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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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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的通告(精选34篇)

安全的通告 篇1

  各县(市、区)安监局,安庆经开区安监办,高新区安环局,局机关各科室,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20xx年度安庆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内容,现将20xx年度具体执法检查事项和检查企业名单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执法检查事项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检查内容

  1、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批或备案等情况;

  2、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有关台账登记情况;

  3、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4、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资格证书情况;

  5、从业人员接受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流程,作业场所(岗位)职业危害告知和应急处置情况;

  6、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监控评估情况;

  7、相关方管理情况,检查合同是否签订,是否存在将项目或设备、场所发包或租赁给不具备安全条件资格、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交叉作业是否明确现场统一指挥管理责任等情况;

  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备案,以及矿山企业、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情况;

  9、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及生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

  10、生产经营单位各级负责人带队排查隐患及整改情况;

  11、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险制度落实情况;

  12、依法应检查的其他组织管理情况。

  (二)作业场所检查内容

  1、按照许可批准的范围组织生产经营情况,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依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情况;

  2、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安全设施检测、检验、评估、评价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

  3、对设备设施的安全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情况;

  4、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情况;

  5、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与说明情况;

  6、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等,教育并监督从业人员按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7、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场所进行交叉作业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情况;

  8、有关作业单位和岗位人员资格、资质证件与登记台账一致性情况,承包生产经营单位、承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统一管理情况;

  9、作业现场危险源监控、危险物品管理、危险作业监护与登记台账一致性情况;

  10、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纠的台账与现场一致性情况;

  11、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备、维护、保养情况;

  12、依法应对作业场所检查的其他情况。

  二、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企业要对照检查事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二)市局将全面开展执法检查,如发现企业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依据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三)请各县(市、区)安监局、经开区安监办和高新区安环局将本通告送达有关企业。

  附件:20xx年度安全生产执法企业名单

  安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xx年3月22日

安全的通告 篇2

  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交通秩序,迎接20xx级新生入学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校园环境,根据学校校园交通安全秩序管理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1、学校公车和教职员工自备车一律凭保卫处颁发的《车辆出入证》和通行感应卡进出校门;长期送货车辆、学生自备车凭《临时通行证》进校;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邮政车、工程抢修车等)需主动向门卫说明情况,征得同意后方可入校,并遵守学校有关交通管理规定;其他外来车辆必须经过允许和登记后方能入校。

  2、我校教职员工新购车辆请及时持有关证件到保卫处办理《车辆出入证》和通行感应卡,并请将《车辆出入证》摆放在挡风玻璃下方以便查验,特别是进出校园和在校园内停放时务必放在车内显眼位置。长期送货车辆、学生自备车主请凭学校关系单位证明和个人有关证件到保卫处办理《临时通行证》。

  3、进入办公区和教学区的机动车必须停放在划定的机动车车位内,附近停车位不足需要临时停车时,也应靠边停放,不得影响正常的通行,特别是不得停放在消防通道上。家属区内停车应互相礼让。

  4、机动车辆在校内行驶时应严格按照交通标识行车,严禁鸣笛、超车、急转弯、闯禁和高速行驶。

  5、摩托车、电动车及自行车应有序停放在指定的区域,严禁在通道、门厅、各楼栋的进出口以及其他任何影响通行和校园环境的地方停放,严禁占用机动车车位。

  6、严禁驾驶无证、无牌、非法改装的摩托车和电动车在校园内行驶。

  7、请各单位、各部门利用开会时间向全体师生员工传达《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秩序管理规定》(桂电[20xx]46号)。

  8、保卫处将组织力量,在交警和学校有关部门的配合下,不定期对发生在校园主要道路、办公楼、教学楼和生活园区附近的违章违停现象进行现场管理和处置。对违章违停及车内无我校《车辆出入证》的机动车将予以贴单和锁车处置。

  希望各单位、各部门和全体师生员工积极行动起来,主动配合学校管理工作,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为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校园环境做出不懈地努力。

安全的通告 篇3

  近期,马拉维社会治安进一步恶化,在和x市发生多起针对外国商人的武装抢劫案。临近年底,各种节假日,如感恩节、圣诞节及元旦等即将到来。在此,驻马拉维使馆领事部再次就加强安全防范发出通知如下:

  1、进一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始终保持高度警惕。

  2、进一步加强在工作、经营和生活场所的综合防范措施,做到安装防盗电网,雇佣专业保安或警员巡逻,养看家犬等多种措施并举。

  3、进一步加强对所雇用人员的审核和管理,雇用当地人要先到警察局核实身份,做到先备案登记再雇用。

  4、企业扩大或变更经营范围,须立即到移民局登记备案。

  5、善待雇员,给予合理报酬。尊重雇员,遇事多沟通,禁止过激言行。

  6、合理掌握营业时间,节假日开门、过早开门或过晚关门都会带来不必要的安全隐患。

  7、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不显富露财,不要存放、携带大量现金,不要在车里放置贵重物品。

  8、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护照等证件资料,并复印备份。随身可只携带护照复印件。

  9、如发现被人跟踪、盯梢,应沉着应对,机警摆脱。

  10、遇到紧急突发事件,应采取合法、理性措施,保持冷静,立即报警,切勿与来袭或行窃者发生正面冲突,切勿使用枪械“自行执法”,防止造成更大、不可挽回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11、驾车出行注意安全,反锁车门;离开车时,务必确认已锁好车门。尽量避免夜晚外出。

  12、报警电话:。

  13、我馆领事官员联系方式

  周 领事部主任

  田 领事

  使馆传真:

  领事部

  x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安全的通告 篇4

  为确保兰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保护沿线广大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兰渝铁路线路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设立兰渝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兰渝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城市市区为8米,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为10米,村镇居民居住区为12米,其他地区为15米。

  兰渝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由沿线县区人民政府按规定组织有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划定并公告。

  二、加强兰渝铁路线路安全管理

  兰渝铁路沿线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加强保障铁路线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线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线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线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一)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二)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三)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植物,或者对他人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依法取得的采矿权等合法权利予以限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是,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

  (四)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五)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因特殊原因确需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进行安全论证,负责审批的机关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

  (七)禁止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淘金:跨河桥长500米以上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跨河桥长100米以上不足500米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xx米;跨河桥长不足100米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八)禁止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和铁路路基、护坡、排水沟、防护林木、护坡草坪、铁路线路封闭网及其他铁路防护设施。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铁路线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铁路沿线县区人民政府、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处理。

  三、本通告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xx年12月28日

安全的通告 篇5

  各位业主:

  二0xx年一月二日十四时,我市路花园七栋一楼车库,因电动车长时间充电引起电路短路大火将二单元一至七楼烧毁。请银海花园的业主引起为鉴,做好如下安全防范工作:

  一、在小区内违规私自布线充电的业主,通告示之日起要自行拆除违规电线。否则,因此引起的后果一切自负。

  二、进入摩托车车棚充电的业主要认真检查充电设备,如有时间过长或不合格的充电设备必须要更换,否则出现问题造成损失的负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停放摩托车要按物业指定位置停放,不能与电动车混放,否则造成突发事故要负责任。

  四、科协昌旭以及其它公司的摩托车、汽车停放,必须严格服从物业划定的位置停放,摩托车不得进入充电房。五、物业保安值班通过监控严密监视两个电动车充电房的`动态,发现火灾苗头及时处理,把火灾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小区的物业领导和电工、保安经常检查,特别是电线检查,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杜绝类似火灾事故的发生。

  物业

  20xx年xx月xx日

安全的通告 篇6

  为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扎实推进湘潭市食品药品安全“严打”整治行动,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维护饮食用药安全的积极性,广泛开辟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线索来源,严厉打击各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湘潭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有奖举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二、奖励标准

  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奖励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6%不等,最高可达30万元,具体情况按《湘潭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施行。

  三、举报方式

  (一)电话:12331

  (二)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网站

  (三)来信、来访地址:湘潭市大湖路6号湘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

  热忱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行动起来,踊跃举报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我局将认真调查处理举报提供的线索,做到有报必接,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查实必奖,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湘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1月19日

安全的通告 篇7

  辖区药品相关企业:

  为了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巩固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成果,进一步促进我区药品安全保障水平的提升,按照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药品安全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京药监安〔20xx〕4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为期半年的药品安全风险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自查阶段(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 20xx年 8月 15日 )

  辖区内相关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按要求进行认真自查,批发企业填写《批发企业药品安全风险排查自查表》(附件1)、药品零售企业填写《药品零售企业药品安全风险排查自查表》(附件2),于 20xx年 8月 15日前 将纸质报表上报我局市场监管科(自查表反馈情况将纳入各单位诚信评价考核内容)。

  二、监督检查阶段( 20xx年 8月 15日 至 10月 31日 )

  分局将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和各单位自查情况,组织对辖区内相关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必要时进行药品抽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三、总结报告阶段( 20xx年 11月 1日 至 11月 15日 )

  监督检查阶段工作结束后,分局将按照市局有关要求,对辖区内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自查情况、监督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提出行之有效的相关监管措施和工作建议,形成统一的书面正式报告,于 20xx年 11月 15日前 报送市局。

  特此通知。

  附件:1.批发企业药品安全风险排查情况自查表

  2.零售企业药品安全风险排查情况自查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丰台分局

  年7 月20 日

安全的通告 篇8

  为预防和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共消防安全,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现将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活动工作措施通告如下: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切实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认真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纠“三个一”活动,即:开展一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二、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场所)要严格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范》(DB65/T3119-20xx),设置耐久性消防标识,对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维护保养,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实行户籍化管理,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三项制度。

  三、人员密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严禁锁闭安全出口,严禁在外墙门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严禁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严禁违规使用明火。

  四、高层、地下建筑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外墙保温材料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保证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五、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必须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筑防火间距必须符合规范要求;消防水源、灭火器材必须充足,消防车道必须保持畅通;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六、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彩钢板临时建筑材料和芯材必须达到A级不燃材料要求,严禁在在建工程内设置人员住宿场所。

  七、集住宿、生产、经营于一体的“三合一”场所要限期搬出住宿人员,确有困难的,必须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将住宿部分与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八、居民小区、楼院管理单位应当加强防火巡查检查,严禁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严禁在门厅和楼梯间堆放杂物、停放电动自行车和为其充电。

  欢迎广大群众和单位举报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举报电话96119。

  特此通告。

  附件一:重点单位及建筑消防设施“三化”单位检查情况通报

  附件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标准

  

  x年xx月xx日

安全的通告 篇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xx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xx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xx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20xx年,全国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但食品安全基础依然薄弱,风险隐患不容忽视。为贯彻党的、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现就20xx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加快完善食品安全法规制度

  全面宣传贯彻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配合全国人大会做好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会同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推动制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粮食局负责)深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改革。(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加快标识管理、监督检查、网络食品经营、特殊食品注册、保健食品目录管理、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国家口岸食品监督管理等规章制度的制修订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国铁路总公司负责)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xx—20xx年)》,完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推动加大食品掺假造假行为刑事责任追究力度。(中央政法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

  二、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建立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目录、地方标准目录。(国家卫生计生委、农业部会同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加快制修订一批重点食品安全标准和农药兽药残留标准。加快公布整合后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废止、修订其他相关食品标准。建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调整、公布工作机制,加强标准跟踪评价,强化标准制定工作与监管执法工作的衔接。(国家卫生计生委、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质检总局等负责)实施加快完善我国农药残留标准体系的工作方案(20xx—20xx年),新制定农药残留标准1000项、兽药残留标准100项、农业行业标准300项。(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加大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力度

  采取完善标准、制定行为规范、建立追溯体系、加强市场抽检等措施,实行严格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开展禁限用农药、“三鱼两药”(鳜鱼、大菱鲆和乌鳢非法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兽用抗菌药、“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和畜禽水产品违规使用抗生素综合治理,着力解决农药兽药残留问题。落实食用农产品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环节管理制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严肃查处非法添加违禁药品、病死畜禽收购屠宰、农资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重点风险隐患监管名录,加大巡查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实施检打联动。以食用农产品优势区域和“菜篮子”产品为重点,加强“三园两场”(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和畜禽养殖标准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场)建设,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大力发展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食用农产品等安全优质品牌食用农产品。(农业部负责)加强产地环境保护和源头治理。加大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力度,降低污染物排放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会同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局会同相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加大对境外源头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力度,继续推动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质检总局负责)健全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冷链物流建设和运行标准,提高冷链物流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

  四、强化风险防控措施

  开展行政审批、抽检监测、监督检查事权划分研究,健全事权明晰、权责匹配的监管体系。研究建立风险等级评价体系,制定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推动实施分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统筹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计划,国家和地方、部门和部门之间合理分工、全面覆盖,将日常消费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添加剂、重金属污染的监督抽检责任落到实处。(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会同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完善食品安全风险会商和预警交流机制,整合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检和食用农产品风险监测、监督抽检数据,加大分析研判力度,提高数据利用效率。加强应急工作,健全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和舆情监测网络体系,拓展风险交流渠道和形式。(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会同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局负责)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开行政许可、监督抽检、行政处罚、责任追究等信息。(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改革进口食品口岸检验监管机制和出口食品监督抽检制度。(质检总局负责)

  五、突出重点问题综合整治

  制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突出问题和监管措施清单。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的注册管理。继续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肉制品、白酒、调味面制品、食用植物油、食品添加剂等重点产品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着力整治非法添加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突出问题。开展进口食用植物油、养殖水产品、肉类、酒类等重点产品专项检查,对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开展全面检查。(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妥善做好污染粮食收购处置工作,防止流入口粮市场。(国家粮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会同相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规范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开展学校食堂和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整治,开展旅游景区、铁路运营场所等就餐重点区域联合督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教育部、国家旅游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负责)规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和互联网食品经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

  六、严格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

  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意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培训考核、风险自查、产品召回、全过程记录、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加强覆盖生产经营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管控措施。实施食品进口商对境外企业审核制度,严格实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开展食品相关认证专项监督检查。继续推进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和分级管理。推动建立企业责任约谈常态化机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质检总局等负责)督促和指导企业依法建立肉类、蔬菜、婴幼儿配方乳粉、白酒、食用植物油等重点产品追溯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负责)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开展食品安全承诺行动,完善食品安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负责)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保监会负责)

  七、保持严惩重处违法犯罪高压态势

  以查处走私冻品、利用餐厨和屠宰加工废弃物加工食用油、互联网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等案件为重点,强化部门间、区域间案件移送、督办查办、联合惩处、信息发布等沟通协作。加强对违法线索、案件信息的系统分析,及时总结共性问题,依法严打行业“潜规则”。继续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制假售假、违法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等严重违法行为,加大重点案件公开曝光力度。(中央政法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负责)

  八、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编制国家食品安全“十三五”规划,加大政策支持,强化保障措施。研究编制国家食品安全中长期战略规划,提出发展目标、重大任务、综合保障措施,明确实施步骤。(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建设。继续加强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检(监)测能力建设,支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购置和实验室改造,强化基层检验检测能力。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xx〕95号),推进重大信息化项目建设,加快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工程立项和平台建设,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统一标准,互联互通,尽快实现食品安全信息互联共享。(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局负责)出台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建设管理规范,探索建立乡镇监管员持证上岗制度。(农业部负责)加大风险监测和监管执法、技术人员培训力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和食品监管基层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化建设,提高装备配备水平,确保基层风险监测和监管有职责、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规范基层监管执法行为,推动基层监管网格化、现场检查表格化、监管责任人公开化,强化基层监管部门对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餐饮企业的现场检查能力。(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推动内陆地区进口食品指定口岸建设,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大数据平台。(质检总局负责)

  九、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强化食品安全责任制,制定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督查考评力度,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全面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督促地方政府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无缝衔接机制,制定对食品生产经营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的管理办法。督促监管部门切实落实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检责任。督促地方政府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中央政法委、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深入推进食品安全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试点工作,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相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并实施负面清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健全各级食品安全责任制,制定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严格食品安全责任追究,严肃追究失职渎职人员责任。(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监察部负责)

  十、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加强投诉举报体系能力建设,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举办“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鼓励广播电视、报纸杂志、门户网站等开通食品安全专栏,运用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手段加大食品安全公益、科普宣传力度。(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科学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或消费提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推动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依法生产经营,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推动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兼并重组。(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组织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究,建立食品安全共享数据库,促进“互联网+”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新业态发展。实施食品安全创新工程,开展技术创新引导示范。(科技部负责)将食品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教育部负责)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充分发挥基层食品安全信息员、联络员队伍作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要把食品安全监督作为志愿服务工作的一项内容。(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负责)

  十一、完善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

  加快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和制度,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专业性和系统性。研究制定关于完善统一权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意见。(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央编办等负责)建立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充实检查力量。(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研究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特点相适应的技术职务体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实施以现场检查为主的监管方式,推动监管力量下沉。(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发挥好各级食品安全办牵头抓总、协调督促作用,加强信息通报、宣传教育、隐患排查、打击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协调联动。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健全形势会商、风险交流、应急处置、协调联动等工作机制。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负责)

安全的通告 篇10

  关于各乡镇成立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县食品安全工作,落实乡镇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职责,建立健全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推进监管重心下移,现就各乡镇成立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组成各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由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任委员会主任,分管副乡镇长任委员会副主任,成员由乡镇党政办、卫生院、工商所、中心学校、派出所、农技站、兽医站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各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结合我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 - 统一设在乡镇政府党政办,不得设于其他部门和单位,并确定一名乡镇干部担任乡镇食品安全协管员并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每个村确定一名村干部担任村食品安全信息员。各乡镇务必于6月31日前完成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设立,乡镇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做到“六个有”:即有牌子、有人员、有办公场所、有工作经费、有工作制度、有举报电话。

  二、工作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是本乡镇食品安全责任单位,负责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各项工作。(一)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州食品安全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完成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交办安排的相关工作,及时上报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等工作。(二)乡镇食品安全协管员职责: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协助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督促食品企业贯彻执行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搜集、上报本乡镇食品安全信息,提供监管线索,配合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整顿农村食品市场;完成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工作任务;参加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会议和培训;指导督促本乡镇各村食品安全信息员的工作。

安全的通告 篇11

  各位业主:

  20xx年一月二日十四时,我市北京路万科花园七栋一楼车库,因电动车长时间充电引起电路短路大火将二单元一至七楼烧毁。请银海花园的业主引起为鉴,做好如下安全防范工作:

  一、在小区内违规私自布线充电的业主,通告示之日起要自行拆除违规电线。否则,因此引起的后果一切自负。

  二、进入摩托车车棚充电的业主要认真检查充电设备,如有时间过长或不合格的充电设备必须要更换,否则出现问题造成损失的负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停放摩托车要按物业指定位置停放,不能与电动车混放,否则造成突发事故要负责任。

  四、科协昌旭以及其它公司的摩托车、汽车停放,必须严格服从物业划定的位置停放,摩托车不得进入充电房。

  五、物业保安值班通过监控严密监视两个电动车充电房的动态,发现火灾苗头及时处理,把火灾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小区的物业领导和电工、保安经常检查,特别是电线检查,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杜绝类似火灾事故的发生。

  花园物业处

  1月5日

安全的通告 篇12

  电动车火灾亡人火灾事故频发,教训极其深刻,为更好地保障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公共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公民应自觉遵守《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

  二、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应设置电动车集中存放(充电)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并落实专人看守。

  三、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清理未集中停放电动车,制止公共部位乱接乱拉充电线路的`行为。

  四、如有违反规定,将采取强制清理、暂扣、罚款等措施。

  本通告所称的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

  特此通告。

  

  20xx年XX月XX日

安全的通告 篇13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学校、幼儿园:

  近期我省学校的食物中毒、传染病事件发生率明显上升,从四月份起出现了几例学生食物中毒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影响了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暴露出少数学校在食品安全、传染病防控等方面存在的安全漏洞和隐患。为此各校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做好以下工作:

  1.各中小学、幼儿园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文件要求,全面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学校食堂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供餐,严格执行食品定点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食品贮存、加工、供应管理制度和要求,确保采购、加工、供应、贮存等关键环节安全可控。

  2.完善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必须立即报告市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和市教育局,以便有效协调和利用相关资源妥善进行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降低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和负面影响。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全员培训,强化其食品安全意识,规范其食品安全操作行为。

  3.建立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管理机制。为有效解决校园周边食品安全问题,各学校要明确分管领导,建立校园周边食品安全巡查制度,在每天的上下课时段安排值周老师和保安人员对校园周边进行巡查,及时将发现的问题报告各监管部门。

  4.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学校师生和食堂员工的食品安全知识教育。中小学学校食品安全知识教育课每学期不少于2个课时,通过多种形式教育、引导学生(幼儿)科学、安全消费,不买校门口流动饮食摊点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5.中高考即将来临,各校要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中高考期间学生饮食卫生安全,防控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中高考顺利进行。

安全的通告 篇14

  额济纳至哈密铁路经过一年半的紧张施工,将于20xx年11月30日开通运营,为确保铁路沿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铁路上行走、坐卧。火车行驶具有速度快、声音小、惯性大不易停下等特点,在铁路上行走坐卧易发生伤亡事故。

  二、严禁攀爬铁路旁的高压电杆,严禁连接、碰挂电线,避免因触电造成伤亡。

  三、爱护列车和铁路设备,严禁在铁路道心和钢轨上放置杂物,严禁击打列车和铁路信号灯等设备。

  四、严禁乘货物列车或到铁路站场股道内玩耍,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五、车辆、行人通过铁路道口要停车了望,确认无来车后方可通行。严禁翻越道口栏杆,严禁强行穿越道口,人行过道禁止机动车通行。

  六、教师、家长要加强对学生、儿童的安全教育,严禁在铁路上玩耍、置放障碍物(摆放石子、压小刀等),不要沿钢轨、枕木或道心行走和停留。

  七、严禁工矿企业在铁路沿线两侧1000米范围内采矿、采石、挖沙及爆破。铁路沿线农牧民要加强对牲畜的管护,严防冲闯道口,饲放时要远离铁路20米以外。

  八、严禁穿越、破坏铁路防护网,严禁钻越、扒越火车,严禁击打列车、拆盗铁路设施和车辆配件,严禁销售、收购铁路器材,严禁携带雷管、炸药、煤油、汽油、酒精、棉花等易燃、易爆及非法携带枪支、管制刀具进站上车,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维护铁路运输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铁路沿线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爱路护路,保护铁路运输物资、保护国家财产做出贡献,积极揭发、举报偷盗铁路运输物资,拆卸铁路器材等破坏铁路的坏人坏事,配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特此通告

  临策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11月25日

安全的通告 篇15

  各位家长:

  最近,开发区发生特大火灾,死伤惨重,生命可贵,在此暑假休息期间,希望各位家长强调孩子的安全问题,注意用电安全,防溺水安全,让每个孩子度过一个安全,有意义的假期。

  五(2)班班主任

  7月15日

安全的通告 篇16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安全管理,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建筑物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严禁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使用功能。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必须通过消防设计审核合格后才能施工,必须经过消防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众聚集场所必须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才能开业。

  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管理人员、易燃易爆危险品保管人员必须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四、严格落实居住场所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相分离制度。严禁在在建施工工地、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

  五、公众聚集场所必须确保营业时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严禁占用和阻塞疏散通道、锁闭和遮挡安全出口。

  六、严禁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人员密集场所;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七、歌舞娱乐场所严禁使用火炬、火把、烟花等明火进行娱乐表演。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用、挪用、遮挡、损坏、拆除或埋压、圈占消防设施。

  九、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防火档案,落实“四个能力”(检查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和户籍化管理工作。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与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格的组织或单位,签订设施维护保养合同,定期开展消防设施检测。

  十、“三小”场所(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要严格执行《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技术要求》(DB44/T 1591-20xx)。

  十一、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被检查单位依法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

  十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建设,健全组织领导、定期会商、宣传教育、应急演练、联防联动等工作机制,夯实消防灭火救援力量基础,提高全社会火灾防控能力。

  十三、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法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以及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和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并做好辖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云浮市人民政府

  11月21日

安全的通告 篇17

  各位业主:

  20xx年一月二日十四时,我市北京路万科花园七栋一楼车库,因电动车长时间充电引起电路短路大火将二单元一至七楼烧毁。请银海花园的业主引起为鉴,做好如下安全防范工作:

  一、在小区内违规私自布线充电的业主,通告示之日起要自行拆除违规电线。否则,因此引起的后果一切自负。

  二、进入摩托车车棚充电的.业主要认真检查充电设备,如有时间过长或不合格的充电设备必须要更换,否则出现问题造成损失的负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停放摩托车要按物业指定位置停放,不能与电动车混放,否则造成突发事故要负责任。

  四、科协昌旭以及其它公司的摩托车、汽车停放,必须严格服从物业划定的位置停放,摩托车不得进入充电房。

  五、物业保安值班通过监控严密监视两个电动车充电房的动态,发现火灾苗头及时处理,把火灾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小区的物业领导和电工、保安经常检查,特别是电线检查,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杜绝类似火灾事故的发生。

  

  20xx年XX月XX日

安全的通告 篇18

  尊敬的各位业户:

  目前正进入天气干燥、风高物燥季节,稍有不慎极易造成火灾事故。20xx年8月26日凌晨佛山张槎大富村一出租屋发生火灾,死亡2人;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本小区消防安全防范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就小区有关消防安全防范事宜提示如下:

  一、业户出门前,请仔细检查屋内电、气总阀是否关闭,特别是明火烹食,务必要关闭总阀后,方可离开;

  二、定期检查用电线路,防止老化、短路;电动车、手机等设备充电完成后,及时拔掉电源;出门前,关掉不必要电器设备的电源。

  三、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及《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恒福新城小区住宅按规定必须使用佛山市管道天然气,住宅严禁使用罐装煤气瓶;

  四、小区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五、小区内严禁燃烧废纸、塑料等物品;不得往楼外抛扔烟头或其他火种物;并做好小孩的提示、教育工作;

  六、楼道、走火梯等消防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任何住户或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消防通道严禁停放车辆、堆放杂物;

  七、小区出租屋出租人与承租人必须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并做好相关备案工作,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佛山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相关规定,确实做到防范于未然;

  八、小区装修单元必须按要求配备适当数量灭火器,严禁乱拉乱接电线或超负荷用电;装修单元内禁止吸烟;

  九、发现有火情、火苗的,应及时拨打119或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处;

  十、请熟悉楼内的.消防疏散通道,如有紧急情况,切勿惊慌,请听从指挥,有序撤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让我们携起手来,群防群治,共同维护好我们美好的恒福家园。感谢各位业户长期以来对我处工作的大力支持!

  恒福新城管理处联系电话:820xx038(24小时)、820xx008(工作时间)

  特此通知!

  物业

  20xx年xx月xx日

安全的通告 篇19

  为防止发生群死群伤消防事故,进一步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消防安全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消防设施完好、以及消防报警、灭火等自动消防设施处于全天候监护、待命状态;确保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确有防盗需要的场所,应当设置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设置防烟、封闭楼梯的建筑物,必须确保防烟前室门和楼梯间门处于正常关闭状态,且不得上锁。

  三、禁止在人员密集的生产车间、员工集体宿舍、公众聚集场所的窗户、阳台安装防盗网;已经安装的,必须于20xx年6月30日前自行拆除。住宅建筑物安装防盗网的,必须预留紧急逃生出口。

  四、禁止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禁止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凡有本行为的,必须于20xx年6月30日前予以纠正。

  五、禁止在民用建筑内设置存放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和仓库,凡已设置的`,必须于20xx年6月30日前自行清理。

  六、禁止将托儿所、幼儿园、娱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建筑物第四层(含四层)以上楼层,凡已设置的,必须于20xx年6月30日前自行清理。

  七、设置在建筑物二层至四层的小型人员密集场所、临街商业建筑等场所,应当配置多用途消防救生梯;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门、高层厂房的楼梯门应当按照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设置防火门或者双向弹簧门。

  八、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及小餐厅等场所,应当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探头或者简易水喷淋系统。

  九、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严格履行职责,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消防安全宣传活动,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告的规定;同时,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消防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对疏于监管或者监管失职的,应当依法追究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十、广大人民群众有权利和义务积极举报消防违法行为,发现违反本通告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举报。

  十一、对违反本通告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公安消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经贸、教育、文化、卫生、旅游、工商、建设、规划、国土、房管、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xx年XX月XX日

安全的通告 篇20

  为切实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全区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全区消防安全管控力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居住出租房房东是本单位、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各单位要立即组织开展并严格落实防火巡查、检查,按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确保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严禁“三合一”现象,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要立即组织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培训、演练,确保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24小时持证上岗、员工掌握基本消防安全逃生自救常识。

  三、居住出租房应当符合《浙江省消防条例》、《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 976—20xx)等设定的消防安全要求。同时,要规范设置电动车停放、充电区域,规范电气线路安装并采用暗敷或套管保护,按要求配置灭火器、独立式感烟报警探测器等消防设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四、各级政府、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要依法组织严格检查,对自动消防设施损坏、消防控制室人员未落实24小时值班或无证上岗、常闭式防火门经常处于开启状态等消防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从严处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一律实行挂牌督办,未在规定时限整改的,一律予以停产停业;对不配合整改、拒绝整改或妨碍执行公务的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要组织网格员、护村队、巡防队等基层力量开展巡逻防控,加强防火巡查、宣传教育。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和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火灾隐患,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消防部门举报(举报电话:96119)。

  七、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9月10日。

  特此公告。

  

  x年xx月xx日

安全的通告 篇21

  为切实做好冬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异常天气对房屋安全的危害,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居住安全,避免风雪灾害塌房事故的发生,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129号令)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或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二、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房屋主管部门应立即对其管理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检查重点为用于教育、医疗、体育、娱乐、文化、商业、交通等公共场所的.房屋,特别是轻型钢结构及其它简易结构用房要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采取安全处理措施,对经鉴定为整栋危房(D级危房)要立即拆除,切实作到认真、细致、不留死角。

  三、房屋安全责任人要积极做好应对恶劣天气的准备,及时清理屋面积雪,防止积雪超载发生塌房事故。

  四、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所有人,应按照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

  五、房屋安全责任人对其管理的房屋有险不查,损坏不修,以及经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解危措施造成事故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

  六、房屋安全责任人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疑似危险房屋,应及时上报属地房屋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如需确认危险房屋等级的,可向xx市房屋安全鉴定处申请鉴定,鉴定处联系电话:

  特此通告!

  物业

  20xx年xx月xx日

安全的通告 篇22

  为保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复检工作过程规范,复检结果准确、可靠,现就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检结果有异议提出复检申请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在提出复检申请的同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组织监督抽检的部门;并在复检机构同意复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开展监督抽检的部门和初检机构提交复检机构名称、资质证明文件、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复检申请书、复检机构同意受理复检的书面材料等资料。

  二、复检机构不得接受有委托检验关系的申请人的复检申请。

  三、复检机构不得无故拒绝复检申请。

  四、复检样品应当由复检机构、初检机构和复检申请人共同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由组织抽检的监管部门指定专人送达复检机构,并由复检机构专门保管;样品运输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或样品标示的储存条件。复检机构应当做好复检样品接收记录。

  五、复检应当使用相关标准规定的仲裁方法,无仲裁方法的,应当使用更为灵敏、精确的检验方法。复检机构应当采取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对复检过程进行记录,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复检样品状态、拆封情况、样品前处理、检验关键点等情况。初检机构可对复检过程进行观察,复检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六、复检结束后,复检机构应当出具被检样品是否合格的检验结论。

  七、复检申请人应当在提出复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复检报告。逾期不提交的,视为复检结论同初检结论一致。

  八、组织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复检工作进行监督,发现复检机构有不符合相关检验要求的行为,要求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通知其终止复检,并向社会公布。

  九、对不执行本通告相关要求的复检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复检机构资质并向社会公告。对复检机构在复检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十、复检机构被要求终止复检的,复检申请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更换复检机构。更换复检机构的,应当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

  十一、本通告适用于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前的复检工作,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xx年7月21日

安全的通告 篇23

  教职工及同学们:

  新学期即将开始,随着各项工作和学习的全面展开,校园内外交通压力将逐渐增大,大家要时刻注意交通安全。暑假期间,8月22日晚我校机电学院05级学生李某某不走人行横道,在安发桥被机动车严重撞伤。这起事故给本人、家庭都带来很大损失。为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根据当前我校及周边交通的安全形势,特提醒各位师生注意:

  一、望广大教职工及同学们要认真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杜绝侥幸心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在校园内、外都要提高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做到“车走车行道、人走人行道”,互相尊重,互相礼让,禁止车辆乱停乱放及超速行驶,严格按交通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去做,以确保交通和人身安全。

  二、我校地处闹市区繁华地带,周边道路交通情况复杂;校园内道路较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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