例为40%;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2度(含)以上、4度以下的,退费比例为60%;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4度(含)以上的,退费比例为100%。

  (2)甲方卧室、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约定的天数按以下情形计算:

  ①甲方发现室内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应当首先向乙方报修,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报修后6小时内入户测温,并进行调节和检修。

  ②自甲方报修之时起,24小时之内经乙方调节、检修,温度达到约定标准的,不计入退费天数;24小时内经乙方调节、检修,仍未达到约定标准的,自甲方报修当日起至温度达到约定标准日止的天数,计入退费天数。

  ③双方对室内温度存在争议的,任一方均可委托经本市有关部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双方委托不同的检测机构测温时,以甲方委托检测机构的检测数据为准。经检测,温度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由甲方承担;温度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由乙方承担。

  (3)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甲方卧室、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乙方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提供相应证明:

  ①甲方擅自改动居室结构、采暖设施或增加采暖面积的,以及因装饰装修、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②甲方拒绝乙方入户作业的;

  ③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然气、电力、自来水采取限量供应措施的;

  ④室外日平均气温低于-9℃的;

  ⑤乙方因设施安全检修需停热的,但不得超过6小时,且已提前公告,整个采暖季累计不超过3次。

  3.乙方未尽到管护义务,导致甲方室内的共用供热设施出现泄漏,造成甲方、其他用热人和公共设施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甲方要求暂停用热

  甲方房屋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且不影响其他用热人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经甲方申请,双方协商一致后可暂停用热。

  甲方在暂停用热期间应当向乙方支付基本费用。本市对基本费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每个采暖期的基本费用按本合同第四条第1项下“采暖费总计”的60%支付。

  暂停用热期间的基本费用为________  元/采暖季。

  甲方申请暂停用热应当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1.采暖建筑物的产权关系或公有住房承租关系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解除本合同,采暖费用一并结清。

  甲方未书面告知乙方房屋产权人或公用住房承租关系的变更情况的,甲方应当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因采暖面积、双方的电话、地址等有关信息发生变更或其他供采暖情况发生变更,或甲方对采暖期时间、室内温度有特殊要求且甲方居住区具备实施条件,需要修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  年,自

  ____ 年____月____日至____ 年____月____日。合同有效期届满,如双方未订立新合同的,本合同自动延续。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民事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消费者协会、供热协会、供热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解决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另行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甲方____份,乙方____份。本合同正文及附件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约定事项为基本要求,双方另行约定的事项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对合同内容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热人(签字):                           供热人(盖章):

  身份证号:                              营业执照号/法人登记证书号:

  住宅电话:                              备案登记号:

  手机号码:                              锅炉房编码:

  通信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

  应急联系人:                            邮政编码: 

  应急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热力合同 篇6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供热人:

  用热人:

  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热地点、面积及用热量

  (一)用热地点: 。

  (二)用热面积(按照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平方米,收费面积为 平方米。

  (三)用热量为:蒸汽量为 吨/小时;生活热水为 吉焦/小时; 用热量为 吉焦/小时。

  第二条 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 月 日起至次年 月 日止。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供热人要保证用热人正常的用热参数。

  第三条 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供热价格:供热人根据用热人的用热种类和用热性质,按照 政府 (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

  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采暖性质的用热,用热人应当在每年 月 日前将热费以 方式全额付给供热人。其他方式的用热,用热人的热费按月结算。

  第四条 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经供热人和用热人协商确认,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 处。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用热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负责。

  第五条 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监督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用热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

  (三)对新增用热人,供热人有权在供热之前对用热人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四)用热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议表显示数字与实际供热量不符、伪造供热记录的,供热人有权要求用热人立即改正。用热人应当按照本采暖期中最高用热月份用热量的热费收取当月热费。

  (五)用热人用热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的,供热人有权中断供热。

  (六)属供热人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个小时以上的,供热人应当通知用热人,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七)供热人因供热设施临时检修或者用热人违法用热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热时,应当提前 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热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及时抢修,并在 小时内通知用热人。

  (八)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热人供热。

  第六条 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热人提供热力。

  (二)有权对供热人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

  (三)用热人新增或者增加用热,应当向供热人办理用热申请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四)用热人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热量、暂停或者停止用热、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供热人办理手续。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热费结清。

  (五)用热人的开户银行或者账号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供热人。

  (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人交热费。

  (七)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供热人的违约责任

  1.因供热人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热人供热的,除按照延误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减收或者退还用热人热费外,还应当向用热人支付热费百分之 违约金。

  2.由于供热人责任事故,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热人承担赔偿责任。供热人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给用热人实际未达到供热质量标准部分的热费。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供热人不承担责任:

  (1)用热人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3)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4)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

  3.供热人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及时通知用热人,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供热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人受到损失的,供热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热人的违约责任

  1.用热人逾期交热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热费和滞纳金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2.用热人违反合同约定,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支付百分之 的违约金。

  3.用热人擅自进行施工用热,供热人有权立即停止供热,用热人应当赔偿供热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损失额按照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建筑物面积和实际用热天数热费的 倍计算。开始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当地开始供热时间为准。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 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由当事人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供热人: 用热人:

  (盖章): (盖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电 话: 电 话:

热力合同 篇7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问:

  供热人:______________.

  用热人:______________.

  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热地点、面积及用热量

  (一)用热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用热面积(按照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________平方米,收费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

  (三)用热量为:蒸汽量为________吨/小时;生活热水为________吉焦/小时;________用热量为________吉焦/小时。

  第二条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____月____日起至次年____月____日止。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供热人要保证用热人正常的用热参数。

  第三条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供热价格:供热人根据用热人的用热种类和用热性质,按照____________政府____________(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

  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采暖性质的用热,用热人应当在每年____月____日前将热费以____________方式全额付给供热人。其他方式的用热,用热人的热费按月结算。

  第四条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经供热人和用热人协商确认,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____________处。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用热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负责。

  第五条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监督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用热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

  (三)对新增用热人,供热人有权在供热之前对用热人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四)用热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仪表显示数字与实际供热量不符、伪造供热记录的,供热人有权要求用热人立即改正。用热人应当按照本采暖期中最高用热月份用热量的热费收取当月热费。

  (五)用热人用热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的,供热人有权中断供热。

  (六)属供热人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丁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个小时以上的,供热人应当通知用热人,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七)供热人因供热设施临时检修或者用热人违法用热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热时,应当提前______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热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及时抢修,并在______小时内通知用热人。

  (八)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热人供热。

  第六条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热人提供热力。

  (二)有权对供热人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

  (三)用热人新增或者增加用热,应当向供热人办理用热申请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四)用热人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热量、暂停或者停止用热、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供热人办理手续。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热费结清。

  (五)用热人的开户银行或者账号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供热人。

  (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人交热费。

  (七)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供热人的违约责任

  1、因供热人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热人供热的,除按照延误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减收或者退还用热人热费外,还应当向用热人支付热费百分之______违约金。

  2、由于供热人责任事故,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热人承担赔偿责任。供热人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给用热人实际未达到供热质量标准部分的热费。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供热人不承担责任:

  (l)用热人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3)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4)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

  3、供热人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及时通知用热人,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供热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人受到损失的,供热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热人的违约责任

  1、用热人逾期交热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热费和滞纳金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2、用热人违反合同约定,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支付百分之______的违约金。

  3、用热人擅自进行施工用热,供热人有权立即停止供热,用热人应当赔偿供热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损失额按照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建筑物面积和实际用热天数热费的______倍计算。开始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当地开始供热时间为准。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________年,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__________________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由当事人双方同意由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热力合同 篇8

  供热方:______

  用热方:______

  用热地址:_______

  电话:_____联系人:_________

  备注:

  双方亦可约定供用热的时间以及保证用热方维持使用温度的.范围。

  双方主要权利义务:

  (1)供用热方要贯彻执行合理地使用热资源,充分发挥设备潜力,达到安全、经济用热。

  (2)用热方热力负责人应认真执行《电、热价格》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①认真执行热力安装、运行规程,对设备不断采取技术措施,加强维护,保证设备安全运行,作到计划用电。

  ②用热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契约表规定的供热量。如用热性质变更,或增强供热量时,应即时到供热方办理有关手续。在未经供热方正式同意前,不得使用,否则

  一经查出,用户应立即将其私增设备停用、拆除。供热方除按照规定追收热费外,并处以追收热费的__倍到__和每次___元的罚金,供热方如发现用户有违章用热情况时,当即停止其部分或全部供热。待用户交清各项费用并补办申请用热手续,经供热方同意后,再行恢复供热。

  ③在规定厂休日及禁用动力时间内不得使用热力。

  ④供热方应于每年11月8日至次年2月25日,每天从__时至__时不间断地向用热方供热。

  (3)本协议应妥善保管,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修改。

  (4)本协议一式___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供热方:(公章)用热方:(公章)

  地址:_____地址:______

  法定代表:_____(盖章)法定代表:____(盖章)

  联系人:______联系人:_______

  电话:_______电话: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

  帐号: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年__月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

热力合同 篇9

  供热方:

  用热方:

  用热地址:

  电话:

  联系人:

  双方主要权利义务:

  (1)供用热方要贯彻执行合理地使用热资源,充分发挥设备潜力,达到安全、经济用热。

  (2)用热方热力负责人应认真执行《电、热价格》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①认真执行热力安装、运行规程,对设备不断采取技术措施,加强维护,保证设备安全运行,作到计划用电。

  ②用热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契约表规定的供热量。如用热性质变更,或增强供热量时,应即时到供热方办理有关手续。在未经供热方正式同意前,不得使用,否则一经查出,用户应立即将其私增设备停用、拆除。供热方除按照规定追收热费外,并处以追收热费的 倍到 和每次 元的罚金,供热方如发现用户有违章用热情况时,当即停止其部分或全部供热。待用户交清各项费用并补办申请用热手续,经供热方同意后,再行恢复供热。

  ③在规定厂休日及禁用动力时间内不得使用热力。

  ④供热方应于每年11月8日至次年2月25日,每天从 时至 时不间断地向用热方供热。

  (3)本协议应妥善保管,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修改。

  (4)本协议一式 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供热方: (公章) 用热方: (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 (盖章) 法定代表: (盖章)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热力合同 篇10

  城市供用热力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

  供热人:________________

  用热人:________________

  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_____》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热地点、面积及用热量

  (一)用热地点:________________。

  (二)用热面积(按照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____平方米,_____面积为____平方米。

  (三)用热量为:蒸汽量为 ____吨/小时;生活热水为____ 吉焦/小时;用热量为 ____吉焦/小时。

  第二条 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____月____日起至次年____月____日止。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供热人要保证用热人正常的用热参数。

  第三条 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供热价格:供热人根据用热人的用热种类和用热性质,按照____政府____(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

  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采暖性质的用热,用热人应当在每年____月____日前将热费以____方式全额付给供热人。 其他方式的用热,用热人的热费按月结算。

  第四条 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经供热人和用热人协商确认,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处。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用热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负责。

  第五条 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监督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用热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

  (三)对新增用热人,供热人有权在供热之前对用热人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四)用热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仪表显示数字与实际供热量不符、伪造供热记录的,供热人有权要求用热人立即改正。用热人应当执照本采暖期中最高用热月份用热量的热费收取当月热费。

  (五)用热人用热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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